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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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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理论

【内容提要】“政治文明”与“文明政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文明”的两分法与三分法各有其合理性,但将“政治文明”从“精神文明”中独立出来,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是“文明”背后的动力。强调“政治文明”建设,适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需要;“政治文明”的结构包含纵向两大“板块”、横向四个“层次”(“要素”);“政治文明”是“特适性”与“普适性”的统一。对于西方政治文明的影响,我们应坚持“不照搬”与“可借鉴”。为此,似有必要对西方政治文明重新进行一次理性的解读。

【关键词】政治文明/理论

为了深刻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意义、目标、内容与原则等重大问题,不少学者从基础入手,围绕“文明”、“政治文明”的问题开展了有益的理论探究,发表了许多相近或相异的见解。本文拟从五个层面阐述有关“政治文明”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拙见,以此交流心得,并求方家指正。

一、“政治文明”之涵义:“政治文明”与“文明政治”

解读“政治文明”之涵义,离不开对基本概念“文明”的把握。长期以来,中外学界对“文明”这一概念有着许多不同的,甚或是对立的理解。(注:可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关于“文明”的释义,以及《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3期所载丁一《中外思想家论政治文明》一文。还可参见[美]乐德华·麦克诺尔·伯恩斯、菲利普·李·拉尔夫合著《世界文明史》(第一卷),罗经国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5-26页。)但,一般而言,“文明”通常被诠释为:“人类改造自然与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以及“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状况的标志”。(注: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第419页。)这就是说,“文明”具有双重涵义。既然如此,那末,“政治文明”作为政治领域内的文明,其基本涵义似乎也应“顺理成章”地具有双重性:既指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也指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况。——事实上,不少论者正是持有这样的观点的。(注:参见郑慧《政治文明:涵义、结构与战略目标》一文所介绍的我国学术界关于“政治文明”涵义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载《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3期。)

不错,沿着“文明”涵义的路径去探寻“政治文明”之涵义,确实是“顺理成章”的。但,因此就得出“政治文明也具有双重涵义”的结论,笔者则不敢苟同。问题在于,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即:“文明”在词性上也具有双重性,而词性的双重性与其涵义的双重性是相对应的。按笔者所思,当人们从“人类改造自然与社会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这层涵义上理解“文明”时,“文明”当属名词(civilization/n.)。“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中的“文明”便是如此;而当“文明”作为“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状况的标志”时,它实际上具有了形容词性质(即“文明的”,civilzed/a.),意为“进步的”、“开化了的”、“发展了的”、“有教养的”等等。例如,“文明时代”、“文明社会”、“文明市民”、“文明行为”这些提法中的“文明”概属此类。众多论者引用了摩尔根、马克思与恩格斯论古代社会时所称的“蒙昧”、“野蛮”、“文明”三个时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7-23页。)实际上,——在笔者看来——也就是“蒙昧的时代”、“野蛮的时代”与“文明的时代”。这里的“文明”属形容词性而非名词性,该是不难体味的。如果对“文明”进行词性上的这一区分是合理的,那末,我们就应该承认,“政治文明”与“文明政治”两个概念之间也是存在着差异的。前者之“文明”属名词,所谓“政治文明”,即“政治领域内的文明”,其涵义是指“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注:本人赞同王惠岩教授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文中对“政治文明”涵义所作的单一性而非双重性界定。见《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1页。)。后者之“文明”属形容词,所谓“文明(的)政治”,即“开化了的政治”、“有教养的政治”、“进步的政治”、“合理的政治”,对应于“未开化的政治”、“野蛮的政治”、“落后的政治”、“不合理的政治”,其涵义在于标志“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况”。有必要申明,我们指出上述两个概念的差异,主要是为了更准确地厘清“政治文明”的涵义,而不是要全然否认它们之间不言而喻的相关性。

我们注意到,“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具有动态性的,它总是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着。首先,人类在创造出政治文明成果之后与之前相比,是明显有别的两个时代,是人类历史的一次了不起的重大跨越。——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认为“政治文明”这一概念也带有“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态”之义。——但,严格地说,这只是“政治文明”概念的“转义”或曰“延伸之义”。

其次,人类创造出政治文明后,政治文明本身仍是一个持续演进的历史过程。就总趋势言,人类的政治文明总是越来越走向更加进步、更加高级的程度,由此决定了人类政治文明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然而,单是“政治文明”这一概念,还难以表明人类政治文明本身的这种发展进步及其阶段性。换言之,“政治文明”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包含这样一层涵义:有了政治文明后,“人类政治活动(继续不断)的进步状况”。——这是笔者的看法。正如前文已述,“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况”属于“文明政治”之涵义,而不属于“政治文明”之涵义。

为了表明人类政治文明本身的发展进步及其阶段性,人们往往会使用“传统政治文明”、“古代政治文明”、“近代政治文明”、“现代政治文明”等含有时段性、限定性的一类概念。一般来说,“近(现)代政治文明”概念就蕴含着较“传统政治文明”、“古代政治文明”更进步、更高级之意。而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又可以将人类全部政治文明划分为“奴隶社会的政治文明”、“封建社会的政治文明”、“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就整体而言,每一后者较其前者更进步、更高级。“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其应有的本质特征言,应当比前三种政治文明更进步、更高级。

二、“文明”之分类:“两个文明”与“三个文明”

“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出现在我国学术界已有多年,但见诸于党的正式文献和党的领导人的讲话(注:同志第一次使用“政治文明”这一概念,是在2001年1月10日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2002年5月31日,他在中共中央党校讲话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同年7月16日,他在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时,又一次讲到“政治文明”;同年11月8日他在中共十六大上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从而普及于全社会,还是近一、二年的事。确认“政治文明”的概念,就意味着人类的文明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而长期以来,当人们只讲“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时,实际上是以人类文明两分法为前提的。

这里涉及到人类文明的分类问题。“两分法”与“三分法”究竟哪个更合理、更科学些?

依笔者所见,就理论层面讲,文明的“两分法”与“三分法”之间不存在哪个更合理、更科学的问题。它们只是分类的视角有异罢了。

众所周知,人类身在其中的整个世界(自然界与社会)归结起来可以分为物质的与精神的两大部分,即所谓“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这是对世界上纷繁复杂的诸多现象的最一般的概括”。(注: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4页。)任何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正是围绕着这两种“世界”的关系所展开的。以往人们习惯于将人类文明分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就是以“世界两分法”作为依据与视角的。人类在改造世界(自然界与社会)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属于“物质世界”的,便可称为“物质成果”或曰“物质文明”,属于“精神世界”的便可称为“精神成果”或曰“精神文明”。这样的文明“两分法”,显然也有其自身的逻辑性与合理性。——笔者认为,我们不必因为今天强调“文明三分法”,而去否认“两分法”的合理性。

那末,按照文明两分法,现在我们称之为“政治文明”的那些人类创造成果有没有被涵盖于其中呢?

按照列宁的观点,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由于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因而可以归结为“思想的社会关系”(注:《列宁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页。)。事实上,我们在讲两个文明时,也往往将今天所讲的“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民主等)包含在精神文明之中。1986年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便是一例。《决议》指出:“高度民主……,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

现在让我们来看“文明三分法”的依据与视角。由人类结合而成并活动其中的社会,往往可以被分为“经济”、“政治”与“文化”三大领域。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汇表述,即为“经济基础”、“政治上层建筑”与“思想文化上层建筑”。据此,人类在经济领域中(主要是改造自然)的成果便是“物质文明”,在政治领域与思想文化领域(主要是改造人类社会自身)的成果则分别是“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这样,以“社会三分法”作为依据与视角推导出“文明三分法”,显然也有其充分的逻辑性与合理性。

当我们确认了“文明三分法”的逻辑性与合理性后,再回过头去看“文明”的概念,似可更周全地将它界定为“人类改造自然与社会的物质、政治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或曰“人类改造自然与社会的各类创造成果之总和”。

正如前述,笔者认为,基于不同依据与视角的“文明两分法”与“文明三分法”,均有其逻辑性、合理性,并无高低优劣之分。然而,结合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看,由“两个文明”的理论发展为“三个文明”的,显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中共十六大提出,进入新世纪后,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使经济更加发展、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而且要使民主更加健全。我们曾经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现在看来,没有民主,首先就没有“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建设小康社会”,重在“全面”。将“政治文明”从“精神文明”中独立出来,一定会更加有利于提高“政治文明”的地位,更加有利于唤起全党全国人民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重视。而只有全党全国人民既重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也重视政治文明,才能协调发展“三个文明”,才能顺利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目标。

三、“政治文明”之动力:“需要”与“文明”

文明,作为人类改造自然与社会的创造成果之总和,其背后一定存在着某种动力,那就是“需要”。“需要是人类的导师。”正是为了满足需要,人类才会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才会去创造文明成果。

按照美国现代心理学家A·马斯洛的划分,人的需要包括由低到高依次上升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5个层次。(注:《动机与个别》,转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第474页。)而马克思主义者则将“需要”首先区分为“自然的”与“社会的”两大类。进而又将“社会的”细分为“经济方面的”、“政治方面的”与“精神方面的”三种。(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744页;前苏联科学院哲学教研室著:《历史唯物主义概论》,易杰雄、康天意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41页。)其实,在笔者看来,所谓5个层次的“需要”,基本上也是可以归入三种“需要”之中的。

显然,“三种需要”就是推动人类创造“三大文明”的三股动力。其中,“经济方面的需要”(亦可谓“生理需要”)是首要的、基础性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注:《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2页。)这种基础性的“需要”决定了,人类“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注:《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2页。)也就是说,物质文明是人类最基本的文明。但是,为了满足多样化的需要,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也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马斯洛的观点还是马、恩的论断,都可以导出这样的结论。

这里看“政治文明”。马斯洛指出,人一般都喜欢一个安全的、有秩序的、可以预测的环境。这种“安全需要”如果得不到满足,人就会产生一种威胁感和恐惧感。(注:《动机与个别》,转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第474页。)不难理解,为了满足人的“安全需要”,避免威胁感、恐惧感,就必须有赖于良好的社会治理与社会控制,防止互相侵害。十八世纪中叶,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一项著名的政治创意:“以权力约束权力”来“防止滥用权力”。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人人都需要的“安全感”与“政治自由”。(注:参见《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54-156页。)这表明,从满足人的“安全需要”出发,很自然地会导向社会政治领域的改造与创造,也就是会导向政治文明。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逻辑,为了满足人的“经济方面的需要”,人们就必须从事生产。而从事生产,就必然要构成一定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为了维护一定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又“需要”带有强制性的政治上层建筑为其服务。而为了满足这种“政治方面的需要”,政治文明的建设也就不可或缺了。

“需要”与“文明”之间就是这样内在地存在着因果关系。长期以来,我们强调“两个文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在笔者看来,正是以突出重视“两种需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见《三中全会以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785-786页。))为前提的。为了满足两种“需要”,就必须竭力推动两个“文明”建设,这完全合乎事物自身的逻辑。

诚然,我们从未否认过人民群众“政治方面的需要”。正因此,人民共和国一建立,我们就将“当家作主”奉为人民的神圣权利;改革开放一开始,我们就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但,应当看到,在计划经济的社会中,人民群众对于政治权利的认知更多地流于概念化的层面,而较少地出于各自利益的“需要”。加上,十年“”导致整个社会物质与文化供给严重短缺,而“政治就是阶级斗争,就是整人”的观念与现实又促使人们对“政治”发生了反感与厌烦。这样,在改革开放初期,大多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较之“政治方面的需要”来,就显得更为实在、更为突出,更为迫切。笔者以为,这便是我们突出重视“两种需要”,强调“两个文明”的现实背景。

问题是,今日之中国,不仅“物质”与“文化”的“需要”在“日益增长”,而且,人民群众“政治方面的需要”也在“日益增长”。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越来越被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日趋活跃的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推动着利益的分化与清晰化,传统的社会结构正朝着分层化、多元化的方向发生深刻的变化,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个人正越来越认清并重视自身利益之所在。正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追求与维护,人们就越来越需要进行不同利益要求的表达。而法定的政治参与权利恰恰赋予公民向政治决策层表达利益要求的资格与勇气。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利益表达势必渐趋强烈,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需要也必然“日益增长”。——政治权利已经不再流于“概念化”,不再仅仅作为法律上的“条文”,而开始获得它更加坚实的现实基础——利益驱动转化而至的政治参与需要。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近年来的政治动态表明,政治决策层在继续重视“两种需要”的同时,已经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这种政治需要。

“需要”呼唤“文明”,“政治需要”呼唤“政治文明”。道理很简单,如同任何合理行为一样,政治参与也应当追求其可行性、有效性。为此,光有“权利”还不够,还需要相关资源的配套。如果说“权利”解决的是政治参与的“合法性”,即“有权参与”;那末,“配套的资源”解决的是政治参与的“可行性”,即“如何参与”。所谓“配套的资源”,其中,体制资源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缺乏健全的体制、顺畅的管道,那末,政治参与或者成为一句空话,或者自生自灭,或者会在体制外泛滥失序,甚至会演化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碰撞、冲突与对抗。这就很可能会导致“亨廷顿公式”(注:参见[美]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79页及“译者前言”。)所示的后果——政治不稳定,从而阻断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损害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

我们看到,执政党高层重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需要日益增长的趋势,也充分注意到了政治参与有序性的至关重要。基于此,十六大完整地提出了“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方针。要“扩大”政治参与,——这是顺应潮流,与时俱进;要使政治参与“有序”开展——这更是引领潮流,追求有效。具体来说,必须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各类民主选举机制、民主决策机制、民主管理机制、民主监督机制等,为政治参与提供足够的体制、机制、管道。而所有这些,实际上就是“政治文明”建设。

“需要”是文明背后的动力。——当着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需要”也在日益增长之时,我们就适时地使用“政治文明”的概念,将“政治文明”提高到它应有的地位,从而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便是为什么在今天将两个“文明”发展为三个“文明”的深层原因。

四、政治文明之结构:“纵向”与“横向”

人类的政治文明已有几千年的积累,形成了一个色彩斑斓、蔚为大观的体系。有学者已对其结构进行了分析,但多从单一维度切入。笔者的主张是,应当从“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着眼。

先看纵向结构。前文已述,马克思主义者通常认为整个人类的政治文明包含奴隶社会的政治文明、封建社会的政治文明、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四大部分。这完全是正确的。但,笔者认为也可以更加宏观地将人类几千年的政治文明归纳为先后两大板块,即古代(或传统)政治文明与近现代政治文明。这两大分别以农耕文明与工业文明为背景的政治文明板块,其不同特征是鲜明的。古代(或传统)政治文明,虽然也含有雅典民主政治、罗马贵族政治一类的个案。但,就其总体言,是以专制政治为基本特征的。借助马克思对法国小农的分析方法,我们就很容易认清这里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指出,农耕文明下的小农,“好象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93页。)。也就是说,古代农耕文明“一定要”(请注意前引马克思的两处“一定要”)有专制政治为主体的政治文明与之相适应。

近现代政治文明,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泛起过专制独裁一类的沉渣,然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政治。毫无疑问,由古代专制政治演进到近现代民主政治,是人类改造社会的重大政治成果,是政治文明的巨大进步。即便考虑到古雅典民主与近现代民主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也不可否认前者是局部的、短暂的、城邦的、直接的民主,后者是普遍的、持续的、民族国家的、间接(代议)为主的民主,——后者对于前者是一次历史性的超越。

民主政治之所以在近现代得以萌发与成长,其主要原因在于:工业文明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沃土。工业的发展如法术般地增强着近代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从而使之有欲望、有勇气向政治(政权)提出民主诉求;作为“天生平等派”的商品经济与工业相伴而行,为近代资产阶级争取民主准备了必要的观念与理论武器;工业不断走向社会化,商品不断扩大其自由交换、自由竞争的天地,使近代资产阶级能够克服小农“马铃薯”般的弱点,而不可容忍高居其上、“不受限制”的“主宰”。……近代民主的出现是与资产阶级的状况紧密相关的。但是,时至当今,民主早已突破了资产阶级的范畴,已成为整个人类普遍的政治价值取向,已成了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

诚然,民主不一定是最好的政治形式,但至少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创造的最好的政治形式;民主不一定不犯错误,但,多数人的智慧通常可以“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43页。)因此,民主可以少犯错误,也容易纠正错误;民主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弊端,但“民主政治各种弊端的救治办法是实行更好的民主”,(注:[美]悉尼·胡克:《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金克、徐崇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91页。)而不是否定民主。

还需要指出,近现代的(代议)民主政治不可避免地派生出现代法治与政党现象。后两者实际上也已经几乎成了世界政治发展的潮流。在这一意义上又可以说,近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政治与其派生物法治政治、政党政治三者的统一。

再看横向结构。有的学者认为,人类政治文明(无论古代抑或近现代的)在横向上是“三层次(要素)”结构,即:意识、制度、行为。(注:参见许耀桐:《政治文明九议》,《学习时报》2002年9月16日。)而另一些学者持“四层次(要素)”说,其中三个层次(要素)基本上与前述一致,只是另增第四层次(要素),有的增“组织”(机构),有的增“法治”。(注:参见熊云:《也谈政治文明的要素与结构》,李元书:《政治文明的涵义》,程竹汝:《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策略》,分别载《学习时报》2002年11月18日、2002年10月21日、2003年3月24日。)笔者也持“四层次(要素)”观点,但,认为政治文明的横向结构由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主体与政治行为构成。政治意识,包括各种政治心理、政治思想、政治理论、政治学说、政治哲学、政治原则等。顺便指出,政治意识也属于精神文明的内容。因此,可以将其视为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合部、重叠处。现实社会三大领域的界限本来就有模糊性,三种文明的区分也只能是相对的。政治制度,表现为法律规定的“法内制度”与惯例、传统等的“法外制度”——简而言之,是指规范政治行为的各种准则。包括根本制度、具体制度乃至可操作性很强的各类机制、规则、程序等。政治主体,是指政治领域中产生政治行为的国家、政党等政治组织(机构)与公民。政治行为,包括政治组织(机构)与公民的各类政治活动。

关于上述,还需要阐明几点。

其一,既然作为政治文明横向结构中的四个层次(要素),那末均应符合“人类改造社会过程中所创造的政治成果”这一属性。问题在于,“公民”如何?从本人收集到的资料看,讨论政治文明结构时,有强调政治“组织”(机构)的,却没有人提到“公民”。很可能在他们看来,公民如同自然人那样不属于人类创造的政治成果,因此,不能作为政治文明的要素。对此,笔者有不同见解。理由是:公民不同于自然人。公民是指民主政治中按照法律(或制度)享有政治权利的个人——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社会政治角色。正是人类在创造民主政治的同时创造了“公民”这种特定的角色。因此,“公民”也属于人类的政治成果。有鉴于此,笔者用“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在内)取代“政治组织(机构)”,作为政治文明结构中的一个要素。

其二,有学者将“法治”与“政治制度”、“政治行为”并列起来,作为政治文明结构中的一个层次(要素),笔者认为不尽恰当。法治,如指要求政治主体必须遵从的治国方略(制度规定),那可归入“政治制度”;如指政治主体的实际行为方式,则应归入“政治行为”。总之,不宜将“法治”作为“政治制度”、“政治行为”之外的一种“层次(要素)”。

其三,政治文明结构中,诸层次(要素)之间存在着紧密相关的有机联系。在一定的政治意识支配下,创造出一定的政治制度;根据一定的政治意识与一定的政治制度,产生一定的政治主体;一定的政治主体在一定的政治意识支配下,遵从一定的政治制度,做出一定的政治行为。众多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构成整个社会政治实践的壮丽图景。而在政治实践中,又必然可以提高政治主体的政治意识,促进政治制度的完善,改进政治行为的方式。——当然,这是一种高度抽象化、理想化的概括。政治实践中所呈现的实际情况则复杂得多。

其四,前述四层次(要素)存在于整个人类政治文明之中。也就是说,不管是古代政治文明抑或近现代政治文明,其横向结构均包含这四个层次(要素)。但是,由于古代政治文明与近现代政治文明具有明显不同的基本特征,因此,前者的四个层次(要素)集中体现为专制政治的意识、制度、主体与行为,而后者的四个层次(要素)则主要体现为民主政治的意识、制度、主体与行为。不过,在一定的时段内,专制政治的遗迹、遗风还会程度不同地影响到民主政治的四个层次(要素)。这便构成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复杂性。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人类政治文明的结构可以归纳为:纵向两大板块(“专制政治”、“民主政治”)与横向四个层次(要素)(“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主体”、“政治行为”)。

五、政治文明之建设:“不照搬”与“可借鉴”

近现代政治文明发源于西方社会,尔后西风东渐,逐步遍及世界。对于非西方的后发型国家来说,其政治文明建设的整个过程,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西方政治文明的影响。正确对待这种影响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必须正确认识政治文明的“特适性”与“普适性”,正确把握“不照搬”与“可借鉴”。

政治文明是由人类创造的。人类的不同群体往往根据各自的需要以及各自所处的特定环境,创造出具体样式各异的政治文明。正因此,各种样式的政治文明中,总会存在着某些特定的因素,这些因素只适合于创造了它们的那个特定群体及其所处的特定环境,而不适合于其他的群体与其他的环境。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政治文明的“特适性”。“特适性”决定了,任何群体都不应“照搬”其他群体所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而应从自己的实际需要以及所处的特定环境出发,创造与构建适合自己的政治文明。历史上不少思想家其实早已注意到了这一点。例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说过,“优良的立法家和真实的政治家不应一心想望绝对至善的政体,还须注意到本邦现实条件而寻求同它相适应的最良好政体。”(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76页。)再如,十八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认为:“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注:参见《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页。)从事实上也可以看到,同是西方国家,由于国情上的差异,美国就没有照搬英国的政治模式,法国也没有照搬美国的政治模式,瑞士则更有自己的一套适合国情的颇有特色的政治模式。众所周知,非西方国家与西方国之间国情差异更大,如若全盘“照搬”,结果只会是种瓜得豆、桔化成枳,甚至还会使本国政治发展误入歧途。——这类教训,中外政治史上都曾有过。

当今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建设政治文明的进程中,一定应当认真分析自己的国情。由此出发,坚持我国已经确立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与战略步骤,而“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2页。)。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不可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某些成果。应当看到,人类的不同群体毕竟同属于一“类”。透过各种不同的具体需要,肯定可以看到人类在“需要”方面的某些共性,——比如前文已提及的“安全需要”;透过各种不同的具体环境,也肯定可以看到人类在环境方面的某些共性,——比如,各国都处在同一个国际社会之中。既然如此,不同群体所创造、所构建的政治文明也肯定会存在某些适合于全人类的共通之处。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政治文明的“普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特殊性”与“普遍性”、“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政治文明也不例外。政治文明的“普适性”决定了,人类不同群体之间可以互相借鉴政治文明的某些成果。发源于西方的政治文明,并非全是姓“西”、姓“资”的。非西方国家“不照搬”,但“可借鉴”西方政治文明中某些不姓“西”、不姓“资”的因素。“照搬”,是不加鉴别、不容选择地全盘照收,将不适合自己的因素也统统生搬硬套过来。“借鉴”,则是在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取那些普适性因素,补己之短,为己所用。

但是,要正确认识与把握“特适性”与“普适性”、“不照搬”与“可借鉴”,并非易事。中外政治史上都有过以片面强调“国情”特殊性来反对借鉴、吸收国外“普适性”因素的事例。

当代中国,也曾有一度过分强调政治意识、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特适性”,过分强调姓“资”姓“社”,而忽视甚或否认政治方面的“普适性”和“可借鉴”。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确实有人主张全盘照搬西方,另一方面也有人坚持认为,西方政治文明中不可能存在不姓“西”、不姓“资”的因素,因此,就不敢讲“引进”、“吸收”、“借鉴”。还有人虽然也讲“借鉴”,但认为可被我们借鉴的某些因素本身是姓“资”的,只是经我们改造后才为“社”所用。笔者的观点是,实际事物的“特适性”因素与“普适性”因素往往是胶着在一起的。什么叫“借鉴”与“改造”?那就是进行细心地鉴别、区分,去其不能为我所用的(姓“西”姓“资”的)“特适性”因素,取其能为我所用的(不姓“西”不姓“资”的)“普适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能取来为我所用的这些因素就是不姓“西”、不姓“资”的,是人类“普适”的。其实,只要正视历史事实的话,就不难体味:当我们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之日,当我们第一部宪法庄严诞生之时,我们实际上就已经确认了,发源于西方的“共和制”与“宪法”等政治“形式”本身并不是西方的专利,也并不姓“西”姓“资”,而是属于整个人类的政治文明成果,具有明显的“普适性”。——只是当这些政治“形式”被注入了不同的“内容”,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后,才使它们带上了姓“资”或者姓“社”的烙印。

今天,当我们十分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时候,务须汲取历史教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地认识到:对于西方政治文明,只见其“普适性”,不见其“特适性”而主张“照搬”;反之,只见其“特适性”,不见其“普适性”而反对“借鉴”,都是错误的。惟有如中共十六大提出的那样,既“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又“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2页。),才是对待西方政治文明影响的正确态度,才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可取之道。

问题是,对于西方政治文明,我们是否已经真正分辨清楚哪些是“普适性”因素,可借鉴;哪些是“特适性”因素,不照搬?西方政治文明中还有没有至今被我们认为天生姓“西”姓“资”,而实际上并非姓“西”姓“资”的某些因素,——类似于物质文明中的“市场经济”?或许,我们今天仍有必要对西方政治文明重新进行一番理性的、细心的解读。这样才能真正坚持“不照搬”与“可借鉴”,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