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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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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跨越

2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正式实施。这部具有民主政治基石意义的法律,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伟大开端。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大大推进了民主制度的发展,使形式民主跨入了实质民主的新阶段。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相继设立了常委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建设,它弥合了地方民主政体的断层,划分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职权,权力机关在闭会期间不再由行政机关代行职权,保证了权力机关运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使地方民主政治建设取得很大的进展。一是组织指导选举工作。克服了过去由行政机关组织普选工作的种种弊端,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由乡级扩大到县一级;扩大了选民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这些改革推动民主选举制度的发展。据统计,在历次县、乡直接选举中,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选率达95%。

——地方政体由行政主导的议行合一走向民主集中制的议行分工,是政权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司其职,从而基本建立起民主集中制的权力运行机制。这一机制使地方政权既有集中,又有分工;

权力机关对其它机关既有支持,又有制约,不仅有利于保证各级地方政权在法定的轨道上运行,又利于把民主与效率内在地统一起来。20年来,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执行本级人大决议、计划、预算,使社会变革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集中到地方政府。

——地方党委从“一元化”领导体制中解放出来,到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政党制度的重大发展。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地方政权组织的建立和加强,地方党委由过去的“一元化”领导转变为对地方政权组织的政治领导,从而结束了“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历史。1997年,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这一方略写进宪法,将把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全面纳入法制的轨道。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我们党在民主政治建设认识上又产生了一次历史性飞跃,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政党理论做出的新贡献。随着这一方略的实施,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将彻底告别“人治”的历史,将有力地把我国推进一个制度文明的社会。

——地方自主权的扩大,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关系的调整,创造性地发展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制度。权力过度集中于中央是旧体制权力配置的一大弊端。20年来,我国逐步改革了国家结构制度,在保证中央政权实行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兼顾地方的不同特点,扩大地方的自主权,从而充分地调动了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首先,1982年制定的宪法和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扩大了地方政权组织的立法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改革了经济体制,划分了中在与地方的事权,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这些改革有效地调适了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其次,逐步完善了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制度。198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解决了单一制下多民族的问题,保障了少数民族充分的自治权和各民族间的平等地位。

——基层民主的扩大,村民自治的实行,启动了我国最为丰厚的民主资源,这是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伟大创举。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改革了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人大主席制,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使广大农村民主政权建设得到根本性加强。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基础、利益关系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广大农民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迫切需求。从1987年开始实施村民自治暂行条例以来,广大农村普遍实行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自治制度,经过十多年来的持续不断的努力,尤其是村民自治法的实施,已经取得重大进展,全国有近7亿的农民参加过三轮以上的直接选举,淘汰了一批不胜任者。

地方组织法实施20年来,不仅使我国民主政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且给迈入新世纪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和有益启示:

第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是党对我国民主政治历史作出的最深刻的经济总结,制度建设最根本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就是要以国家政体为依托,通过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民主政治成熟的标志。应通过“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以法律引导和规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机构改革,将臃肿全能型的地方政府改革成为服务效能型的政府,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强化各级人大的权力监督功能,树立国家监督的权威,从体制和机制上堵塞腐败的“漏洞”,保证地方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按照民主与法制的轨道运行;通过扩大城乡基层民主,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与社会变革相结合。实践表明,实行改革是对旧体制的“破”,发展民主则是对新体制的“立”。邓小平曾指出:“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要坚定地、有步骤地进行。这些改革总的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改革的总目标,它贯穿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需要我们自觉地把改革的目标与民主的目标统一起来,把改革的措施与民主的途径协调起来,“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新世纪头十年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关键时期,应大力推进经济民主,按照人民是经济社会主人的原则,构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实现广大劳动者之间和各市场主体之间经济人格的平等,即职工不依附于企业,企业不依附于政府,政府致力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使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更有力地支持民主政治的发展,使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