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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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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选举

【摘要】在传统农村权力结构变迁和发达经济辐射的双重作用下,温州边缘山区的农村民主发展有自己的特点,其突出表现是选举过程受宗族、宗教、经济能人等势力的影响,选举机制的某些方式也给某些人扭曲民主行为以可乘之机。如何趋利避害,探索在国家的政策法规下真正实现和发展温州边缘山区农村民主的政治,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是本文的中心。

【关键词】边缘山区;选举;调查【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527(2001)02-0069-04

温州的一些边缘山区受自然条件、社会历史及温州城区辐射等因素的影响,其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有与发达地区及与其它不发达地区不同的特点。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选取了温州市永嘉县下寮乡作为调查和研究的样本。下寮乡位于永嘉县中部的高山上,平均海拔400多米,面积20多平方公里,离县城40多公里,人口7000多,行政村数13个。外出人口占该乡总人口1/2,经济收入渠道主要是农业、外出打工。该乡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两届村委会选举,低于国家平均水平(至1999年止,全国大部分农村已进行三届村委会选举,引自《199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1996年,该乡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在10个行政村进行选举试点;1999年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在13个行政村全面进行村委会民主选举,目前已全部换届成功。

一、选举的结果:民主奠定了村委会班子优化组合的基础

《村委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选举的主体是村民。在中国农村,几千年的封建压抑统治,使农民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不得不形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权利(利益)同盟,这些权利(利益)同盟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中国农民阶层发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许多村级非正式利益同盟,于是传统的和现代的各种非正式村级利益的冲突和合作成为这次民主选举的内源动力。这些内源动力在民主机制的诱导下迸发出来,将对整个农村社会特别是原有的农村权力机构形成极大的冲量。1999年6月份,永嘉县下寮乡13个行政村进行了民主选举,各村村民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参与了这次政治活动,产生了13个新的村委会班子。这13个新班子与上届村委会班子相比,有了根本的变化。

下寮乡两届村委会主任基本情况对照表

项目上届本届

其中与支部交叉任职的33

妇女人数01

党员人数117

年龄35岁以下04

36岁至45岁03

46岁至55岁106

56岁至60岁10

61岁以上20

文化程度初中以下95

初中48

高中及高中以上00

家庭经济状况好12

较好44

一般65

差22

从选举结果看,本届村委会与上届相比,具有以下变化特征:

(1)关于村委会主任职位,只有1人连任(底寮村),另12个村的村委会主任全部易人。

(2)女性村委会主任人数实现零的突破。

(3)非党员群众积极参与竞选,并获一定的选票。

(4)村委会主任实现年轻化,56岁以上的原主任全部落选,36岁以下的村主任人数大幅度增加,并占相当大的比例(54%)。

(5)改变原来村委会主任的文化程度以小学为主、初中为辅的状况,实现向高文化程度发展的要求。但是村民群众的总体文化水平不高,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的村民很少。如果该乡某村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候选人,其获胜机率一定较高。

(6)两届村委会主任的家庭经济状况相差并不大。在经济欠发达农村,候选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并不是选民投票的主要衡量标准,所以欠发达农村村民的选举行为的“社会性”要大于“经济性”。

二、选举的过程:民主造就了农村新旧权力衔接的桥梁

在温州边缘山区的一些农村里,宗族势力,宗教势力,经济能人势力等非正式权利(利益)联盟左右着选举过程。现行“直接提名,差额选举”的选举过程是各种非正式权利(利益)联盟的多方博弈。

(一)宗族势力影响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种多数通过规则,给农村强大的宗族势力控制和操作选择提供了方便。下寮乡DL村正是这种情况(先撇开候选人的行为)。可用图1来表示:

底寮村有以现任当选村主任为代表的王姓大房,小房有张姓、李姓等,为分析方便之见,我们假设该村只有两个房族,且规定王姓为大房,李姓为小房,即此次选举是王、李两姓房族的简单博弈。村委会的选举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其结果要求王、李两姓都付出代价,公共产品的产生(村委会)将会提高王、李两姓综合效用。但有着历史血缘关系的宗族介入,情况就发生变化了。如图1,S和T分别表示王姓和李姓在没有提供新的公共产品(即在传统的正式村落权利结构的领导下)的初始效用,AEB线是初始效用的无差异曲线,E点是初始效用的帕累托可能性边界上的初始禀赋。公共物品的供给将帕累托可能性界线(即初始效用无差异曲线AEB)扩展到曲线XYZW处。线段YZ相当于王、李两姓不同效用的无差异曲线相切点的集合,如图2中的契约曲线CC′。(图2中A1A2A3A4代表王姓不同效用的无差异曲线,B1B2B3B4代表李姓的不同效用的无差异曲线)。图1中的YZ线即图2中的CC′是王、李两姓博弈均衡点的集合。在选举问题上,这是一致通过规则的结果,即在图1中的YZ线段上,村委会或候选人充分兼顾了王、李两姓的预期利益。但是在底寮村,占全村人口2/3的王姓并不满足林达尔均衡效用,他们靠着血缘的关系,联络本族村民,投代表着他们房族利益的候选人的票,使选举结果落在图1中的XY线段上,如C点。在C点,王姓家族经过选举后,其效用达到优化,而李姓家族经过选举,其效用反而减少了。在XYZW这条选举帕累托可能性边界线上,王李两姓的选举效用是相反方向变化的。所以在宗族势力的干预下,选举并不具有公正性,它是以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小房)来换取大部分人(大房)的效用优化。

当某村各个宗族达到势均力敌时,选举又会产生有趣的结果。下寮乡某村候选人A、B、C分别代表着不同利益的宗族。论个人能力,A和B相当,且都比C强。而C是老好人,工作无魄力,由于其人缘好,在C的利益集团内部获得候选人提名的通过。A、B、C的支持者人数达到基本均衡。开始是A和B在激烈竞争,无法预料谁占上峰,这样的选举对于A和B的利益集团都有很大的风险性。于是B的利益集团经过商量,与其有可能让A当选,还不如让与自己矛盾较少的C当选。于是B的支持者倒戈支持C,这样C就以绝对多数票获得多数通过,成为村委会主任。这就导致了两个有能力的候选人因宗族或宗派斗争而落选,而不能适应工作的人渔翁得利。

另一个导致农村选举没有选出最有能力的人的原因是候选人的候选定位问题。目前农村选举方法规定候选人只能竞选一个职位,如当A参加竞选村委会主任的位置,他就不能参加竞选副主任或委员的位置。当A在村委会主任位置上落选后,尽管他也获得较多的票数(甚至超过副主任或委员的票数),却连副主任或委员的位置也没有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多数通过规则只考虑居于投票人偏好序首位的候选人的信息,而其它候选人在他们的偏好序中占有怎样的位置却显示不出来。丹尼斯·缪勒曾举过一个例子,如下表,V1、V2、V3、V4、V5代表五位选民,X、Y、Z、W代表四位候选人,现进行投票,其结果如表:

V1V2V3V4V5

主任XXYZW

副主任YYZYY

委员ZWZWWXWXZX

在现行选举办法下,对于主任位置:X获2票,Y、Z、W各为1票,所以X获胜(没过半数,当不当主任我们暂且不讨论,反正在第1轮选举处于序首位的为获胜者),但是在上表的投票结果中看出,Y显然有很多值得成为候选人名单中“最好”的选择,因为他在所有投票人的偏好天平上占据着相当重的份量,在两两选举中,Y以4:1击败了Z和W,并以3:2击败了最多票数获胜者X,他是孔多塞获胜者。这种选举产生两种不正常的结果:①综合得票数并不最高的X当选,甚至在选民V3、V4和V5、(占半数以上)的投票中,X均为最低的。②孔多塞获胜者Y只能定位于副主任的位置才能有其位,否则连委员的位置都没有了。

(二)委托投票

下寮乡各村都有1/2左右的劳动力外出打工。当要进行民主选举时,有些通知不到;有些已经通知到,但也不会光为一张选票而从遥远的他乡回来,所以委托投票成了普遍现象。委托投票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亲属票。六口之家有3口人外出务工(这三口人是合法选民),于是在家的亲人不通知在外的亲属就为其代票。这是一种非法行为,但在农村中却是“顺理成章”,哪个儿女不听父母,哪个人会因一张对其自身利益不大的选票而跟自己亲人过不去呢?再说,家里人为其代票肯定也是从家庭利益出发。但在下寮乡某村,曾发生父子二人因支持的候选人不同,当父亲把儿子的选票写作了以后,父子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吵架。

2朋友票。朋友非亲人,朋友之间以短期利益调和为多,因此,朋友之间代票出现的矛盾就较多。朋友的代票矛盾往往与宗族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在下寮乡某村,A是王姓家庭的一员,而A与李姓家族的一位选民B关系非常好。两个家庭都有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而当时A正在外务工,于是B打电话给A问是否可以为其代票,而王姓家族里的亲人也动员A投王姓侯选人的票,于是把A推进两难的境地。

3文盲票。农村里存在着较多的文盲或半文盲,他们无法履行填写选票的合法行为,于是一些“有识之士”就进行骗票。在下寮乡某村,一位老太太想支持侯选人A,但她不识字,不知道在哪个名字下打√,恰巧过来一个支持侯选人B的青年人,看到这种情况,于是就对老太太说:“我帮你填吧,你选谁?”老太太说选A,青年人说“好,就选A。”但是他却在老太太的选票上的B的名字打了个√,老太太不识字,也看不出来,最后还让青年人把她的票投进投票箱。

(三)流动票箱

在下寮乡,选举委员会中有大部分人是大房族的人,当他们拿着投票箱挨家挨户进行投票时,他们就起着宣传和监视的作用。在当前村民的选举意识还不是很强的条件下,村民的选举意志容易动摇,经他们的宣传鼓动,以及怕以后的报复,村民们就遵循了他们的意志。

(四)宗教势力影响

宗教势力在农村选举中有同宗族势力相似的作用,其宗教的教头往往成为侯选人并且获胜的机率相当高,特别是一村宗教势力相差较大时,大势力的宗教派容易“上台执政”,并影响着全村村民今后的意识形态流向。因为在一个宗教内,教徒是以服从和信奉为职责的,于是宗教教头很容易形成权威。在下寮乡银场村,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就是当地基督教的教头,在当地基督教徒中很有号召力和影响力,并且现在其兄及副主任也是当地基督教的骨干。但是银场村的宗教势力参与村民选举的方式与底寮村的宗族势力参与民主选举是不同的。在银场村,长期以来,村民自发形成两派宗教势力。一派为基督教,每个星期天都有教徒聚集在教里听圣经、唱诗歌,教主经常发表演讲;另一派为佛教,即村民把非基督教徒都归纳为佛教,而且不管他们有没有参与佛教活动。佛教没有定期的活动,所以权威性比基督教差些。银场村宗教势力参与选举是以和平方式进入的,是不自觉的,即侯选人并没有刻意去拉拢宗教势力的行为,而是那些有着相同信仰的教徒凭借着平时对教主形成的崇拜和信任,自觉地投他的票。

(五)候选人行为

由于农村村民缺乏全面了解候选人的竞选动机,使得候选人在一些问题上采取模棱两可的观点的动机。对一些具有一般性和广泛性的“动机”,如为人善良、作风正派、干劲强足等,村民容易掌握一些信息,所以候选人在这些动机上可以相对低的成本赢得选票。部分选民也熟悉一些对他自身有特殊利益的候选人的动机,如在一个宗族内,其候选人如果当选,肯定会照顾好本家族的利益,本宗族的人拼命为他拉票、投票。因此,一个公民向一个支持那些能够保证该公民的特殊利益的议案的候选人投以赞成票的概率可能要大于向那个支持使该公民只能得到和别人一样多的“一般利益”立法和候选人投票的概率(奥尔森,1965)。因此候选人在动机方面要表现出兼顾各方特殊利益的感觉,以获取更多的选票。在竞选过程中,候选人会以各种诺言应承不同的选民,而且利用各种手段策反、瓦解竞争对手的利益联盟集团,以更优惠的条件把对方集团中的选民争取过来,或者通过弱弱联盟来扳倒更强劲的竞争对手,以达到自己当选的目的。

三、选举的思考:民主是新时期制度化了的群众路线

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必然的,解决“三农”问题的基本政治前提是农民群众能够通过民主和法制的手段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民主与文化程度没有正比关系,民主的关键在于利益关系,而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始终是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在贫困农村,农民要求富裕和当家作主,首先就表现在要求民主选举出一村的当家人和带头人。所以,民主的关键在于选举。从温州边缘山区村委会民主选举的调查情况来看,尽管出现了一些扭曲民主选举的事情,如原来好的村干部被选下去,有些不好的人也许被选上来,但至少原来差的村干部是留不住了。

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说,中国民主化的进程是步步来的,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马克思在《哥达纲领》中说,一部具体的公正的程序远远胜过一沓深刻的理论。所以有关部门制定、宣传规范适用的选举制度、法规是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重中之重。另外,从村民自治来看,民主必须与农民的经济、政治利益结合起来,少喊空洞的口号,多为老百姓做好事、实事,民主才会有生命力。社会主义民主应该与封建宗族、宗派势力等各种陈腐观念及资产阶级虚伪民主做斗争,以显现它顽强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