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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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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

不应轻易超越自由主义

中国的现代化,在器物层面上比较容易达成全民族的共识,而对政治制度上的安排这个关键问题却歧见颇多。如果说,历经了长期的探索、争论和曲折,走宪政民主之路总算大体上成为主流意见,那么我们现在所必须面对的是如何走出中国百年来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困境。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知识界明显表现出重新关切、深入探讨宪政问题的趋势,这是令人鼓舞的现象。

中国现代化的后发劣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中国人刚认识到西方精神、文化、制度上的某些重要价值,刚开始体认、宣传,还远未达到深入认识,更谈不上实行的阶段,就又见到西方思想家对自己的主流传统意识的批判和反叛;再加上遇到了某些具体事件的刺激,于是不少国人轻易地放弃了对上述价值的追求,转而拥抱更新、更时髦的观念,以图满足“迎头赶上”的心理需要。其结果却是“欲速则不达”,中国人在“最革命”、“最优越”的梦幻中不断碰壁,吃尽了苦头,最后不得不老老实实地从头来过,但是时间浪费了,机遇丧失了。

中国人对个人自由、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等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价值,就经历过这种从认同、宣传,但很快就质疑、抛弃的过程,这个过程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过了半个多世纪历史再度重演:刚开始清算“”的蒙昧主义和个人迷信,紧接着就开始热衷于对启蒙、理性、科学的解构和批判;刚开始大张旗鼓地从事现代化建设,后现代和反现代的思潮就在知识界、文化界甚嚣尘上;刚认识到打破闭关自守、走向世界的必要性,马上就有人把反全球化当成最新方向。

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命运也是如此。从严复比较系统、正规地引入西方思想和学术以来,在20世纪最初20年间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主流是自由主义,但“五四”之后,各种社会主义思潮就接踵而至,于是国内的一些著名的自由主义先驱纷纷改换门庭,拥抱社会主义;更有不少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在自由主义立脚未稳的情况下便试图对自由主义作社会主义式的修正,以至于30、40年代自由主义阵营的政治宣言或言论中自由主义色彩不浓,而社会主义色彩却不浅(比如对苏维埃体制的赞扬,以及鼓吹“政治上民主,经济上社会主义”等)。当时的社会主义思潮既包括社会民主主义,也包括共产主义(即布尔什维克主义),而知识界的多数从自由主义移向社会主义的结果,却是共产主义大获全胜;于是,近半个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在中国都成了没有容身之地的异端。

上一世纪90年代,自由主义话语在中国重新出现;与此同时,新左派思潮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亦日渐猛烈,社会民主主义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新左派和后现代思潮主要是从事批判与消解,正面建构性的内容不多,因此当人们思考中国未来的宪政前途和设计时,社会民主主义是与自由主义相近而最具竞争力的另一种选择。

我认为,就中国大陆宪政前景的基本原理和价值选择而言,不管是从逻辑顺序还是从时间顺序来看,我们都应该把自由主义放在先于社会民主主义的地位。

宪政的基础和理论框架只能是自由主义

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相似与重合之处甚多,在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下,二者的相同之处更是多于相异之处。我们也许可以说,在现实目标的追求方面,目前二者是大体一致或平行的,它们有大致相同的理想和反对的目标与思潮。但是,谈到宪政的基本原理,二者的差异就比现实追求和政策考虑层面上显现的要大得多。我认为,从学理、历史经验和现实诸方面考虑,应当选择自由主义而不是社会民主主义。

宪政基本原理和社会政策的考量与调节不同,前者必须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界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保障等最基本问题作出明确阐述。自由主义学说在欧美各国实现宪政民主的过程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他后进各国的宪政民主过程──不论是真正实现还是仅仅在理论上承认──大致是对欧美宪政制度的模仿,从而是在相当大程度上对自由主义宪政原理的认可。从历史上看,社会民主主义从来没有独立自主地发挥过作为宪政原理的作用。它曾经反对过那些原理以及根据那些原理安排的政治制度,只是在社会民主主义思潮改变了策略和方向,从力图打碎宪政民主转变为认可宪政民主之后,它才得到发展。即使承认它对宪政民主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贡献,那也只是在自由主义宪政基础上的二阶性调适,社会民主主义并未起到奠基性、原创性的一阶原理的作用。

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与近现代宪政民主的原理相距甚远,如果我们承认这些原理值得学习,那就应当追本溯源而不是仅得其流。事实上,时至今日,在捍卫和发展自由民主宪政原理方面最活跃并作出杰出贡献的基本上全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家,除了哈贝马斯(J.Habermas),我们很难找得出可以和哈耶克(F.A.VonHayek)、罗尔斯(J.Rawls)、德沃金(R.Dworkin)相媲美的著名人物。

当代德国社会理论家托马斯·迈尔(ThomasMeyer)在其教科书式的《社会民主主义导论》中承认,从历史上看,现代社会民主主义是自由主义的自由运动之继承者,它的纲领建立在自由主义运动之上,并保持了这一运动的真正成就。他在该书中还谈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社会主席库尔特·舒马赫“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明确地指出了社会主义的要求与启蒙运动和自由主义的原则之间的联系。”[1]当代社会的领袖们也承认自由主义对于社会民主主义的前提性作用。比如,曾连任四届奥地利政府总理的奥地利社会党领袖布鲁诺·克赖斯基(B.Kreisky)说:“在那些已实现政治民主的国家,政治民主的先决条件无疑是自由主义创造的。”[2]当然,社会民主主义的理论家和领袖在承认上述情况后往往马上就补充说,自由主义所确立的自由与民主是有局限的、不彻底的,比如自由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民主限于政治方面而没有扩展到经济方面,社会民主主义真正、彻底地追求自由主义确立的目标,把争取自由、民主的运动提升到新的、更高级的阶段等。

本文不准备深入讨论上述观点,只想强调一点,中国、苏联等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对自由民主宪政的所谓“超越”所代表和导致的,决不是更“高级”的自由与民主,而是对自由和民主的摧残。如果说在欧美国家的自由主义宪政平台已经牢牢实实地搭建成功之后再去批评、修补、完善这个平台尚无大错的话,那么宣称应当致力于搭建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美妙平台,要么是欺人之谈,要么是理性的僭妄。人类历史上还没有提供这样的先例,证明人类可以脱离自由主义的宪政成果去实现社会民主主义的目标。如果我们像西方真正的社会民主主义者那样承认自由主义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基础和前提,那么当这样的前提条件离我们还非常遥远的时候搞所谓的“超越”实质上只能是否定。

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民主和专制的距离

也许有人会说,从历史上看,当然是先有自由主义,后有社会民主主义,但如果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同样地认同自由、民主、法治等等,把时间顺序转变为对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从而分出高下,就是不公平的。

如上所述,确立一种原则并捍卫这个原则,和走了一段歧路后回过头来认可这一原则,当然是有差别的。事实上,这两种主义对自由民主及专制极权的亲和力、抗拒力确有差异,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察。

从理论内涵方面看,社会民主主义虽然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修正,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它的理论资源主要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承认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对于封建的等级制和人身依附是一种历史进步,但它更强调这种自由民主的所谓“虚伪性”。它全力以赴从事的是摧毁自由秩序。它一方面勉强承认社会主义革命在英美可以用和平方式进行,但更多地是鼓吹暴力革命,论证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大体上可以说,各国的社会虽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来摧毁自由民主制度,但它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赞成暴力革命学说的,只是到了较晚的时候才明确宣布放弃暴力革命。而它们在自己的政纲中把自由当成首要的价值,则是不久以前的事,比如德国社会迟至1959年才在该党的“哥德斯堡纲领”中明确无误地把自由置于首要地位。

正因为如此,在专政极权和自由民主的对抗中,一旦情况稍一复杂,尤其是当前者以“新生事物”的面貌出现、以“平等”的口号作号召时,社会民主主义者往往就容易放弃自由而倾向专制,或者在专制的面目已经清楚暴露之后还要惋惜和辩护。当苏俄布尔什维克在国内镇压人民时,英国工党的不少著名人物(比如其理论家拉斯基)和费边社的萧伯纳等人表示对布尔什维克的支持或同情即是一例,法国的自由主义者雷蒙·阿隆和社会主义者在斯大林主义问题上的争论则是又一例。

在19世纪只能看到洛克、潘恩等自由主义者对个人自由的辩护与捍卫,对君主专制的抗议,却读不到社会民主主义理论家的类似作品。在上世纪“二战”前后,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写出《通向奴役之路》、波普写出《开放社会及其敌人》这样反专制、反极权的著名篇章,而在社会民主主义者那里仍然找不到类似的理论建树。这并非偶然的现象正好说明,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对专制政权的亲和力大不一样。

自由主义是在与封建的神权、君权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的拼杀中,在提出和捍卫“天赋人权”学说的过程中成长发展的;而社会民主主义从一开始就把自由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作为自己的对立面。因此,二者对自由信念的坚定性和对极权专制的抗拒性、敏感度自然是不同的。对于以建设宪政民主为己任的中国人而言,应当以什么学说为宪政原理,似乎是不难决定的。连托马斯·迈尔在《社会民主主义导论》中都承认:“自由主义作为中央集权主义、国家统治主义和受固定世界观支配的文化解毒剂,是矫枉的不可避免的道路。”[3]

权力的制衡

宪政的最重要安排之一,是制约政府的权力,是奉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在不少宪政学家看来,“宪政”的含义就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比如一位作者写道:“简单地说,我用‘宪政’来指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约束这种观念。”[4]还有学者说:“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5]“在过去的200年中,有限政府一直是宪政主义者们最基本的要求。”[6]

即使不能说,宪政的唯一含义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但限制政府的权力一定是宪政的最主要含义。自由主义对宪政思想最早、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分权思想。古典自由主义追求的首要目标是免除暴政。《政府论(下篇)》中明确提出,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为此,应当划分政治权力,使立法权和执行权得以分立。[7]孟德斯鸠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权如果不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和人来掌握,公民的自由就完了。[8]

分权思想是实行宪政的核心。对中国人来说,要理解这种宪政观的精髓,并非易事。近现代文明早已确立了这样的理念:政权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宪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防止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而中国的政治传统却是“马上得天下”,至于制定宪法和法律则只是为了治理人民,以便在整治和惩罚时能拿出条文依据。中国的政治家对西方的分权思想最为隔膜和敌视。他们反对的借口是,分权会造成施政时掣肘,没有效率;他们最喜欢的情况是,领导者能随意“拍板”,号令一颁下级就得雷厉风行地照办。权力的高度集中在“”时期甚至令统治集团中的大多数人都经常胆战心惊,在提心吊胆中度日,没有安全感。然而,虽然经历了惨痛的“”,他们却并没有从中吸取这样的教训,即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导致整个国家的灾难。相反,中国的领导人即使在口头上宣称要改革政治体制时,也决不会忘记强调“决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

解决权力一元化的问题只能靠法治,而不能寄希望于德治。在这一点上中国人和西方人对人性的理解有深刻差别。洛克在论述分权的必要性时说,人性有一弱点,就是要受权力的诱惑,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立法和执法权,他们动辄就会攫取权力。[9]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0]麦迪逊说得更生动:用分权和制衡的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11]

这种在政治层面上对人性中的阴暗面的洞察和警惕,在中国思想文化传统中是没有的。我们只看到“人皆可为舜尧”的光明面,寄希望于“三百年必有王者兴”;即使荀子提出了“性恶”论,那也只是支流,况且他的“性恶”论只导向人性的改造,人人通过改造皆可成为圣人。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的思想,是中国人需要花大力气才能领悟的。这份思想资源只能从自由主义那里得到,而不能从社会民主主义那里获取。连戈尔巴乔夫(这位前苏共领导人后来的立场定位为社会民主主义)也说,权力分立这一思想的公认创始人是孟德斯鸠。[12]

关于平等

不少人认为,与社会民主主义相比,自由主义的最大缺陷是过份重视个人自由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竞争,而忽视平等。这些人还主张,在中国当前社会公正问题日益尖锐的情况下,时代留下的那笔社会主义遗产应当继承而不是抛弃。

笔者承认,在大多数情况下,各式社会主义者(包括社会民主主义者)谈平等比自由主义者多;我也承认,某些著名的自由主义者──比如哈耶克和诺齐克──对平等的看法引起了批评。但我想指出:第一,就讨论宪政原理的思想资源而言,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整个思想流派和传统,而不是其中的某些派别和人物;第二,如果把罗尔斯和德沃金挑出来作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那么就会产生另一种印象,因为很可能没有其他人比这两位自由主义者更关注公正和平等问题,或提出过比他们的理论更深刻、更有影响的主张;第三,也是更重要的,不能认为对平等谈得越多就越好,越激进越好,就宪政原理而言,我们应该考虑的是一个思想流派的基本立场是否能为平等在宪政框架中保留足够的空间,而且不付出牺牲其他基本价值的代价。

正如古特曼指出:“自由主义理论有比一般人承认的对于平等的更大的可能性。”[13]在自由主义鼻祖洛克那里,一方面有关于自我所有(self-ownership)的论述,从而推导出私有财产和不等量拥有财富的合理性;而另一方面,他又主张初始占有的合法性在于占有者必须为他人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这就意味着对机会平等的诉求。[14]自由主义发展到密尔(J.S.Mill)和边沁(J.Benthon)阶段,对社会福利和平等的诉求增强了;再发展到格林(T.H.Green)、霍布豪斯(L.T.Hobhouse)、杜威(J.Dewey)阶段,这种倾向就更加强烈。这条发展路线确实证明了古特曼的评论:自由主义有容纳平等诉求的巨大空间。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他已主张任何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社会上最弱势人群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他认为人们凭借先天性智力和才能得到优厚报酬都为不应得,这表明当代自由主义对平等的要求达到了什么程度。

尽管无法否认自由主义有自己深刻而成熟的平等理论,但还是有人指责说,自由主义的平等只限于机会平等,这远远不够。笔者对此的回答是:第一,如上所述,自由主义的主张早已超出了机会平等;第二,自由主义的平等是不牺牲个人自由的平等,而社会主义式的“平等”,往往明显地或隐含地要以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以及社会创造力、生产力为代价。还应该指出,在中国,平等主要是实践问题,而不是理论问题。我们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平等的诉求,今天在理论上只嫌其多,不嫌其少;但在实际上则是只嫌其少,不嫌其多。早有论者指出,在号称社会主义的今日中国,国人的福利待遇、平等程度还远不及被视为最保守的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平等问题与其说是个“知”的问题(比如张扬理论上的激烈程度),勿宁说是个“行”的问题。

社会民主主义的前景

的个性和思维方式给中国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他曾多次宣称,他喜欢右派,不喜欢社会之类的修正主义。最近若干年来,社会民主主义在中国形成了一股小小的势头,这是可喜的现象,也来之不易。有人以为,中国的现实是马列主义,自由主义太西化,远离国情;社会民主主义恰恰处于二者之间,既然中国“转大弯”不可能,“转小弯”就是社会民主主义,所以社会民主主义在中国下一步的政治发展中有现实可能性,因此值得为之努力。在现实中,中国正在从指令性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共产党也正从革命党转化为执政党,看起来似乎正在“转小弯”,因此现在举起社会民主主义的旗帜有利于政治改革。

这种态度可以理解,但认真思索起来,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

从理论上说,当代社会民主主义和十月革命前的社会民主主义已经大不一样了,它必须在自由民主的宪政平台上活动,它在政治上不可能实行半共产主义或半集权主义。如果中国只是“转小弯”,其结果应该被称为“威权主义”,以此冒称社会民主主义是不严肃的。

从现实看,今后要在中国满足社会民主主义的激进平等要求是最没有可能的。当下我们不论怎样设想中国的贫富差距有多大、腐败有多严重,恐怕都不为过,但我们最难以设想的就是中国会成为一个平等的社会。若以为中国在时代过份地平等,在转向不平等的自由经济过程中变得半平等,而这就是社会民主主义,如此之见解既是对过去和现在的曲解,也是在理论上对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经济的曲解。

当然,我并不预先反对这种可能性:在实现宪政民主之后,人们去大力争取社会民主主义。我也不反对这样的现实考虑,即提倡社会民主主义是为了促成宪政民主。但应该记住的是,自由主义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共同搭建自由主义的宪政平台,人们才能真正有意义地谈论和争取自己喜好的各种主义。

[注释]

[1]托马斯·迈尔:《社会民主主义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6、96页。

[2]勃兰特、克赖斯基、帕尔梅:《社会民主与未来》,重庆出版社,1990年,第40页。

[3]《社会民主主义导论》,第165-166页。

[4]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页。

[5]斯蒂芬·L·埃尔金:“新旧宪政论”,载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新宪政论》,三联书店,1997年,第27页。

[6]卡尔罗·爱德华·索乌坦:“一般的宪政论”,载于《新宪政论》,第92页。

[7]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89-90页。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56页。

[9]同注[7],第89页。

[10]同注[8],第154页。

[11]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4页。

[12]戈尔巴乔夫:《真相与自白:戈尔巴乔夫回忆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16页。

[13]AmyGutmann,LiberalEqualit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0,p3.}

[14]莱斯利·阿穆尔:“约翰·洛克与美国宪政”,载于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三联书店,2001年,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