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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治参与是一个主体与外部政治体系进行交互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政治自主,也需政治体系对其的政治资格身份的认定;同时,这一过程不仅在于主体具有能动的意识作用与行为选择,而且也受外部客观规律、他人权利、自身义务的限制与制约。
[关键词]政治参与参与主体交互行为选择
政治参与主体积极性不断提高是其与政治体系不断交互的实现过程,也是其参与权、价值利益的实现过程,这就需要参与主体将内在的政治理念外化为参与行为,以有序的方式实现自身价值。政治参与是公民(及其组织)基于一定的权利诉求与政治体系进行交互,实现其(正当的)利益价值目标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在于主体对政治体系提出要求、政治体系做出回应和反馈,而且还在于其中的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政治身份的保有和发挥,以及公民能力(主观思维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的实现,这实际上表达了关于公民社会、民主政治所蕴含的公民主体性要素,它也包含了公共政治理想和政治价值追求。
一、政治参与是具有能动性的主体的行为--行为的产生
(一)能动性的根本前提在于参与主体的自主(自由)
人是具有能动性且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个体,因此参与主体的自主、自由对于其行为选择的自主具有优先性,行为主体的能动性正是这种优先性的体现,而个体对于外部的依赖程度则与其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的优劣呈负相关的关系。
一方面,就自主与否对于参与主体的意义而言,能动性一方面内化为主体自主地发展自身的思想意识并不断成熟,其能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形成独立的思维习惯和模式,依据自身形成的政治知识、政治态度、政治情感评判政治体系而"反对依赖外界之物的运动",[1]p164亦即不将他人作为形成自身观点的充分条件。能动性的另一方面外化为主体的行为自主,这意味着主体能够依据自主形成的政治观点和利益体认,在不断发展的政治关系中选择实现利益的途径与方式,而不依赖外界或部分依靠外部指导进行主动性行为选择,这意味着主体具有"一种指导他的行动的悟性,就让他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范围内享有意志的自由和正当地属于意志的自由范围内的行动的自由"。[2]P.36因此,参与主体的自主、自由与否--当然,这种自由并非是无限的自由,对于政治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的目的、方向、途径与方式等有着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就自由的程度对于主体的意义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说明能动性的保有程度。最低的自由程度是一种依从状态,意味着在一定的政治关系中,参与主体虽然有行动的自由,但外部推力却成为其行为选择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不能够依据自身的政治价值标准去判断并行动以影响政治体系。处于中间状态的是服从状态,外部力量只作为主体行动的必要条件,参与者只是部分地依靠外部力量或外部影响符合自身价值判断和利益诉求,从而能够自主行动对政治体系进行输入。再进一层,在政治关系中,主体能够完全依靠自身政治判断以选择实现价值的途径和方式,并能够依据政治体系的回应来修正选择的方向,称为自主状态。基于以上三个层面,我们将前一种状态称为被动性自主参与状态,参与主体行为选择的方向、价值选择,依赖外部力量尤其是政治体系的指导;将后两种状态称为主动性自主参与状态,参与主体行为选择的方向、价值选择,不依靠或部分依靠外部力量,自主选择行为取向。
区分以上三种状态,是为了划分政治参与主体的基本类型,他们的价值取向、行为选择方向、利益诉求实现的途径不同,给予政治体系的影响也就不同。被动性的参与主体由于其自主性、能动性的欠缺,在利益表达实现的过程中,缺乏对政治体系的充分体认,从而不能切实知晓自身与政治体系的交互关系是如何有效运作的,因此也就认识不到其必须承担的义务,缺乏公共政治精神。而具有主动性的参与主体则能够形成"鼓励自己利用各种参与机会的态度,也就是相信自己只要努力去做就能够影响国家的政治事务",[3]p42认为自身是政治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进而主动与政治体系进行交互。
(二)能动性的实现:主体与外部交互的实现
以上讨论的参与主体自主及其实现程度是对主体的实体性分析,而这种自主的能动性的实现,又是一个过程性问题。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方面是这种自主的能动性能否具备,也就是主体的自主选择意愿能否外化,实现主体与政治体系和其他参与主体的交互与合作;另一方面,这种交互过程能否顺利有效实现,又在于主体是否得到政治体系的支援、保障能否有效。
就主体自主选择的意愿外化而言,存在一个触发点或临界点,它表明只有在主体的"自我"与外部的"他我"不断互动过程中,自我的意思表达才能够为外界所知晓,而"他我"的存续又是"自我"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处于一定政治关系中的不同参与主体互为对方的发展条件,这为其政治合作、共同行动提供了可能。正是在这种与外界地不断交互中,主体权利、义务观念不断积累,从而采取行动实现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双重性,才是现代公民所应具有的公共价值。
一方面,主体权利的要求与实现,以主体自主为前提,以利益为基础,以外部回应为条件。正是这种权利观念,使得主体在一定的政治关系中与其他主体以及政治体系进行交互而产生利益诉求,并依据自身的政治判断来选择适合的途径与方式,将内在利益诉求外化为行动。另一方面,义务的要求作为一种对主体行为的回应,使得主体的权利要求在实现的过程中也应以外部条件为基础,无论是内化的非强制性的政治道德规范,还是外化的强制性的法律制度规范,都对主体的行为选择构成了外在约束。而非强制性的道德力量,也并非不具有"强制"作用:违反道德规范的成员会受到其他成员共同谴责式的负向舆论压力--这构成主体权利实现过程中无形的但有时却比法律更有效的约束。
另一方面,由于"如果个体或集团想要在劳动分工中实现自己的目标,他就必须介入一个复杂的互动体系",[4]因此政治关系中参与主体的"互为"特性,使得主体的权利诉求不可能是孤立的,而个体权利、利益的集合会形成超出个体力量的能量,从而增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与实现的深度和广度。因而这种集体性的朝向政治体系的诉求就有可能获得政治体系更有效的回应。也就是说,政治参与主体可以基于共同的权利、利益而走向联合,由个体诉求发展为团体诉求,由私人利益发展为集体公益。
于是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成员能动的政治参与过程就是个体调节自身权利诉求、调节自身与其他主体和政治体系之间政治关系的过程,主体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不仅如此,"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2]P.39在这一过程中,个体对于自身的利益实现过程有一个明确的自我认知,并对政治关系有着一定的经验和知识积累,据此来确定自身怎样参与政治,政治合作如何进行,在进行这种自我体验的同时,使自身与外部的政治关系和谐。
(三)能动性的实现:政治表达的保障
主体进行政治参与的首要目的,是要求实现其价值最大化,谋求有利于己的政治体系输出。然而,主体能动性的自主行为选择并非是参与目的实现的充分条件而只是必要条件之一。作为价值目标实现的过程,其中如果没有一定的政治表达保障机制,这种基于主体与外部进行交互而形成的权利意识并不能完全实现,或者在实现的过程中会遇到自身不能解决的阻碍,因此就需要分析政治参与主体的政治表达的保障。
对这种保障首先应说明的是主体能力这一内在基础。之所以称其为"内在"基础是相对于外在的过程性保障而言的,然而这一内在基础又是外部提供保障的前提,只有主体自身具备了政治参与的知识、技能以及道德情感认知,外部的保障机制才能真正起作用,否则产生的溢出效应会对主体产生负向激励,从而不利于参与主体利益的实现,政治体系也得不到主体的有效支持。
这里所及外部保障机制,其提供者特指政治体系,提供的内容主要指给予参与主体的渠道供给--从平面的角度考察与制度供给--从立体的角度考察。从平面角度看,单一渠道提供的深度(即从基层至中央)和众多平行渠道的供给,涉及到对于政治体系的规范化,是政治体系对于参与主体的责任。由于政治参与对于政治体系的负载效应会对政治体系产生不同程度的压力,因此渠道提供的适当与否,不仅意味着能否使参与主体的要求、支持等政治输入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路径达到政治体系,也意味着政治体系能否适当缓解其负载压力,将输入产生的作用力最大限度的与其处理能力相适应。畅通的参与渠道也是对政治体系责任的有效检验,如果政治体系积极谋求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维护成员对其的价值认同,那么,为成员提供必要的参与渠道能够获得参与主体的认同,并能检验其政治输出的有效性。渠道的提供也是公民政治社会化的一种有效方式,使公民知晓如何与政治体系进行交互、实现自身权利、以何种方式和途径参与表达--参与条件的有效供给,是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重要途径。
从立体角度看,对于政治体系和参与主体都应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一方面,不仅包括政治体系提供渠道的规范性,政治体系对于参与主体回应的程序性,还包括参与主体行为选择的正当性、合法性、有序性;同时,制度供给也在于一种软性制度的供给,也就是一种价值取向、公共精神。因此,这就要求渠道的设立应依据明确的硬约束的准则,同时还应赋以恰当的价值取向,而附着于参与渠道运作之中的公共精神,不仅体现了政治体系对于主体的关怀,也会使主体增强对政治体系的认同感,实现稳定的公共秩序和国家-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2]P.35因此,制度的规范作用也应以公民合理诉求的最大满足为价值取向,以使得政治参与的作用力与政治体系的处理、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政治参与是政治主体的行为选择集合
主体能动性的实现是一个由内而外的过程,是参与行为产生的起始阶段。作为起始阶段,主体自主地实现与政治体系的交互,能动的驾驭自身权利,为权利谋求实现的渠道,取得他人的理解与合作,努力将自身的利益表达输入至政治体系。那么,参与的实质行为阶段则是主体实现交互、权利的外化行为阶段。就整个政治参与过程而言,在外部政治环境的影响下,在主体与政治体系进行交互的过程中,主体能动性的具备,自主尤其是政治自主是主体的内在要求与外在保障双重作用的结果。能动性的实现不仅在于主体能够自主的产生权利意识,也在于通过向政治体系的输入以实现其权益,虽然主体对于政治体系的输入包括对于政治体系的认同、要求、支持,但这样软性的、内在化的输入,无疑需要政治行为加以实践。
(一)政治参与行为作为一个选择过程
政治参与的基本表现是通过一定的途径进行行为选择,而"选择作为哲学范畴,首先是作为一种行为而存在,它不同于实践,但又以实践为基础,这种行为既是一种认识过程,又是一种实践过程;它以自我存在为逻辑起点,在选择中显示出自我的自由与创造,但同时又受到客观物质世界规律性的制约,也即受到必然性的制约"。[5]P.1也就是说,政治参与作为一种行为选择过程,既是主体的认识和实践过程,又要以(政治)自主状态为前提进行创造性活动,同时又受客观性的约束。
首先,由于政治具有"在对抗性的势力之间求得非强制性调整"的特征,而"民主程序则是进行这种调整的唯一有效办法",[6]P.825然而"民主"不仅意味着要具备民主的价值意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将内在的意识外化为政治行动,以外在的参与行为选择来深化民主意识,因此,政治参与作为民主的重要实现与保障形式,主体在实践中表达与实现价值的同时,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协调,从而在主体与政治体系的交互过程中将自身价值最大化。因此说,政治参与作为一种选择行为,不仅是一个民主的认识过程,更是一个民主的实践过程。
其次,作为实践的政治选择行为,它首先需要的是自主、自主的生存状态,以及自主的政治存在状态即政治自主,这是行为选择中自我创造过程的前提,而这一过程又表现出主体参与水平的不同。主体在进行政治行为的选择过程中,由于在其政治观念、政治意识当中已经对政治体系有了一定的认知和评判,加之对自身能力可以对政治体系的输出改变的程度的估量,以及政治体系对主体的政治资格的认可程度,政治体系与主体的交互对于主体认知的反馈,这些因素都使得主体的政治参与呈现积极或消极状态,其行为范围、领域不同,对政治体系的作用亦不同,由此,不同的参与主体与政治体系的交互的程度就不同。因此,正是这种主体参与的强度(积极、消极的程度)、深度(对政治体系的影响作用大小)以及广度(参与范围、领域的限度)的差异,使主体的政治参与水平呈现差异,这又直接影响到主体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创造性发挥的程度。
再次,由于政治参与过程是主体与外部的交互过程,因而主体的选择行为必然受到外部的制约:(1)主观义务性约束。另一主体或另一主体群对于主体的权利要求构成了该主体的义务性约束。这一抑制或约束不仅在于义务是对主体权利实现的保障,也在于义务使主体形成一种社会、政治、道德责任。(2)客观必然性约束或客观规律性约束。政治参与行为不仅有其内在的互动关系,这一方面是参与行为与主体和政治体系之间实现交互的要求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参与行为与民主政治对公民社会的要求之间的关系;同时,政治参与行为也有其可行性或政治道德上的责任,参与行为不仅是主体实现其价值的切实途径,也是对每一个"政治人"的道德要求,因为政治道德并不能完全与政治相分离,它的价值在于使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矛盾不至发展成为成员之间的战争。因此,正是上述互动关系、可行性以及道德义务,引起主体的价值考虑和利益行为,这种客观必然性"要求人们参与并积极合作,它激励人们行动和献身"。[6]P.829
(二)政治参与的行为选择模式
政治参与既是具有主体性的政治选择活动,那么,主体就依据其信念、认知选择做什么、怎样做以及为什么做,确定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集合,因而会有不同的政治参与方式、模式。
如果作为"政治人"的主体将政治参与作为其发展的内在价值,并把这种内在价值作用于其自我实现的过程,这种参与模式称为价值追求模式,或称价值性参与、作为一种持续状态的过程性参与。这意味为着主体将政治参与本身看作一种价值追求,自觉将自身与政治体系相联,认为自身应当是政治生活的一部分,而且认为积极的参与政治生活,是其政治资格为政治体系所认可的重要行为选择,进而其政治自主才能得到充分保障,政治价值才能有效实现。另一方面,这样的政治主体也将政治选择行为赋以较高的道德价值,将是否参与政治生活作为体现其价值的一种内在道德评价和道德约束:一个具有较高道德认知和道德水平的政治主体也应具备较高的政治道德素质,这就如同"希腊人在法律之下个人自由的意义恰恰是城邦的要素"一样,"希腊人对这一要素赋以最高的道德价值,并认为希腊人不同于野蛮人就在于具有这个要素"。[6]P93
如果主体进行政治参与只是出于保护自身权利、实现目标的外在工具性选择,而不把这种行为选择作为一种内在价值追求,这种参与模式就称为工具运用模式,或称工具性参与、作为一种非持续状态的结果性参与,目标的达到意味着参与的结束;同时,主体与政治体系进行交互也并非出于自觉,而只是在自身权利的需求与供给存在矛盾时才进行政治行为选择。这就意味着主体并未真正地将自身作为政治生活、政治体系的一部分,其政治资格与身份也只在谋求得到政治体系的有利反馈时才加以运用,与政治体系的交互过程只是作为主体行为选择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作为一种保障其利益的外部活动领域。另一方面,就政治道德的约束而言,只有对主体实现其利益有助益时,道德的力量才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因为就主体将参与行为作为一种工具而言,此时的政治道德仅具有维护其团体内部最大限度合作的作用,而并非将这种道德作为评价政治参与行为的内在伦理标准。
上述价值性和工具性参与的界定,可看作是对政治参与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的描述。这一对比性描述并不表明实然性的工具性参与模式就不具备价值性因素,正是存在着应然的参与状态,实然状态才有不断改进的空间与动力。同时,对理想的价值性描述,也并非就是否定工具性,价值性表述是为政治生活提供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选择原则和公共精神与公共价值,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表明共同体成员与共同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其相互意义,成员的发展必然依靠共同体的认可,而共同体的存续则依赖于成员的认同。
因而,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应然状态的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与公民社会的内在要求。民主政治内涵有协商与妥协的基本价值认同,只有切实参与其中,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主体与政治体系之间的矛盾才能获得平衡。可见,政治参与行为的价值,不仅在于它能实现参与者的主体性及其权利诉求,也在于它能使主体在与政治体系交互过程中实现主体之间、主体与政治体系之间关系的和谐。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和谐关系,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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