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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开展述职评议,是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实践中摸索、创造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由于述职评议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具有偏重对行政、司法领导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和个人表现进行监督的显著特点,把依法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体现在对人和事的监督上,从而进一步拓宽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渠道,完善了人大监督机制,加大了监督力度,提高了监督效果。从述职评议的结果看,开展述职评议,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干部队伍勤政廉政建设,提高了行政、司法工作效率,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述职评议工作进行总结,藉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改进和完善述职评议办法,促进述职评议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一、述职评议的形成及其原因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最早萌发于80年代,但90年代才在陕西省全面展开。1991年,陕西省西安市、铜川市、韩城市和三原县人大常委会在学习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开始组织委员和代表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其后,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纷纷效法,渐成规模。1994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研究、吸收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了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的述职评议,首创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的先例。
述职评议的产生和形成,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实际需要,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人治和腐败现象,多次反复地讲,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与民主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要通过改革,健全法制,实行法治,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1993年,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讲:“在我们国家,任何人都要接受监督。掌握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必将导致腐败,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体制,而不是个人行为。各级人大要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程序化。”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和法治理论,同志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讲话精神,成为地方人大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动力。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肯定了这一新的监督形式,使述职评议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2.九十年代初,我国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阶段。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一是从依靠政策向基本和主要依靠法律转变;二是由权力经济向民主经济过渡,从依靠行政命令向依照市场经济法则和价值规律办事转变。市场经济也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保障和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一方面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方面加强法律的贯彻实施,强化对执法部门,特别是对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情况的监督。
3.近年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物质刺激和利益驱动下,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这些腐败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监督,加强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防范腐败滋生。
4.在过去的工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报告,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询问、质询,组织代表视察、评议政府和两院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等形式,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这些监督形式,对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整体工作监督的份量比较重,对领导人员个人的监督比较轻,缺乏对他们的检查,较少了解他们的工作表现和思想状况,对他们工作方面的改进和思想作风方面的转变帮助不多,没有把对整体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没有把选举任命和选举任命后的检查、督促、帮助、支持连续起来,没有形成直接、具体、有效的监督机制。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研究,探索一条加强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监督的新路子。
在述职评议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各地人大常委会采取了两方面成功的措施:
一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改进办法,促进述职评议工作稳步开展。述职评议刚刚兴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就密切关注此项新生事物的发展,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对述职评议经验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总结,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施,初步实现了述职评议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经过三年实践,1998年,对述职办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使述职评议的措施更为得当,成效更为显著,保障了述职评议工作的深入进行。1999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又着手制定九届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规划,以保障本届述职评议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步骤地进行。
二是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和帮助,保证述职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1994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述职评议,常委会党组向省委专呈了请示报告,省委领导肯定了述职评议的意义和作用,对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全省述职评议工作很快打开了局面;1996年10月和199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又先后两次就改进和完善述职评议工作,解决述职评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向省委呈送了请示报告,得到了有力的支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述职评议时,常委会党组也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请示,得到了同级党委的支持和帮助。
二、述职评议的做法和体会
采用恰当的述职评议的方式和方法是取得述职评议成效的关键。陕西省在述职评议工作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主要环节,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1.明确规定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述职评议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l)把述职评议纳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范畴,使述职评议成为权力机关的日常性工作;(2)发挥了人大法律监督在国家监督机制中的作用,使述职评议与党委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事监督体系;(3)体现了人大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特点,使述职评议更具民主,监督的力度更大,效果更好。
2.明确规定述职评议的对象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和任命的政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这样做:一是政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是政府的组成人员,依法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二是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有主要责任,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应主要加强对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监督。通过对正职领导人员法制观念,执法决策水平,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达到对部门执法状况的检查监督。
3.明确规定不安排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述职评议开展之初,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曾把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作为述职评议的主要对象,省人大常委会也在1996年制定的述职办法中做了有关规定。但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感到,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每年在人代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本身已带有述职性质,再安排他们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似有重复述职之意。
4.严格规范述职评议内容。述职评议开展之初,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对述职评议的内容究竟应当包括哪些方面尚不十分清楚,有的把述职评议的内容和重点主要放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变政府职能,执行党的干部管理政策,搞好机关自身建设,以及述职人员的德、能、勤、绩表现上。这样做,没有很好地体现人大监督的性质、特点和作用,也容易把人大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干部混为一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审慎研究,将述职评议的内容确定为三方面:(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2)依法履行职责情况;(3)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这三方面内容,集中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基本性质和特点以及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范围,给述职评议做了较为准确的定位。
5.明确规定述职评议的基本形式是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采用什么形式进行述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始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是向常委会视察组述职,也有的用书面形式述职,还有的在不同的会议上述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实践,认为让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最能体现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特点,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便于常委会委员直接进行评议,述职人员直接听取评议意见,从而提高述职评议的效果和质量。
6.明确规定述职人员应当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述职评议开展之初,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安排述职的随意性较大,有的述职人员被重复安排述职,有的则未安排述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安排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既是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必要途径,也是被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向选举任命他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表现。因此,每个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都应以述职人员的身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考虑到述职评议量大面宽,从准备到结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规定每个述职人员在本届任期内安排述职一次。
7.要求述职人员写好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进行评议的根据,述职报告写得全面、客现、真实,评议才能有的放矢,评有所得,议有所获。因此,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提出明确要求:第一,述职报告必须由本人亲自起草,以便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述职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精神面貌。第二,述职报告要写得实事求是,尽可能准确地估价自已的成绩和缺点,点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拿出改进措施,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第三,述职报告写好后,述职人员应在本部门职工大会上先行报告,征求干部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再根据干部群众所提意见对述职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增加述职报告的透明度,提高述职报告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四,述职人员在起草述职报告时,应加强与人大有关部门的联系,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20天呈交人大常委会,以便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提前做好述职评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述职评议如期进行。
8.深入开展述职评议视察活动。为了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掌握述职情况,决定述职评议如何安排,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开展评议提供必要情况,述职评议前,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前往述职人员所在部门进行视察。通过召开部门领导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干部、离退休老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职工群众等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以及个别走访、专门调查等形式,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写出视察情况报告。
9.认真听取、评议述职报告。述职评议开始,人大常委会先召开全体会议,让述职人员面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郑重述职;然后,召开分组会,让述职人员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评议。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可以对述职人员所在部门的工作提出看法、意见和建议,可以对述职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对述职人员的缺点、错误和不足之处提出批评指正。为了增进评议效果,评议时,人大常委会还邀请政府领导和人事、监察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工作。
10.切实落实述职评议整改意见。述职评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将述职评议意见送达述职人员所在部门。述职人员按照述职评议所提意见,对所在部门和本人的工作进行整改,是最终实现述职评议目的的关键。为了落实整改意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整政工作做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一是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达述职人员所在部门,供述职人员在本部门对照整改:同时,将评议意见分送党委和政府,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要求述职人员在两个月内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如实汇报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评定,直至满意为止。需要对述职人员进行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改进述职评议工作的几点建议
述职评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毕竟时间较短,经验还不足,需要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1.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考察、选拔、推荐干部是各级党委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工作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党委推荐的行政、司法机关领导人选依法进行选举和任命,使其成为合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委不可能代替人大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人大也不能够代替党委部门考察、选拔、推荐干部。因此,开展述职评议,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坚持党管干部、发扬民主、依法监督。其次,要讲究工作形式,注意工作方法。党委考察干部,目的是为了正确地选拔和使用干部,因此可以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看个人档案等形式,对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而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目的是对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帮助、支持其认真执法,模范执行公务,做一名合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的形式和方法应有别于党委部门考察干部的形式和方法。述职评议宜以会议的形式在公开场合进行,以当面询问,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方式为主。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和下属单位视察,主要是通过听取汇报、座谈、走访、调查等形式,了解人民群众的看法和意见,为述职评议做好准备工作。第三,在述职评议的处置上,一般不宜采取罢免、撤职的办法。述职评议受时间、形式和方法的限制,很难在几天的会议时间内,通过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对干部进行全面、准确的认定,决定干部的去留问题。在评议中若发现个别领导人员确有严重渎职和违法乱纪问题,可建议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确有必要进行罢免、撤职的,应与党委、政府充分协商,由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再行罢免和撤职。
2.要努力提高述职评议的实效性。要提高述职评议的实效,必须讲究述职评议的工作方法。一是要制定周密的述职评议年度计划。制定述职评议计划,事先要搞好调查研究,把述职评议与当前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结合起来,与述职人员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与述职人员的个人情况结合起来,与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起来,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实施情况结合起来,保障述职评议适时、合理、有计划、有安排、有步骤地进行。二是要为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情况复杂,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要评出水平,议出质量,仅靠参加几天的视察活动,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是不够的。应当提前一定时间,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及早明确任务,充分做好调查研究,为参加评议工作做好准备。要事先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供与述职评议有关的法律、政策和资料,供他们在调查研究时使用。述职评议会议期间,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和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应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三是要适当扩大述职评议的透明度。述职评议是一种民主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式,因此,要尽可能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做到民主、公开、公正。述职人员的称职与否,应由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依照《公务员条例》深入考察、考核后决定。五是注意纠正只搞评功摆好的倾向。述职评议的目的是督促、帮助和支持述职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述职评议只有尽可能多、尽可能深地提出批评意见,指出不足之处,才能发挥述职评议的作用。如果讲成绩连篇累牍,讲优点天花乱坠,讲错误谨小慎微,讲缺点轻轻带过,述职评议就没有多少价值。六是尽快完善述职评议的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虽然制定了述职办法,以后又做了修改,但总体上讲,述职办法在内容和程序上只是做了粗线条的规定,操作性比较差,很有必要配合依法治国进程,吸收全国的、地方的述职评议工作经验,对述职办法做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制定述职办法细则,促进述职评议最终走向成熟。(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