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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发展;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
论文摘要:人权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手段。缺失人权精神的滋养,发展就会丧失方向,失去灵魂。发展是一个扩展人权的全面过程,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四个维度,要知悉发展的“质量”如何,就必须以人权为基点进行度量。以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四项基本人权来度量发展的四个维度,是一个“四位一体”的复杂的相互关联体系。是一个全新的、相当重要却长期被人忽视的评价标准模型。
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人类历史发展过程就是从“以自然界为中心”、“以神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过程。或者说,是人类为了生存、增进其力量和实现其价值的发展过程。长时间来,“我们的发展越来越快,但是我们却迷失了方向。”以为总书记的党的领导集体,根据国内外新形势的变化,适时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很明显,全面发展包括政治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四个基本维度。那么,如何使发展既全面又“以人为本、协调可持续”,衡量发展科学与否的标准是什么?如果人权可以作为衡量发展的标准,那么,怎样运用人权来度量发展的指向和水平就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发展进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这也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发展四维度与人权度量标准的多层次思路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而在法律上,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即以人权为本,人权成为科学发展的目标指向,也是度量发展的重要标准。发展的价值和核心就是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现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突破1000亿美元,到2020年将达到3000美元。世界各国发展经验表明,这个时期是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将会集中并有可能激化。所以,树立以人权保障为发展的基本价值理念至关重要,发展不仅仅要进度,而且要有“质量”,这个“质量”的标准就是人权保障的程度。
如果缺失人权精神的滋养,发展就会丧失方向,失去灵魂。发展可分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四个维度。其中,政治发展是制度生产活动方面的发展,经济发展是物质生产活动方面的发展,社会发展是人自身生产活动方面的发展,而文化发展则是精神生产活动的发展。四个发展维度的发展“质量”如何,应以人权作为基本的度量标准。根据国际人权宪章,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是四大基本人权。四个维度的发展状况反映四大人权的保障程度,建立起以人权为中心度量发展的评价标准体系,是一个重要课题。
“现代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现性精神的支撑。”这种理性精神就是“人权”,一切发展均以“人权”为中心运转。德沃金说:“人权的两个基本原则就是:人人同等重要,并且负担起特殊的责任。”发展维度里,以人权为核心,尊重每个人的发展,并且由人人负担起责任,就是“以人为基点”的发展精神。而具体的度量标准,则是发展水平与质量的一种客观体系,需要一种主观价值体系的指导。
发展是一个全面的过程,而人权则是这个过程中的一根内在主线。我们建立起以人权为核心度量发展四维度的评价标准体系,以四大基本人权的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分别评价发展四维度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当然,它们不是一成不变的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四位一体”的人权与发展关联性系统,是对马克思社会生产理论体系的继承与发展。政治权是权利在制度上层建筑的反映;经济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可以帮人创造财富和用于各种社会设施;社会权是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保障,起着重要的防护性作用和建设性作用;文化权是超越于物质的一种更高层次精神追求。
二、政治权:度量发展的制度生产活动维度
“在欧洲传统的人权概念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始终处于核心地位。”政治权在人权体系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政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等。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多次提出:“人类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西欧中世纪的神学泰斗托马斯·阿奎宣称:“人天然是一个社会和政治动物,注定比其他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我们认为,政治权的主体应该是所有的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政治文明的发展体现在政治权范围的广度和保护力度。设计以政治权来度量政治文明的发展是一项重要任务。
在我国,政治文明取得了广泛而深入的发展。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就直接以政治权利来命名。《立法法》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出版、社团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法制保障。《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健全、完善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了基层群众民主权利的保障。《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组织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律渠道依法解决问题。在政治权的救济方面,《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都规定了比较全面的救济途径。但是,如果参照国际标准,我们的政治文明发展程度还不够,还需完善。
在国际制度方面,政治权也受到重视。这些关于政治权的国际制度,是度量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25条规定了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言论、集会、结社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20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第21条对公民政治参与权、就任国家公职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进行了规定。《非居住国公民个人人权宣言》以及区域性文书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都对政治权作了规定。
政治发展是发展的重要维度之一,度量政治发展程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同国家有着不同标准,但是如普适性政治权一样,度量政治发展也应该有普适性标准。《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规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第6条规定:“各国应采取步
骤以扫除由于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产生的阻碍发展的障碍。”
政治发展作为发展的维度,其必然有好坏或完善之分,至于度量这种好坏的尺度有其社会性。剔除意识形态,从人权视角出发,度量政治发展的标准可分为:(一)政治权主体范围标准。政治权是由统治阶级享有还是由所有“人”享有,是政治文明发达与否的一个重要度量标准。(二)政治权保障力度标准。包括政治权的救济途径的宽窄、救济效率的高低、救济客体对象和救济强度等。(三)政治权客体范围标准。政治权权利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一个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政治权是最低政治文明标准。(四)政治权与其他权利的和谐度标准。这是一个整体视角,政治权是同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组成的整体,它们间的和谐发展才能真正组成“人权”,组成权利整体。
三、经济权:度量发展的物质生产活动维度
在当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公民权衰退了”,但在我国仍是一项重要人权。从广义说,经济权包括财产权和工作权,但狭义上的经济权只包括工作权。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8条的规定,工作权可以分为狭义的工作权和广义的工作权。狭义的工作权仅指人人获得职业的权利,或说就业权。广义的工作权可以表述为“工作权和就业中的权利”,即将工作权视为一权利群,具体包括与工作有关的权利;由工作权派生的权利;非歧视和平等就业权;辅助性权利等四个方面。工作权和就业中的权利不仅构成经济权利的核心内容,也是基本人权。按它们的目的和内容,与工作相关的标准主要是“劳动”(工作)。在传统意义上说,劳动是一种经济生存的手段,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两种更加人性的观点得到广泛发展。第一种观点强调劳动条件、社会公正和普遍和平之间的相互依存。第二种现代视角强化了劳动作为人的价值、社会需求以及自我实现和人格发展的方法概念。
经济权作为经济发展的度量标准,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第一,从人自身方面看,经济权意味着人在自然界的生存和发展是逐渐摆脱自然界物质约束,增强自身生产能力的过程,也即阿马蒂亚·森说的“可行能力”:即通过物质生产活动从自然界获得基本生存资料的能力。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第二,从工作权本身看,度量的标准是基本的就业权利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率的高低是最基本的、最低的道德度量底线。第三,从社会价值和人性尊严发展来看,工作权不仅要求比较优越的劳动条件,在社会公正与和平的环境中工作,而且是作为人的价值、自我实现和人格发展的一种自由与要求。《费城宣言》在关键和鼓舞人心的标注中恰到好处地阐述了劳动,称为“劳动不是商品”,“人人——均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的环境中追求自己的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追求经济安全和平等机会。”这是经济发展一个较高的境界,是从人的尊严和人格发展方面的度量。
经典的人权理论诉诸人性和人格尊严,人权被表述为人依其本性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价值,是人类道德发展的产物,人权的来源是人的道德性。这种道德性直接起源于人的各种属性。“人们并不是为了生活而需要人权,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而需要人权。”经济权从人的自然属性看,表现为人的谋生手段和方式,是物质生产活动能力的外现,是人的内在道德与本能,是经济发展最低的度量标准。而经济发展从人的发展角度看,不应仅局限于物质生产活动能力,更应以人的尊严和人格发展需要来度量,这种标准是最高的度量标准。
作为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回应,我国《宪法》对劳动权作了根本性规定,《民法通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对工作权做了较全面的规定。但是,从国际人权宪章的标准看,我国还存在权利种类规定不全和权利保障不足。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的工作权主要有四类: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主要有免受奴役的自由、免于强迫和强制劳动、免费就业服务权、就业保障权和免于失业权),由工作权派生的权利(工作时间、公正工作条件权、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权、就业培训权等),非歧视和平等就业权以及辅助性权利(结社自由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权、罢工权等)。其中每一项权利都是经济发展的度量标准,我国评价体系的建立应以人的尊严为根本出发点,以国际标准为参考。
“经济权利对于公民权利的发展来说既是基础性的,也是核心性的。”经济发展的度量标准以工作权度量为核心,工作权作为一种生存的手段,具有强烈的物质性,是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度量发展的维度之一的物质生产活动的标准可以分为各个具体的小的度量标准,如基本就业率度量标准、工作环境度量标准、工作条件度量标准、工作自由度标准、就业平等度标准、失业保障程度标准、人的尊严和人格发展要求下的工作标准、退休保障标准等。各种小的标准蕴含在发展的各个方面以及其发展程度上,构成经济权度量经济发展的评价标准体系。
四、社会权:度量发展的人类自身活动维度
如果经济权是人的物质权利,是人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那么社会权作为度量发展一个维度标准,则是人作为人在社会存在中,促进社会制度建立、和谐社会秩序形成的必要途径和基本手段,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达成的社会契约。依据霍菲尔德权利分类,他把权利划分为自由权、要求权、支配权和豁免权。社会权属于要求权,直接依赖于其他人为建立失业和公共援助福利金而交付的税金。社会权主要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和健康权。
以社会权度量社会发展,其度量的标准在国际公约中有着明显的制度性表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及其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11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住房权方面,《欧洲社会宪章》第31条、《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等都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方面,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社会保障公约》围绕社会保障中的医疗保健、疾病福利、失业福利、老年福利、就业工伤福利、家庭福利、孕产福利等九个方面构建。非统组织在1971年签署了《社会保障一般公约》,中北美地区国家也形成了《社会保障条约》,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对环境权做了规定。
社会发展程度与社会权的保障程度成正比例关系。社会权作为度量社会发展的标准,是最基础、最直接、最明显的一项度量标准。“权利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互动的。尽管我们可以坚信每个人在作为人的意义上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每个人对权利的感知、要求和获享以及道德法律和体制对这种感知要求和获享的承认与支持,都取决于每个人所在的社会,并且唯有通过该社会的发展才能得以增进。”根据国际公约规定的社会权标准,我们认为度量社会发展的评价标准包括医疗卫生标
准、公民生活水平标准、社会公正标准、社会结构标准、社会环境标准、人口健康标准、人口年龄结构标准等。
以社会权度量发展的人类自身活动维度,发展状况对应各种度量标准。人的社会性语境中的社会权得到发展和完善,并且就人作为整体的人所享有的人权来看,我国“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
社会权从人的社会属性看,是人在社会中产生的,以人自身为基点,通过人与人、人与社会组织达成契约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基础性的社会契约渗透于市民社会、市场、家庭等领域中,同时每一个领域又都有着特殊的关系形态(如雇佣关系、婚姻关系等各自所包含的不同的契约形式。)”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社会权的基本单位可以分为人和家庭,家庭和谐与否,家庭成员社会权保护程度,是社会发展程度最客观的表现。社会权在以人和家庭为单位的度量基点下可以量化,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度量标准。
将人权作为发展的度量标准,是一个新的视角。人自身活动是强调人本身,人自身活动是发展的组成部分。它与发展的关联性,不需要通过复杂的论证,而发展的内涵不仅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也包括人的发展,并且人的全面发展才是发展的最终价值取向。把人的自身活动,即人作为整体与社会、国家以及人作为个体与个人、社会所达成的契约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定为社会权,对社会发展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度量。以人的自身活动来度量社会发展是恰当的也是相当有力度的,因为,人在社会所享有的活动自由度和得到保障的程度,是社会秩序和谐与否,社会制度完备与否,人际关系是否协调的反映。
五、文化权:度量发展的精神生产活动维度
托比·米勒说,“文化公民权关注的是通过教育、习俗、语言、宗教而维护和发展文化的谱系,以及主流社会差异的正面承认。”人权不仅是人最可贵的本质,还是各种文化的普遍特质。文化权对应的是发展第四个维度文化发展,它是人作为一种精神存在超越物质存在的一种较高的追求目标,也是社会可持续协调科学发展的永恒动力和理性保障。要设计文化权来度量文化发展是一较大的难题,因为这是对人类抽象的精神层次把握。但还是可以从教育发展水平、娱乐设施和发展水平、文化机会公平度、文化产品质量和占物质产品的比重、语言文化的多样性和纯度性比率、宗教信仰自由度、文化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完善度等方面来度量。各种标准又可分为更小更具体的度量标准,下面将举两个例子进行说明。
从度量教育发展水平的受育权标准来看。主要可分为教育质量、受教育人数(尤其高等教育)占国民比率、教育机会公正度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认为:“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我国目前正在探索中国特色的教育制度,和谐教育与市场相结合,解决市场与教育的矛盾,使国民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权。但是,依然存在教育水平不高,教育资源分布不均,教育不公平等不足,“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从度量娱乐文化发展的娱乐文化权标准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据统计,我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766个,文化馆2889个,公共图书馆2767个,博物馆1593个。广播电台267座,电视台296座,教育台46个。全国有线电视用户13862万户。具体度量娱乐文化发展标准有:文化娱乐业数量规模和增加值、娱乐文化产品读者和观众、占个人时间比率和收入比重等。但是,我国文化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文化供给公共部门垄断,效率低下;市场准入壁垒,资金流向单一;寻租广泛,公共福利较少;文化机会不均等;农民工群体具有文化封闭性,文化边缘化,期望值低;等等。
文化权作为度量文化发展的一个标准,有其价值基础。“公民权利具有明确的,可分析的文化维度,与此相关联,还存在相应的文化制度和义务。自19世纪以来,文化维度可以说一直存在于公民权的政治和发展中,尽管是在民族国家单一的文化形态下。事实上,文化制度既作为民族国家的教育和传播体制而发展,也作为与这种教育和传播体制相联系的公民权利而发展,这本身显示了公民权利文化维度的存在。”文化权无疑作为最基本的一项人权而存在,并且文化权是度量文化发展程度的可行性标准。文化发展的唯一目的就是促进文化权的进步与完善。
文化是人类争取自由过程中的集体创造。文化体现人和社会共同的发展水平。阿马蒂亚·森在论及文化和人权的时候,认为“人权已经成了发展文献的一部门。”支持基本自由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关于权利阐述理由在于:(1)它们自身固有的重要性;(2)它们在提供实现经济保障的政治激励因素上的后果性作用;(3)它们在价值观和优先主次的产生、形成上的建设性作用。权利的享有以社会发展为基础。正像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文化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文化权享有程度和保障力度,本身就体现出文化发展的水平,作为文化发展的度量标准具有广容性和便捷性。
六、结语:“四位一体”度量模型的尚存难题
我们以人权为核心建立起以经济权、社会权、政治权和文化权度量发展四个维度即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四位一体”评价标准体系。但是,这种对应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线性关系,而是一个“四位一体”复杂的多重关联体系。这种度量模型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存在众多的难题。
第一,人权既是发展的根本目标,又是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在选取标准进行度量时,哪些具有“建构性”人权意义,哪些具有“工具性”人权意义,往往难以甄别。并且,在对发展进行度量时,难以权衡二者之间的比重。人权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我们把人权进行分层,就是把“根本目的”进行不同的分层,这种分层的依据难以把握。况且“建构性”人权和“工具性”人权是相互关联、难以分离的,把这种本身难以分离的二者分别开来作为发展四个维度的度量标准,是一个很大的技术性难题。
第二,作为人权四个层面的经济权、社会权、政治权和文化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没有具体界定,在实际中如何把握区分彼此的界限也是一个理论和技术的难题。因为四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相互交叉、重叠。更重要的是这四种人权还是分别作为发展的四个纬度即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度量标准,而四种人权本身界限模糊,发展的四个维度区分也不明确,度量标准和度量客体都不清晰,要十分明确地加以对应更是难上加难。
尽管有如此众多的难题,但是以人权为核心度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模型是一个全新的又相当重要、长久以来被人忽视的课题。我们提出并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理论界的重视。人权是发展的目的,也是发展的重要手段;人权也是度量发展的各个维度的终极标准。以人权度量发展,纠正了长久以来“以物为本”、“以权力为本”的错误,是“以人为本”、“以人权为本”的必然结果。以人权度量发展,纠正了长久以来用经济发展代替社会的全面发展、用单纯的GDP增长代替人的幸福指数的错误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