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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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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建设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十六大报告中最精彩的理论亮点之一,彰显了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建设的历史进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更加趋于成熟和完善。而公众舆论和媒介舆论监督,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措施之一,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提出,为公众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在借鉴社会学、政治学、新闻学、传播学等思想的前提下,本文拟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就教于方家。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高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个高度来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讲,说明中国共产党对政治文明有了新的更深入的认识。社会发展到今天,民主和法治已经成为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列宁老早就指出:“不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1邓小平也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2民主和法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其特殊的地位与作用,它们既是目的,又是过程;既是手段,又是内容;体现了目的与过程的一致性,手段与内容的一致性。

政治文明,明显具有递进性、结构性、系统性的特征。人类社会的发展告诉我们,政治文明不仅具有递进性的历史特点,同时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是一个不断递进、演化、发展、创新的过程。所谓结构性,有的学者曾提出价值意识、制度和规范、机构、功能四个层面的看法,其中把价值定位放在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而制度和规范被看作是政治文明的主要载体,机构被看作政治文明的物质表现,而由机构所表现出来的角色意识和行为,被视为政治文明的现实表现。至于系统性,无非是为了强调政治文明的结构体系。

政治文明的本质在于制度文明。因为这是由“制度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3所决定的。迄今为止,任何我们所看到的体系,表现在价值层面上很好的东西,通常大都是由相应的制度给以保证,并体现在较好的实践层面上。诚然,政治文明建设作为社会制度的表现形式,依时代与社会的不同而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文明,它所代表的最本质的东西,必须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价值取向,必须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环境和社会进步的不断提高有机统一,使社会管理层能坚定地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主动寻求解决社会矛盾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佳合作形式,引导人们逐步进入到有序的政治参与和良好的政治运作的制度形式上。

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意义上看,政治意识的文明内容总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因而必然受到社会存在等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或许正是由于政治意识文明无法脱离社会存在的现实,使得“政治理想必须根植于个人的生活理想,政治学的目标就是要使个人的生活达到最优。政治家所考虑的应当是各式各样具体的人——男人、妇女、儿童——而不是别的或凌驾其上的什么东西,因为正是这些人构成了这个世界。使每一个人都能获得最大的利益——政治学的使命就是按照这个原则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1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列宁也曾讲过:“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且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2200多年前的汉密尔顿在其《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了一个至今仍然具有十分重要政治意义的命题,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觉选择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3,这一命题被许多人认为是

对世界政治理论以及人类文明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贡献,直到今天,它仍然闪耀着人类智慧的思想火花和真理的光芒。

在作了上述有关政治文明的扼要论述后,我们必须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我国当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到底需要怎样的价值取向?作为公众舆论中的强势媒介舆论监督,应当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我以为,十六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问题,为公众舆论、媒介舆论监督提供了巨大的学术空间和实践领域。

二、对公众舆论的理解

公众舆论,简言之,就是公众对社会生活和社会事件公开表露的认识和意见,是公众心态和情绪的社会集纳。我国是一个舆论古国和舆论大国,古人早有“舆人之论”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思想观念渊源流长。近代报人梁启超在他1896年发表的《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里,明确提出了“舆论无形,而发挥之,代表之者,莫若报馆,虽谓报馆为人道之总监督可也。”这可以说是我国最早运用报纸进行监督政府的思想。在西方,直到18世纪下半叶,才正式出现“公众舆论”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公众舆论是因公共领域的出现而出现的,把“公众舆论”列入公共领域的功能范畴。甚至在整个18世纪,所有“公众舆论都被当作是那些建立在争论——理性主义概念之上的规范的潜在立法资源”,阶级利益成为公众舆论的基础。西方著名思想家,德国的尤根·哈贝马斯(JuergenHabermas)在其经典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4中,对公众舆论只能给出一个相对的定义,他说,“一种意见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公众舆论,取决于如下的标准:该意见是否从公众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中产生;以及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与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的交往程度,而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是在传播过程中,通过大众传媒在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之间形成的。”他同时指出,米尔斯(C.W.Mills)在比较“公众”与“大众”之后,为公众舆论的定义提供了一个经验标准,这就是“在公众当中,(1)事实上有许多人在表达意见和接受意见。(2)公众交往有严密的组织,其结果是公众所表达的任何一种意见能立即得到有效的回应。(3)由这种讨论所形成的意见在有效的行动中,甚至是在反对(如果必要的话)主导性的权威体制中,随地可以找到一条发泄途径。(4)权威机构并不对公众进行渗透,因此公众在其行动之中或多或少是自主的。”他进而认为,当意见陷入“大众”交往之中时,意见就不再是公众舆论了:“在大众当中,(1)表达意见的人比接受意见的人要少得多;因为公从群体成了受大众传播影响的个人的抽象集合。(2)主要的交往有了严密的组织,其结果是个人很难或者不可能马上或者有效地回应。(3)运转中的意见能否实现,掌握在那些组织并且控制这一运转渠道的权威人士手中。(4)大众无法从机构中获得自主性;相反,权威机构的人渗透到大众当中,从而削减了大众通过讨论形成意见时任何自主性。”11980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编写的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中指出:“舆论是一种常常难以进行确切的科学分析的集体现象,它是同人的社会性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不仅仅是各种意见的总合,而且是在广泛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比较和对比一些意见的一种连续的过程。”2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肯定了一种“集体现象”“多种意见的总合”的同时,指出是一种动态的、“连续的过程”,这是舆论的最典型特征。舆论不是一个多种意见的终结,是在过程中发展的,是一种进程中的状态。也正是由于如此,所以舆论是可易的,可变的,有时是可逆的。

可以这样简约地说,那些

进入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里的人,他们对公共事物的批判以及对社会现象提出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公众舆论。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他们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评头论足,包括对一些腐败现象进行揭露和抨击。由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现代公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传媒以“公众舆论”的形式与代表国家机器的官方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对话,以图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一种互动、影响关系。在这种互动、影响过程中的,公众舆论监督可以形成一种既无形又巨大的舆论压力,来催促国家机关的从政人员不致于滥用权力,尊重普通劳动者,为公民真诚服务,这种舆论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如果说,构成国家主要权力的立法、司法、行政,作为国家政治实体的力量源泉的话,那么,以民间性质为代表的公众舆论,则几乎可以说是我们这个公民社会中唯一能够与国家主要权力相抗衡的力量来源。这种民间权力集中体现在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集会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以及对国家公务人员中的违法人提出批评,建议、检举等多方面表现出来的权力。这样一种公众舆论监督,在其广度和深度方面反映了社会文明化的进步程度。同时也从一个重要的方面成为衡量和检查现代社会中公民人格的独立意识和自治水平的重要指标。那种敢讲真话,仗义直言,敢于举报、勇于监督的品质,正是当代公民社会的理想人格、独立人格的生动体现。

如果说,把“以权力制约权力”看成是现代法治国家自治的一种法治信条的话,那么,“以公众舆论去监督权力,制约权力”,则可堪称是现代社会文明中公民用民主理念彰显的一面旗帜。毋容讳言,由于国家公用权力天生具有一种扩张性,因而在国家对公民的侵权方面,广泛且脆弱的社会个体大都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公众舆论,对处于绝对强势的国家执政者来说,给予一定的舆论压力是完全必要的。公众舆论,是关系国家安定团结的巨大民间力量资源,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个资源。

三、媒体之于公众舆论的地位与责任

不管在西方,还是在当今我国,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也不管你情愿不情愿,公共领域中的大众传媒总是受到各方力量的制约。

比如,在西方,哈贝马斯就曾明确指出,公共领域中大众传媒受到政府权力和私人势力的双重宰割。“公共领域由于深受社会势力的影响,因而享有权力。最初,政府使这些新闻机构处于间接的依附状态,授予它们某种半官方地位,因为政府并没有取消,而是充分利用它们的商业性质。当时,路透社股份有限公司是整个英国报刊业的财产;但是,其章程条款的任何变动都必须得到最高法院的同意,这就使它具有了某种公共权力性质。……在英国、法国和德国,这些新媒体是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因为如果不这样,它们的传播功能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避免受到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功能的侵犯。”1

“按照自由主义公共领域模式,这种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机构应当掌握在私人手中,不受公共权力机关的干涉。但是,过去一百年来,由于商业化以及在经济、技术和组织上的一体化,它们变成了社会权力的综合体,因此恰恰由于它们保留在私人手中致使公共传媒的批判功能不断受到侵害。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报刊业相比,一方面,大众传媒的影响范围和力度所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公共领域本身也相应地扩展了,另一方面,它们越来越远离这一领域,重新集中到过去商品交换的私人领域。它们的传播效率越高,它们也越容易受某些个人或集体的利益的影响。如果说过去报刊业只是传播和扩散私人公众的批判的媒介,那么现在这种批判反过来从一开始就是大众传媒的产物。随着个人的新闻写作向大众传媒的转变,公共领域因私人利益的注入而发生了改变。尽管这些私人利益本身并不完全代表作为公众的私人的利益,但是它们在这一领域却优先得到表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意味着,私人利益之间的竞争完全受市场调节,从而与公共舆论的冲突无关。”2

“随着商业化和交往网络的密集,随着资本的不断投入和宣传机构组织程度的提高,交往渠道增强了,进入公共交往的机会则面临着日趋加强的选择压力。这样,一种新的影响范畴产生了,即传媒力量。具有操纵力量的传媒褫夺了公众性原则的中立特征。大众传媒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于是,公共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失去了权力的竞技场,其意旨在于通过各种讨论主题和文集既赢得影响,也以尽可能隐秘的策略性意图控制各种交往渠道。”3在当下我们国家,大众传媒同样也受到两个力量甚至更多个力量的制约。首先,作为党的宣传工具,舆论阵地,传媒首先是党的喉舌、政府的喉舌,但是他又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这就是群众的喉舌。从根本上讲,党的喉舌,政府的喉舌,人民群众的喉舌,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矛盾,有时甚至相当激烈。

根据我多种研究工作的分析,一个政党的成熟程度,其中一个非常重要方面就是看他驾驭媒体的能力,与媒体合作是否成功。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有作为的政党,都有他驾驭媒体的绝招,失去了媒体,失去了公众舆论,那这个政党离退出历史舞台也就时日不多了。

媒介舆论在公众舆论中影响力最大。一般讲,媒介舆论监督具有明显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首先是对国家政权方面的党务、政务以及重大决策的选择与报道;其次是对国家各级公务员执政工作的评估与报道;再其次就是对社会上一切违纪人员、犯罪人员的人和事的评价与报道。舆论监督的主体在这里显然是公民,而新闻媒介通常也就成了公众实施舆论监督的代表和喉舌,它们既可以矛头对上,又可以矛头对下。中国媒介作为政治工具有它浓厚的属性特点,他对政府有一种依附,而恰恰是这种依附,决定了中国媒介传播在对权力机关实施舆论监督时,就不能不处于一种天然的劣势境地。但对权力机构来说,诚如尤根·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型转型》中指出的:“它们能够操纵‘公共舆论’,而本身却不受公众舆论的控制。”1

发达国家的媒介舆论监督,一般讲要比我们的监督效果好一些,它们的重点往往集中在对高层次的监督上,即我们上面讲的第一层次,至多是第二层次。一是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务员,这种监督符合广大公民的利益,再说这种监督风险也比较小。比如,美国的法律规定“报纸除非煽动以暴力或者其它非法手段,推翻政府,它的一切批判政府的言论都不受法律制裁,”托马斯·杰弗逊甚至讲过:“一切谬误,只有大家都可以批判,就不可怕了。”大众媒介在西方,表现在舆论监督方面的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遏制政府滥用权力。象“水门事件”中的尼克松下台,克林顿的性丑闻,日本几届政府的匆匆下台等,媒介舆论监督都是冲在最前面。但是,世界上决没有超阶级的东西。媒介对政府的批评,往往是发挥着一种更为平等的制衡作用。比如,被西方社会称之为“第四权力”的报业或媒介,有时也被看作国家政治权力与社会生活中的“看门狗”的角色等。在我国,一般的公众舆论有时很难界定,他们往往既是真实的,又是模糊的;既是生动的,又是粗糙的;既是流变的,又是相对稳定性,有时甚至有某种偏激与盲目。而新闻舆论则不同,较之公众舆论,它是一种比较成熟、明晰的意识形态,它是在公众舆论基础上升华后的结晶,具有较为合

理的科学性以及可掌握的规律性。因而,这种媒介舆论的表达主体,具有超越一般公众舆论主体的狭隘立场和视野的能力,比较理性;在表达公众意见方面,他们更多地体现了思辨优势,经过大量对进入舆论领地的泥沙俱下的意见信息的“筛选”与“过滤”,去掉了渣滓提高了纯度;在评价是非的分寸的把握上,较之一般的公众舆论,显得更为客观、理性;在其权威性、引导性、前瞻性方面,比一般的公众舆论具有更明确的价值指向,因而更具有监督“权力”的实质内容。

四、怎样发挥好媒介舆论监督在公众舆论中的作用

舆论监督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传媒促进舆论监督的作用,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已成为我国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如何发挥好媒介舆论监督在公众舆论中的核心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有效实施媒介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有法可依、赋予权利

媒介舆论监督,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主要还是以宪法赋予公民的三项权利为依据,这就是言论出版自由,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四十一条均有明确规定。尽管知情权在宪法中找不出直接依据,但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以及“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等,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正式使用“舆论监督”的提法,赋予舆论监督以明确的意义和内容,作为执政党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文件,完全可以作为公民知情权和实施舆论监督的重要依据。

舆论监督的形式和内容非常宽泛,是公众通过民主方式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形式之一。既可以包括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和评论,也可以是对国家公务人员施政活动的监督、评价;还可以是对社会上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和人的揭露和批评。“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众,而新闻媒介通常是公众实施舆论监督的代表和喉舌。

但是,由于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新闻体制改革滞后等因素的影响,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和空间条件还比较差,舆论监督的效果还不甚理想。特别是由于媒介作为政府的依附、政党的工具属性,使得媒介对党务、政务的监督,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施政监督还非常困难,受到多方面制约。因而,媒介舆论监督更多把自己定位在批评非政治权力层的份上,以致公众对媒介舆论监督甚至失去信心。

目前,我国舆论监督的障碍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方面:首先是“权力障碍”,反映在上级权力部门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其次是不同程度的司法干预;再就是“说情”风和被监督对象及相关人越来越“成熟”的抵制和干预,使得舆论监督常常是隔靴挠痒。美国的杰克·富勒在其《信息时代的新闻价值观》中明确指出:“当代报道中的最大困难之一直接来自被观察的现象所产生的监测效果。最常见的报道对象——首先是政府和政客——已变得特别精通于支配新闻事业的种种规律。因此,他们策划事件,作出关于公共政策的决定,其目的只是为了在电视或报刊上买个好。”1另一位美国人凯利在《纽约时报杂志》撰文说:“媒介与政客同玩一场游戏”。我以为不是没有道理。我们现在还是媒体与政府合为一体的体制,你能对“主人”监督什么?

在目前的情况下,国内不少专家建议,为了健全舆论监督的法规体系,要尽快实现新闻立法。舆论监督缺乏法律保护,必须依靠新闻立法,用立法的形式保障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力,如果一时还不能出台新闻法的话,可以先

由国务院尽快颁布一个舆论监督条例。2在国务院还没有这个条例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也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条例,据说珠海市出台过一个舆论监督条例,对推动珠海地区的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还有的专家建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地位和作用,确认新闻媒介传播事实、反映和整合舆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应该规定新闻媒介具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也规定,新闻媒介的批评和监督仅仅具有信息和舆论的作用,而不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功能。改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直接控制为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立法咨询机构中的专业委员会对媒介的间接监控;同时,扩大新闻工作者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沟通政府与新闻界的关系及维护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方面的作用,提高新闻界的专业水平。”1“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并完善包括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在内的所有社会监督体系及其监督机制。鉴于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政府各级领导部门应该支持媒介的舆论监督。应将广播电视媒介舆论监督类节目置于有利的时段位置,以扩大其影响。对抵制和破坏舆论监督的行为应该有追究和仲裁的法定机制和渠道。”2包括目前关于批评报道的批准手续问题,也急需改革。以往如遇舆论监督类报道,要层层审批,有时还必须征求当事方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公开,极大地障碍了正常的舆论监督,有时也失去了应有的时效性。民主化进程走到今天,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应当赋予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地位和自行审核新闻的权利。鼓励新闻媒介主动与政府各部门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寻求支持和理解。同时,保留行政部门依法事后追究媒介责任的权力,以加强媒介自身的责任心,减少政府、特别是个别机构对新闻媒介的直接控制,而采取由法规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管理的做法。

二、媒介舆论监督的价值追求和职业操守:追求真理、坚持客观。

媒介舆论监督的价值追求和职业操守,是力量之本。舆论监督必须说明事实真相,追求真理,坚持客观。真理、客观,就是真实,真实是最有力量的,真实对敌人的杀伤力最大。列宁指出,新闻报道必须反映社会生活的真实,联系到人和事,“要冷静地分析证据,更详细地、更简明地反复说明事实真相”3恩格斯说:“这些报纸虽然代表着自诩为世界上最讲究实际的民族的舆论,却从来不屑于研究细节和统计数字,而这些细节和统计数字不仅在贸易和经济学方面,而且在国家政策方面都是采取一切明智决定的基础。”4、邓小平、等也多次明确强调,一定要用事实说话,事实是最说明问题的,事实最有力量。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遵循的客观是什么?从最纯正的意义来讲,客观就是指新闻报道必须超然物外,清澈如水,一如事物的本身。大量事实证明,在有意识存在的社会里,客观只是一种非常美好的理想而已,很难做到。这是因为,人是社会的人,是某一利益群体的一分子,人的社会属性铸就了搞新闻报道的人不可能超然物外,清澈如水。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去追求客观了呢?也不是!从更科学的意义上来说:客观性是一种理论,客观性是一种方法,客观性是一种境界。

客观性是一种理论。新闻工作者、媒介人,坚持客观性这一理念,就可以避免偏见,防止歪曲,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对新闻价值进行取舍。不管你如何评价客观性,毕竟它从整体上为媒介了解、报道社会提供了一件合法的外衣和一种到达目的地的途径。正是在这样一种理念下,象西方的新闻专业主义,一时间就很有市场,而一些过分的激烈的表述则失去了市场,兼顾平衡的报道方针以及编辑思想则趁势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作为一种观念、准则,客观性最终成为保护媒介人的武器,功不可没。由此,客观性的实践准则也越

来越被世界新闻界所公认。

客观性是一种方法。客观性已经在新闻报道实践中发展成为一种程式。比如陈述性的报道,解释性的、调查性的报道等,都体现了它是一种方法。特别是借鉴社会学以及其它学科的一些分析方法、统计方法,将其应用到新闻报道实践中,也体现了客观性的原则。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客观公正”已成为国际新闻业的共同准则和行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实践已经早已无数次证明,新闻报道不可能是纯客观的,新闻也不应该是客观的,客观性只不过是在一种冠冕堂皇旗帜下的方法、理念。有学者说,客观性决不意味着总是发现事物的真相,它的价值只不过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解、判断各种复杂事物的一种途径和方法,是沟通国家政体与公民的一种解释方法。或者说,是一种在“客观性”的幌子下,媒介已经不知不觉地最有效地向受众推荐,销售了他的产品——事实与观点的那样一种高明方法。

客观性是一种境界。对许多新闻从业人员来说,客观性是永远值得追求的那样一种既美好又比较切合实际的思想境界,但决不是形而上学的、绝对的标准,因为人们很难真正达到的那种境界。在这个世界上,或许从来就没有纯粹的事实,只有人们对事实的解构。

作为媒介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价值准则,坚持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是做好舆论监督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三、媒介舆论监督的工作思路:找准问题、因势利导

媒介舆论监督要发挥作用,必须找准问题,因势利导,在热点、难点上下功夫。什么是问题?问题就是矛盾,抓住了矛盾,就抓住了问题。同志早就说过:“哪里有没有解决的矛盾,哪里就有问题。既有问题,你总得赞成一方面,反对另一方面,你就得把问题提出来。提出问题,首先就要对于问题即矛盾的两个基本方面加以大略的调查和研究,才能懂得矛盾的性质是什么,这就是发现问题的过程。”1

实施舆论监督,要深入下去找问题,特别要留意发生在我们周围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把那些公民、受众最关心的问题,报道出来,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在抓问题方面要敢于反潮流,要有大无畏的精神。实践证明,做好舆论监督有很多困难。一是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不甚讲究分权制衡,这是中国国情所在。因此,在对付权力腐败方面办法不多,好多时候束手无策。其次是不规范的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利益趋动下的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的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非常好地利用媒体的运作特点,把腐败东西揭露出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其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就会收到非常好的效果。有人把这种对民主政治发展独特的功能模式,称之为“阳光”功能模式,因为它的公开性、透明性犹如阳光下灭菌,从而为民主政治净化环境。朱基同志曾多次表扬揭露南丹矿难的新闻记者,说:“没有记者来揭露这件事,就冤沉水底了”。再比如,关于南京冠生园月饼用陈年旧馅的报道等,都收到了非常好的“阳光”效果。

在找准问题的过程中,要善于引势利导。什么叫“势”?“势”就是一种状态,一种趋向,大到世界大势、国家大势,它反映了一种规律性的东西,决定着今天的走向,以及明天和未来的局势。“势”关大事,“势”关国计民生。在关注“势”的过程中要解决好媒体与公众舆论“两张皮”的问题,一是政府意图,二是公民需求。公众舆论,是公众对社会生活和社会事件公开表露的认识和意见,新闻传媒要有效地引导舆论,了解群众心态,体察民情民意,人们在想什么?关注什么?都要真实反映舆情,正确表达公众舆论。当然,这种反映舆论不是被动的、消极的,而是通过反映舆论体现传播主体的

意图与观点,反映公众舆论本身就包含了影响舆论。如果群众关注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媒体左顾右看,有意回避,不主动触及,就难以影响、引导社会舆论,就会失去民意和信任,必然大大削弱引导舆论的作用。

四、媒介舆论监督对政府的迫切要求:公开信息

媒体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了解事实,公开事实。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新闻舆论监督无法真正实施;新闻采访权利在今天仍然缺少合法的依据和畅通的渠道。2003年SARS疫情信息封闭,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带给我们太多的思考。人们普遍认识到,流言止乎媒体,应对危机需要信息“阳光”。当然,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毫无保护、一览无余的信息公布,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等国家秘密的信息内容,需要有法律的保护。但对这些需要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法,也应该受社会各界的争辩和实践的检验。

长期以来,我们对媒体的管理一直沿用一种“泛政治”化的传统思维,报喜不报忧,文过饰非,掩盖事实真相,结果教训惨痛。对于人民大众的知情权,一定要给予充分的保障。这是人民的政治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十六大把政治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推进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让人民讨论,媒体负有重要责任,前提是政府支持。在这次SARS防治过程中,一段时间之内的媒体“失语”、“失真”,极大地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造成疫情蔓延的严重后果,媒体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当然,媒体也有媒体的苦衷。媒体不能只是政府的喉舌,不能只服从党的领导,只做党的工具。我们现在是民主施政,因此,媒体还有公众舆论部分的公众属性,所以,媒体同时又应当是人民群众的喉舌,是反映民意的工具,具有公器之责。现在,信息公开的原则和新闻采访权利都缺少合法的保障措施,新闻采访的权利和新闻信息的获得往往取决于领导者的意志,随意性比较大,在比较开放的地区,在比较开明的领导下,信息公开和新闻采访获得了某种程度的保证;但在大多数地区和大多数情况下,信息公开的原则尚未确认;新闻采访权得不到保障。而有的主管部门,有些领导同志往往把“正面宣传为主”作为抑制舆论监督的挡箭牌,封锁公众的知情权。

再比如,“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本来是一条政治纪律,其宗旨就是在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教育等方面,不得与党中央唱反调。但是在有些人、有些主管部门那里,“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成了教条主义的千报一面,千台一腔,千篇一律,甚至连什么版面,字体、照片的大小,各媒体都得与中央机关媒体“对表”,几乎全都成了“克隆”产品,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媒体的悲哀。如果有哪一家的夜班编辑,稍有不慎,或略有不同,那帽子、棍子就又来了。这还有什么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可言?还有什么个性、特性去发挥?还有什么创新去彰显?这实际上是一种新“凡是”,它不利于贯彻落实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媒体提出的“三贴近”的要求,不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现代化进程,不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党的十六大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具有极其重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积极应对防治SARS的战役中,突破了“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在公开信息,问责政府两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开创了公众舆论监督的良好典范,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政治文明建设开了一个好头,同时也积累了经验。它再一次告诉我们,新闻舆论监督的最高形式是全体人民的监督,以传媒为主要载体的公众舆论,是关系国泰民安的最可宝贵的舆论资源,舆论监督既可以是称职的“可以明得失”的“政府镜鉴”,又可以是明情达理的“群众喉舌”,既可以是“载舟”的民意体现,又可以是老百姓“覆舟”意志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