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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莫尔的农业乌托邦
莫尔(1478—1535)是十六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活动家和思想家。作为资产阶级活动家的莫尔却以其阐发的社会主义思想而名垂史册,这恐怕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事情。
托马斯·莫尔属于英国资产阶级上流社会的一员,他于1478年2月7日诞生在伦敦一个富人家庭,父亲约翰·莫尔曾担任过英国皇家高等法院的法官,是精通英国法律的专家。莫尔儿童时代就学于伦敦的圣安托尼学校,掌握了当时学者们的国际语言——拉丁语。十三岁时,老莫尔将其托付给坎特伯雷大主教莫登。莫登是当时英国著名的开明政治家,对科学、艺术和文学很有修养,使莫尔得以扩大知识面。1492年,莫尔进入牛津大学,攻读古典文学。牛津大学是当时英国研究人文主义的中心,许多人文主义者均产生于此。莫尔在人文主义思想熏陶下,成为一个著名的人文主义者。与此同时,莫尔也受到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的思想影响,他把柏拉图关于建立奴隶主贵族财产公有制的思想看成是劳动人民的平等要求,从中吸取了改造社会的思想材料。
然而,莫尔的父亲却希望他去当法官,反对莫尔爱好古典东西。1494年,根据父亲的意见,莫尔从牛津大学退学,转入新法学院,攻读法律。毕业后,莫尔进入了伦敦的律师界当律师。莫尔为人正直,处处为受害的讼者着想、申述。因此他很快就在伦敦法律界享有头等律师的名声,崭露头角。1504年,年仅二十六岁的莫尔被选为国会议员。不久莫尔因在国会中反对英王亨利七世为公主婚礼向国会索取巨额补助款项,遭到英王迫害,被迫脱离政治活动。他回到律师界,进一步研究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
1510年,莫尔重新回到政界,被任命为伦敦市副执行官(掌管司法的法官)。莫尔才能出众,办事公正,博得了伦敦市民、商人的拥戴。1515和1516年,在英国商人的一再敦请下,英王先后委派莫尔出使尼德兰和加来,调解英国同当地之间的商业纠纷。莫尔就是以第二次出使经过为背景,于1516年用拉丁文字写作了名著《乌托邦》,并于同年在比利时的卢文城出版。《乌托邦》一书的问世,轰动了整个英国社会以至欧洲各国,不久陆续被译成欧洲许多种文字。
莫尔的博学和政绩,特别是《乌托邦》一书的出版,使他获得很高的声望。亨利八世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1518年任命莫尔为王室请愿裁判长。以后,莫尔担任过副财务大臣、下议院议长,并获得爵士称号。1529年莫尔被任命为大法官(类似首相的职务)。莫尔虽然已经成为英王下面第一位要人,但他并没有改变在《乌托邦》中所表达的政治观点。莫尔反对亨利八世为了扩大王权、掠夺教会财产所推行的英国宗教改革。1532年,他毅然辞去大法官的职务,以示对抗。1534年,莫尔坚决拒绝宣誓承认英王在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地位,遭到逮捕,囚禁在伦敦塔。英王还利用总检察官做假证人,检举莫尔说过“国会无权宣布亨利八世为教会最高首脑”的话。法庭根据这个诬告,判决莫尔死刑。1535年7月6日,莫尔在伦敦塔监狱被处死,终年五十七岁。
莫尔不与时政合流的政治活动和对理想社会探求的科学态度,是那个时代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莫尔放弃显赫的政治地位,以死与英王抗争,如果不解读《乌托邦》所阐发的社会主义思想,我们将无法找到答案;如果不分析《乌托邦》中的农业思想,我们也将无法理解空想与科学的真正含义。
但是一百多年来,我们仅仅是借用了莫尔的“乌托邦”一词,认为他是空想社会主义的鼻祖,他的《乌托邦》是空想社会主义的第一本著作,因而提出了“空想社会主义”一词,把马克思恩格斯以前的社会主义者都视作空想社会主义者而进行归纳与分析。我们认为,这种以人来划分空想与科学的分析方法是一种极不严肃的态度,也极大的妨碍了我们对四百多年社会主义者的思想进行求实的分析。因此,当我们对莫尔开始到今天的社会主义农业思想史进行反思的时候,我们并不认为莫尔是一个空想者,也不使用空想社会主义这一概念。
莫尔的社会主义思想集中体现在《乌托邦》一书中。它的全名是《关于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乌托邦”一词,是拉丁文Utopia的译音,原出希腊文oo(无)和topos(处所),按希腊字的原意,“乌托邦”就是“没有的地方”。
《乌托邦》全书分两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当时英国和欧洲各国的社会制度的批判,第二部分是对未来美好的乌托邦社会的描写。
《乌托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是莫尔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政治家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的理性批判,而这种批判也不仅仅是莫尔一人。《乌托邦》在当时欧洲产生的影响主要是它的第二部分。它详尽地阐述了乌托邦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它包括实行民主的、平等的政治制度;一切财产公有的经济制度;按需分配的劳动制度。莫尔在规划设计的理想社会的同时,也为我们构画出一种全新形态的天国农业生活,我们称之为“农业乌托邦”。
1、乌托邦没有以农为业的农村。在莫尔看来,城市是乌托邦的政治中心。在乌托邦首都亚马乌罗提设有元老院,它由每个城市每年选派的三名年高而阅历深的人组成。它的最重要的职责是:商讨全岛事务的分工,编造各城市的预算,调配各城市物质供应的过剩与不足。各城市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具体组织生产和分配,互通城乡有无,从城市调给农村缺少的产品。
因此,乌托邦的农村是临时的生产单位。它由若干个农场组成,备有生产生活所需的各种设施,“农村中到处是间隔适宜的农场住宅,配有充足的农具”。[1]由于生活在这里的人们终将回到城市,因而这里不存在城市中的政治生活。
乌托邦农村的人员是流动的,它由年长者进行管理。全体乌托邦“市民轮流搬到这儿居住。每个农户男女成员不得少于四十人,外加农奴二人,由严肃的老年男女各一人分别担任管理。每三十户设长官一人,名飞拉哈。每户每年有二十人返回城市,他们都是在农村住满两年的。其空额由从城市来的另二十人填补。这些新来者从已在那儿住过一年因而较熟悉耕作的人接受训练。新来者本身次年又转而训练另一批人。这样,就不发生由于技术缺乏而粮食年产会出问题的危险。”[2]
2、乌托邦实行有计划的农业。由于乌托邦不存在以农为业的农村,生产的组织与消费均依托于城市,因此,作为公有的消费性农产品也以城市为中心的国家进行集中的计划性生产,并负责统一安排和调剂。“每个城市和它的城郊究竟需要多少粮食,他们虽已估定,并且估定得正确,但他们却种了比需要更多的谷物,养了比需要更多的牲畜,这就可以把剩余的送给邻近的人民。”[3]“在元老会议上,一听说某处某种产品太多,某处某种产品奇缺,马上就在甲乙两地以盈济虚,调剂一下。乌托邦人彼此互通有无,毫不计较报酬。他们决不因为接济了某一城市,而对该城有所需要,相反地,他们一旦感到什么缺乏,也可以无补偿地从其他城市得到接济。这样,整个乌托邦岛就好像一个大家庭。”[4]
由于生产是有计划的,是直接满足全社会成员的需要,产品不是商品,因此包括农产品在内的所有商品交换也就不存在,货币也随之而废除。莫尔指出:“农村里缺乏的必需用品,可以毫不费事地向当地政府申请后从城市领取,无须用物品交换”。[5]而对外贸易中保留的商品交换与货币也主要是为了进行一般性消费品的生产,至于乌托邦所需的各项农产品一般由自己的农村生产。
在乌托邦,不论农业或手工业的生产劳动都是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避免了生产无政府状态和不必要的劳动,也就铲除了当时在欧洲许多国家存在着的四体不勤的寄生虫。因此,乌托邦人每天只要劳动六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极为丰富的产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一切需要。把乌托邦社会建立在组织共同生产劳动的基础上,这是莫尔的理想社会方案的中心点,也是他超越于前人的地方。在莫尔以前,古希腊的一些社会思想家,原始基督教“社会主义者”或异端“共产主义者”,也曾提出过财产公有的思想,但是,他们大都没有论及社会生产的重要性,而把公有理解为消费品的公有,或传布禁欲主义。莫尔是第一个具体描写了在公有制基础上如何组织社会生产的人,这是他的历史功绩。
乌托邦的农业生产依靠城市的自觉管理进行,不存在法律的调节,它的法律异常简单,只有几条根本大法。因此,“在乌托邦,人人精通法律。”[6]。乌托邦的法律是全体公民意志和愿望的反映,它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福利和民主权利。
乌托邦的计划性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进入农村参加劳动的职责是“耕田,喂牲口,砍伐木材,或经陆路或经水路将木材运到城市”,“用巧妙的方法大规模养鸡”,饲养青年驰骋锻炼的良种马,饲养牛来耕犁及驮运。
3、乌托邦没有专事农作的农民。在乌托邦,没有专职农民,人们都住在城市,轮流下乡从事两年的农业生产,以解决全社会的粮食、燃料、肉类、蛋品、饲料等供应问题,两年期满后,仍回城市继续再搞原来的手工业,有人觉得农村有兴趣,也可以多住几年。
乌托邦的每个公民都要求学会以农为业。在乌托邦,每个人都必须“从小就学习农业,部分是在学校接受理论,部分是在城市附近的田地里实习”,[7]。由于每天只劳动六小时,因而有充分的业余时间来进行学习和科学研究。他们学习文学、哲学、音乐、数学、农业、医药和科学技术等各种知识。乌托邦对于学习和科学研究卓有成效的人,给予奖励。“一个工人倘若在闲暇时热心做学问,勇猛精进,成绩卓著,那末,可以脱离自己的手艺,去专做学问”。[8]莫尔强调乌托邦居民要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是考虑到未来的理想社会应当消灭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差别的问题,同时也是对剥削阶级垄断科学文化的特权的有力抨击。
乌托邦人在农庄上不只是旁观者,而是每当有体力劳动的机会,从事实际操作。每人除都要务农外,还得自己各学一项专门手艺。这一般是毛织、麻纺、圬工、冶炼或木作。除此而外,部分人从事的其它职业是不值得提及的。
乌托邦的生产部门分为农业和手工业,技术基础是手工劳动。由于当时英国已处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初期,因而莫尔认为城市手工业是乌托邦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不是乌托邦人的专门职业。在这里,莫尔已经提出消灭城乡对立的思想。
乌托邦人牢牢地树立了以务农为乐的观念,特别重视农业劳动。无论男女,从小就在学校接受农业教育,并到田地上实践。城市中每个公民都须在农村住两年,以种田为业。凡乐于务农的可以申请在农村多住几年。城市公民如到本城郊区观光,必须参加当地的农业劳动才能得到食物供应。这一切说明农业是很受尊敬的一种劳动。他们种田,重视利用畜力,并备有各种农具。他们非常珍惜每人分到的谷物,谷物只充食用,不得造酒。造酒的原料限于果类,如葡萄或梨子。关于每个城市及郊区的用粮,他们事先有正确的估计,然而他们对于生产谷物及饲养牲畜,总是从宽打算,宁可使其有余,用以接济邻近的地区,但决不允许浪费。
4、乌托邦的土地农资均为公有。一是土地公有。乌托邦的土地均为全体公民所有,只有耕种的义务,没有占有的权利,“每个城都不愿扩张自己的地方,因为乌托邦人认为自己是土地的耕种者,而不是占有者。”[9]这里实际上提出了所有与经营权能分离的思想。
当土地与乌托邦人口不平衡时,统一集中向外拓展,但这些土地仍为全体居民公有。“如全岛人口超出规定的数量,他们就从每一个城市登记公民,按照乌托邦法律,在邻近大陆无人的荒地上建立殖民地。如当地人愿意前来和他们一起生活,他们就与其联合起来。如实行联合,两方逐渐容易地融成一体,吸收共同的生活方式及风俗,对两方都有极大的好处。乌托邦人通过所采取的步骤,使两方都有足以维持生活的土地,而这种土地先前是被当地人认为荒芜不毛的。对不遵守乌托邦法律的当地人,乌托邦人就从为自己圈定的土地上将他们逐出。他们若是反抗,乌托邦便出兵讨伐。如果某个民族听任自己的土地荒废,不去利用,又不让按照自然规律应当依靠这片土地为生的其他民族使用,那么,乌托邦人认为这是作战的绝好理由。”[10]可见,莫尔的土地公有,仍只是乌托邦城内的公有,对于不能与乌托邦人融合的民族的土地,仍存在着无偿占有。
二是农具公有。乌托邦农村的全部生产性农具均为公有,随着城市不断分到农村进行农业劳动进入而分配到各个家庭,也随着他们离开农村也将全部的农具交还给新来的劳动者。
三是市场公有。乌托邦也有市场,但不用于产品的交易,而主要是用于生活所需。在全民公有的食品市场上,“运到这儿的不但有各种蔬菜、水果、面包,还有鱼,以及可供食用的禽鸟及牲畜。全部血腥污秽在城外专地经过流水冲洗掉,然后从这儿将由奴隶屠宰并洗涤过的牲畜躯体运出。乌托邦人不准自己的公民操屠宰业,认为这会逐渐消灭人性中最可贵的恻隐之心。而且,他们不允许将任何不洁的东西带进城市,以防止空气受腐朽物的污染而引起疾病。”[11]
“在乌托邦,一切归全民所有,因此只要公仓装满粮食,就决无人怀疑任何私人会感到什么缺乏。原因是,这儿对物资分配十分慷慨。这儿看不到穷人和乞丐。每人一无所有,而又每人富裕。”[12]
5、乌托邦社会实行按“需”分配的原则。乌托邦的家庭不仅是生产单位,而且也是消费单位。各家庭把生产出来的工农业产品都交入公共仓库,并从公共仓库领取家庭所需要的一切。乌托邦人很自觉,谁也不会多领物资。在乌托邦,“虽然每个人一无所有,大家却都很富足。”[13]乌托邦实行的这种按“需”分配的原则实际上带有平均主义的倾向,但莫尔把组织好生产、产品的丰富和人们的高度自觉性,看作是实行按需分配的主要依据,这就使公有制的理想社会在历史上第一次摆脱了以前的思想家们所提倡的那种禁欲主义和苦行主义。第二节温斯坦莱的土地自由论
杰腊德·温斯坦莱(约1609—1652)是十七世纪英国掘地派运动的著名领袖和杰出思想家。如果说十六世纪英国有一位来自上层社会的社会主义者莫尔的话,而十七世纪则有来自贫民社会的代表温斯坦莱。
目前有关温斯坦莱生平资料很少,只能根据他本人的著作略有所知。他出生于兰开夏一个商人家庭,早年学过生意,在伦敦经营过布匹买卖。十七世纪四十年代内战开始时,在伦敦中心区开过小店铺,因内战引起的经济危机而破产,后迁居到伦敦附近的塞利郡,靠替人放牧牛羊为生。1649年1月,温斯坦莱发表了《新的正义的法律》,提出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共同利用土地和享受土地果实的思想。为了实现这一理想,1649年4月,他率领一群贫苦农民到塞利郡圣乔治山开垦荒地。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掘地派运动。作为掘地派运动的领袖,温斯坦莱留下的主要著作有:《新的正义的法律》(1649)、《英国被压迫的穷人的宣言》(1649)和《自由法》(1651)。
温斯坦莱领导的这场掘地派运动,发生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在革命中,广大城乡贫民虽然是取得革命胜利的决定性力量,为革命做出了巨大贡献和流血牺牲,但是,革命胜利的果实却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所独吞。正如温斯坦莱所说,由于他们的自私的本性,不仅没有实现对人民的允诺,使英国的人民成为自由的人民,反而使广大城乡贫民遭受更大的奴役和更加沉重的压迫。广大城乡贫民被迫不得不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日益迫切的土地问题。
温斯坦莱在《给英国当局和全世界当局的宣言》中,申述了掘地派采取行动的理由。指出在无地的贫农还未得到允许耕种村社的土地,还没有生活得象住在自己圈地上的地主那样富裕以前,英国不会有自由的人民。只有使人民在公有制基础上联合起来,才能使英国成为一个和平与自由的国家,因而也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
温斯坦莱领导的掘地派运动,得到了广大贫民的热烈响应,迅速扩展到诺桑普顿、白金汉、亨丁顿、兰开夏、肯特等都,有的地方出现了千人组成的公社。尽管掘地派一再声明,“不是依靠刀剑和枪炮,而是依靠爱的精神”,“用爱来赢得他们的心”,但是克伦威尔政权还是出动军队进行了镇压。在掘地派运动被镇压下去后一年,即1652年,温斯坦莱发表了《以纲领形式叙述的自由法或恢复了的真正管理制度》(简称《自由法》)一书。
《自由法》正文共六章。第一章,主要是论证土地及其果实的公有制是真正的自由共和国或共和管理制度的基础,并对错误意见提出警告。第二章,批判了国王管理制度或君主制度,阐明了共和管理制度的一般概念。第三章,提出了共和管理制度的公职人员的选举、监督以及如何防止他们蜕化变质的设想。第四章,对自由共和国的各种公职人员的职责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共和国的管理系统。第五章,对生产、分配和学校教育等制度提出了设想。第六章,批判了旧的国王的法律,阐述了法的概念,并拟定了自由共和国的各种法律。
《自由法》是温斯坦莱最成熟的也是最后的一部作品。他在书中不仅继续捍卫掘地派关于土地自由的观点,而且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改造现存社会、建立理想的社会制度——共和管理制度的方案。因而体现在《自由法》中的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重要特点,就是他的共和管理制度立足于土地,来自于贫民,反映了贫民对土地的要求,强调的是贫民对土地占有与使用的自由。因此,我们只有首先理解了温斯坦莱的土地自由论,才能全面把握他的共和制度。
1、依靠统治者的恩惠来实现共和管理制度,并使贫民获得土地占有的自由。在《自由法》的正文之前,附有给克伦威尔的信。在信中,温斯坦莱列举了革命胜利后压在城乡贫民身上的许多沉重负担,并且得出结论说:“共和国的政府建立在国王的法律和原则上”,[14]是根据弱肉强食的原则办事的,而不是根据正义的法律办事的,人民仍在领主、乡绅、僧侣、法学家和暴政的重压下呻吟。他要求克伦威尔实现自己提出的把他们从暴政下解放出来,使他们成为自由人的诺言和保证,让曾经支援和帮助过他的压迫的平民自由占有土地和享受自由,并且警告克伦威尔说,如果你和其他与你一起掌权的人沿着国王的足迹前进,你的智慧和荣誉就将永远丧失,就不能防止自己或你的后人不被推翻。最后,他针对反对共和管理制度的种种理由作了回答。并且把这个共和管理制度的纲领敬献给克伦威尔,请求他利用握有的权力,利用这个新的有利机会来为“普遍的自由效劳”。[15]
2、共和国管理制度真正的自由就是使用土地的自由。温斯坦莱认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贸易自由、传教自由、与女人交往的自由、地主剥削农民的自由,只能导致奴役,而不是真正的自由;作为共和国基础的真正自由就是自由使用土地。温斯坦莱对此进行了论证,指出,人是由造物的四大元素——水、火、土和空气组成的,他的生命也是靠这四大元素构成的物体即土地的果实来维持的,缺乏这种果实,他就不能生存。你不让他自由享用这些东西,他就会虚弱下去,精神就会受到奴役,最后离开躯体,不再成为身体的动力。为了证明“真正的自由就是自由使用土地”,温斯坦莱不仅以“长期的自然经验”为证明,还从“国王和征服者的习俗”和“《圣经》的证据”两个方面作了证明。他说,我们如果看看到《旧约》,就会看到以色列征服了各国,并占领了敌人的土地以后,用抽签的办法把土地分给了所有支派,每个人正是把使用土地看作是他们最大的自由。因此,在温斯坦莱所设计的理想共和国中,土地及其全部果实都是公有财产,每个人都有使用土地、耕种土地、在土地上建筑房屋的自由,以及不受任何限制地享用土地果实的自由。土地由每个家庭通力协作进行耕种和收割,土地的果实(包括森林、矿产、牲畜等)和手工业者的所有产品都要送进公共仓库,然后再按照需要发给每家和个人使用。
3、土地使用的自由的前提是人人都必须参加劳动。他警告说,不能错误地认为实行全部土地及其果实公有,就会使人游手好闲,或以为可以依靠他人劳动来过游手好闲的生活。这里没有寄生和乞丐存在的余地。温斯坦莱把生产和科学活动分为五个方面,即农业、矿业、林业、畜牧业和天文气象水利,“谁要在一个或所有五个方面从事活动,谁就是人民有益的儿子;谁只是袖手旁观和空谈所读过和听过的东西,而没有把自己的才干应用到某种个人的活动上来提高生产率、发扬世界上的自由和和平,谁就是无益的儿子。”[16]共和国的“游手好闲法”规定,如果有人拒绝学习手艺或者拒绝在播种或收获时工作,或拒绝充当仓库看守人,而又想和劳动人民一样吃穿,最初要受到劝诫,如不悔改,将受到鞭打并从事强迫劳动。他说,每一个少年之所以必须学习一种劳动,是为了使共和国得到丰富的食物和一切必要的东西,也是为了使他们身体健康,精神愉快,预防高傲自大和不满情绪。
4、土地公有的使用自由,并不意味着家庭财产使用的自由。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是早期社会主义者共同的主张。莫尔和康帕内拉都笼统地把一切东西,包括土地、房屋、生产工具、家具以至于衣服都视为公共财产,实行共同消费。康帕内拉更错误地把家庭婚姻视为私有制的起源,主张破除家庭婚姻关系,实行“公妻制度”。他们都不懂得区别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及其归属。温斯坦莱虽然也把自己理想的社会制度称为“生活资料的公有制”,没有提出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但在实际上已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归属做了不同的处理。他在强调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源使用自由的同时,并没有提出生活资料的公有及自由使用。在温斯坦莱看来,土地及其果实、仓库属于公有,可以自由使用,而家庭财产则属于私有,不能自由使用,共同消费,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他指出:“虽然土地及其全部果实都是公有财产……但是每幢房子及其全套家具还是居住者个人的财产,每个家庭从仓库或者商店里拿来供用的衣服、食物或某种装饰品都是这个家庭的财产。”共和国的法令保护每个人的安宁和他的私人住宅,使之不受到人们中间可能出现的粗暴和无知行为的侵犯。如果有强占他人的住宅、设备、粮食、妻子或孩子,说这些东西都是公有的,他们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节英国十六
七世纪农业思想的比较分析
一、古希腊思想家农业思想的影响
无论是莫尔还是温斯坦莱的农业思想,都受到了古希腊思想家的影响,而最为突出的是古希腊的公有制思想开山祖柏拉图的启发。
柏拉图在人文主义及社会分工论的基础上阐发了如下农业思想:
1、随着人类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向农业的转变,需要农业立法来维持。柏拉图认为,促使社会改变及其不平衡的因素是人口的增长和向农业的过渡。由于愈来愈多的人参加到共同生活的集体中来,人们开始在山坡上耕种土地。过去分散的各个氏族现在逐渐接近,但是它们的习惯和传统是不一样的。于是,便需要统一的立法。这种立法首先是采取社会公约的形式,集合起来共同生活的氏族,从他们中间共同选出某些人,责成他们审查一切现有的习惯,挑选出最适宜的习惯并加以明确的阐述,以及设立一些政府职位,这就是国家大法。
其次,就是要制定一部有效的农业法典,法典以解决土地和水资源产权问题为核心。关于土地问题,柏拉图确立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他认为,“地界之神的第一个法律将这样规定:不管是邻近边界的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即他拥有毗邻边界的土地),任何人不得移动土地的边界标志;应该懂得,这样做就是真正犯有‘触犯神灵’的罪恶。宁可让一个人去试图搬动—块最大的,但不是作为边界标志的磐石,也不能让他动一块在敌对和友好的地界之间作为标志,并已得到上天承认的小石子儿。因为本部族的神祗和异地的神祗目睹着这一切;他们一旦被激怒,就将带来殊死的战争。凡是服从这个法律的人不会遭到它的惩罚,凡是轻视这个法律的人都将受到双重惩罚——一重来自上帝之手,另—重来自法律。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动相邻土地的边界标志。如果有人移动了地界标志,谁都可以向那块土地的所有者告发,他们将把移动地界标志的人带到法庭上去。如果有人由于暗中或用暴力把土地并归自己而被判定有罪,那么,法庭将裁决犯人必须受到的何种惩罚或付多少罚款。”[17]
柏拉图进一步论证说,各种对邻人土地的侵损,由于一再重复,会造成极大的敌意,也将造成邻里关系的极度紧张,因此,“最重要的是特别注意永远不要侵占他人土地。无论谁跨越边界侵占他人土地,都要赔偿损失;而且,他还要为此向受害一方付出两倍的罚款,以惩戒他的无耻和无礼。”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相应的监察人员做出处理。“土地管理员将作为检查员、法官、估价人——全区的支柱——进行处理,……如果别人侵犯了牧场,这些官员将检查、判定及估计损害的程度。如果一个人对蜜蜂发生了兴趣,用萎叶发出响声引诱蜂群,把别人的蜂群搞到手,他将因此而赔偿对方蒙受的损失。如果—个人在焚烧自己的木材时引燃了邻居的木材,他将被课以官方规定的罚金。如果一个人在植树时未在树和邻人地段之间留出一定距离,同样也要受到处罚。许多立法者对此已经作过申明,我们将利用他们的法律,而不需要国家的总组织者对所有大量的细节再予立法。这些细节是任何立法者都有能力加以解决的。”[18]
关于水的问题,柏拉图认为,“过去已经为农民制定了许多卓越的法律。在我们看来用不着再加制定:只要做到这个地步就足够了:—个人想从公共蓄水池开沟将水引到自己的地里,这样做是允许的;只是决不能穿越任何私人的露天水井;只要不通过房屋、寺庙、陵墓,他可以用他愿意采用的任何方式引水;不过决不能在实际开掘之外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在任何地点,如果土壤自然干旱,雨水渗失,缺乏必要的水分,那么,本人便可以在自己的地里掘井,一直深挖到白垩层。如果在这一深度仍未找到水源,他将从邻人那里获得恰好满足全家人需要的饮用水。如果他的邻人在水的供应上也受到了限制,他就应向土地管理员申请水的配额然后逐日领取与他的邻人共同享用。当大雨来临时,如果住在低地的人因为防止洪流而损害了住在高处的农民或近邻;或者相反,住在高处的人由于粗心放跑了水,以致损害了住在低处的人;而后双方又拒绝协商解决事端,那么,任何人都可以诉诸城市管理员(如果事情发生在城市)或土地管理员(如果发生在乡村),以便得到一道关于各个当事人如何行事的命令。不遵守命令的人将要因此被指控为妒忌和无法无天。如果他被证明有罪,他将因拒绝服从行政长宫而向受损的—方交付加倍的赔偿金。”[19]
2、农业和手工业是城邦的基础的思想。在柏拉图看来,贵族需要依靠农业的收入为生。《理想国》中规定,贵族将以赋税的方式从其他居民那里取得生活资料。在《法律篇》中,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更加简单,更加接近历史上实际存在的贵族制度的情况。贵族直接和土地发生联系,他们靠农业提供的收入为生。从而,贵族集团各成员之间的财富分配制度也就接近现实情况。柏拉图承认,对目前的这一代人来说,完全的财产共有制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人们还没有成熟到这种地步。因此,土地不是共有的,它的收入不是根据共产主义原则归一切人共同享用的。土地按公民人数划分成若干块,即划分成份地。但是,共有制作为一个原则还是被保留着:每一个获得借地的人仍旧应该把自己的份地看作是整个国家、即整个统治集团的公共财产。同样,归各个公民所有的房屋也应该说是国家财产。
3、土地平均分配的思想。在柏拉图看来,国家成员的全部财产实质上都属于国家过去,现在和未来各代人的整体。但是,人们还难以做到这一点。因此,为了既限制财富的积累,又防止贫困化,实现平均主义,柏拉图提出土地和住宅在公民之间的原始分配应该尽量平均。他是从这样一种假设出发的,他认为每个城邦可以说是在空地上重新建立起来的,份地的总数既不应该增加,也不应该减少。份地在传给下一代时不得加以分割。份地永远只传给所有人的某一个儿子。其他的儿子则分得那些没有后代的所有人的份地。如果公民的人数终于超过份地的数目,柏拉图建议把多余的人口迁往殖民地。但是,最好是用及时地减少生育的方法来预防人口的这种增长。在相反的情况下,即当公民的人数少于份地的数目时(由于瘟疫或战争),便要把不是公民的人补充到公民的队伍中来,但必须经过严格的挑选。看来,柏拉图还打算把重新分配作为摆脱这种状况的第二条出路。帕拉图曾提到重新分配,而且也是从扩大份地这一角度来谈的。
不言而喻,公民不能通过买卖来扩大或缩小份地的面积。土地不许买卖。在动产方面,公民享有稍多的自由。在这方面,允许一定限度的不平等。按照柏拉图的意思,最好在这一方面也一律平等。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注意的只是不要出现超过限度的贫富现象。这方面的最低限度显然是保有份地;最高限度是财产相当于份地价值的四倍。一个人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而拥有超过限度的财产,他必须把多余财产上交国家,否则便要被罚款。国家要清查每一个人在份地以外所拥有的一切财产。超过上述限度的任何财产,国家均予没收。犯罪者将名誉扫地;如果重分土地,他将失去参加重分的权利。财产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并根据清查的结果,确定每一个公民应向国库缴纳的款额。
土地的全部收入显然被看作国家的公共财产。如果是这样,份地所有人便好像是各块共有土地的管理人。“一切属于国家”的原则获得了极其现实的运用,并把个体所有人的权利缩小到最低限度。
4、农畜产品均由国家或市场进行分配的思想。农业和畜牧业的全部产品,在柏拉图看来应当由国家政权或通过市场来分配。他认为,由农民生产的农畜产品必须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给公民,一部分给奴隶,一部分给外国人。前两部分归公民支配,由他们供给家中的自由人和奴隶以生活资料。第三部分给外国人即手工业者和商人,这一部分通过市场出售进行分配。“关于收获水果的分配规则如下:女神赠给我们两件礼物。一件是酒神狄俄尼索斯的玩物,无需储藏;另一件是天生就要储藏的。可以让关于收获水果的法律这样颁布:在酿酒季节之前,无论什么人只要想尝尝劣质的葡萄或无花果的滋味,不论长在自己的地里还是别人的地里,都要向酒神进献贡品。如果是从自己的树上采摘的水果,就向酒神进献。”[20]
毫无疑问,莫尔在创建自己的乌托邦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柏拉图的启发。莫尔承继了柏拉图公有制社会的主要原则,但在农业思想上却比柏拉图更具有小国寡民的特征。
第一,柏拉图公有制的国家是以当时最为先进的雅典为其规划的蓝本,而莫尔的乌托邦则是一个远离尘世的小岛为对象,因此,柏拉图的农业思想的历史意义要比莫尔深远得多。柏拉图的理想天国是城邦国家,这些健全的城邦需要由三个层次的人来组成,在这三个层次的人中,其基础是各类劳动者。因此,他在《理想国》第二章中,首先列举了各类劳动者,并论证了他们的生存权利。在柏拉图看来,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基本的劳动者,他们以其个体商品生产者的形态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基础,他们不宜采用集体劳动的方式。在他们中间存在着符合事物本性的分工,他们互相交换自己的产品。这种交换也不需要任何有计划的调节,它是通过商品生产者社会中通常采用的买卖方式来进行的。
为了便于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进行买卖,需要固定的交换地点即市场,需要交易的媒介即货币。柏拉图的公有制社会无疑存在着市场与货币。但是,柏拉图指出,当农民或手工业者去市场以后,不一定能够碰上需要他的产品的人。难道他应该放下工作坐在广场上等待吗?这显然是没有意义的。为了消除这种不便,需要特殊的一类人专门从事交换工作。这类人通常是一些体力较弱的人。他们坐在广场上,以货币换进卖主的产品,然后再把这些产品卖给需要者以换进货币。这样便在逻辑上证明,除农民和手工业者以外还存在商人,是合理的。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规划的这一切,在莫尔的乌托邦中是没有的。在乌托邦,不存在人的分工,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城市基础上的,而城市的基本职业是手工业,农产品作为手工业产品的附带物是由这些手工业者轮流下乡进行的,因此,乌托邦没有市场,也没有货币,一切都以城市的计划为主体,其产品生产的组织与消费均依托于城市,因此,作为公有的消费性农产品也以城市为中心的国家进行集中的计划性生产,并负责统一安排和调剂。这种被我们颂扬了几十年的理想化模式,除了能够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外,在一个大国里宣扬这种思想无疑于天方夜谭。
第二,柏拉图区分了土地与农畜产品的分配,他规划的城邦的土地是由国家按照公有的原则在农民中平均分配使用的,它不需要通过交换,但是手工业者和外国人不参与城邦的土地分配,而只能通过市场来进行农畜产品的分配。这样的区分在莫尔的乌托邦中是没有的。乌托邦的土地不是归农民所有(因为没有农民),而是为全体公民所有。当土地与乌托邦人口不平衡时,统一集中向外拓展,而不是象柏拉图那样要求最好是节制人口的生育,其次是迁往殖民地。乌托邦的农畜产品是不需要分配的,只根据人们的需要进行消费。各城市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具体组织生产和分配,互通城乡有无,从城市调给农村缺少的产品。因为在这个小岛上农畜产品极为丰富。我们认为,柏拉图关于区分土地与农畜产品分配的思想要比莫尔土地公有与农畜产品按需消费的思想要有现实意义得多,这种理想化的天国恐怕在世界上永无实现的可能。
第三,柏拉图提出了依法调整土地和农村关系的思想,他要求城邦国家通过国家大法和农业法典来解决农业资源和土地分配问题,并在他的法律篇中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与分析。但是莫尔乌托邦的农业生产依靠城市的自觉管理进行,不存在法律的调节,它的法律异常简单,只有几条根本大法来维护人民的福利和民主权利。二、英国十六七世纪农业思想的影响
英国中世纪的生产以农业为主,土地占有方式与利用方式问题,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突出地位。它的农业思想在中世纪前期大都以巩固封建制度与自然经济为准则,后期则适应变革中的社会经济形势,曾出现了许多分歧甚至对立的主张。社会主义农业思想就是这种对立主张的一部分。
1、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流思想。
英格兰作为统一国家是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1027~1087)时开始的。威廉通过强有力的征服,形成了较为强大的王权,也形成了对全国土地的拥有权。1086年的土地查清册肯定了英王是一切土地唯一的最终的所有者,确立了全英土地均受自英王的观念。除直接属于英王的王田外,其余的土地则按封建原则进行封授。英王把土地封赐给大领主,以换取承担服兵役与交纳租税等义务,与土地一起授予的还有对该土地上一切成员的统治权。大领主还可以通过再分封把土地分给其下属使之成为小领主。从而结成封建的君臣关系,上一级为封君,下一级为封臣,封臣之下还可以再有封臣,但根据规定即使土地几经分封,对原来封君应负的义务也不能疏忽,拥有既是封臣又可成为封君的双重身份,使他对作为封土的地产,既能领受,又可再往下分封,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这种在名义上一切土地均归英国君主的这一规定竞一直延续至今。
为了维护以上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威廉结束了英国以习惯法来解决土地问题的局面,创立了以土地法为主要内容的普通法。普通法对于各种土地占有的名分,权利及所受的法律保护,都有较为详尽的说明。普通法最初通过王室法院的判例来实现,不是有意识地来加以制定的。爱德华一世(1239~1307)的政治制度改革使法官成为专职,不再由教士兼任,对判例进行了整理汇编,并同时制定了三个以威斯敏斯特命名的条例。1275年的《威斯敏斯特第一条例》规定有对教会土地等财产加以保护的内容。英国中世纪的农业思想中有土地人格化的倾向,即认为土地具有人的属性,可依据其占有者的身份门第分成自由土地与不自由土地两大类,它在法律上的差别是不自由的土地不受王廷、普通法的保护,即普通法保护的是只限于自由人领有的自由土地。1285年通过的《威斯敏斯特第二条例》规定地产应世代相替的传给受地者本人的后代,其目的在于防止因土地分散而不利于封建制度的维护。这一规定虽适合部分领主的利益,但却违反了土地商品化的历史发展趋势。根嗣继承地产权后来发展为与罗马法有重大区别的长子继承权制度,而这一制度竞延袭到本世纪初才被取消。1290年的《威斯敏斯特第三条例》规定自由人能自由转让其土地。即不经上级领主同意也可把土地转移给他人。根据这一条例,实际上是取消了领主对土地分封权,使领主权集中在王室手中,作为妥协的方案,它规定转移的方式应采取代替的办法,即新土地的得主仍要承担原来的一应义务。这样在直接的领主可得到完全的转让自由,而上级领主作为封君的一些权益,如收取继承金与对婚姻,及监护等特权,可不受损害而仍得保留。可见,随着物质生产的发展,地产要采取纯经济形态,逐步成为法律上的完全意义的私有财产,而摆脱加在其上的来自政治与社会上的束缚。这就是英国在13世纪普通法趋于定型过程中通过威斯敏斯特三个条例所透露出来的有关土地立法总的思想倾向。
莫尔的社会主义农业思想是在封建土地所有制思想占主流,而资产阶级关于土地问题对立主张还没有出现的时形成的,因而他没有吸收到17世纪的一些科学的农业思想。
2、英国新兴农场主的技术与管理并重的经营思想。
英国十六七世纪农业技术管理与创新的思想直接受到了荷兰的影响。十六世纪,荷兰已经开始大面积种植芜菁和金花莱,从休闲地播种饲料作物开始由三圃式农作法向轮作制的过渡,并由此引起了农业生产与经营方式的变革,在荷兰出现了农业协会,尝试发给农民新型作物的种子,分配种畜,设立苗圃和试验田,提供栽培新型作物和使用新型肥料的补助金,乃至成立农业信用机构向农民提供资金等等。这些先进的方式首先从荷兰传到了英国,对英国的农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十七世纪,英国的农业学家们就不断介绍荷兰人在农业方面的进步,把荷兰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经营方式带到了英国。在这种介绍与传播过程中,英国的农学家们吸取经验,并结合英国的实际,很快又超越了荷兰,提出了技术与管理并重的思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是约翰的《农业全书》(初版1523),安东尼菲茨赫伯特撰著的《土地管理论》(初版1539)和托马斯·塔撤的《优良农业五百点》(初版1573)等。这些著作较为全面的反映了英国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在位)时的农业生产状况,批判了旧有的生产与经营方式,提出了新制度应当革新农业技术,注重农业的管理与经营的思想。布利思在《英国进步的改良者》(初版1652)的农书中,除了论述有关的土地评估规划,也介绍了排水灌溉,改土施肥及引种新的经济作物与牧草等具体的新技术措施。他不仅关注技术的可能性,也留心于经济的可行性,他极力主张对实行土地改良的土地占有者应予以报偿,租地的期限也要酌情加以延长。
3、资产阶级解决土地问题上的对立主张。
17世纪中叶发生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标志着封建时代的结束,在1642~1648年两次内战之间,革命阵营内部的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力量对比的调整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代表不同利益的政治派别,即长老派代表上层新贵族与商业、金融资产阶级利益;独立派代表中等贵族与资产阶级利益,1646年第一次内战结束后出现了第三个政治派别,即代表城乡小资产阶级利益和部分劳动群众利益的平等派。1649年宣布为共和国的英国革命顶点到达之后,由于农民的土地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因而又出现了自称是“真正平等派”的代表广大贫苦农民利益的掘地派。
(1)国会长老派推行的反农民的土地法
由长老派控制的长期国会,非但没有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反而损害了他们的利益。1646年通过废除骑士领有制的法律,取消了贵族地主对国王的封建从属关系,从而使地产成为能受其完全支配的私人财产,使国王政府再也无权干预土地问题。内战期间及战后所没收的属于王室、王党及英国国教会的土地,分期加以拍卖。而买主大都是新贵族与大资产阶级,早在1643年下院就曾通过决议,成立废除封建领有制和撤消监护法庭法令的委员会,但工作进行得异常迟缓,因为长老派当时设法与国王妥协,象废除封建领地制对国王特权给予沉重打击的举措,一时是难以提到日程上来的。1646年2月24日单方面废除骑士领有制的法令反映了英国革命的保守性质。通过这样的立法也剥夺了农民对土地应得的合法权益。因持有土地的小农权益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在新的资产阶级外壳下保留封建大地产,这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不同于18世纪法国革命的根本区别之一,在法国是用分散土地来消灭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而这一特征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发展进程。
(2)独立派与平等派提出的温和主张
独立派与平等派在革命进程中,时而联合时而斗争,第一次内战结束后受独立派控制的下层士兵已倾向于平等派,曾于1647年10月通过《人民公约》这一纲领性草案。其中除要求废除君主制,解散长期国会,也提出了应把以前夺取的公社土地归还给农民,并取消什一税等要求,但平等派缺少具体的土地纲领与实施办法,因而依然无法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这样只强调政治民主,而忽视了广大贫民的土地要求,以致失去他们的支持而陷于失败的困境。(3)掘地派的激进经济纲领与解决土地问题方案
1649年英国一度取消了君主制,但作为封建统治基础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并没有彻底废除,加上严重恶化的经济形势,广大农民没有土地,生活日益困苦,于是在英国出现了掘地派运动。他们占用公有地与荒地进行垦殖,要求得到土地并消灭土地占有的不平均现象。克伦威尔以保护财产为名禁止开荒共耕,并派军队驱散镇压。
温斯坦莱的社会主义农业思想就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他提出的经济要求比平等派更为激进,因为平等派认为新社会的基础仍是包括土地制度在内的不可动摇的私有制。而掘地派则要求以和平的手段实行土地公有制。并企图在原始共产主义与农民反封建愿望结合的基础上对社会进行改革。
通过对十六七世纪英国农业思想的简要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时期的社会主义农业思想完全是作为统治阶级农业思想对立物出现的。
第一,对封建土地王权所有及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形式的否定,成为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主流。
这一批判是从莫尔开始的。他对英国早期圈地过程的批判是极为生动的,他指出:“‘你们的羊,’我回答说,一向是那么驯服,那么容易喂饱,据说现在变得很贪婪、很凶蛮,以至于吃人,并把你们的田地,家园和城市蹂躏成废墟。全国各处,凡出产最精致贵重的羊毛的,无不有贵族豪绅,以及天知道什么圣人之流的一些主教,觉得祖传地产上惯例的岁租年金不能满足他们了。他们过着闲适奢侈的生活,对国家丝毫无补,觉得不够,还横下一条心要对它造成严重的危害。他们使所有的地耕种不成,把每寸土都围起来做牧场,房屋和城镇给毁掉了,只留下教堂当作羊栏。并且,好像他们浪费于鸟兽园囿上的英国土地还不够多,这般家伙还把用于居住和耕种的每块地都弄成一片荒芜。
“‘因此,佃农从地上被撵走,为的是一种确是为害本国的贪食无餍者,可以用一条栏栅把成千上万亩地圈上。有些佃农则是在欺诈和暴力手段之下被剥夺了自己的所有,或是受尽冤屈损害而不得不卖掉本人的一切。这些不幸的人在各种逼迫之下非离开家园不可——男人、女人、丈夫、妻子、孤儿、寡妇、携带儿童的父母,以及生活资料少而人口众多的全家,因为种田是需要许多人手的。嗨,他们离开啦,离开他们所熟悉的唯一家乡,却找不到安身的去处。他们的全部家当,如等到买主,本来值钱无多,既然他们被迫出走,于是就半文钱地将其脱手。
“‘他们在浪流中花完这半文一钱之后,除去从事盗窃以致受绞刑外(这是罪有应得,你会说),或是除去沿途讨饭为生外,还有什么别的办法?何况即使讨饭为生,他们也是被当作到处浪荡不务正业的游民抓进监狱,而其实他们非常想就业,却找不到雇主。他们是对种田素有专长的,可是找不到种田的活,由于已无供耕种的田。一度需要多人耕作才产粮食的地,用于放牧,只要一个牧人就够。
“‘这种情况使许多地区粮价剧增。而生羊毛的价格又如此高涨,一向织毛呢的英国穷人买不起它,于是大批赋闲。因为,牧场既然扩大了,曾有许多头羊死于一场瘟疫,好像老天在羊身上降瘟,作为对贪婪的惩罚,其实在羊的主人的头上降瘟才更公道些。可是,不管羊的繁殖量多么地提高,羊的价格丝毫未跌,因为,售户不止一人,固然未便指为垄断,但出售方式无疑地是寡头操纵,所有的羊落到极少数人手中,这些是少数富有的人,他们不想卖,就不必卖,而他们得不到要求的价格,就不想实。
“‘到了这时刻,其他全部牲畜也由于这个理由而同样涨价,而且变本加厉,其原因是,农庄遭到破坏,农业趋于萧条,无人从事饲养牲畜。富人不象自己养小羊那样养小牛。他们从国外用廉价买进瘦弱的小牛,在牧场上喂肥后,用高价卖出。照我看来,这种方式的全部危害还不曾被人感觉到。直到现在,这些商贩在把牲畜脱手的地方才大抬价格,可是,一旦他们在产地采购频繁,超过该地饲养的速度,那么,来源市场既然供应逐渐减少,结果一定远远供不应求。”
莫尔的这段批判性文字一致是我们描述圈地运动的经典,然而对这场运动产生的积极影响却视而不见。只知有血醒的本质,而不知有成功的经验。事实上,圈地运动是名副其实的农业的社会革命。无论从新旧贵族地主的兴起和没落,还是从农民的阶级分化看;无论从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和生产率的提高,还是从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看,十六世纪圈地运动的后果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首先,封建贵族阶级在来势猛烈的圈地运动中,发生了严重的分裂。大贵族日趋没落,中小贵族中的一部分人逐渐资产阶级化。其次,圈地运动加速了农民阶级的分化,农民(包括自由自耕农、公簿持有农、租地农在内)中的少数上层富有者在圈地高潮中,通过租地、买地、圈地、经济实力迅速上升,扩大了农业和畜牧业的经营,成为真正的租地农业家或农场主,另一方面,自耕农的下层,部分转化为农村无产阶级,即农业雇工阶级,这个阶级也初步产生了。第三,是圈地运动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大农业经济的出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作为世界产业史上的“农业革命”,其实质在于它是资产阶级的土地革命。圈地运动破坏了封建庄园制度,使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这有利于资本对农业的投资,有利于加强农业的经营管理,从而有利于实行农业科学技术的改革。第四,圈地运动推动了工业中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它不仅为资本主义大农业经济的出现起了促进作用,从而为工业资金积累、原料和粮食保障方面提供了条件,而且直接为工场手工业准备了大批劳动力,为扩大国内市场创造了前提。因此,当我们今天需要借鉴世界市场农业发展的经验过程中,对莫尔的批判也应当有一个求实的态度。
第二,莫尔的设想的农业生产和经营形式要比同时期的其他农学家要落后得多,毫无先进性可言。莫尔乌托邦的农业不是一项产业,而是一种活动,是基于乌托邦岛生活需要的人人都要参加的辅助性劳动。在莫尔看来,乌托邦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和手工业,技术基础是原始的手工劳动。莫尔不同意许多农学家和经济学们关于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观点,而认为城市手工业是乌托邦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不能是乌托邦人的专门职业。因此,乌托邦的农业是一项劳动而不是经营性活动,它的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种树都采取一种极其原始的生产方法,这里只有对手工业的革新,而没有农业的变革,这种生产方式相对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和农学家深层次的农业研究和试验来,就要落后得多,其空想性成份使其对当时的农业毫无指导和现实意义。三、十六七世纪
其他社会主义者农业思想的比较分析
莫尔的农业乌托邦与温斯坦莱的土地自由论是十六七世纪欧洲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最为突出的代表。莫尔代表着哪个时代上流社会关于社会主义农业思想的最高水平。对社会主义理想社会农业的憧憬,来自上流社会与来自贫民的呼声是不一样的。作为上流社会的一员,莫尔承继了柏拉图的农业思想。他们都企图从总体上规划理想社会的农业,试图把农业问题纳入自己的总体方案之中予以解决。因此,他们这种总体解决方案对统治者无论如何都形成不了政治冲击,他们对当时社会的批判与仇恨无论如何都是贵族式的批判与仇恨,他们都能得到当时社会中新生力量的理解,而他们关于理想社会的规划也能在上流社会中找到同情和支持者,莫尔《乌托邦》的广泛传播就与此有很大的关系,他之所以能够当上英国的大法官也与他发展《乌托邦》一书有关,而他规划的极为浪漫的农业也得到了当时上流社会的青睐。如果说柏拉图的农业思想比莫尔更具科学性,其主要原因是柏拉图更多地反映了贫民的思想倾向。
十七世纪意大利思想家康帕内拉(1568-1639)在柏拉图“理想国”和莫尔“乌托邦”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太阳城”。太阳城的国家管理和公民生活按照“天赋理智”的要求来安排,它要求把太阳城建立为一个庞大的公社,公社完全废除私有财产,实行公有制,一切财富和产品,从土地、房屋到日常生活必需品皆为公共财产。由公社有计划地统一组织生产和分配。太阳城不存在阶级的区分,根除了贫富的根本对立。太阳城的生产主要是手工业、农业和畜牧业。
“太阳城”的农业更具有共产主义色彩,也更具神秘性。康帕内拉理想国没有任何一寸土地是不能收获的,太阳城的人们“根据风向和星座所处的良好位置来进行农业生产。到耕耘、播种、培土、除草、收获粮食和采摘葡萄的时节,除少数人留在本城之外,其余的居民一听鼓声和号声,一看到旗帜,就带着工具到田野去,一切工作都能在不多的几个小时内完成。”[21]在田间,还有武装的卫兵来回巡逻,并经常换班。太阳城的“土地既不施粪肥也不用污泥作肥料,因为他们认为这会败坏种籽,如果食用这种作物,就会使体质变弱而缩短寿命,就象靠装饰打扮而不靠自己的活动锻炼出好身体的女子那样,生出来的后代是孱弱的。因此,他们的土地并不施肥而是进行深耕细作,并利用各种秘密方法,来使作物加速生长,来增加收获量和保护种籽。”[22]而指导太阳城农业生产的是一种古希腊神秘的“稼穑诗”。
太阳城的人们也很重视马、牛、羊、狗以及各种家畜和训练畜牧的良好的繁殖饲养方法。“在牲畜交配时,他们很注意如何使它们能产良好的仔畜;在进行交配时,把良好的牛、马、羊等等的画图放在牲畜面前。他们不让种公马在牧场上去找母马交配,要在适当的时刻,即观察到人马座处在星占表中火星和木星的良好方位上的时刻,才让它们在野外的马厩中进行交配。他们让牛交配时注意金牛座的位置,让羊交配时就注意白羊座的位置,等等;同时他们也根据科学的指示让这些动物交配。”[23],太阳城人在昴星团的庇护下饲养很多的鸡、鸭和鹅,而这些家禽的饲养则是由妇女以很愉快的心情在置有禽舍的城下来饲养的;同时,她们也在城下制造干酪、食油和其它乳制品。太阳城的饲养是根据一本古希腊名为《田园诗》的书来指导的。
由此可见,康帕内拉太阳城中的农业具有很大的神秘性,其空想性成份远远超过了莫尔。至于另一位同期的科学巨匠培根的《新大西岛》则根本就没有农业的地位,因而也就无法阐发他们的农业思想。
这一时期的德国农民战争领袖闵采尔(1489—1525),在其革命斗争的实践中,提出了建立“千年天国”的理想方案,在“千年天国”社会里,一切财产都要实行共有和共同分配,一切人都有同等的劳动义务,人们之间必须实现完全的平等,一切官厅都应废除。闵采尔主张要实现人类的解放、建立“千年天国”,必须通过暴力革命,并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闵采尔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通过武装起义,推翻旧政权,变革现存社会,建立公有制社会的思想,这是他的重大贡献。但是他对“千年天国”的理想农业基本没有涉及,对农民问题的转化也没有提出自己的思想。
与来自上流社会的哲学家思想家们不同,来自贫民中的思想家温斯坦莱对当时社会的批判与揭露要深刻得多,尖锐得多,他阐发出来的土地自由的思想由于真实地反映了贫民的呼声而产生了更为久远的影响。温斯坦莱首先揭露批判了资产阶级国家本质,他认为英国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是建立在国王的法律和原则上的”,这个自称为“公正的政府”并不公正,它只给乡绅、富人以发财致富的自由,而给予穷人的则是必须象奴隶那样做工,否则就只有饿死的自由。他首次揭露了资产阶级国家这种本质,提出了“人民共和国”的口号,并同时提出了如何防止和解决国家的公职人员蜕化变质的问题。这些思想不仅远远超过莫尔、康帕内拉的政治观点,而且也为后来的社会主义者所不及,为探索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作了卓越的贡献。
温斯坦莱对旧教育制度的批判和对新社会制度下教育的见解,也是很深刻的。他揭露了旧的传统教育的弊病:脱离实际、脱离劳动、片面注重书本知识,只能培养书呆子和烦琐哲学家。它实质上是为君主制度服务的,产生出了僧侣和法学家这些王权的支柱。他提出了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观点,成了改革旧教育的一条重要原则。
温斯坦莱对旧世界的批判和新社会的设想,也都是从抽象的理性、正义和人性出发的。但是他这种理性不是上流社会统治者的理性,而是在寻求一种哲学根据来替贫民立命,因此,使他能够从贫民的最基本问题――土地问题来解决农民的问题。也使他明确地提出了理想的社会要实现人人享受自由和平的幸福生活,必须实行土地公有和按需分配;同时他也模糊地意识到建立在个体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基础上的那种公有制社会,并不能杜绝土地买卖、商品交换以及种种置个人利益于社会利益之上的行为,甚至会重新出现一部分人奴役另一部分人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强调自由共和国要有简短有力的法律,要对全体居民每年四次宣讲法律,要对发生上述行为者实行最严厉的法律制裁,等等。这种注重法制建设的观点是正确的。这都是欧洲上流社会思想家和哲学家们所不具有的难能可贵的思想。
温斯坦莱虽然清楚地看出,在实现土地及其果实的公有制的事业中存在着一场羔羊与毒龙之间的战争,但是,由于他不懂得革命暴力和反革命暴力的区别,笼统地把暴力都看成“一种扼杀创造物的极端令人厌恶的、不正义的权力。”因而他反对依靠刀剑获得土地和财产,主张“以充满爱和容忍的精神同领主这些巨龙进行斗争”,“真心诚意地希望用爱来赢得他们的心”。他谦卑地把《自由法》敬献给镇压了掘地派运动的克伦威尔,把实现理想的共和管理制度的希望寄托于克伦威尔的恩施。这一切反映了无产阶级的早期先驱——城乡贫民的软弱性和幼稚性,也是那个时代无法解决的问题。[1]《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0页。
[2]《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51页。
[3]《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76页。
[4]《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76页。
[5]《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2页。
[6]《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0页。
[7]《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6页。
[8]《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9页。
[9]《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0页。
[10]《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1-62页。
[11]《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2-63页。
[12]《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19页。
[13]《乌托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3页。
[14]《温斯坦莱文选》,商务印书馆,1965年6月版,第93页。
[15]《温斯坦莱文选》,商务印书馆,1965年6月版,第99页。
[16]《温斯坦莱文选》,商务印书馆,1965年6月版,第178页。
[17]巫宝三编:《古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第107-108页。
[18]巫宝三编:《古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第108页。
[19]巫宝三编:《古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第108-109页。
[20]巫宝三编:《古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第115页。
[21]《太阳城》,商务印书馆,1980年5月第2版,第34页
[22]《太阳城》,商务印书馆,1980年5月第2版,第34页
[23]《太阳城》,商务印书馆,1980年5月第2版,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