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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全面改革是由农村率先启动的。农村改革的突出之点,一是在经济上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一是在政治上实行了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显著特征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村民自治制度自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起,已有近十年历史,全面总结这项改革的成功经验,寻求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措施途径,可以说理论与实践条件皆已成熟。为此,我们对山东省章丘、安丘、莱西、招远等四个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县级市)和十多个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进行了专项调查,深切体会到村民自治制度激发起广大农民群众空前的政治热情和参与意识,促进了农民政治素质与操作能力的提高,带动了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基层民众真切地感受到了民主,真切地感受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向前迈进的坚实脚步。
村民自治代表了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民主是人与生俱来的政治权利,而民主权利的行使、民主能力的发挥是有条件的。只有适合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和国民特点、被大多数民众乐于接受、能够操作的民主,才是最积极、最有效的民主形式。在国家政权体系的最基层——村一级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之所以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迅速在全国各地农村扎根开花,并受到世界的关注,其根本点就在于它同中国当前农村和农民的实际相吻合。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群众把参与村务管理活动同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同实现自身价值与理想结合起来,视为担当国家与社会主人的实际步骤,表现出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参与热情。农民群众关心自己身边的事,关注自身利益,讲实际。他们不善于讲大道理,不愿意把时间用在无谓争论上,更不希望说了白说,搞形式,走过场。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使各项自治权利逐步落实,老百姓从中看到了其真实性、权威性,于是就更加积极地投身到这项活动中去。村民委员会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在大多数地方已进行了四届,参选率一次比一次高,目前多数地方不低于90%,先进县市高达96%以上,不仅青壮年积极参与,而且老人、家庭妇女出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在选举日,就连一些在外地打工和做生意的人也回家郑重地投上自己庄严的一票。
社会主义民主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然而,中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又决定了必须采取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形式,必须通过最实际的民主训练逐步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对于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而言尤需如此。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搞政治体制改革,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一贯主张,但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不能盲目求快,更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一套。村民自治可以唤起民众、教育民众、训练民众,培养出更多更合格的行使民主权利的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体现,也是朝着高度民主方向迈出的最实际、最有效的一步。
村民自治的贡献在于将基层事务纳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最好的管理制度是民主、科学、高效有机统一的制度,这一点在农村尤为重要。由于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和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村一级在管理活动中长期存在着被动接受、拍脑袋决策、管理随机性、监督无保障等现象。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逐渐形成了一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系统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使村务管理工作进入依法治村的阶段。这是这项改革的一大收获,也是进一步拓展这项改革的努力方向。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是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凡是村民自治工作搞得好的村都突出抓了这个问题。他们的共同经验,一是扩展民主决策的范围,把一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如确定承包形式、划分宅基地等都交给群众议决;二是落实民主决策的形式,定期召开村民会议,规模大、人口多的村还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使民主决策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工作;三是树立民主决策的权威,使村民不仅有发言权、建议权,而且要有修改权、否决权。当村民的表决同村委会的倡议发生矛盾或分歧时,只要村民说的对就坚决按村民的意见办,使群众真正说了算。调查中不少村干部反映,实行民主决策决不像有些人说的是自找麻烦、贻误时机,而是减少麻烦、提高效率,况且只有不怕麻烦,才能减少麻烦。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实体,也是自治组织区别于政权组织的主要标志。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村民是村务管理活动的主体,有权参与管理活动。为了把民主管理落到实处,各地都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广泛深入地向群众言传村民自治的本质,使广大农民理直气壮地投身到管理活动中去;二是健全各类组织,疏通村民参与管理的渠道,凡是自治活动搞得好的村,除了村委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健全外,还普遍成立了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老干部参政会等,保证农民多渠道、多形式地参政议政;三是村民委员会在管理上改变过去那种强迫命令的方式,采取与人民群众民主协商的方式;四是建立村民自治章程,把村民民主管理通过制度固定下来。
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也是自治活动长久坚持下去的关键。根据各地开展监督活动的实践,主要有如下措施:一是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干部定期述职,接受村民的评议;二是实行村务公开,通过“村务公开栏”、“十公开一上墙”、“集体公开日”、“明白纸”等形式,把群众关心的财务账目、收益分配等公之于众;三是利用监督台、检举箱和妇女禁赌会等形式开展干群之间、群众之间的相互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的实行彻底改变了只能干部管群众的现象,使群众既能管自己,也能管干部。同时,这一制度也成为加强农村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村民自治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类疑难问题,理顺各种关系,促进农村政治稳定
工作在农村第一线的同志普遍反映,农村工作存在着大量棘手的问题,处理不好会引发各类矛盾,甚至发生一些不应有的悲剧,影响安定团结。过去有所谓老三大难:集资提留、上缴公粮、计划生育;现在又有所谓新三大难:宅基地安排、收益分配、干部搞特权。但在村民自治活动开展得好的地方,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为什么?首先在于工作有序,按章办事。制度好可以使好人更好地干好事,坏人不敢干坏事。凡事只要形成了惯例、规矩和程序,大家就能自觉遵守,有人违犯也能通过制度的威力及时纠正。其次在于村务公开,监督到位。公开是公正的前提,监督是公正的保障。再则还在于改变了村干部的工作立场与态度。村委会干部由群众选举产生,不尽职尽责地为群众办事就会被罢免撤换。因而,村民自治制度,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自觉地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效地防止了以权谋私、损公济私现象的产生。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村虽是一个最小、最基本的社区,但它却包容了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是一个系统完备的社会单元。这些关系是否顺畅,是农村稳定、发展的晴雨表。村民自治制度是否有利于理顺各种关系,也就成了检验其优劣的重要标志。
在村级首先遇到的是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制度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是不矛盾的。一方面,自治活动呈现出与党的领导相一致的趋向。随着自治活动的开展,有效地克服了过去旧体制下党支部包揽村务,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管理带来的党群、干群矛盾,使广大人民群众愿望与要求的实现,同党对农村有效领导的实现,通过村民自治这一形式有机地融为一体,村民自治也因此成为巩固党在农村领导地位的稳固基础。另一方面,自治活动是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依据的,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的。具体而言,村级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通常是由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出方案,先召集党员会议讨论,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是不能分离的,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可以说,党的地位在民主自治中更加牢固,民主自治在党的领导下更加充分。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清楚地说明二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这种关系改变了过去对生产大队那样的行政命令、瞎指挥现象,有利于发挥村级的主动性、创造性,而且市场经济越发展、农民的政治文化素质越提高,其必要性和优越性越明显。乡镇干部则认为在指导关系下,乡镇的工作好干了,也有利于改变基层机关和干部的工作作风。
在村一级大量存在着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村民自治制度的一大优势是有利于理顺干群关系。在我们调查所及的一些模范村委会,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干部心系群众、关心群众,群众理解干部、支持干部,干群关系十分融洽。而且自治活动开展得越充分、越深入,干群之间的信任度就越高。原因何在?农民用朴实的话语道出了原由:“老百姓最讲实际,现在我们意见有处提,建议受重视,愿望能满足,村里的事情都知道,干部的所作所为都清楚,真正体会到了当家作主人的滋味,还有什么不满意的呢?”
村民自治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其意义已经在政治与管理领域得到充分体现。这项重大改革,同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程度提高相适应,促进了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是其价值所在,也是其生命力所在。村民自治搞好了,带来的不仅有政治效益、管理效益,而且有经济效益、社会文化效益。村民自治的典型往往也是致富的典型、文明的典型,在这些地方,自治与富裕、文明呈现出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
农村的富裕、民主、文明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综合体现,这里的确有村民自治制度不可磨灭的一份功劳。那么,村民自治活动为什么能够带动农村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呢?首先,村民自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邓小平同志指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实践表明,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基层民主的一种形式,它使民心顺、社会稳,使广大农民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地投身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洪流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其次,村民自治解决了基层干部为谁负责、为谁办事的问题,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在村民自治制度下,人民群众掌握着村干部的任免去留;村干部只有切实为群众谋利益、办实事,才能站住脚。权力来源与制约方式的改变导致了工作态度与作风的转变,广大干部的精神风貌、工作热情大为改观,有效地克服了基层干部中存在的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现象。再次,放手让人民群众选举自己信赖的干部,往往首先是那些点子多、路子广、敢想敢干、开拓创新的人当选。广大农民最关心的是致富奔小康、过幸福生活,让他们选举村干部,自然要选择工作能力强的人。第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搞好两个文明建设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根本点,也是村民自治活动的根本点。凡是村民自治搞得好的地方,都把经济发展、文明进步作为开展自治活动的中心环节来抓,把民主与富裕、文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基层群众性自治建设作为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生事物,顺应了时展的要求,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具有重大现实价值和深远历史价值。党的十五大提出,扩大基层民主,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遵照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坚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证其健康发展,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将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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