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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伯克的自由观及其政治思想乃是现代保守主义政治学说的直接渊源,而其全部原则集中体现在他对于法国大革命的分析、批判之中。本文立足于对《法国革命论》的考察,以图概括和阐释伯克的自由观和政治思想。
[关键词]:光荣革命;天赋人权;公民社会;原初契约
Burke’FundamentalThoughtsonLibertyandPolitics
——ThoughtsonREFLECTIONSONREVOLUTIONINFRANCE
[Abstract]:Burke’fundamentalthoughtsonlibertyandpoliticsisthestraightoriginofmodernconservatism,andhisprincipleisembodiedinREFLECTIONSONREVOLUTIONINFRANCE.Thispaperbasedonthebooktriestoabstractandclarifyhisprinciple.
[Keywords]:Gloriousrevolution;Naturalrights;Citizen''''ssociety;Originalagreement
众所周知,伯克(EdmundBurke)其人其说都是保守主义的杰出代表,因而我们说他的自由理论实质上是一种消极自由理论应该没有问题。伯克对法国大革命所传播和推行的原则持严厉批判的态度,因为大革命的原则与伯克自己一直信守的原则正相反对,也正是因为伯克对大革命原则的批判才使使其自身的政治价值原则得以为人所知。因而,伯克的自由理论主要表现在他对于法国大革命的批判上面。下面就让我通过考察伯克的主要政治思想来界定其自由思想。
1、自由与传统
埃德蒙·伯克反对天赋论的人权观,反对天赋论的自由观,这就使他的批判矛头主要指向了让-雅克·卢梭的自由思想。我们知道,1688年的英国革命是一场没有流血的革命,伯克因此相当自豪,称之为光荣革命,这场革命并没有使整个传统的社会结构造到破坏和摧毁,经过王权与国会的相互让步、妥协和调整,革命实现了目的,同时又保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形式,没有造成大规模的暴力和死亡;而法国大革命则完全相反,是一场彻底的血腥革命,不仅砸碎了整个法国的传统社会结构,而且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造成了大规模的骚乱和动荡,而且几乎完全是暴力的,最后的结果不仅不是原本期待革命的人们所向往的,而且正是人们向来所深恶痛绝的,人们正是因为反对国王的****权力和封建等级制度所赋予教士、贵族的特权才呼唤和参与革命的,但是结果却引来了更加强有力的****和暴政,革命之初所追求的自由与平等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证,革命的领袖们以个人的意志主导公众的意志,以自由和平等的高尚名义处死所有反对者,无论是吉伦特派的专政还是采取恐怖统治的雅各宾专政都是以自由和平等的名义推行的,甚至包括后来的拿破仑的征服和扩张战争都是打着传播自由与平等的旗号进行的。这就是伯克所极力反对的,在他看来,法国大革命所依赖的原则是一种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原则,其中的自由原则无法具体化为普遍的个人权利。特别是自由主义所坚持的自由传统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而法国大革命所追求的自由原则是以集体主义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共同体的善高于个人的善,共同体的价值高于个人的价值,而且个人的存在以共同体的存在为基础,个人的自由与共同体的自由为前提。法国大革命追求自由,但追求的是法兰西的自由,是某些革命领袖所理解或所赋予的自由,而不是具体个人所受保障的个人权利。
伯克的自由观是一种生成论的自由观。自由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原则,也不是一种抽象的价值,而是一种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个人权利。自由不是天赋的,甚至也不是自然的,而是历史的,是植根于传统的。自由来源于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让步和妥协,来源于历史传统的自我调整,这种调整是一种改良,一种自我改善。一个根本就没有自由传统的民族不可能经过一场革命就拥有自由,相反,革命很可能会使新的专政代替旧的专政,甚至是更坏的专政代替较好的专政。法国大革命就是如此,虽然伯克批评法国大革命的时候,大革命的整体面貌还没有完全展现,离结束还有很长时间,但是伯克已经敏锐地看到了法国大革命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拿破仑成为法兰西皇帝意味着大革命对于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失败了,特别是对于自由的追求基本上完全失败了。大革命对于国王专断权力的废除不仅没有实现自由,相反还招来了皇帝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相对于王权来说是一种对于自由的更坏的压制。
伯克强调继承传统,强调通过传统的保存和纠正,而不是否定和革命,来解决现实的政治问题,当然也包括公民权利问题和自由问题。伯克认为自由是通过对于民族传统的保存和纠正而实现的,保存和纠正是两条原则,他说:“没有任何经验曾教导过我们,除了一种世袭的王位之外,还有任何其他的渠道或方法能够使我们的自由得以经常地延续下去,并作为我们世袭的权利而保持其神圣性”。[P33]伯克认为只有通过习惯法或者成文法所确定的世袭原则才能够保证自由的神圣性质和古老传统,自由就生长于在这种历代沿袭一致的传统之中。没有传统就没有根本,没有根本,自由就不可能成长壮大。伯克并不反对革命,这一点很清楚,因为他不仅完全肯定了英国革命,而且还支持了反对英国的美国革命,所以说伯克并不是绝对君主制的支持者,相反,他反对任何****权力,他之所以法不能对法国大革命是因为法国大革命采取了与英国完全不同的方式,也就是说他们采取了暴力和恐怖的手段,并且没收了贵族和教士阶层的财产,废除了传统宗教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他们的原则与英国革命的原则完全不同,而且为了一种抽象的原则宁肯牺牲法国古老的传统、颠覆古老的社会基本结构。这与伯克的政治信仰相互冲突,法国大革命基于赤裸裸的理性设计,想把社会结构全盘打碎,然后从头建起一个崭新的社会,这意味着一种断裂,与历史传统的断裂,也就是说与其古老根基的断裂。这种断裂不仅不会使法国自由,而且会是法国走入深渊,革命会不断发生,直到传统复归,出现一个可以区分是非、善恶、好坏的标准,而这个标准高于任何权利。也就是说人权之上应该有一个区分是非、善恶、好坏的标准。伯克说,英国民族的全盘信念就是革命的原则并没有授权人们去随意选举国王或者毫不顾及英国政府古来的基本原则,这就是说英国的自由来自于古老的传统,并依靠古老的传统得到保证,古老的传统给与英国的自由一种高贵性和神圣性。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以及王位的世袭继承法对于自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而不是损害或者奴役,英国人把他们目前的国家结构看作是一种有着巨大价值的财富,并把受到法律明确保障的王位世袭制当作他们的宪法的所有其余部分的稳定性与持久性的保证。法国大革命的原则不可能保证一种具有稳定性与持久性的宪法和国家结构,如果一场人民选举乃是权威的唯一合法来源的话,那么就不会有任何稳定的和持久的权威。如果革命以否定历史传统、建立崭新社会标榜自身的话,那么革命就永远不可能终结,政治社会就没有根基,人们形成社会的目的也就不可能达成,社会就会陷于解体,只能依靠暴力维系秩序,而这种秩序则肯定是****秩序。法国大革命的初期就已经预示了其结局。所以伯克厌恶这种摧毁一切传统的革命,而崇尚英国革命,伯克说:“进行革命是要维护我们古老的无可争辩的法律和自由,以及那种成为我们对法律和自由的唯一保障的古老的政府体制”,改革,而不是革命,是自由的渊源,“我们最古老的改革就是《大宪章》改革”,英国人的公民权利不是基于“作为人的权利”即“人权”这一抽象原则,而是作为英国人的权利,并且是作为得自他们先人的祖产,“从《大宪章》到《权利宣言》,我们宪法的一贯政策都要申明并肯定,我们的自由是一份得自我们祖辈的一项遗产,而且是要传给我们的后代的,那是一项专属英国人民的产业,不管任何其他更普遍或更优先的权利是什么”。[P44]
2、自然权利与普遍人权
我们多次看到伯克否定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原则,认为权利源自古老的传统,源自对祖先政治遗产的继承,而且是具体的某个人或者某个民族的权利,并没有普遍的高于任何民族传统的“作为人的权利”,毕竟只有英国人或者法国人等等诸如此类的人,而不存在抽象的普遍的没有历史传统没有特殊规定的人。我们知道,每个人生来就处于一种先在的传统之中,生来就是某个家族或者某个国家的一员,生来就处于一种先在的社会历史结构之中。正因为这样,法国大革命所宣扬的普遍人权从根本上说不切实际,它不是立足于人类社会的历史现实,而是立足于理论家的抽象思辨,也因而被伯克斥为虚幻的人权。正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如果为了抽象的人权而不惜牺牲一切,那么这种人权又是谁的人权呢,大革命以人权为借口剥夺了许多人的生存权和财产权,这样的人权又是怎样的人权呢?伯克正是从这一点看到了大革命必将造成的悲剧后果,也因此反对大革命所追求的原则。
伯克并不反对自然权利学说,当然也不反对人应该享有人权。他说:“我远远不是要在理论上否定(完全有如我内心里远远不是要在实践上阻止——假如我有能力去做或去阻止的话)真正的人权。在否定他们虚假的权利要求时,我并不想损害那些真正的权利,那些是他们所号称的权利要全盘加以摧毁的。”[P77]从这些话中,我们可以明白,伯克并不是反对自然权利,也不是反对真正的人的权利,他之所以极力反对大革命的理论家们所宣扬的人权理论,主要在于他认为那是一种虚假的人权,虚幻的要求。这种虚幻的人权宣称自己至高无上,不受任何权威的约束,因为它自身就是衡量一切的最高权威,承认这种人权的就是进步,否认这种人权的就是反动,在人与人之间以及政治生活中不存在贵贱、善恶、是非、好坏,只存在进步与反动,革命势力代表着进步,旧势力代表着反动,为了进步,革命势力就可以消灭旧势力及反动势力。如果这个所谓的进步原则贯彻到底,人类社会将永无宁日,新的代表进步,旧的代表反动,新与旧的斗争必将导致不断的革命,可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依靠的不是革命,其内在结构不是断裂,不是一个新社会****另一个旧社会,新与旧之间不是断裂与革命的关系。依照伯克的说法,革命是最后的选择,是万不得已之下的选择,而不是随意的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当作选择对象的选择。这种虚幻的人权一旦成为政府的基础,就会造成公民社会的解体,大革命期间的法国就是这种状况。自然权利来自然状态,也就是那种还没有为了形成一个社会而订立契约的人的状态,未订约的人们拥有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具有自我防卫的权利,伯克承认这是自然法的第一原则,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支配自己的权利,也就是为自己做出判断、强调自己的理由的权利;甚至也具有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但是自然状态是一种野蛮状态,处于其中的人们无不希望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脱离自然状态,一经订约,人们就要信守约定,进入政治社会之后,人们无权仅仅因为自己的意愿而退出这个社会赖以建立的原始的约定。在这种原始的约定中,自然权利并不转化为普遍的人权,自然状态下的不同地域或群体的人们所订立的原初契约必然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原初契约给与人们的权利必然也是不同的,这就是我们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不同的民族国家的原因。因此高于一切的抽象人权之是一种出于理论思辨的虚构。任何一个政治社会既然建立在原初的约定上面,那么参与约定的人们的自然权利就相应地转化为契约规定的权利。政治社会的基础既然是原始的约定,那么这一约定就成为政治社会最初的法律,而约定的权利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这就是伯克想要说明的问题之一。
3、原始契约与公民社会
伯克基本上接受了约翰·洛克关于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与目的的思想,但是对于人们解除原始契约的权利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能够通过一场选举把政治社会或者说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推倒重来的,除非是极端的情况,人们并没有再次订约的权利,原始的契约相当于最早的宪制约定,“社会的缔约或者公约——通常就被名之为宪法”p27,正是因为这一约定,人们才成为公民的,才拥有受到宪法及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权利是后于原初的宪制约定而生的,因此公民们并没有通过投票来废除原始契约的权利,即没有再次制定宪法的权利,宪法只能有一部,并且只能通过缓慢而逐渐的调整和增补而获得完善,关于宪法的调整和增补也必须在既定宪法原则的认可之下进行,这就是伯克对于这个问题的基本想法。伯克说,如果公民社会是约定的产物,那种约定就是其法律。也就是说,那种约定就必须限制和规定所有的宪法原则,这些宪法原则全都是在那种约定之下形成的,每种立法的、司法的或者行政的权力都是那种约定的产物。公民社会既是这种约定的产物,那么作为公民社会产物的社会公民怎么会具有与这一原始约定不相容的其他权利呢?公民社会的主旨之一就是:没有人应该是其自身案件的审判官。这一点恰与自然状态相反,人们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才组成公民社会的。这一点意味着,人们一经订约从而进入公民社会之后就立刻自动放弃其自然权利,所得到的是受到约定或者说公民社会宪法所明确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说,同意与其他人订约并加入公民社会意味着他放弃了要做自己的统治者的一切权利,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自我辩护和自我防卫的权利,这项权利经由约定委托给了公民社会的宪法及其法律。伯克说:“人们不可能同时既享有非公民国家的权利,又享受一个公民国家的权利”[P78]。为了获得正义,人们就放弃了自主审判和自主执行自然法的权利;同样,为了能够获得某种自由,人们就通过与他人订约而放弃了另外一些自由。
我们已经知道了,伯克并不否认自然权利的存在,而且还认可了自然权利或者天赋人权较之宪法权利具有更大得多的明晰性和更大程度的抽象完美性。但是,伯克否认公民社会建立在自然权利或者天赋人权的基础之上,他认为天赋人权的抽象完美性只是理论上的,而在实践中这一点正是天赋人权的致命缺陷。抽象的人权没有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利在实践中的运用。人们拥有各项权利,特别是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问题的关键是人们是否确切地知道于他而言何谓幸福。天赋人权理论假定人们在这个问题上拥有唯一的裁判权,而这正是伯克所反对的,因为如果人们不知道什么好、什么是坏,不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不知道于人于己而言何谓正当,仅仅凭自己的情感好恶而行使其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导致的后果将无法预测。毫无疑问,权利的行使需要理性的指导或者说需要智慧的牵引,而政府就是人类智慧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提供的设计。公民社会之中人们的情感、意志出于相互之间的需要而必须受到理性或者智慧的约束和限制,无论人权有多少种类,它不可能不受到自身的限制,也就是说人的任何一种权利都不能与其他人的同一种权利相互冲突和矛盾,权利是自由的体现,而自由为了自由的缘故必须受到限制,因此即使是天赋人权也不是完全没有界限,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对人们的约束以及对他们的自由的约束也应该被看作他们的权利。公民社会是由形形色色的个人构成的,人们之间不可能完全一致,因而其需要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政府必须根据各种各样具体的变化而采取各种各样适当的措施,因而就不可能依靠一种抽象的固定不变的原则而运作。人性是错综复杂的,人的需要也是多种多样,随时而变化的,包括社会的目标都有着难以想象的复杂性,真正具备政治智慧的人只有在面临它们的时候才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地做出判断,从而给出应对之策,所以政府不可能根据一项计划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这就如同伯克所说,建立国家或者复兴它或者改革它的那种科学不是可以先天地就教给人们的。所有具有抽象完美性的计划最终都会在实践中不得不做出调整和改变,否则就往往会导致一种可耻的和可悲的结局。因为实践需要的是审慎的智慧,而不是抽象的计划。伯克说:“这些形而上学的权利进入到日常生活中来,就像光线穿透到一种稠密的介质中一样,由于自然的规律,它们是会脱离它们的直线而折射的。的确,在人类的感情与关怀的全部复杂的总体之中,人们的原始权利经历着如此之多的折射和反射,以至于如果谈论它们,就仿佛它们始终处于他们原始取向的简单状态之中那样,就会显得异常荒谬了。”[P80-81]因此,伯克说各种单纯的政府体制从根本上说都是有缺陷的,然而假如人们从一种单一抽象的观点考虑的话,所有单纯的政府体制都会因为其逻辑一贯且简洁而无限迷人。在伯克看来,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家们所号称天赋人权走上了极端,与它们在形而上学上的真确性成比例,它们在政治上和道德上都是虚假的。“人权是一种中间的不可能界定的东西,但并不是不可能分辨的。人在政府中的权利乃是它们的优势所在;而这些往往是各种不同的善之间的平衡;有时候是善与恶之间,有时候是恶与恶之间的妥协。政治理性是一种计算原则,是在道德上而不是在形而上学上对真正的道德因素做加、减、乘、除的运算。”[P81]人民的权利不能够与人民的权力相互混淆,人民的权力在人民订约而组成公民社会的时候就已经放弃而不再属于自己了,而人民的权利则是经过原初的约定而受到这一约定(宪法)的规定和保护的。
对于伯克来讲,社会从根源上确实是一项契约,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伯克的问题在于这项契约是不是可以随意解除的,或者说随意一场人民选举就能够重新订立的。伯克认为那些单纯以偶然的或者个人的利益为目标的附属性契约是可以凭订约双方的意愿随时解除的,但是国家奠基其上的那种根本的原始契约是不能够凭某一些人或者某一代人的意愿而随意解除的,它不是从属于或者服务于某种暂时的、个别的、易变的目标的契约关系,而是从属于和服务于单个的人和单纯的一代人所无法完成的目标的契约关系,所有国家致力完成的目标,包括科学、艺术的繁荣,包括道德的完善,包括人类一切理想目标的达成,都是这个契约所服务的目标,人类结成公民社会不仅是满足自己的动物性的生存,因为自然状态就能够满足这一目标,显然人类之初缔结契约,建立国家,形成公民社会,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动物性的生存,而是包含有更高更远的精神追求。因此,如果原始契约确定的是一种合伙关系的话,那么这种合伙关系的目标就不是一代人能够达成的,甚至也无法在许多代人中间达成,所以国家或者公民社会就不仅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活着的人、已经死了的人和将会出世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伙关系。我们不可以说,我们没有参与订约,因此就没有履行的义务,因为我们的祖先已经考虑了我们的利益因此参与了最初的约定,我们从祖先那里不仅继承了他们的全部权利,而且也继承了他们的全部义务,我们不能够仅仅因为自己的原因就退出约定,而且每一个出世的人在其继承祖先或者家族权利的时候就已经默认了原始契约的存在,否则他就没有宪法自由和法定的权利,不受宪法及一切公民社会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是说,人们没有契约所未曾规定的那种权利,祖先代我们以及我们自己的后人订约,我们就不能仅仅因为自己的意愿而解除约定。“每一个特定的国家的每一项契约,都只是永恒社会的伟大初始契约中的一款,它联系着低等的自然界和高等的自然界,连接着可见的世界与不可见的世界,遵循着约束一切物理界和一切道德界各安其位的那项不可违背的试验所裁定的固定了的约定。”[P129]原初契约就是最初的宪制,我们因之而成为公民社会的一员,它规定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法律不屈服于任何人的意志,我们没有违背这一法律、解除这一契约的选择自由。“只有最初的和至高无上的那种必要性,即那种不是被选择而是要做出选择的必要性,那种高于一切思考之上、不容讨论也无需证据的必要性,才有权证明诉诸无政府状态的正当性。这种必要性并非是对于准则的例外;因为这种必要性的本身也就是人们所必需自愿或被迫遵守的那种事物的道德的和物理的性质的一部分,但是假如把这仅仅是对必要性的屈服当作选择目标的话,那么法律就被破坏了,反叛就会被宣布为非法,就会从这个理性、秩序、和平、德行和成效显著的忏悔的世界被驱逐、被放逐到那个疯狂、无序、邪恶、动乱、徒劳无益的忧伤的敌对世界里去。”[P129]伯克认为,国家是有其起源上的神圣性的,人们应该以一种崇敬的态度看待国家的存在,不是把它当作一种束缚和限制,而应该把它当作一种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公民社会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保护财产权,保护其成员的有效自由,保护其成员的各项法律权利不受侵犯和破坏。然而法国大革命所建立的政治体制虽然打着普遍人权的旗号,却做尽了侵犯人权的事情,以自由为名义却禁锢自由,以民主为名却行集权****之实,这就是伯克所说的“形而上学指导下的革命”的必然结果。
这就涉及到了更根本的一点,公民社会的基础不是形而上学的抽象原则,也不是哲学理性的思辨真理,相反,公民社会及其宪法法律是以意见、习俗、从古至今的风尚为基础的,其中不乏偏见,但是它们确实是任何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正如伯克所言,偏见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得以运用,它事先就把我们的思想纳入一种智慧和道德的稳定行程中去,而不让人在需要决断的时候犹豫不决、困惑、疑虑以及茫然失措。“偏见使一个人的美德成为习惯”,“正是通过偏见,一个人的责任才成为他的天性的一部分”。伯克认为,“偏见”是源自传统的遗产的重要部分,内里包含着古老的实践智慧和政治理性,我们对于传统的成见所能够采取的“最聪明的办法还是让这些偏见以及其中所包含的理性一起流传下去,而不是抛掉偏见的外衣只留下赤裸裸的理性;因为偏见及其理性有一种使那理性运行起来的动力和使之持续下去的热情”。[P117]伯克很干脆地说:“先生,您看,在这个启蒙的时代,我完全敢于宣称,我们总的来说是具有天然的感情的人们;我们不是抛弃我们所有的那些旧的成见,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珍视它们;而且说句不客气的话,正因为它们是成见,所以我们才珍视它们;它们存在的时间越长,它们流行的越广,我们就越发珍视它们”;“我们的许多思想家们不是去破除那些普遍的偏见,而是运用他们的智巧去发现贯穿其中的潜存的智慧”。[P116]因为,“我们知道我们没有发明什么;我们也不认为在道德方面我们有什么东西可以被发明出来。许多关于政府的伟大原则、许多关于自由的思想,在我们出生之前很久就已经为人所理解了”。[P115]然而,“你们那些文人、政客”,“在这些方面是与我们根本不同的”,“对于他们,一种事物的规格只要是旧的,就有足够的理由被毁掉。至于匆促建立起来的新规格,他们也丝毫不关心它的持续;因为那很少或者根本就不考虑以前时代所做过的一切的人,对那些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新发现上的人们,持续性并不是他们的目标。他们颇有体系地相信,一切具有永久性的东西都是祸害,因此它们与一切既有的成就都处于不可调和的战争状态”。[P117]伯克异常反对人们用哲学理论或其他形而上学的学说指导政治实践,并把这种做法称之为“理论侵入实践”。他认为理论与实践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各自追求不同的目标,因此无论多么完美的理论都不能够用来支配人们的政治生活,政治生活的基础不是理论理性,也不可能是理论理性,而且政治生活天生就与理论理性不相适应。而法国大革命恰恰就是一场理论指导下的政治实践,也就是伯克所称呼的“形而上学指导下的革命”,即“哲学革命”。
4、人民主权与民主制度
人民主权学说是让-雅克·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理论,主要是指国家的主权不在君主手里,而在人民手中,人民才是主权的合法的和直接的来源。伯克当然不是卢梭的信徒,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他并没有否认人民主权概念。他认为原初的约定既然是人们经过协议达成的,那么它就暗含了主权来自人民,只是这个主权在被委托给原初的契约所指定的代表之后,人民就不再拥有重新委托的权利,除非是在极端的情况下,被委托的代表既不能履行自己的责任又不愿意做出任何改变,只有在这样的极端情形之下,即原初的契约已经解除的那个时刻,主权才会重归人民所有。而在正常的情况下,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主权在民的事实应该被有意地置于一个隐而不显的状态之中。这就与伯克对人民群众的看法有关系了。既然政治智慧来自政治传统,来自从古至今的全部政治实践,那么只有通晓本民族历史、本民族政治传统及其起源和基础的人才能参与政治权力,这就是说只有国家中的一部分人才能够参与政治权力,虽然最终的主权源自人民,但是在伯克看来者并不就意味着人民全体都有权利参与政治权力。也就是说,伯克反对卢梭根据人民主权概念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即纯粹民主制,或称绝对民主制。伯克认为,纯粹民主制与纯粹君主制一样,立足于一种单纯的设计,企图完成一个单纯的目的,表面上合乎理论理性的逻辑一贯性,但实质上却并不是好的政治体制,因为政治实践所要面临的社会问题和目标是极为复杂的,并非任何一种单纯的设计能够应付得了的。纯粹民主制就是绝对民主制,然而任何一种纯粹或者绝对的政治体制都是一种形而上学性质的政治体制,也就是伯克所说的那种“哲学体制”,按照伯克的理论,这是不切实际的。绝对民主制会像绝对君主制导致君主****主义一样导致群众性的****主义,伯克指出法国大革命建立的所谓新体制虽然并没有真正实现其原定计划,即纯粹民主制的政体设计,但是已经能够看出来这种“哲学体制”的严重后果了。“我不知道把目前法国的统治政权归入哪一类。它扬言是一种纯粹的民主制,但我认为它正在沿着一条笔直的道路迅速地变成一种有害而不光彩的寡头政治。”[P164]但是,“一种绝对的民主制就像是一种绝对的君主制一样,都不能算作是政府的合法形式”,[P165]与其说它是一种健康的共和政体,还不如说是这种共和政体的腐化和堕落。伯克既然并不从根本上否认人民主权概念,因此他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否认民主制的合法性,但是很明显,伯克很坚决地反对纯粹民主制或绝对民主制。因为如果接纳一种纯粹民主制为合法的政治体制的话,公民社会将不再存在永恒的权威了,或者不再存在一个高于公民社会之上的德性之善,不再存在一个稳定持久的权威秩序了,因为任性而善变的公意将是最高的权威,政治活动完全取决于全民性质的公共投票和普遍选举,这样一来,对于那些人口大国来说,政治活动不是陷于停顿,就是陷于疯狂,总之政治将不再可能。全体公民不可能就每一件公共事件达成一致,那么多数决定就会与少数的意志发生冲突,这样一来,要么少数向多数屈服,服从多数决定,要么产生对抗,并遭多数镇压或迫害。这样一来,绝对民主制就会在这种斗争中走向自己的反面,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是与绝对民主制的设计理念相悖的。这就是绝对民主制自身所包含的内在矛盾,绝对民主制不可能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伯克说,凡是在人民权威不受任何限制的地方,人民便会对自己的权力产生无限大的自信,而且他们也会对世上最大的控制力之一,即荣誉感和责任感,也更不负什么责任,也正因此,越是纯粹的民主制就越是世界上最无耻的东西。因为它是最无耻的,所以也就是最肆无忌惮的。没有人会害怕可能要受惩罚,因为人民整体肯定是无须害怕的,所以说纯粹的民主制就会导致这样的结果,不仅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严重下降,而且集体行动所施加给任何个人的暴政永远都是最恶劣、最肆无忌惮的。
伯克推崇一种混合制的政治体制,一种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混合政体,实际上就是当时英国的所谓法制的君主制,或者立宪的君主制。伯克批判法国大革命的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原则与英国政体的原则迥然不同,大革命没有参照英国的“光荣革命”模式。“我对这个被****了的法国政府的缺点和错误并不陌生;而且我认为我在天性上或政见上并不倾向于颂扬任何一种正当而自然的遭人责难的对象。但是现在的问题并不在于那个君主制的弊端而在于它的生存权。法国旧政府是不是真的无法改造或不值得改造,以至于绝对需要立刻把整个的组织****,并为取代它而建立一座理论的和实验的大厦扫清地盘?”伯克认为只要传统的制度还可以进行改革,还有改革的可行性,那么就应该采取保存和纠正的原则,而不是全盘革命的原则,“君主制本身带有许多弊端,也有一些好的东西;法国的君主制毕竟曾从宗教中、从法律中、从习俗中、从舆论中得到过对自己祸害的某些纠正,这就使得它成为一个表面上的而非实质上的****政体”;“政府本身远没有拒绝改革,而是以易受指责的便利程度向有关这方面的各种提案和提议者开放着”。[P173]总之一句话,当时的法国君主制并不是没有机会采取英国模式,即光荣革命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伯克认为对于传统的政治形式采取全盘否定的革命态度是一种过于极端的做法。法国大革命使教士阶层和贵族阶层名声扫地,把教会制度从新社会秩序中剥离出来,而贵族的地位也被贬斥,教士和贵族作为等级被取消,这就等于是全盘砸碎了旧制度,新体制与法国的历史传统完全断裂了,在伯克看来这是极为错误的。对于大革命期间革命政府没收教会地产的做法,伯克尤为无法理解,在他看来,教士和贵族是一个文明社会里最高贵的部分,而以人权和进步自诩的新政府却剥夺教士和旧贵族的地产,并以各种各样冠冕堂皇的借口迫害他们,而对政府来说,保护这种财产权才是他们的首要责任,伯克说:“我希望我们永远不会如此之完全丧失社会结合的规则所加诸于我们的一切责任感,竟至于在任何公共利益的借口之下要没收一个单独无辜的公民的财产。除非是一个暴君,有谁能够设想整个行业成千上万的人全部被没收了财产,不经起诉、不经听证,也不经审判?只要还没有丧失人性的一切痕迹,有谁能够想到要****那品味崇高职责神圣的人们,其中有些人的年纪是立刻会唤起人们的尊敬和同情的,有谁能想到把他们从国家的最高位置上拉下来(而他们在国内本来是靠自己的地产维持生活的),使其沦于一种贫困、卑贱和受人鄙视的状态?”[P140]对于废除天主教会以及没收教会财产并迫害教士阶层的行为,革命政府是在忠于民族信念的名义下采取的“革命”措施,对于反对革命的贵族也是一样的,这两个阶层在大革命中被瓦解了。而伯克的结论是,没有一个野蛮的征服者曾在财产权方面制造过一场如此可怕的革命。
伯克坚信,公民社会的健全是与一种宗教体系密不可分的,在他谈及英国及其政体的时候,他说:“我们知道,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宗教动物,能知道这一点是我们的骄傲;我们知道无神论不仅违反我们的理性,而且也违反我们的本能;因而就不可能长久流传。……我们决心要维护一个现有的教会、一种现有的君主制、一种现有的贵族制和一种现有的民主制,每一种都处在它现有的阶段而并不再多”。[P122]正是立足于这一点,伯克批评法国大革命期间摧毁教会和没收教会财产的做法,因为教会既然是国家的基础部分,是公民社会的道德保证,那么摧毁教会也就意味着摧毁国家,而大革命也的确摧毁了法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大革命的理论家们被伯克带有轻蔑意味地视为无神论者,而大革命所表现现出来的精神也的确属于无神论,而伯克认为无神论必然导致道德上的腐化和堕落,即使按照大革命的计划成功建立起了纯粹民主制的社会,那也是一个没有德性而只讲权利并且最终会丧失公民权利的****主义社会。对于贵族等级的消失,伯克也充满愤慨,他说:“我的研究和观察并没有向我展示法国贵族有任何不可救药的过错,或任何除了彻底清除就无法通过改革来加以清除的弊端”;“你们的贵族并不应该受到惩罚,而贬黜就是一种惩罚”。[P183]伯克认为,贵族是社会秩序中一件优美的装饰品,贵族所代表的传统德性将会随着旧贵族的毁灭而一起被毁灭。伯克总是参照英国的体制来批判大革命的原则和措施,他认为教士和贵族是古老传统的核心部分,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对王权形成了一种有力的限制,自由才能够得以保证,便能够被作为古老的遗产被我们现在所继承,因此教士和贵族的存在不仅能够保证公民社会的德性,而且还是一种有效的制衡力量,无论是对于君主制的****倾向来说,还是对于民主制的****倾向来说,他们的存在都是一种对于自由的更好的保证。但是我们得明白,大革命的诞生有其必然原因,法国与英国不同,它的君主制度已经没有调和各种社会冲突的力量了,贵族也久已不再参与统治,不再拥有政治权力,没有缓和政治危机的能力。法国的等级制度造成了严重的不平等,而君主却对此无能为力,既没有改革的意志和决心,也没有改革的力量与勇气,它的命运当然也就与英国的不同。伯克也看到了这一点,只是他被大革命的血腥和恐怖所震动,因而过分强调了传统的意义。
参考文献:《法国革命论》[英]伯克著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
商务印书馆1998年8月第1版,2003年4月北京第3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