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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启动-推进-深入,我们对法治的认识也在步步深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鉴于“”教训,确定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历史任务。中共十五大在总结法制建设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新世纪伊始,我们又将“依法治国”与“政治文明”联系起来,从而在更加广阔的视角下考察与认识“法治”。
一、建设政治文明,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之客观需要
众所周知,以往我们实际上采用了“文明两分法”,讲“物质”与“精神”两种文明。后来,学术界率先使用“政治文明”的概念。自2001年起,这一概念开始见诸于党的领导人的讲话和党的文献之中[1]。从此便逐步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
笔者认为,就理论层面言,“文明”之“两分法”与“三分法”各具其合理性与科学性,区别只在分类的角度上。“两分法”以世界由“物质”与“精神”两大部分所构成的理论为视角,视物质世界之文明为物质文明,精神世界之文明为精神文明。这里的“精神文明”实际上亦包含了我们今天所说的“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按照列宁观点,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等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因而可以归结为“思想的社会关系”[2]。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将政治文明的一些内容归于精神文明之中,便是一例。“三分法”则以人类社会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三大领域的理论为视角,作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之三分。
文明的“两分法”与“三分法”在理论上虽无高低优劣之别,但,结合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看,将“政治文明”的内容从“精神文明”中独立出来,由“两个文明”的理论发展为“三个文明”的理论,显然有利于凸现政治文明建设的意义与地位,有利于“三个文明一起抓”,整个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目标。
值得注意,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大意义,决非某种主观意志所使然,而是适应了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如果说,文明即指人类的创造成果,那末,正是“需要”推动着人类在各个领域内的创造。“需要”是引导人们进行创造的导师,“需要”是文明背后的动力。按笔者理解,在当今中国,推动我们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需要”至少有以下三种。
第一,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
日趋活跃的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推动着利益的分化与清晰化,传统的社会结构正朝着分层化、多元化的方向发生深刻的变化,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个人越来越认清并重视自身利益之所在。正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追求与维护,人们就越来越需要进行不同利益要求的表达。而法定的政治权利恰恰又赋予公民向政治决策系统表达利益要求的资格与勇气。——政治权利不再流于“概念化”,也不再仅仅作为法律上的“条文”,而开始获得它更加坚实的现实基础——利益驱动转化而至的政治参与需要。应当注意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利益表达的渐趋强烈,人民群众除了物质、文化两种需要在日益增长外,其政治(参与)需要也在“日益增长”。
日益增长着的“政治(参与)需要”必然呼唤“政治文明”。道理很简单,如同任何一种合理行为一样,政治参与也应当追求其可行性、有效性。为此,光有“权利”还不够,还需要相关的政治资源予以配套,----主要是体制、法制、机制等。而这些均有赖于“政治文明”的建设。如果不是积极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不努力提供健全的体制、法制、机制等民主管道,那末,利益驱动下的政治参与或者会成为一句空话,或者会自生自灭,或者会在体制与法制外泛滥失序,甚至会演化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碰撞、冲突与对抗。这就很可能会导致“享廷顿公式”[3]所示的后果——政治不稳定,从而阻断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损害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鉴于此,执政党制定了“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4]的方针,并强调指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第二,政治权威转型之需要。
新中国是在“枪杆子里面”诞生的。长期艰苦卓绝的战争年代造就了少数极具传奇色彩的超凡人物。在“革命后”的一个时期内,一些开国元勋、“政治强人”仅仅凭借其个人魅力、个人威望就足以统合、控制、引领整个社会,他们有时可以弥补法律与制度的短缺,有时又可以作出以个人权威冲击法制的现象。且不说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强人”给社会带来的是福还是祸,仅就社会历史的发展看,随着造就“政治强人”的那种革命战争年代的远去,一个在总体上属于正常的、和平的、建设的社会,是不可能造就出前述的那些开国元勋、“政治强人”的。这样,继而涌现的后辈权威也就不可能将统合、控制、引领整个社会的希望系于个人的魅力与威望之上,而必须更加依赖于民主与法治。只有体现人民意志的民主法治权威才能有效地达到统合、控制、引领社会之目标。一一这并不归因于个人因素,而是时代变迁所致。
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将权威分为“传统型”、“魅力型”、“法理型”三种[5],并分别指出了它们的基本特征。当今中国正在经历政治权威的转型一一从“魅力型”转向“法理型”。如前所析,这种“转型”合乎逻辑地提出了进一步发展与健全民主法治的需要,易言之,也就是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在笔者看来,执政党将“两个文明”的理论发展为“三个文明”的理论,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性紧迫性,也正是适应了这一客观需要。
第三,营造国际环境之需要。
从启动改革开放到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继而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我国在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方面逐步与国际接轨。随之,中西方因经济体制差异而产生的摩擦、冲撞渐趋减少。然而,西方世界依旧将中国的政治制度、政治意识形态等目为异物、另类,故而指责不断、干预有加,往往迫使我们不得不抽出一定的精力去辩驳去回应,这显然不利于我们更加集中精力地去从事国内的建设与改革大业。
依笔者所思,我们将政治制度、政治意识形态等归结为“政治文明”,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助于减少来自西方世界的摩擦与冲撞,有助于我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更为良好的国际环境。这是因为,文明是人类的创造成果。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各自不同的环境中所创造的不同成果,尽管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特色,但毕竟也反映着人类作为同一个“类”所具有的某些共同需要、共同特征,都属于整个人类文明的一个组织部分。对于任何国家与民族的文明,既不能抹煞其适合特殊环境、特殊国情的民族性与特适性一面,也不能否认其适应人类共同需要的世界性与普适性一面。鉴于此,明智的态度应当是倡导不同文明之间的共存共进,而不是激起“文明的冲突”、“文明的对抗”。笔者注意到,中共十六大召开前夕同志访美时已经向布什总统表达了这种愿望,而十六大政治报告中的一段话更是鲜明地向世界作出了这样的宣示:中国“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但同时也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们主张世界多样性,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世界上的各种文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应彼此尊重,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看来,将“政治”归结为一种“文明”,倡导“取长补短”、“求同存异”,确实也是适应了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的需要。
二、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特征
政治文明是指人类在政治领域内的创造成果。至于“政治领域”之涵义,古今中外,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的观点是,政治领域即为“公共权力的领域”,简称“公权领域”。人类需要解决公权的归属、产生、配置、运作、监控与功效等问题,从而在公权领域内创造了各种成果。历经几千年之积累,人类政治文明蔚为大观。其主要结构与内容,已有不少学者作了阐述。笔者则主张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加以分析。
首先,政治文明之横向结构。有学者认为,人类政治文明在横向上是“三层次(要素)”结构,即:意识、制度、行为。[6]而另一些学者则持“四层次(要素)”说,其中三个层次(要素)基本上与前述一致,只是另增第四层次(要素),有的增“组织”(机构),有的增“法治”。[7]笔者也持“四层次(要素)”观点,但,认为政治文明的横向结构由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主体与政治行为构成。政治意识,包括各种政治心理、政治思想、政治理论、政治学说、政治哲学、政治原则等。顺便指出,政治意识也属于精神文明的内容。因此,可以将其视为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结合部、重叠处。现实社会三大领域的界限本来就有模糊性,三种文明的区分也只能是相对的。政治制度,表现为法律规定的“法内制度”与惯例、传统等的“法外制度”——简而言之,是指规范政治行为的各种准则。包括根本制度、具体制度乃至可操作性很强的各类机制、规则、程序等。政治主体,是指政治领域中产生政治行为的国家、政党等政治组织(机构)与公民。政治行为,包括政治组织(机构)与公民的各类政治活动。
其次,政治文明之纵向结构。马克思主义者通常认为整个人类的政治文明包含奴隶社会的政治文明、封建社会的政治文明、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四大部分。这完全是正确的。但,笔者认为也可以更加宏观地将人类几千年的政治文明归纳为先后两大板块,即古代(或传统)政治文明与现代政治文明。一般来说,前者包括奴隶社会的政治文明与封建社会的政治文明,后者包括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文明。这两大板块分别以农耕文明与工业文明为背景,其不同特征是鲜明的。古代(或传统)政治文明,虽然也含有雅典民主政治、罗马贵族政治一类的个案。但,就其总体言,是以专制政治为基本特征的。借助马克思对法国小农的分析方法,我们就很容易认清这里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指出,农耕文明下的小农,“好象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8]。也就是说,古代农耕文明“一定要”(请注意前引马克思的两处“一定要”)有专制政治为主体的政治文明与之相适应。
现代政治文明,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泛起过专制独裁一类的沉渣,然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政治。毫无疑问,由古代专制政治演进到现代民主政治,是人类改造社会的重大政治成果,是政治文明的巨大进步。即便考虑到古雅典民主与近现代民主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也不可否认前者是局部的、短暂的、城邦的、直接的民主,后者是普遍的、持续的、民族国家的、间接(代议)为主的民主,——后者对于前者是一次历史性的超越。
民主政治之所以在现代得以萌发与成长,其主要原因在于:工业文明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沃土。工业的发展如法术般地增强着近代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从而使之有欲望、有勇气向政治(政权)提出民主诉求;作为“天生平等派”的商品经济与工业相伴而行,为近代资产阶级争取民主准备了必要的观念与理论武器;工业不断走向社会化,商品不断扩大其自由交换、自由竞争的天地,使近代资产阶级能够克服小农“马铃薯”般的弱点,而不可容忍高居其上、“不受限制”的“主宰”。……现代民主的出现是与资产阶级的状况紧密相关的。但是,时至当今,民主早已突破了资产阶级的范畴,已成为整个人类普遍的政治价值取向,已成了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
诚然,民主不一定是最好的政治形式,但至少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创造的最好的政治形式;民主不一定不犯错误,但,多数人的智慧通常可以“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9]因此,民主可以少犯错误,也容易纠正错误;民主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弊端,但“民主政治各种弊端的救治办法是实行更好的民主”,[10]而不是否定民主。
还需要指出,现代(代议)民主政治必不可免地伴生出政党现象与现代法治。
民主政治至少在形式上承认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参与的权利,但由于多种原因,对政治有深刻理解,从而最积极参与政治的总在少数。这少数积极者为了有效地参与政治、参与政权,往往会组合成一个或数个不同的政党。鉴于此,一些西方学者也承认“民主政治制总是以政党为基础的”,“政党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11]“事实上,联邦共和国的一切政治决定都是由政党和它们的代表来作出的。”[12]在笔者看来,政党以不同的方式领导、操纵、控制着民主政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又一基本特征。
民主政治较之专制政治来,行使政治权利的主体明显扩大。为了让众多的主体有序地参与,所有公民共同遵守既定的“游戏规则”是必不可少的。民主政治重在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与自由,故而必须给政府行为设置“禁区”,以防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权力而侵害公民的权利。鉴于此,现代民主主义思想家在倡行民主政治之同时,大多主张实行“法治”。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就是一个典型。他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阐发了与民主理论紧密相联的一系列法治思想。他指出,法律乃公意之纪录,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就是民主共和国。[13]
必须注意,传统政治文明中也有法律与法制的地位。然而,现代政治文明中的法治,与传统社会中某些人重视法律作用,主张实行的所谓“以法治国”有着天壤之别。前者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后者以专制政治为基础;前者表达全体人民的意志,后者体现专制君主的意志;前者重在“治民”、“法胜民”[14],后者重在“治官”、“法护民”;前者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后者维护专制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笔者认为,实行法治也应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特征。综合起来说,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是,民主与其伴生物政党、法治三者的统一。
三、重视法治与民主、政党三者的统一性
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视角下考察“法治”,必须重视其与民主、政党的紧密相关性,重视三者之间的统一性。这里我们联系实际,着重分析一下法治与民主以及法治与政党的关系。
民主不可离开法治。人民群众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利,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管道,有序有效地参与政治,向政治系统表达各种利益要求;人民选举并实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将人民群众中共同的意愿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律规范;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监督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的公共管理与司法活动,从而实现、发展与维护人民的利益。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是,在实践中,公民的利益表达、政治参与尚缺乏一些法定的具体管道。例如,有的选民难以找到忙于本职工作的兼职制人大代表,不少进城的农民工无处反映自己的困苦遭遇,意欲通过法律程序捍卫自身权益的某些公民因程序过长过烦而却步……。可见,现有的法律制度还需朝着更有利于公民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的方向逐步完善。
法治不可离开民主。这是因为,离开民主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很容易会滑到“法胜民”那种所谓的“以法治国”境地的。事实上,某些部门、某些官员时常会“忘”了“民主”而高喊“法治”。一位基层干部就曾向笔者反映过这样一件事:某乡官听到有农民给自己提批评意见,便大叫“现在是依法治乡了,你还嚷嚷什么!”在这名乡官眼中,“法治”就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有力工具。至于有些法律(含法规、规章)在制定时就已经潜伏着“忽视民权、扩大官权”的危险,一旦付之实施,便很容易成为某些“执法”者乱收费、乱摊派,甚至乱拘人的“法律依据”。应当说,这是一种很值得引起注意的倾向!它提醒我们必须全面完整地宣传法治,必须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视角认识法治,必须在坚持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加强法治,必须切实保障任何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都应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笔者郑重提议,在强调“民主法制化”之同时,亦有必要强调“法治民主化”,这可以避免我们的法治偏离现代政治文明的轨道。
法治不可离开政党。现代法治与政党作为民主政治发展的伴生物,均不可离开民主而存在。而现代法治与政党互相之间也是须庾不能离开的。在西方,法律形为议会所立,实际上说到底只是不同政党搏弈的产物。在我国,一切法治活动都是在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中共十六大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笔者认为,这里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是,肩负着领导民主政治、领导法治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始终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般的联系,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如若这样,那么,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便是统一的,“法治离不开政党”与“法治离不开民主”也是完全一致的。
政党不可离开法治。现代法治要求,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法律,党也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中活动,党首先要求自己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唯有如此,党才能以其表率作用带领政府依法行政、带领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带领全体公民自觉守法,在全社会形成现代法治的氛围与环境,从而顺利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值得重视的是,中共十六大多处强调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并且十分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执政”的概念。笔者理解,这是有针对性的。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我们的一些同志片面地理解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涵义,从而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曾经多次提出“党政职能分开”的思路,情况有所好转。但,在一些地方、一些事情上,有的党组织实际上至今还在不适当地干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依旧有“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存在。严格地说,这违反宪法与法律关于我国政治制度的规定,也违章的相关规定。其后果是,影响我们党带头守法的形象,影响我们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有悖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任务。
为此,我们应当结合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党内开展“依法执政”的宣传教育。按照十六大的要求,认真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正确处理党政关系,使我们党的各级组织与全体党员、干部能认识到,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政党活动也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从而能自觉地成为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
注释:
[1]同志第一次使用“政治文明”这一概念,是在2001年1月10日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2002年5月31日,他在中共中央党校讲话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同年7月16日,他在考察中国社会科学院时,又一次讲到“政治文明”;同年11月8日他在中共十六大上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列宁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页。
[3]参见[美]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79页及“译者前言”。
[4]见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第五部分。
[5]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三章,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
[6]参见许耀桐:《政治文明九议》,《学习时报》2002年9月16日。
[7]参见熊云:《也谈政治文明的要素与结构》,李元书:《政治文明的涵义》,程竹汝:《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策略》,分别载《学习时报》2002年11月18日、2002年10月21日、2003年3月24日。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93页。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43页。
[10][美]悉尼·胡克:《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金克、徐崇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91页。
[11]参见[美]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曹大鹏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50、327页。
[12][联邦德国]库特.宗特海默尔:《联邦德国政府与政治》,孙克武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04页。
[13]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1页。
[14]《商君书.说民》,转引自朱日耀主编:《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