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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暑假我就农村政治发展状况这个问题走访了安徽省宿州市西二辅乡、大营镇和淮北市杨柳乡的几个村庄,重点调查了西二铺韩岭村、大营镇张庄和杨柳乡碾盘三个村庄。在农村调查期间,采取了接触不同背景的农民、召集村中政治的活跃分子开聊天会等方式,掌握了不少一手材料。许多农民讲的情况和书本上写的、政策宣传的、专家介绍的大相径庭,引起了我深入思考的兴趣。希望通过本文对韩岭村、张庄、碾盘三个村庄政治状况、尤其是村民自治方面的情况介绍和分析,给关心三农问题的人们以启示。
引入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日益成为上述三个村庄政治生活的中心。《村组法》(简称)保障每一位守法农民拥有参与村民自治的政治权利。他们拥有神圣的选举权,既可以选别人也可以选自己,这为每一位有参与村内政治活动热情的人开辟了道路。通过调查,我发现村民自治最大的特点是使每一位守法农民都有机会表达自己利益的权利和机会,尽管事实上多数人的利益表达是无力的。用民主的标准来评判,这无疑是进步的。但是在社会关系主要建立在亲缘关系之上、“熟人社会”占主流的农村里,这种利益表达方式对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就不能加以简单化的理解。我在调查中发现,很多以前被当地农民唾弃的“不务正业”的村民或毫无能力而拥有庞大家族背景的村民在选举中粉墨登场,而且很多人最终得以当选。在2002年夏季的村委会换届中,碾盘村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武力威胁村民的恶劣事件。他们在选举过程中,手拿棍子挨家挨户警告村民,要选他们推举的人,否则便威胁会怎样怎样。而大部分村民出于自身或家庭安全的考虑,一般会无奈、屈从,因而他们推举的人便可当选。表面上,村干部是依照法定程序选举出来的;但实际上,村民却很难选出信任的人担任村干部。如果这一状况长期得不到纠正,农民很有可能对村民自治失去信心,基层民主也就会流于形式,违背中央最初的政策设计意图。
民主是好东西,但如果没有充分的内外部条件,就很可能成为行恶的工具。村民自治也是一样。在情况复杂的农村,村民自治要存在和发展下去,仅仅依靠一部《村组法》是远远不够的。
阐发
通过调查,我把影响这三个村庄村民自治的主要原因总结为如下四点:
一、《村组法》等法律宣传不到位,农民民主法制意识不强:
我认为这点至关重要。由于各级政权组织对《组织法》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其认识很肤浅,参政素质不高。绝大多数农民只知道选举时自己可以投一票,至于召开村民大会,监督村委会等事项,大多闻所未。更加令人担忧的是,某些侯选人本身也不懂法,他们的政治权利从根本上也难以得到保障。一九九年村民选举时,宿州市西二铺乡九个行政村中八个新当选的村主任,或因为乡干部故意出难题而被罢免,或因与村支书无法合作而被迫辞职。这些村主任作为村中的精英尚且不懂法、不知用法律手段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一般村民的法制认知水平可想而知。因此,要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不光是出台几部法律就能解决的,更重要的是普法、启民智,从思想层面上培育法律意识,使村民自觉认识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捍卫自身民主权利的紧迫性。
二、村民自治中的腐败问题:
在对张庄和碾盘的调查中,我发现不少候选人在明目张胆地贿选。当然,他们并不认为这是贿选而是联络邻里感情。几个侯选人摆宴席、送酒烟,有的甚至送钱。结果这些人当选为村干部而有些侯选人则由于坚信不花钱也能选上反而落选。农民在这一过程中的态度是暧昧的,他们中流传这样一句顺口溜:“请客就到,送礼就要,选不选不知道。”在物欲和良心的权衡中,他们放弃了后者。上述侯选人在这次选举中平均花费三千元人民币,而即便当选,一年的工资也不过二千多元;在多数情况下,由于乡财政紧张,工资拖上几年不发也属正常,那他们为何甘愿付出如此巨大的成本去去贿选?答案昭然若揭--通过谋求政治资本,进而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这里有一个触目惊心的例子:宿州市蕲县镇煤矿资源丰富,由于过度开采,矿井附近的村子沦为塌陷区,矿上理应赔偿二百多万元的安家费。蕲县潘庄是塌陷区内的一个村子。今年村委换届,一名叫潘成标的村民贷款十三万人民币作为“竞选基金”,并许诺只要当选,村里孩子小学的学费和村干部四年的工资由他全包。一次,他送给村里一未、大家族的主事人一万块人民币以收买此家族的全部选票。虽然最后无人敢要,但隐藏在背后的东西怎能不令人深思。我想,村民自治中的贿选对乡村民主进程影响比其他障碍因素更恶劣,它污染了作为村民自治主体--广大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动因,导致农村政治腐败。如果农民在对贿选见怪不怪之后,心安理得地出卖自己的良心和神圣的选举权,试问民主将何从发展?
三、乡级政府的干预问题:
乡级政府的影响是基层发展所必须直接面对的最直接的行政因素。没有哪一级政府比乡政府与农民关系更密切。村民自治也是乡级政府最关注的事情,因为只有通过对村的领导,才能实现对广大农民的治理,因而选出什么样的村干部对乡级政府来说至关重要。为了选出值得乡级政府“信任”的干部,在实行村民自治后乡干部由原先直接任命转变为在选举中偏袒通过施加行政影响来安排符合自身政策设计的村干部名单。在农民面前,乡政府无疑是国家权威的代表,乡政府的倾向性因此对农民有很强的威慑力。令人吃惊的是,乡政府往往在选举中帮助某些候选人采用不法手段谋求当选,或者在侯选人做出违法行为后,以裁判的身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从而平息事态。在韩岭村1998年选举中,乡政府为了让其支持的人当选,在唱票时故意让一部分合法的票作废,引起极大的民愤。张庄选举时,镇政府直接下来指定村主任侯选人。乡政府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农民上访,引起民怨民愤,不切实贯彻民主精神、执行基层民主政策,成了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羁脚石。
四、党组织及党员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毋庸讳言,两委关系的好坏关系到一村政治稳定与否。党委怎样领导村委,将直接影响两委之间的团结合作。在我重点调查的韩岭村、张庄、碾盘三个村中,只有韩岭村两委关系处理地比较好,其他两村的两委(尤指村主任和书记)矛盾比较突出,村主任基本上处于无权状态。实际上,村主任作用发挥的程度都取决于村主任是否兼任书记或与书记关系的密切程度。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的党员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人在研究农村问题时,往往只注重两委关系而忽略了农村党员的素质对两委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影响。在了解了三个村党员构成、发展状况及在村中所发挥的作用后,我认为如何发展农村党员是基层党建的核心。以前发展的对象是德才兼备的乡村精英,而现在这三村发展的党员多是与村支部书记关系密切的人。书记发展自己信任的人做党员,是为了在下次支部选举中继续取得多数,从而连选连任。碾盘村(行政村)有两个自然村,作为大村的碾盘只有四个老年党员,村书记的儿子、儿媳作为发展对象成为中共党员,但村里已有十几年没发展新党员了。而外一个自然村居然发展了二十多名党员。这种“书记标准”使很多优秀的农村青年无法入党,不能在农村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带头作用,影响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恶化了村民对党组织的评价,也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民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