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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析我国人大制度的含义
世界上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不是孤立的,也没有哪种政体形式是某国的“专利”;任何一国政治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发展与完善既是一个本土化──本国特色日趋凸显──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不断借鉴与吸纳“他山之石”的过程。因此,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要从动态的角度去理解其历史发展的源头与历程(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广泛研究);另一方面还应将它放到古今中外各种政体形式中加以考察,象同志研究中国革命战争规律那样,对它进行“剥笋式”(也叫层析式)的研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准确地借鉴其他国家政治制度中与我国国情“相容的”因素,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政治制度。
(一)人大制度是一种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所谓政体,也即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它指的是国家权力如何配置、如何构成的方式。从古至今,国家政体形式千变万化,纷繁复杂,但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一般以世袭产生的、终身任职的个人掌握全部或部分最高权力为基本特征。依据君主权力的大小,又可将君主制分为“无限君主制”(专制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君主立宪制)两类。而共和制,作为君主制的对立面,是指通过选举产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且实行任期制的一种政治制度。
共和制仅仅是政权组织形式,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这种划分的核心依据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归属。如果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由少数人(贵族)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的机关(如元老院)手里,那末我们称之为贵族共和制。例如,公元前5世纪至1世纪的罗马共和国就是采用这种政体的典型国家。相反,如果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由广大公民组成的或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手里,那末,就属于民主共和制。
进一步,民主共和制又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共和制和间接民主共和制。直接民主是指由广大公民直接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亲自行使国家权力。间接民主是指由人民依法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所以,间接民主也叫代议制民主或代表制民主。代议制是近现代民主国家的通用政体。通常所讲的民主共和制就是指代议民主共和制。
现代民主共和制的一般特征是:国家权力至少形式上属于多数人,而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国家元首的产生实行选举制,而不是世袭制;最高国家领导职务实行限任制,而不是终身制等。凡是具备这些特征的政权安排,都可以归类为民主共和制。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民是权力的终极来源。人民代表大会是由经广泛的、平等的定期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所组成的,人民有权监督、罢免其代表;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第三,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定期选举或任命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所以说,我国人大制度是一种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政体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亦称国体,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所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但是,国体与政体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阶级本质属同一类型的国家,由于受到一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民族特点和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政权的组织形式便会呈现出多样性。国体不同的国家却可能采用相同类型的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和大多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一样,都采用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要采用民主共和制政体,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决定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群众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文化事业,人民享有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共和制而非君主制;必须实行民主共和制而非贵族共和制。恩格斯曾经明确地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的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4页)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就政体形式而言,属于同一类型。都具有共和制政体的一般特征,二者之间具有某些历史继承性和一定的共同性,在实践中可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然而,由于各自所依存的国体之间有着质的区别,所以二者之间也存在某些不同之点。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是在对资产阶级政权理论与实践的批判与继承的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批判资产阶级议会只代表少数有产者的利益,而非代表民意;是虚假的、“清谈”的,而没有真正的权力;国家权力的行使缺乏效率;选举是少数有钱人操纵的,排除了劳动人民,是根本不平等的。针对这些,他们提出,新的政权必须是代表民意的,真正掌握国家一切权力的、一元化的权力机关;而且这个机关是在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条件下产生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必须要比资产阶级民主更广泛、更真实、更平等、更有保障。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本国历史的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所建立的。
我国人大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共和制政体,所依存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因其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所以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另外,我国人大制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普遍的、平等的选举制,其组织和活动原则也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国家政体形式的基本要求。所以说,我国人大制度是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三)人大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政体
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政体的具体形式呈现出多样性。虽然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但是由于各国具体国情和革命特点的不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即政体也必然各有特色。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实行民主共和制政体,是就这种政体的基本特征而言的,也就是说各社会主义国家中大多数的公民应该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必须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有一定任期的,但这绝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各个具体方面都是完全相同的。相反,马克思主义历来主张,每个社会主义国家都应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民主共和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巴黎公社也仅是其“一定的形式”)。事实上,苏维埃制(前苏联)、代表团制(前南斯拉夫)、人民会议制(朝鲜)、国民议会制(前罗马尼亚)等都是各具特点的社会主义共和制政体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在中国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相对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形式而言,我国人大制度由于特定的国情所致,具有以下特点(即“中国特色”):
(1)民主的基础更为广泛。我国人大制度下享有政治权利的“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港、澳、台同胞,国外侨胞中的爱国者。可见,就民主的基础而言,人大制度较之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更加广泛。正如、董必武同志曾指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不同于旧民主的议会制度,而是属于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之内的。但是也不完全同于苏联制度,苏联已经消灭(剥削)阶级,而我们则是各革命阶级的联盟”(《选集》上册第369页);“苏维埃政权是只有工人、农民有选举权,其他人没有。现在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它的代表性比苏维埃广泛些,比资产阶级议会更不用说了。”(《董必武政法文集》第42页)
(2)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同类机关更大的权力。这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大,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太多了又不便经常集中开会;每次会议的会期也不能过长,以免人民代表经常脱离其所在工作岗位。从而,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就成了必要之事。
(3)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使我国人大制度的实际运作呈现出一定的特色。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方式。一般来说,人大开会时,同级政协也同时召开会议,对人大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对人大的决定发挥重大的积极的影响,并有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因而在我国国家生活中起着重要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人大制度紧密相联。众所周知,在国家政权的政治领导方面,我国同某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领导制有所不同,我国是一党领导、多党参政、共同合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中,都有派的领导成员参加人大常委会、担任领导职务;各级人大的代表中,派的成员都占有一定的名额。
合而论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它是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而非其他;它是一种共和制政体,而非君主制政体;它是一种民主共和制政体,而非贵族共和制政体;它是一种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而非直接民主共和制政体;它是一种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而非资产阶级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它是中国的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而非其他任何社会主义国家都必须采取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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