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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超验之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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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超验之维方法

经验问题

在现代历史上,并不乏非西方国家而建立起自由宪政的成功案例,最典型的是日本和土耳其。战后的麦克阿瑟强加给日本一个自由宪法,一个自由宪政制度,在军事占领体制下,这套体制落实,并且到目前为止,平稳地运行了数十年,而比任何战后同期建立的极权主义政体稳固得多,从经济上看,也有效率得多。同为儒家文化背景的新加坡,也建立起一定程度的自由政体。台湾更不用说。而台湾的自由政体是在军事专制框架内建立起来的。同样是非西方国家,甚至完全是反基督教的土耳其,基末尔革命之后用军队为依托建立起自由宪政政体。此一政体在伊斯兰全面陷入失败的时候,稳固地维持了近一个世纪。

上面的历史事实提示了一个问题:没有基督教的超验之维,同样可以建立起从基督教的超验背景中发展出来的自由政体。它甚至更提示我们:在不管什么样的超验背景下,均可以建立起自由宪政政体。甚至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没有任何超验之维,也同样可以建立起自由宪政。

这一经验事实可以给我们以信心。但我一写道,经由上述事实我们只能得到一些薄弱的暗示,这些暗示可能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真理与直觉并不总是重合。所谓的信心,也只有经过理性的论证之后才是稳固的。因而,我们需要一个自由宪政政体与超验之维的关系的理论。

方法论问题

如果说,西方的宪政理论,作为一种回顾性的、历史学的理论构建,需要将更为具体的基督教作为宪政的超验之维护来予以探讨的,那么,中国的宪政理论,应当是一种更抽象层面上的纯粹政治科学的理论建构。在这里,需要探讨的宪政的超验之维,而不再是作为一种超验之维的具体的基督教,而应当是更为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观念。

你只有在更抽象的层面上探讨,才能找到中国的制宪原则和方法,否则,纠缠于基督教与西方宪政的关系,你所研究的只是西方宪政的历史学,而不是普遍的宪政科学,而中国所需要的,恰恰是普遍的宪政科学。对此,我的朋友刘海波有精彩论述,可惜我手头没有电子文本。

非西方国家建立了自由宪政政体,仅此一经验事实似乎可以证明,有人(包括西方大家)总结出来的基督教与宪政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作为一个城市的拉斯维加斯、澳门的繁荣,与赌博经济有的直接的、任何人都辨认得出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出一个普遍的结论:每个城市的发展繁荣,都必须以赌博经济为基础。或者,赌博经济可以使所有城市或者任何一个城市繁荣。或者,离开了赌博经济,任何一个城市都湖能繁荣。或者,某个城市之所以不繁荣,就是因为它没有赌博经济。所有这些结论,都是荒谬的。

从基督教与西方自由现政体并行出现这一历史事实中,我们可以得出的逻辑上的结论可能仅仅是:自由宪政与一般意义上的超验之维有关。当然,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说,对于西方宪政的发现、建立,基督教起了一定作用,但没有任何人可以确切地给出两者之间可以辨认的因果关系。

当然,西方学者几乎一致地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性关系。然而,从某两个具体事实间存在着的因果关系,在更为抽象的层面,则并不必然存在着同样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男人的张三比作为一个女人的李四有才华,但这并不能证明:作为一个类的男人,比作为另一个类的女人,更有才华。我们需要超越具体的事实,而透过理论上的建构,重新在更抽象的层面上寻找其间的关系模式。

因此,即使中国的学者接着西方学者,承认基督教与自由宪政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对于中国的宪政科学家来说,这只是一个理论研究的起点;西方学者的结论,对于我们而言,只是一个个别的、可观察的经验事实。在西方学者经由观察西方的历史而发现的基督教与自由宪政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超越历史地、个别的事实间的关系,而寻找一般意义上的关系模式。

这就是说,中国需要的不再是重复西方的宪政历史研究,而是一门普遍的宪政科学。作为普遍的宪政科学,我们需要证明的是:一般性的宪政与一般性的超验之维中间,是否存在着不即不离的关系,或者说,离开超验之维,不能构建自由宪政政体?或者,自由宪政根本不需要超验之维?或者,宪政政体与超验之维之间仅仅是并行关系,而非因果关系?或者,确实只有一种超验之维(比如基督教),才能作为自由宪政的超验之维?

不管是哪个理论上的结论,我们都不应再接着西方学者去研究,基督教跟自由宪政之间的关系,因为那仍然是在研究西方的宪政历史,而不是在研究宪政科学。确实,西方的宪政学者可以只研究作为一种具体的超验之维的基督教与作为一种具体的自由宪政的英国、美国政体之间的关系,因为,对他们而言,历史学的研究,几乎就等于宪政科学的研究,因为在西方背景下,用宪政史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可以直接解决宪政制度建构中面临的问题。

相反,在中国,我们却需要研究的是一般的超验之维与一般的自由宪政之间的关系。因为只有在解决了这一极为抽象的理论问题之后,我们才可以将我们的结论转换用来探讨中国所面临的具体现实问题:中国的自由宪政与中国的超验只维中间的具体关系。正确的方法是以理论面对中国的现实,而不是以西方的现实来面对中国的现实。如果我们基于西方宪政历史研究之具体的结论,直接用来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就会得出看似有理,实则极为荒唐的结论,比如,因为没有基督教,所以,中国就建立不起宪政。为了在中国建立宪政,我们必须基督教化。用一个具体的关系证明另一个具体的关系,再也没有比这种做法在智力上更偷懒的了。

事实上,在经济学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不少这样的荒唐结论:有些经济学家说,因为西方自由市场发展过程中伴随着黑奴,所以,中国没有黑奴,就不能建立自由市场。西方在走向强盛的过程中,曾经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比如德国、美国,所以,中国不搞贸易保护,就不能强盛。事实上,这个学者仅仅根据一两个经验事实就确认贸易保护与国家经济繁荣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同样,人们也可以用贸易开放与某个国家经济繁荣之间的关系反驳它的归纳结论。这样的争论将完全沦为意气之争。

不希望自由之友也犯这种知识上的错误。如果一开始就犯知识上的错误,则在实践中难免偏差。(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