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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资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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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资源作用

内容摘要:同宗农户在婚丧大事上互相帮助是宗族得以建立的基础,历史上宗族为农户提供了简单公共产品,也为个人追求归属感、尊重、威望等高层次需要创造了“资源”。在土地革命中宗族成为对抗革命的力量,所以遭到抑制和打击。新中国成立后,执政党没有意识到要从革命者向执政者转变,仍然抑制和打击宗族势力。宗族文化能够满足人们最基本的感情,于是在新时期自发恢复和发展起来。宗族组织与“黑恶势力”并不相关。农村的治本之策是疏通追求正当利益的渠道,引导人们用合法手段追求利益和解决纠纷。发挥宗族组织的作用可以大大降低社会运行的摩擦成本,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宗族组织;和谐社会;社会资源;黑恶势力;疏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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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1年5月3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警惕农村宗族势力膨胀》的特别报道,该文说:“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经济转型,宗族势力在一些地区开始抬头,对农村基层政权造成一定威胁,危害了农村社会治安,影响了农村稳定”。这一报道表明,执政党至今仍然认为宗族是需要抑制和打击的势力。

但是祖宗崇拜是人类最基本的感情之一,宗族文化在社会上仍然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续家谱、修祠堂、建祖坟、寻根问租、宗族联谊等活动是不少百姓热衷的事业。宗族具有什么性质?它对社会具有什么作用?在执政党提出建构“和谐社会”的今天,从理论上搞清这一问题很有必要。本文利用经济学方法,对宗族文化和宗族政策给予实证分析,并提出简单政策建议,敬请读者批评。

一、宗族的自然属性及其作用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特征的人构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在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中,中国虽然出现过数不清的农民起义和几十次改朝换代,国家也经历了统一和分裂的多次循环,但宗族却没有消亡,宗族组织在社会稳定时又逐渐恢复起来。

宗族组织的生命力首先来自于其“自然属性”。与古代埃及、巴比伦的文明类似,中华文明也产生在大河流域。与西亚、北非古代文明不同的是,那里古代农业主要依靠引水灌溉,所以需要修建大规模的灌溉工程;中国古代农业却主要依靠天然降水,这一情况决定农户可以单独生产和生活,于是中国早就形成了弟兄们平分家产的(继承)制度。但是分立后的农户还需要共同进行祭祀祖先的活动,这就需要有人进行组织、协调和落实,于是就形成了宗族或家族的组织形式。由于血缘关系来源于人的生物性,所以宗族组织就具有自然属性。

对农户来说,宗族组织的建立大大降低了其“交易成本”,对生产、生活都有重要作用。

首先,宗族对农户维持正常生产具有一定作用。例如农户在生产中必须使用一些大型用具或设施,如犁、耧、马车、辘轳、磨房(石磨)等,每户都置备一套大型用具或设施并不必要,农户也没有力量各自置备,所以弟兄分家后往往分别保管、共同使用,这也容易维持同宗农户之间的联系。另外,农业生产在不同季节具有不同的适度规模,例如在收麦打场时就需要多人协作才更有效率,结果经常见到已经分立几代的“本家”在农忙时搭帮干活的情况(类似于临时合伙),这样能够获得“规模效益”,对各家各户都有好处。

其次,同宗农户在生活中也便于互相帮忙。在传统社会中,婚丧嫁娶是农户的大事。婚丧大事需要很多人手,这就必须利用同宗农户。于是组织和操办婚丧大事就成为宗族组织的重要职责。所以农户都努力维护宗族组织,维护同宗之间的团结。农户在宗族中的地位,是它社会威望的重要体现。如果某户在家族中威望太低,连子女婚姻也大受影响。实际上农户完全脱离宗族将很难维持。宗族组织通过操办婚丧大事,也增强了凝聚力,提高了宗族的声望。

最后,宗族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为其“族民”提供简单公共产品。定居农业的主要消费品是粮食。粮食作物生长期长而收获期短,所以农户必须把粮食储存起来供一年(季)消费,所以粮食安全是农户关心的大事。但人类本性中也潜藏着一些不利于社会正常维持和发展的东西,例如总有人想通过偷抢来直接获得他人的产品。为对付盗匪偷抢,农民就必须组织起来或者雇佣他人对庄稼或村庄进行保护。另外,村落聚居的农户在生产和生活也会发生矛盾纠纷,需要有人进行“仲裁”或调解,也就是需要有人提供“公正”。现代经济学把“保护”和“公正”等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称为“公共产品”,并把政府看作是向居民提供“公共产品”而以税收作为报酬的组织,这一看法是很有道理的。任何社会都必须有人提供公共产品才能生存。

三、宗族在革命打击下的变迁

中国学者把传统中国社会划分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农民阶级是被统治阶级,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并认为中国革命的任务是发动和依靠贫苦农民推翻地主阶级的统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特别是在“土地革命”中依靠贫苦农民的力量,与历史上的农民起义非常相似。但历史上真正的“贫民起义”都陷于失败,没有取得政治成就(参阅许平中:《中国历史循环之谜新解》,载“光明网”中心)。相较于此,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优势在于,它有马克思理论为武器,并把“劳动价值论”改造为堂堂正正的“造反有理”论,这就把推翻旧社会秩序的斗争赋予了完全的正义性。而在宣传上又把问题简单归结为“谁养活了谁”的问题,直接激发了贫苦阶级中本来就潜伏的对富人阶级的嫉妒和仇恨(启发了“自觉性”),将他们组织到“翻身闹革命”的运动中来。由于宗族的本性是“维护”社会秩序,这就与革命目标相冲突,所以就成为革命力量打击的对象。土地革命时期在红色根据地宗族遭受抑制和打击,原因就是如此。

黄河流域地面辽阔,地理条件相对单一,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较为稠密的人口,村庄之间已没有多少荒野,有组织的盗匪团伙没有多大活动余地。而为对付单个盗匪的偷抢并不需要花费太大代价,结果一支规模很小的武装就可以对较大范围进行流动保护。于是从春秋战国时代起,中原地区和关中地区就形成了由县衙承担为农户提供“保护”和“公正”的制度。这一制度在秦汉以后一直延续了下来。县域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以及刑事、民事案件,都由县官(县太爷)一手处理。但是边远村庄都到县衙解决纠纷(享受“公正”),显然很不方便,于是宗族也经常承担为其族人提供保护和公正的任务。即使县衙直接处理的纠纷,也往往需要宗族和基层保甲机构(其人员往往是重合的)具体执行。笔者的祖先在清朝康熙年间两三代人未清分家产,人口和财产关系演变得非常复杂,宗族无法按照弟兄平分家产原则予以平衡,最后两兄弟将其叔父诉至县太爷“刘老爷”处,经调解解决了纠纷,并由宗族和保甲组织具体落实。

宗族组织为农户提供简单公共产品具有许多便利条件。首先,同宗农户大都相邻生产和生活(分家使然),所以一般纠纷大都发生在同宗农户之间,于是族长就成为调解纠纷最合适的人选。如果纠纷发生在不同宗族的农户之间,还可以通过族长之间协调解决。宗族解决农户纠纷在历史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直到国民党统治时期,宗族一直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资源。二、宗族在政治等级结构中的地位

在传统社会中,宗族是国家政权联系分散农户的“非正式”纽带,对抑制社会战乱起了重要作用。

传统社会中也有庙会、帮会、神仙会等社会组织,但农户可以不再其内。但是农户却都在其宗族之内,所以宗族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从权力制衡角度看,中央(王朝)、省府、县衙、乡里保甲组织和宗族组织(简称基层组织)、下层百姓共同组成一个“五层级”制衡结构,中间层级的省府、县衙、基层组织要受双向制约,中央王朝和下层百姓则只受一个方向制约。这样,宗族、保甲组织对下要代表国家把赋税分摊给百姓,对上则要申报民情,遇到灾荒则要请求减免赋税(“为民请命”)。

历史上不乏县绅、乡绅借助于本地籍京官告倒“不恤民情”的地方官吏的事例,它体现了社会内部某种不成文的制约机制。但真正“不恤民情”的地方官吏大概是没有的,因为他们并不需要隐瞒民情而获取所谓的“政绩”,精明的地方官吏往往主动把灾情呈报中央王朝请求减免赋税。在清朝乾隆年间编撰的(河南)《武陟县志》中,就有不少遭灾地区被皇上减免赋税的记载。但是问题在于,越是发生灾荒,越容易出现社会秩序混乱,这时维持正常社会秩序越需要更高的代价,而这些代价却必须由赋税来解决,所以越是遭灾严重,中央王朝减免赋税的余地反而越小。如果不能减免赋税,农民就会迁怒于地方官,甚至出现抗粮抗税。历史上所说的“官逼民反”,道理大都是如此。此时的宗族往往与贫苦百姓一道,成为与政权对立的力量。

但是说到底,“官逼民反”的民是指农户而不是宗族,因为国家是对农户收税而不是对宗族收税。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宗族还是抵制农民起义、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力量。清代咸丰年间的“捻军”曾经在黄河北岸怀庆府(今焦作市)一带流动掳掠。为防止捻军抢掠破坏,这一带不少村庄,都由宗族和保甲组织牵头,发动村庄富户捐助财物,并按人、按户摊派部分费用,在村庄周围修筑了寨河、寨墙,形成易守难攻的村寨(类似于结坞自保)。在大半个世纪中,这些寨河、寨墙对保护农户少受兵燹之灾起了重要作用。这一情况既表明国家行政力量无法对社会进行有效保护,又表明宗族组织等民间力量自发执行了保护社会的职能。

在此后的革命斗争中,中共领导人也充分认识到了过分抑制、打击甚至消灭宗族会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不利于革命积极性的调动,因此,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一致抗日,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了适当政策,尊重群众的宗族感情,保留祖坟、祠堂、族田、族产……但到了解放战争时期,由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革命主要工作又由“民族斗争”转化为“阶级斗争”,因此为了调动贫苦农民中潜伏的革命情绪推翻国民党政权,革命政策又转化为消灭宗族。可见,直至1949年,宗族政策都是服务于政治斗争的。

但是广大群众都认识到,族田、族产是宗族活动的物质基础,所以消灭宗族的政策一直遭到消极抵制。新中国成立前后进行,许多村庄的族产、族田并没有被分掉,宗族组织也仍然存在。但1956年土地集体化后,特别是1958年又建立和公共食堂,个人生存资源包括房屋、树木甚至饭锅都被充公,于是宗族完全丧失了物质基础,未经“专项打击”而“消亡”了。1962年土地下放后宗族组织又有恢复和发展,但却在1966年的“破四旧”运动中被“红卫兵”彻底破坏:祠堂牌位被砸,族谱档案被焚烧,墓碑被推倒作建房材料。1979年再次实行土地家庭经营后,大多数宗族组织又建立或恢复起来,进行了修宗祠、续族谱等活动,延续到现在,干部群众参加宗族活动的情况非常普遍,不少人还利用互联网,异地进行信息交流或同宗联谊,宗族文化正在发展壮大。四、宗族文化及其作用

“经济人选择史观”认为,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等,都是人们在特定客观环境下“理性选择”的结果。客观环境可分为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两部分。自然(地理)环境是社会产生的原始条件,它在社会运行中变化很小,社会环境为人类活动所创造,它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较大变化。

祖宗崇拜、宗族感情、宗族观念、祖训族规、寻根问祖、宗族联谊统称为宗族文化。宗族文化有其自然根源,它也为人的活动所创造,但对现代人来说,它早已成为“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宗族都崇尚儒家文化,并以儒家文化对族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儒家思想的重要部分是三纲五常等伦理观念,它显然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许多人认为,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具备“进取精神”,正是由于儒家思想和宗族文化扼杀了中国人的进去精神,才使中国的商品经济长期难以发展,所以主张对其进行批判。笔者以为,“进取精神”是人生来就有的,它并不需要刻意“培养”。中国长期没有发展起市场经济,是由于中国的客观环境缺乏发展商品市场的“利益刺激”,没有形成使“进取精神”获利的空间(参阅许平中:《地理条件制约古代中国不可能走出传统社会》,载《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4年第5、6期合刊)。近代以来欧美人之所以表现出强烈的进取精神,正是利益刺激的结果。如果中国也具有足够的利益刺激,那么你想遏制(进取精神)也遏制不了。古代社会中的贩卖私盐,现代社会中的走私、贩私、贩毒、盗版等,国家花费很大代价却无法制止,表明“进取精神”是难以扼杀的,这不过是一些反面例证而已。

宗族文化的正面作用也被许多艺术家所认识。老作家苏叔阳在《中国读本》一书中说,“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之一便是家族的纽带。‘认祖归宗’至今仍是华夏儿女最强大的向心力之一。‘宗牒’、‘宗谱’学的复炽,海外各地华人的‘族亲会’、‘问亲会’的兴盛,都表明日臻富强的祖国对华人、华裔的召唤力和家族的凝聚力。重视家族是中华民族悠悠数千年的传统,一位杰出的祖先会使千百年的晚辈感到光荣之至……家庭、家族的和睦稳定是社会祥和进步的保障。”笔者以为,苏先生对宗族文化给予的正面介绍和评述,要比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专家更符合实际。

宗族文化也得到实际工作者的默认、赞许或支持。山西汾河谷地是明代移民的迁出地,移民后裔总数估计已超过一亿。洪洞人早在1914年就在移民纪念地集资修建了寻根祭祖园(大槐树公园),现在这里每年吸引海内外数十万移民后裔观光浏览,中共领导人、乔石等也曾经去寻根祭祖园造访,许多人希望通过洪洞为中介建立宗族联谊会。在宗族文化如此复兴的大环境下,理论工作者仍然对续谱修祠、寻根问祖、异地联谊等活动横加指责,官方仍然抑制和打击宗族活动,实在是不得人心之举。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早就指出,人们对归属感、权力、威望、尊重的需要和追求完全是正常的。笔者以为,中国党政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出人头地”、“衣锦还乡”等的思想,并没有什么“丑恶”之处。百姓崇拜本家族在历史上的名人,称羡当今有名望的族人,邀请本族在外工作的党政干部参加宗族活动,对任何人也不构成危害,所以完全无可指责。事实上,如果干部拒绝参加宗族活动,族民就认为他不识抬举,结果他就很难在群众中具有威望。许多党政干部“热衷于”宗族活动,有的甚至帮助建立跨县、跨省的宗族联系,原因就是如此。

宗族的另一个直接作用就是调解民间纠纷。新时期土地下放以来,农户之间的逐渐纠纷凸显,为调解民间纠纷,国家普遍建立了村民调解委员会(简称“民调组织”)。当时的万里委员长在关于建立米民调组织的报告中说,旧社会农民打不起官司,有什么纠纷只能找老族长解决。我们建立的民调组织不向群众收费,大大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对农民是一件大好事。

但是现在看来,民调组织发挥的功能是十分有限的。由于民调工作没有报酬,所以调解员对调解工作并不热心,民调组织发挥的作用并不大。从经济学原理看,代价不仅指金钱或财物,也包括时间和精力的付出,所以解决纠纷必然付出代价,只有得到补偿才会有人去干,解决的办法就是对调解收费。但民调组织没有强制手段,调解不成还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所以收费调解很难成为农民的选择,结果所谓“健全”民调组织,实际上是一个没有出路的死胡同。

调解民间纠纷的出路在于利用自发形成的宗族组织。站在统治者角度看,利用宗族解决社会纠纷,差不多是“无本万利”。首先,调解人可以利用劳动、工作之外的闲暇时间进行调解(农民称为“说事儿”),并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需要收取费用。其次,由于宗族是自发性社会组织,所以由宗族出面调解纠纷不属于“打官司”,这就不伤当事人的情面,对农户没有什么负面代价。最后,通过调解纠纷,调解人表现了聪明才智,直接获得了乐趣,也赢得了族人的尊重和社会声望,实际上是获得了高层次需要的满足。这样,纠纷的“解决”本身既创造了“社会效用”,又使调解人获得了很高的个人“收益”。这些社会价值的创造来源于宗族组织及其“职位”,因此,宗族组织及其“职位”也成为创造社会价值的“资源”。

五、宗族与“黑恶势力”

近些年不少学者看到,在农村宗族组织恢复和发展的同时,“黑恶势力”猖獗、基层政权退化现象也十分普遍。于建嵘先生把黑恶势力侵入政权的路径概括为“官员的黑恶化”与“黑恶势力的官员化”两种基本模式。笔者以为,所谓“黑恶势力”,不过是利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一帮人(的组合)而已。现实中不少人在追求利益时,既利用非法手段,也利用合法手段。当一个人利用正当手段(渠道)追求利益时就是“红势力”,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利益时就应当属于“黑势力”,社会上好人和坏人并没有明确界限,无法截然区分开来。从科学研究角度看,对“黑恶势力”很难给予严格定义,所以也无法进行严格的经济学分析。

笔者也接触到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在用正当手段不易达到目的时就借助非法手段,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找几个哥们把某某‘修理’一下”,“由某某出面把事情摆平”等。社会对非法手段有如此广泛的“需求”,司法机关的打击就只能是杯水车薪。如果基层政权或司法机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就更不可能通过加强打击力度来解决。

“黑恶势力”、“黑社会”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根据《历任美国总统》一书介绍,杜鲁门最初竞选议员时,就得到了密苏里州黑社会领袖的举荐和提携。这一背景使他在从政后的处境颇为“尴尬”,因为国会议员的“正统”身份与黑社会举荐这一“出身”很难协调。所幸的是,“恩人”因违法犯罪服刑,受不了囚禁生活而在狱中死亡,这使杜鲁门摆脱了难堪的处境。但他在首都一直被称为“密苏里来的小人物”,甚至在继罗斯福任总统后,远东司令官麦克阿瑟还很瞧不起他。在美国那样的法治社会,“黑势力”还有如此影响,可以想见治理的难度。说到底,当抓不住“黑道人物”违法犯罪的证据时,法律对他也无能为力。

可是中国人却比美国人办法多,“创造”了“综合治理”原则。在中央设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行政地域建立了各级综合治理机构,最基层的乡镇建立了治安联防队。

“综合治理”能达到何种效果,则是大可怀疑的。“法治”社会必须“依法”治理,而由“政府”实施的“综合治理”,肯定要用超越法律的手段对付百姓,于是治安联防队必然成为乡镇政权(村干部)整治百姓的工具,结果非法侵犯公民权就成为家常便饭。“综合治理”为干部实行“以黑治黑”提供了正规渠道。有的学者早就指出,“综合治理”的理念与“依法治国”的原则是冲突的,这样治理“黑恶势力”只能越治理越厉害……

有人会问,人为什么选择“黑恶手段”即不正当手段来谋求利益?从经济人理性选择原理看,是由于正当手段难以达到目的,或说正当手段的成本太高。假如社会并没有为正当手段提供获取利益的空间,但却为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展示了广阔的前景,那就不要埋怨人们经常选择非法手段……

至于“黑恶势力”的猖獗与宗族文化的复兴,它们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码事。宗族历来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没有正确利用而已),而“黑恶势力”却总是对正常运行的社会具有破坏作用。一些学者之所以把宗族势力与“黑恶势力”相提并论,一方面由于执政党长期把宗族组织视为“非法”,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社会资源”,现实生活中有的宗族组织也确实为“黑恶势力”所利用。但是正如某些基层政权被黑恶势力把持和利用一样,问题并不在于基层政权的性质。所以当某一基层政权“黑恶化”以后,我们只能重新组建这一政权,而不能完全不要基层政权。

六、建构和谐社会必须利用宗族资源

作为“生物人”,人们追求生理需要的满足;作为“社会人”,人们追求归属感、尊重、权力、威望等高层次社会需要的满足。满足需要必须消耗资源,物质资源归根到底来源于自然界,而社会资源则产生于“社会结构”之中。创造满足需要的资源,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把人们对生理满足、物质利益以及社会威望等正当追求导入正常轨道,增加对合法手段的鼓励和对非法手段的制裁,是建构和谐社会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