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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政治正确性的最早接触是通过李慎之先生的一篇文章中看到的。他在该文中写道:“在最近几十年的自由主义与民权运动的传统下,美国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名曰PC(PoliticalCorrectness),中文译作政治正确性。顾名思义,即一个公民有义务按照宪法规定,保持一国所奉行的政治原则和立场。对于美国公民来说,一个政治上正确的人必须做到不能流露出任何歧视性的情绪。这根源于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而且这种潜在的约束已经约定俗成,大有越来越严的趋势,尤其是对于那些试图从政的人。比如在美国对黑人的称呼的变化就是一个证明:早期本来叫nigger(黑鬼)也无所谓,叫Negro则是比较正规的用法,现在则连这场称呼也完全可以打你耳光了,起码要叫black,最文明的称呼应该是AfricanAmerican(非裔美国人)。你不要嫌罗嗦,这才是政治上完全正确。这一类的变化词汇很多,比如主席叫做chairman,现在要叫做chairperson,否则就是侮辱女性,会引起鄙视,甚至仇恨(以为你蔑视他或她)。李光耀在一次美国演讲中宣扬“亚洲价值”时,说完了“美国人认为‘人生而平等’,其实不然”这句刺耳的话之后,还自我解嘲的加了一句‘这样,我在政治上就不正确了’。政治正确性的重要由此可见一斑。”23
我在这里引入PC这个词,目的是在说明目前学术界潜在的这种相同的倾向。我国宪法在绪言中明确写道:“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24
从法理上讲,宪法序言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是对宪法的介绍性说明。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被人们误解为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指导性精神。并依照此精神逐渐形成了所谓的“政治正确性”。在学术界更是如此。本来是学术性质的研究和讨论,时常被幻化为政治立场的问题进行争论。本来许多问题的学术研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实践都是非常有必要的,但一旦涉及到政治立场问题就必须回避,无法采用学术中立的立场进行探讨,这一点我个人认为是有违学术精神的。
学术精神,首先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是一种科学的精神。而政治立场则明显存在非中性的偏好,从这一角度来看,政治立场与学术精神是对立的。但这不否定学者同样可以有自己的政治立场。即使如马克思所说社会科学存在一个为哪个阶级服务的问题,学术精神也必然是中立的。马克思本人如果不是严格的奉行这一原则,其思想也不会被称为科学。其次,学术精神还表现为一种自由思想的结果。如果学者的不能自由的思考问题,学术自然就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了。
我国社会主义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今天,诸多问题都被追根到传统体制的问题,包括政治的不民主,经济运行中政府干预过多,政府权利过大,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实现问题,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的问题,与政治改革的矛盾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探讨,在学术上必然要对现存的体制进行质疑,但这种学术上的分析,在泛政治化的意识形态氛围中,总是过于敏感,总是牵扯到“政治正确性”的问题。似乎如果要坚持“政治正确性”,就不该对现存体制产生怀疑;或者,只要怀疑现存体制了,就是政治上不正确了。这样一种思维既不利于改革,同样不利于学术研究。但社会科学目前的现状恰恰是既想创新,又想坚持政治上的正确性,所以多数成果都有些“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觉。我们不能批评学者们的这种处理方法,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中,正如托洛斯基所述:“一个人只有和党在一起并通过党才可能是正确的。”25
曾几何时,在社会主义的苏联和中国,相对论、孟德尔的基因学说、现代社会学和控制论都被认为是资产阶级颓废派的作品。那种本来是正确的说法被颠倒了过来(阶级斗争的时代认为,科学家受其社会地位的限制,往往持有偏见)。正如霍尔瓦特评价的:“奥地利共产党人恩斯特·费希尔的说法是正确的:如果真理与一个阶级的利益一致,这个阶级就是进步的。而他的同事们却将其颠倒为:如果一种事物有利于‘进步阶级’,那它就是正确的。”26尽管中国共产党目前已经在理论上提出了“三个代表”,但是在行为上还没有完全同步于这一理论。而且我们也不难发现还有很多没有被兑现的承诺:“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7在一种泛政治化的环境中,所有的活动都服从于政治考虑。所谓的“党性”和“革命性”不仅适用于政治学,也适用于科学、艺术、专业技术等一切领域。“大学职位的申请人也必须信奉官方意识形态,承认党的领导地位。仅仅学识渊博、正直诚实还远远不够。”28尽管霍尔瓦特批判的是国家主义,但我们仍然可以隐约的感觉到自己的问题。如他所说:科学曾象特伦托委员会(TheCouncilofTrent)于1563年决定的那样,是神学的婢女,艺术也是如此。在国家主义,它们成了政治的婢女。
显然,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我们所面临的学术现状是还是不是政治的婢女呢?如果学者的政治立场先于其职业精神,那么我们的学术是理想的吗?如果我们为了保持“政治正确性”而妄言我们的制度是更优越的制度,我们的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我们的党是伟大的、正确的党,那么我们如何再去从现实问题出发,进行批判性的分析呢?我想要说的是:斯大林式的国家主义,制造了一个国家和政党的神话,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演化成为一个国家和政党的拜物教。其实质就是宗教在政治领域的复兴。任何人都不得怀疑或是反对永远正确的党和她所领导的国家,因为这不是政治行为,而是道德行为,是犯了道德错误,会被认为是对“神圣”的亵渎。“对个人信仰的公开忏悔一直是家常便饭。”29
某种程度上讲,社会主义的信仰被“加尔文化”了,马克思主义自从被当作工人阶级的圣经那天开始,就遭到了这种厄运,尽管马克思本人一再申明,他不是要为未来社会发展提供一个纲领,而只是一种方法,但是对他的著作的“原教旨式的或是加尔文式的”理解到今天,也还没有被破除。这不仅让我想起在美国历史上曾经记载的所谓“震惊世界的审判”(TheTrialThatRockedtheWorld)30。我以为我们真的有必要就什么才是马克思主义进行一次讨论了,学界中流行的所谓“马克思主义”是有真假的,但是真的马克思主义却往往不被理解,因为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必然不会单从马克思150年前的著作中为今天的问题寻找答案,他们往往是按照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精神进行研究的,但是却被怀疑“政治上不正确”(怀疑的人,我们可以认为他们不知道马克思当时就是一个的不同政见者,如果他对当政者表示了顺从,或倾向于保持‘政治正确性’那么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问世了)。与此相反,那些伪马克思主义者,却因为严格奉行马克思的教义,看上去更加马克思主义了。他们在马克思主义的旗号下,任意的篡改马克思的本意,将各种标签强行贴在马克思主义之上。这无疑于假马克思主义之名,行反马克思主义之实。
于是呼,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也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了。非洲政治家裘力斯·尼雷尔就曾这样描述过某些社会主义者的信仰:“在某些社会主义者之间有一种新宗教――社会主义本身的宗教――的倾向。这种宗教通常被称为“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成了圣典,其他所有的社会主义思想和行动都要根据这些著作进行评判。当然这种教义并不表现为宗教:它的倡导者经常将宗教贬斥为“人民的鸦片”,他们的信仰是“科学”。然而,这些人的言行都和最僵化的神学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谴责彼此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教士们所决定的那些100多年前问世的著作的真实含义。实际上,我们正在迅速地进入这样一个阶段,在此,基督教的不同教派关于圣经真实含义的争论比起那些声称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真正阐释者之间的争论是小巫见大巫。”31这也许就是“假作真时真亦假”吧。
作为革命者的先知,马克思曾经指出:“如果我们的任务不是推断未来和宣布适合将来任何时候的一劳永逸的决定,那么我们便会更明确地知道,我们现在应该做什么,我指的就是要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着重号是原来的)32如果我们从学者的职业角度和科学精神来考虑,虽然的现实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我们是否就可以放下学术的指责和科学的精神,对现实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进行批判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完全可以鉴别谁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我国宪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33笔者不明白什么人的何种行为是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是学者对现存体制从学术角度的考问、质疑?还是那些贪污腐败,亏空国家财产却可以换个地方继续作威作福的官僚?是敢于批评现实,敢说真话,敢对当政者质疑的学者?还是那些阿谀奉承、摇尾乞怜,或是嗅觉灵敏地为各种政策“制造”理论的文丐?这些问题都是不需要回答的。但是却做为问题存在着。
注释:
23.参见:李慎之,《数量优势下的恐惧――评亨廷顿第三篇关于文明冲突的文章》,载《太平洋学报》1997年第2期。
24.以上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序言,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5.I.Deutscher,TheProphetUnarmed,London:OxfordUniversityPress,1959,P.139。
26.<克罗地亚>勃朗科·霍尔瓦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P43,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8.<克罗地亚>勃朗科·霍尔瓦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P44,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
29.同上书,P46。
30.JohnScopes:TheTrialThatRockedtheWorld,“MonkeyTrialof1925”,fromReader’sDigest,July1962.
31.J.Nyerere,FreedomandSocialism,DarresSalaam:OxfordUniversityPress,1974,P.14。
32.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6页。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