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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城乡分割走向城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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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城乡分割走向城乡协调发展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工农业产品不能平等交易,城乡之间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城镇居民与农民权利和发展机会不平等,加剧了城乡结构的失衡,使城乡关系遭到了严重扭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城乡联系显著增强,但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差距仍过分悬殊。目前,中国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未来二十年,如果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得当,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将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提供难得的机遇;如果继续将农民排斥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之外,中国经济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化和尖锐化,也使解决“三农”问题的难度陡然增大。工业化中期阶段将是由城乡分割走向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阶段。必须调整经济发展战略,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调整城乡就业结构,提升城镇化水平,深化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赋予城乡居民平等的就业权、教育权和发展权,建立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一、中国城乡关系的历史演变

(一)改革开放前城乡关系的主要特点

从1950年代初开始,国家为推进工业化,建立了全面控制经济生活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城市和农村分割为两个失去市场联系的部门。城市以工业活动为主,城市就业和生活几乎全由国家统一控制了起来。农民则从事农业生产,必须承担国家规定的各项生产任务。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乡关系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1、工农产品不能平等交易。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工业没有基础,推进国家工业化需要大量资本积累。为了保证以廉价的方式获得农业剩余,国家对粮食和棉花等大宗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自由市场交易被严格限制;1958年在农村建立了体制。统购统销和体制实现了国家对农民和农业剩余的全面控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通过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从农业部门取得了巨额的资金。改革开放前20多年,国家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从农业中提取的经济剩余估计在6000亿元-8000亿元之间。

2、城乡之间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建国初期,农民享充分的自由迁居城市的权利。1950-1957年城市人口增加总量中迁移增长占到了60.8%,1957-1960年更是占到了90%。从195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逐渐形成了极为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把城乡间人口的迁徙直接纳入国家计划的直接控制之下。改革开放前的近三十年中,中国农业劳动向制造业及相关部门的转移是相当微弱的,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只能继续滞留在农业部门。从1960年代至1970年代后期,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完全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

3、城镇居民与农民权利和发展机会不能平等。在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下,国家明确将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人为地将城乡居民分割为两个在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方面不平等的社会集团。

改革开放前,中国依靠计划经济体制下较强的资源动员能力所积累的巨额资金,推进了国家工业化的高速发展,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但计划体制和工业化政策强化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二元特性,使城市和农村在生产和生活水平上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国家工业化运动的快速推进并没有将中国带入现代化国家的行列,相反,由于过度剥夺农业,实行城乡隔离,城乡之间缺乏正常的市场联系,造成了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调和城乡发展的严重失衡,工业化完全没有惠及农民。以恩格尔系数衡量,农民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由于农业生产效率长期低下,致使农业部门为工业化提供的资本积累开始枯竭。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民购买力严重不足,也从需求上制约了中国工业的发展。

(二)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关系的主要变化

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农村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农村改革突破了制度,突破了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模式。农村改革不仅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历史性巨变,而且为工业和其他部门的发展,为此后进行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中国城乡联系显著增强,城乡关系的变化特征主要有:

1、工农业产品交换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极大地推动了城乡关系的合理化进程。19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取消了实行长达30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实现了由市场定价,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极不合理的工农产品价格关系得到逐步调整。

2、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城乡经济相互作用日趋紧密。乡镇企业已成为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成为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增强综合国力的有生力量,成为20多年来中国经济增长最重要的推动力量。

3、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大量转移,密切了城乡联系,对城乡隔离体制造成了巨大冲击。在城乡关系的转变中,农业劳动力转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经过20年多年的时间,中国已有近2亿农村劳动力通过不同方式解决了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的问题。

4、小城镇的大量涌现和迅速发展,弱化了城乡隔离的格局,奠定了城市化发展的基础。截至2002年底,中国有建制镇20600个,常住人口2.75亿,分别占全国人口的22%,农村人口的32%。

二、中国城乡差距的现状

虽然改革以来中国城乡关系逐步改善,但目前中国城乡差距仍过分悬殊,城乡发展失衡问题仍十分突出。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波动中重新扩大

1957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是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3.23倍,到1964年下降到了2.22倍。农村率先改革,使农民率先获益。1978-1984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由2.371缩小到1.711以农民收入为1,下同。但此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呈逐步扩大趋势。1993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扩大到2.541,超过了改革初期的差距。2002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2475.6元,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为3.11:1。城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比率,不能真实地反映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或者实际福利水平上的差别。据粗略测算,若只考虑货币收入,2002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4:1。若考虑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到5-6:1。

(二)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

1978年城市和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22和0.17,说明当时中国城乡内部居民收入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义分配。2002年这一数据分别扩大为0.36和0.32,城乡内部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且收入增速随收入水平呈阶梯式增长,呈现典型的“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特征。如2000年,城镇居民收入高低倍数(10%或20%最高收入户与10%或20%最低收入户的平均收入之比)为5.02倍,而1988年只有3.09倍;农村居民收入同期高低倍数分别是6.5倍和4.8倍,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比城镇还要大。

(三)城乡社会发展差距悬殊

一是在教育方面。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农村人口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9.1%,远低于城市人口占65.4%的水平。农村人口主要由受过初中和小学教育的群体构成,城市人口主要由接受了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群体构成,这无疑是中国城乡之间最大的不平等。

二是在医疗方面。目前,广大农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基本上处于自费医疗的状态。2000年城市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60%,而农民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则达到90%。1990~2000年,占中国总人口60%~70%的农村人口,只消耗了32%~33%的卫生总费用。2000年,农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188.6元,城市居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710.2元,前者仅为后者的1/4。

三是在社会保障方面。按享受社会保障的从业人员计算,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只有3%,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的比例为22:1,城乡人均社会保障费的比例为24:1。在养老保障方面,虽然已有近6000万农民投保,但效果很差。在扶贫救助方面,据民政部统计,2002年,农村仅有404万人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占应保人数的25%,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了2054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三、造成城乡差距过大的主要因素

中国城乡差距这样悬殊,是国民经济发展长期积累的结构性和体制性矛盾的集中体现。造成中国城乡差距过大的因素主要有:

(一)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不足,农民直接收益的资金投入比重很低

财政支农投入是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重要方面。与中国农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要求相比,政府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仍是低水平的,财政支农资金还缺乏一个稳定的增长机制。

1、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不足。如果按WTO协议计算口径,1996~2000年,中国财政对农业支持总量分别为1083亿元、1267亿元、1826亿元、1709亿元和2200亿元,分别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4.9%、5.3%、7.4%、7%和8.8%。按照相同的口径,发达国家的支持水平约为30%~50%,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约为10%~20%。在WTO规则允许的12种“绿箱”政策措施中,中国使用了6种(政府的一般服务支出、食物安全储备、国内食物援助、自然灾害救助、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发展援助)。“黄箱”支出在1996年~1998年计算基期内年均297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1.23%,与谈判允许的8.5%(1740亿元)相比,中国“黄箱”政策的支持空间还有1443亿元。

2、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一是政府农业财政支出中用于人员供养及行政开支部分大体维持在60-70%,而用于建设性的支出比重不高。二是农业财政建设性资金中,直接用于农业基础设施比重较少,用于农业科研和推广应用的比重很低,而用于大中型带有社会性的水利建设比重较大。三是在政府农业投入中,直接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过高,而直接用于生产的资金很少。四是政府农业财政资金的投入主要以间接支持为主,农民直接得到实惠的资金投入比重很低。以2000年的政府农业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为例,直接补贴农民,与农民收入直接有关的资金投入仅为200亿元左右,约占10%左右;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资金投入460亿元左右,占整个资金投入的23%左右;属于以间接方式支持农业、农民、农村的资金大约在1420亿元左右,包括对大型水利、生态、气象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的大部分,农产品流通补贴等,约占整个资金投入的67%左右。

3、财政农业支出部门分割严重,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目前,政府投资的农业项目实行按投资额度确定权限,审批手续繁杂、程序较多。项目审批制度化、公开化、科学化不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财政支农工作的主要内容往往是分资金、下指标,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管理。农业项目的管理存在诸多漏洞,使得很多项目的实施效果较差。

(二)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明显不公平

1、征地范围过宽,存在滥用土地征用权的问题。现在的征地项目早已远远超出“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与商业目的土地征用混杂在一起,存在对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2、土地征用对农民的补偿过低,农民存在严重的利益损失。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农民的补偿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现在国家每征一亩地,铁路、高速公路给农民的补偿一般是每亩5000~8000元。工商业用地对农民的补偿一般是每亩2~3万元,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一般也就是每亩3~5万元。

3、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无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和长远生计。各地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90%以上的征地项目是给被征地农民发安置补助费,让他们自谋出路。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的2395万亩耕地,按人均耕地不足0.7亩计算,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或减少了土地。按现在的经济发展进度,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由于找不到工作或失去工作,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阶层。

4、“以地生财”,已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力,筹集城镇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成为新时期“以乡养城”的一种新形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土地长期实行无偿使用。1990年代初,国家改革了土地使用制度,对一些盈利性的用地项目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国有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作为财政预算外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1990和1991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只有10.5亿元和11.3亿元。1992年由于出让规模扩大,土地出让金增加到525亿元。为调动地方征收土地出让金的积极性,从1994年开始至今,土地出让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全部留归地方财政。1998年以后,土地出让金大幅度增长,2002年达到2416.8亿元。2003年要突破3000亿元。我们调查的有些县、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35%左右,有的高达一半以上。调查的这些县、市,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60—70%来自出让土地的收入。为了加快城市发展,各级政府不约而同地把眼睛盯向土地,“土地是第二财政”等说法开始大行其道。

(三)城乡居民税赋制度不统一

目前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仍然是在旧的城乡利益格局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的背景下进行的,改革后农业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税率并不低。改革后农业税税率统一为不高于土地常年产量的7%,附加税率统一为不高于正税的20%,合计为不超过常年产量的8.4%。大多数地方实际执行的税负都是8.4%。无论是与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税率相比,还是与其他国家农民承担的税负相比,按土地常年总产量征收8.4%的农业税,税率都偏高。

2、税制不科学。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是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的,没有考虑当年总收入扣除生产耗费后的实际所得,这个常年产量既包括农民销售的商品粮,也包括农民的口粮和种子粮等。也就是说,没有把农产品作为商品,而以农产品的产出来计税,从而出现了有的农民种地赔钱还得照章纳税。中国改革后的农业税,既不是对农民从事农业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商品税,实际上这种农业税已经退化为定额的土地税,或更像地租。

3、城乡税赋不公平。农业税并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无论土地常年产量是多少,是自用还是外销都要纳税,按全额计征,这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如果按照城市居民纳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绝大多数农民无须纳税。

(四)城乡劳动者就业权利不平等

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中国农业户口人员占二三产业就业人口的比重已经高达46.5%,第二产业中农业户口从业者已经占到了57.6%,建筑行业占到了80%。但进城农民与城市居民身份地位、就业、社会保障、享受公共服务等权利是不平等的,对进城农民的一些不公平的、甚至是歧视性的政策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针对外出农民工的就业限制带有歧视性。一些城市仍沿用计划体制下劳动用工管理的办法,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实行总量指标控制。1994年,劳动部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以就业证卡管理为中心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制度。从实际情况看,这种专门面向农民工的就业证卡,大多演变成以管理之名,行收费之实。

2、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在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各种公共服务规划并没有考虑这部分的存在和需要,对这些人的管理费用也没有包括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中,普遍的做法是依靠向外来人员收取各种费用。

3、义务教育体制的城乡分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需要。随着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农村一些儿童伴随外出就业的父母流入了城镇。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有流动儿童近2000万。中国儿童中心最近完成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失学率竟高达9.3%。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使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群体结构发生了改变传统以本地常住户籍人口儿童为对象的义务教育安排受到挑战。

4、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考虑进城农民工的需要。农民工因劳动条件和居住环境恶劣,伤亡、病害事故屡屡发生。目前从事危险行业的农民工,几乎没有享受工伤保险。

(五)公共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支持有限

1、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不合理。中国政府间教育投入的大致格局是:中央和省级的教育投入主要用于高等教育,较少用于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投入的职责基本上由基层政府承担,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主要由县乡政府承担。在这种体制下,随着义务教育管理层次逐渐下放,基层政府和农民承担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这种分级办学体制在加重了基层政府和农民负担的同时,在客观上也迟滞了农村教育的发展,造成了农村与城市之间以及地区之间义务教育机会不平等的延续乃至扩大。总体来看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是不断增加的。1994-2000年,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总额的比重为57.7%,2002年农村义务教育总投入中政府预算内支出占到了78.2%。根据我们对一些县的调查,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状况不是改善了,而是进一步恶化了;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缺口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矛盾不是缓和了而是加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状况一定要有一个客观的估计。即使现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中政府投入已占了大头,也应该清楚,这种投入还是低水平的,远不能满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要求。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对保障教师工资的发放有明显的效果,但这项政策从总体上看仍囿于现行体制框架之内,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体制的城乡分割问题。

2、农村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薄弱,广大农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1991-2000年,政府农村卫生预算支出累计只有690亿元,仅占政府卫生总预算支出的15.9%。由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严重不足,影响了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导致近年来部分地区儿童计划免疫任务不能完成等问题。农村中某些已经得到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的发病率出现了反弹甚至死灰复燃。一些农村地区职业病和环境污染所致疾病明显上升,对农民健康造成新的威胁。由于缺乏医疗保障体系,农民的医疗费用大幅度上升,明显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目前,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残、因病返贫的问题在贫困地区十分突出。

3、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分割状态。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还非常薄弱。在国家财政的支出中,只有少数用于农村社会救济;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基本没有承担责任。农村目前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小范围进行改革试点以外,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

四、由城乡分割走向城乡协调发展

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已达到1000美元,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众多学者综合上述四项指标认为,目前中国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

工业化中期阶段,是就业结构变革的加速时期,也是城镇化加快发展的时期。十六大所提出的奋斗目标,是2020年基本实现工业化,加快城镇化进程。未来二十年,如果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得当,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将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提供难得的机遇;如果继续将农民排斥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之外,中国经济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化和尖锐化,也使解决“三农”问题的难度陡然增大。工业化中期阶段将是由城乡分割走向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阶段。必须调整经济发展战略,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调整城乡就业结构,提升城镇化水平,深化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赋予城乡居民平等的就业权、教育权和发展权,建立平等和谐的城乡关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农民可以直接受益的资金投入比重

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开放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确保主要农产品供求的平衡,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护农业环境和资源,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迫切需要建立既符合WTO规则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与保护政策体系。

完善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与保护体系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大幅度增加农民直接可以收益的资金投入比重;改进政府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1、继续加大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力度。与中央财力增长相适应,应逐年增加一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农业建设,保证农业投资有一个正常稳定的来源,确保中央农业基建投资保持在较高水平。

2、建立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制度。一是逐步将主要农产品市场风险基金(如粮食风险基金)转为对农民的收入的直接补贴。二是在主产区建立对农民使用先进技术的直接补贴制度。三是逐步将一部分农产品出口补贴转为对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

3、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增加农业科研和推广、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民培训等方面的投入。

4、逐步将县以下以改善农民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活质量为重点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范畴。

5、整合财政支农投入,完善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应对现有农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相对集中。能够归并的支出事项建议由一个职能部门统一负责。

二改革土地征占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土地征用既要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又要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现行法律无法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需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

1、严格界定动用国家征地权力的公共利益类型。政府只有为“公共目的”才动用强制性的征地权。政府不能利用国家的强制力专门为一般营利企业去取得土地。工商业等营利性用地只能通过购买获得。

2、对农民实行公平补偿。土地征用补偿的内容,包括地价补偿、地上物(土地改良物)补偿及其他补偿。中国并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

3、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在保障资金筹集方面,应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在征用土地时,必须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失地农民建立起与城市地区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4、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现行政策对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卡得死死的,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实际上一直在自发地进行。目前法律的规定已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必须进行改革。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规划,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5、要修改有关法律,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先要进行公告,让土地权利人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在批准用地后,要再次公告,并就赔偿等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裁决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诉或上诉。

(三)统一城乡税制,从根本上治理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现在正在试点的农村税费改革,实质上是对传统农业税制进行的改良或修补。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必须突破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平等对待。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决定降低农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除农业税。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逐步统一城乡税制。

1、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系统。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

2、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

(四)公正对待农民工,让进城农民融入城市

2004年中央1号文件确立了公正对待农民工,让进城农民融入城市的完整政策框架。必须解决的政策问题有:

1、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准入限制,实行一视同仁,平等竞争。

2、取消专门面向外出就业民工的就业证卡,简化农民外出就业手续。新的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已经颁布,要适时取消对外来人口实行的暂住证制度,实行暂住申报制度。

3、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乱收费。尤其要严厉查处强迫农民接受培训,以培训之名,向农民乱收费的行为。输入地政府必须将对外来人口的管理费用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中,绝不能变相向企业或个人转嫁负担。

4、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并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5、在公共卫生领域给民工市民待遇。要将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民工吸纳到城市医疗救助的范围内。

6、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把农民进城务工纳入《劳动法》实施范围,在法律的层面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7、要做好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

8、将农民工的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进城务工的农民中绝大多数农民没有接受任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1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一是要将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建立“政府主导、多方筹集”的投入机制。二是把满足市场需求作为出发点,实行定向培训。三是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四是加强对农村职业技能教育的支持力度。

9、让农民能充分享受自由进城和自由迁移的权利。在大中城市的农民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公安部门应给予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10、妥善解决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应按照他们的实际需求分层次、逐步推进。对那些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力,如个体商贩等,主要以个人储蓄和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取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障。对那些在正规部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逐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围。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并落户的,在没有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前,可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并可享受原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继续保留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五)加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切实改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

1、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要强化中央、省市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建立规范化的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逐步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从全国范围来看,地方财力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是中西部农村,普及义务教育的主要任务也是中西部地区。因此,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政策是,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的最低标准,对中部省区不能保证生均最低义务教育经费的县予以补助。省级财政以平衡省内富县与穷县之间义务教育水平为政策目标。

2、加强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支持力度。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的职能,应该通过建立专项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保证落后地区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中央已明确要求今后中央及地方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应当看到,目前,农村卫生投入的大头在地方政府,由于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保工资都困难,每年对农村卫生增加的投入十分有限。实践证明,如果不对目前的卫生筹资体制进行改革,政府所提出的所有的农村卫生目标的实现都要大打折扣,不同地区之间和就不可能缩小。对农村卫生筹资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一是要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合理界定责任;二是要在城乡之间公平分配卫生资源;三是要完善中央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制度。

3、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地区差异原则,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优先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从条件已基本成熟的经济发达地区,逐步推广到全国;先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必须从最需要保障的困难群体入手,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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