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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宪政制度的优点几乎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产生和完善的过程却非常复杂。二十世纪初,中国的孙中山先生基于对民主的认识就断言:民主之势,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在他看来民主宪政制度的到来应当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事情远没有那么顺利。正是在孙中山做出这一预言之后,民主的历程发生了重大逆转。以纳粹和法西斯为代表,人类在摆脱了君主专制制度以后又堕入没有君主的极权主义深渊。到1942年,世界上民主国家的数量已经降到了约12个。从历史上看,宪政的产生过程也可能非常漫长。拉丁美洲国家民主运动几乎与美国法国革命同时进行,可是到今天其民主宪政制度仍然非常脆弱和不完善。
民主宪政制度的脆弱和曲折使很多人对其产生了怀疑。尤其落后国家的人们常常对民主宪政失去信心,因为民主宪政使他们的国家缺乏统一的政治权威,从而在政治上处于动荡状态,影响了整个国家的发展。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不是民主宪政使这些国家处于政治动荡状态,而是宪政的实现过程,即由非宪政体制向宪政体制的转变过程使这些国家政治动荡。民主宪政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在其成长过程中需要政治领袖的认同和反复演练,更需要整个社会民主宪政意识的提高和全体人民的坚定支持。
如果将宪法和法律理解成一个社会共同体所应遵循的规则,那么,宪法就是所有规则中的最初始的规则(也可以说成是元规则)。宪政产生的特殊性在于,宪法所规范的是主权,即国家最高权力。由于没有宪政也就没有规范最高权力的法律,因此建立宪政的过程是无“法”可依的。我国学者吴思先生将暴力对社会规则的决定性定义为“元规则”,认为:“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即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在没有任何规则的情况下,暴力通常是决定最高权力归属的最后手段。这样,我们看到宪政建设与暴力有着某种必然的逻辑关系。但暴力并不能直接产生宪政,相反暴力斗争更为自然的产物是专制统治。我们知道,暴力斗争的最高形式就是战争。而从军事常识看,只有权力高度集中的军事组织才有战斗力。这样看来,在取得国家最高权力之前,最有力的权力角逐者必须率先建立起高度专制性的军事集团。一旦战胜所有其他政治派别,这一高度专制性的军事集团很自然地就会建立起全国性的专制政权。国家最高权力的这一特点可以让我们比较容易地理解为什么专制君主制度在人类历史上那么普遍。例如,古代埃及、巴比伦、印度和古代中国。即便在欧洲,罗马帝国灭亡后的1000年间,在政治上属于许多地方性的自治公国,尽管这些公国面积都很小,但在各自的版图内,都是实行独裁统治的。
但是在历史上也产生了例外,比如,古希腊罗马。在那里,国家最高权力没有最终集中到某个人身上,而是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处于某种平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势力之间达成某种契约就成为可能。换一句话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各派政治势力之间的实力相当,没有一派有绝对取胜的把握。这时候各派之间就可能进行妥协达成契约,即制定了宪法。因此,如果我们从政治的实际演变观察,将宪法理解成各政治派别之间妥协达成的契约,比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是人民之间达成的契约更准确。在古代和近代宪政产生的地方,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政治派别的斗争和妥协:古雅典的山地派、海滨派和平原派;古罗马的贵族与平民;英国的天主教与新教之间,资产阶级与土地贵族之间;美国的联邦派与民主派,大州与小州之间等等。如果没有政治派别之间的共存与妥协:某一派政治势力拥有绝对的优势;或者人们尤其政治领袖之间无法妥协,一定要诉诸你死我活的军事斗争,那么宪政就不可能产生。这时即便制定了宪法,也不会起作用。因为一旦某个政治领袖或政治派别拥有了支配一切的力量,他也就不需要契约—¬即宪法了。这个政治领袖就成为一切规则或法律的来源了,于是专制便产生了。
然而,一个国家的各派政治派别之间很难达成妥协,其原因在于,没有任何人去强制履行它们之间达成的契约。如果有任何一个政治派别的政治势力发展壮大到拥有绝对优势,其他政治派别根本无法对抗和制约,那么,他也就没有必要去履行这个契约了。对他的“违约”或违宪行为,其他任何人也都无可奈何。因此,从逻辑上看,一个公正且有权威的第三方的协调和仲裁更有助于宪政的建立。公元前594年的雅典,平民准备以暴力推翻贵族政权,内战一触即发。在危急的关头,梭伦被选为拥有立法和改革现存制度的非常权力的执政官,受命调停矛盾。在美国华盛顿在宪法制定过程中也成为各派政治势力能够接受的人物,事实上成为联邦派与民主派,大州与小州之间的矛盾的调解人。1992年,中国、美国、苏联、法国的共同努力促成了柬埔寨基本实现宪政。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派出的观察团在各国建立宪政的过程中几乎成了不可缺少的角色。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国际社会的干预,阿富汗的内战肯定要持续更长的时间。
一、自然演进型
英国是这一类型的代表。英国的宪政制度是从中世纪封建制度逐步演变而来的。分封制度在英国宪政发展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分封制度使得贵族在其领地世代相传,加之,贵族通常与王室有血缘或其他非常密切的关系。这就有可能造成贵族与国王分庭抗礼的局面。中世纪英国宪政发展的过程突出表现在国王和贵族之间的斗争,以及王位的争夺上。在这一过程中,英国并不是一开始就学会了妥协,而是妥协与暴力交替出现。1215年,贵族逼迫国王妥协,签署了《自由大宪章》。而在1399年金雀花王朝终结到1485年都铎王朝建立,血腥的暴力则占据支配地位,其中长达30年的玫瑰战争最为惨烈,自相残杀几乎把贵族给杀光了。最后两大贵族之间的王位争夺以婚姻的方式达成了妥协。十七世纪中叶国王与国会因争夺国家最高权力而引发的内战,并将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最后这场革命在1688年以不流血的“光荣革命”,即国会与国王之间达成了某种妥协而结束。宪政制度能够在英国产生有赖于英国传统习惯和中世纪分封制度中有丰富的妥协因素:分封制度本身接近契约关系;继承制度和婚姻关系在扩张领土上的广泛应用等等都是某种协商和妥协的产物。最为关键的因素是盎格鲁—萨克逊的贤人会议的传统,教会的制约和习惯法的限制使得国王几乎从来都没有演变为东方式的完全不受限制的专制君主。克仑威尔在内战后借助议会军建立起来的专制统治使得英国人充分认识到,通过圣洁的革命建立起来的专制统治比传统君主制度危害更大。丰富的妥协经验和对革命以及革命建立起来的专制统治危害的认识使英国人更倾向于采用渐进妥协的方式完成政治变革。二百年来,英国能够成功避免法国革命和俄国十月革命这一席卷全球的革命浪潮的冲击,充分反映了英国宪政制度的高度适应性和稳定性。英国的宪政发展更多地表现了其自然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有许多看起来很偶然的因素对英国宪政的发展有重大影响。例如,汉诺威王朝的乔治一世和乔治二世因不会英语,逐渐对国内事务失去兴趣,便指派一名大臣主持会议,由此开创了十分重要的内阁制度。综观人类社会的民主宪政制度,其发展过程可以这样来归纳:一个国家——英国,因为各种必然的和偶然的原因发展出一种独特的政治制度,由于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政治稳定和保障人权,逐步被其他国家效仿和采纳。当然,英国产生民主宪政制度有其非常特殊的条件。
二、卓越领袖引导型
在建立民主宪政,尤其以暴力手段推翻专制统治建立民主宪政的过程中,通常会形成一个众望所归的领袖。这个有卓著威望的领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政治倾向通常决定一个国家是采用专制体制,还是采用宪政体制。卓越领袖如果选择宪政并通过自己的政治实践为宪政的运行树立典范,宪政就可能在这一政治领袖的引导下进入轨道,从而实现宪政目标。这一类型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在美国独立战争的后期,华盛顿本人在战争中建立了崇高威望,由于战争的需要,华盛顿不仅掌握着军事上的最高指挥权,大陆会议还将其他民政权力也都交给他。而这个时候美洲大陆如何发展还很不确定,十三个州实际基本上是完全独立的十三个国家。为了打仗,大陆军欠下了巨额债务,军人们也面临着在战争胜利后一贫如洗被遣散回家的局面。金融家、投机家、军人都迫切希望华盛顿进一步攫取更大的权力以保证他们债权的实现。而且当时在那时人们的经验中,几乎没有靠民主共和治理一个大国的经验。包括汉密尔顿等多人奉劝华盛顿承担起国王的责任。华盛顿当时面临的情况是当国王是几乎水到渠成的选择,而不当国王则几乎面临军事反叛这样前所未有的困境。在这段历史中,我们看到,即便以民主独立这样崇高目标组织起来的军事集团,也会发展出自身的特殊利益要求。如果我们对照中国古代,一个军事集团的特殊利益要求决不是仅仅局限于军饷这点微不足道的利益,而是可能将整个国家作为自己的猎物。在已经接近胜利的情况下,如果军事领袖不当皇帝,那他的属下就无法当宰相、尚书、省督、巡抚……。这使我们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很多革命,尽管其最初目的非常纯洁,到最后终究免不了走向专制,比如英国十七世纪中期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十八世纪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在决定美国未来的关键时刻,华盛顿没有动摇其民主的信念。经过艰苦的工作,华盛顿说服了那些骚动的军人,拒绝了当国王的请求,毅然决然地选择了民主宪政制度。在担任两任总统后,华盛顿拒绝第三次连任回到家乡过起隐居生活。华盛顿的这些做法无疑对美国实现宪政起了典范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制定过程中是充分妥协的产物:大州与小州、联邦派与民主派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但最后都妥协在新的宪法之下。在这个过程中,华盛顿起着重要的协调和引导的作用。
人们通常注意到了美国民主建立过程中存在暴力,但却没有仔细具体分析。事实上,在独立战争之前,美国的各州都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民主,各州都有议会,乡镇一级也有民意机关。也就是说,美国的民主是在英国民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是先有了州议会,再由州议会派代表组建大陆会议,由大陆会议选派总司令华盛顿。一句话,美国是先有民主,然后才有独立战争三、不断革命型
法国是不断革命型宪政的典型。法国是英国的近邻,饱受专制之苦的法国人对英国的宪政真是羡慕之极。然而,从一个非宪政国家过渡为宪政制度通常要经过社会革命,乃至暴力革命,原因在于这些非宪政国家有着与宪政难以共存的政治传统和社会结构。宪政无法在专制传统的社会结构上建立起来;人们也无法等待整个国家通过渐进来实现这一过渡。人们既然已经认识到了民主宪政的优点就想一下子实现民主宪政,于是社会革命甚至暴力革命就不可避免了。法国通过革命来实现宪政。然而革命只能建立宪政体制,却不能使宪政很好地运行下去。吉伦特党专政、雅各宾党专政、热月党政权、拿破仑第一、第三帝国、波旁复辟王朝、奥尔良王朝、共和国……。革命在法国建立了一个又一个宪政体制,随后又被一个又一个革命抛弃了。革命成了癖好,法国陷入了灾难性的政治动荡之中。普法战争失败以后,各种政治势力纷争不下,支持君主制的仍有波旁党人、奥尔良党人和拿破仑党人。1875年1月,支持共和的修正案以353对352的一票多数获得通过。1875年7月,第三共和国宪法通过,由参议院组织法、国家权力组织法和国家权力关系法三部分组成,只有34条。这样勉强妥协产生的宪法,内容和形式都很不完善,而恰恰是这样一个不完善的宪法是法国历史上最长寿的宪法。从这段经历看,法国通过不断革命来实现民主宪政,其历程非常漫长,整个社会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更重要的是,不断革命是否能实现民主宪政并不肯定。国家在长期的政治动荡以后通常建立一个新型的专制制度以恢复政治秩序。这样,这些国家仍然面临新的实现民主宪政的任务。1875年的宪法虽然并不完善,但由于其建立在各派政治势力的妥协的基础上,因此能够成为规范法国政治的根本准则。
法国民主的最终落成是在镇压了极端势力——巴黎公社以后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法国民主是镇压了暴力革命后各派政治势力的妥协。
四、非暴力运动争取型
印度是这一类型的代表。印度在甘地的领导下同英国殖民主义者进行的长期的斗争,终于赢得了民族独立并实现了向民主宪政体制的过渡。非暴力运动争取权利的原理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如请愿、游行示威,甚至故意违反法律来充分展示自己的冤情和苦难,抵制压迫,让压迫者充分了解自己统治的残暴和不义,从而争取更多的同情,分化压迫者内部阵营。这一方式力图唤起压迫者的良知和善良的本能,从而自动放弃自己残暴的统治方式。最经典的非暴力运动是甘地1930年组织的抵制食盐法中的一幕:……盐仓外已掘好壕沟,布满铁丝网。24名英国警官指挥着400名警察,个个手执带钢尖的木棍或手枪,随时准备砸向敢越雷池者。在离盐仓100码处,队员们重新编组。第一组涉水过沟,走向铁丝网。警察用木棍狠击队员头部,一个个应声倒下,血流如注。第二队队员又踏着鲜血补上,警察照行其事。队员们没有反击,没有搏斗,甚至没有听到愤怒的咒骂,只传来低微的呻吟。队员们改变战术,他们25人一组,走到壕沟前就坐着不动了。警察照打不误,已被打倒的人还要补上几棍,鲜血从头上的伤口往外冒。一批又一批的队员前进,坐下,被打倒,躺下,没有一人还手。在甘地的鼓舞下,全国各地纷纷响应,接受鞭打与被捕入狱已成光荣与时鬃,示威群众常整夜不散与警察周旋。……就是在这样一种奇特的斗争下,英国人不堪其苦,允许印度独立。
应当指出,甘地的非暴力思想为人类解决利益纠纷和权力冲突提供了文明的解决方案:宪政制度结合非暴力运动的补充为人类最终摒弃暴力,实现政治文明化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模式。尤其考虑到,随着科学的进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发明,暴力斗争和武装冲突所造成的破坏和代价越来越大。人类甚至面临被自己的发明毁灭的危险。甘地非暴力思想的意义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1999年底,甘地被评为改变了上一个千年历史的十个最伟大的人物之一。
五、有限暴力争取型
南非是这一类型的代表。以曼德拉为代表的非国大同南非白人种族主义政权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最初,非国大继承甘地的思想通过非暴力运动来争取民主宪政。但是白人政权的残酷镇压使非国大的非暴力斗争陷入了绝境。在这种情况下,曼德拉组建“非洲之矛”这一武装组织。值得注意的是,“非洲之矛”所进行武装斗争是有限度的,它以破坏各种设施为目的,尽量避免对人员的伤害。南非争取民主宪政的方式也是对甘地过于理想化方式的发展。有限暴力斗争这一方式的运用为后来南非实现民族和解创造了了条件。在实现南非民族和解,建立民主宪政的过程中曼德拉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尽管曼德拉本人受尽白人政权的迫害,但他没有主张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而是推动民族和解。终于使南非主要政党在1993年达成妥协。1994年曼德拉被选为南非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
六、外国强加型
日本是这一类型的代表。二战以后美军对日本实施了单独占领。1946年,“盟军最高司令部”民政局在麦克阿瑟的授权下起草了《日本国宪法草案》,完全按照美国政府的意见使天皇成为为象征性的国家最高元首。日本政府在占领当局的强大压力下,被迫按照这一蓝本修改了原有宪法草案。同年11月,《日本国宪法》正式公布于世。应当指出,从原有的政治体制转化到宪政体制也是在占领当局的强大压力下进行的。因此,可以认为,日本的宪政完全是美国强加给它的。这一强加的过程是在日本完全丧失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进行的,它给日本带来了屈辱,但日本从宪政体制中受到的恩泽却是莫大的。在宪政体制下,日本经济迅速腾飞,成为第二号经济强国。此外,由外国强加了宪法并在丧失主权的前提下被外国强行加以改造,这一方式极大地缩短了漫长痛苦而又前途莫测的建立宪政体制的历程。但是,这一方式注定要遭到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坚决反对而成为一种例外。
七、国际社会帮助型
柬埔寨是这一类型的代表。1975年——1979年红色高棉统治柬埔寨造成了五分之一,约一百七十万人被迫害致死。1979年,越南入侵柬埔寨并扶植了忠于越南的韩桑林政权。这一政权受到红色高棉、前国王西哈努克和其他各派政治势力的坚决反对和武装抗击,整个国家政治秩序陷入混乱局面。在国际社会,主要是中国、美国、苏联和法国的长期努力下,终于在1991年达成巴黎协定并于1993年进行了议会大选,制定了新宪法。但是,由于国际社会没有对原有政治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造,尤其军队没有实现国家化,终使其两大党派洪森主导的人民党与拉那烈主导的奉辛比克党之间于1997年发生冲突,拉那烈被驱逐出国。后虽各派政治势力达成了妥协,但柬埔寨的宪政前途仍有待进一步观察。国际社会在帮助一些国家实现民主宪政这一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例如,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社会于2001年在阿富汗结束了其20年的内战,建立了过渡政府,并制定了新宪法。
八、承接宗主国的民主宪政制度
这一类型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前英国殖民地国家。
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实现独立和争取宪政的过程至少给人这样几个印象:一、持续时间长,从1830年到1900年,长达70年;二、充分运用或嫁接宗主国的宪法和民主制度,例如组建院外集团、呈交请愿书等;三、渐进、逐步完成,从争取立法会议成立,到争取部分议员民选,再到全部议员民选;四、范围也逐步扩大,从新南威尔士扩大到其他地方;五、充分妥协,从澳大利亚本身各派之间,各殖民区之间的妥协,到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妥协。正是因为澳大利亚在独立之前渐进接续了宗主国的民主制度,并在长达70余年的时间内充分学习和演练了这一制度,才使得澳大利亚独立以后民主宪政制度的运作自然流畅、毫无困难。考虑到,澳大利亚人均为英国人后裔,已经深受民主制度的熏陶并有着相当高的法治素养,其他地区,比如非洲国家,迅速地独立并脱离宗主国产生政治动荡就毫不奇怪了。澳大利亚争取独立和民主宪政运动的实践非常值得其他国家的借鉴。
值得回味的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没有罗伯斯比尔、拿破仑,没有玻利瓦尔和华盛顿,整个历史没有波澜壮阔,平淡无奇,一点也不精彩。但政治经济就是成功,人民就是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