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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权是当代人类社会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尊重人权已成为一个公平的、人道的、充满关怀的社会之根基。本文对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简要回顾,剖析了人权概念的本质与特征,针对当前保护人权的实践,提出了人权建设的几大主题,最后尝试性的对国际间人权观,尤其是不同文明间人权观念如何交融,以期达成对人权的普遍共识,作了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人权、权利、个人主义、尊严
当今世界,尊重人权已成为一个公平的、人道的、充满关怀的社会之根基,人权内在的基本价值方面的普世性得到人们的一致认可。然而,人们人权的看法和理解却充满了歧见和争论,于是,追述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把握其本质特征,就对人权的实践提供了相当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一、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人权的发展史充满了理想与现实、传统与变革、道德与法律等的冲突运动,而且文化类型、历史传统、政治理念、经济利益等的差异,致使人们对人权的看法和理解充满了歧见和争论。
人权概念及其学说虽然产生于近代欧洲,但人权思想的萌芽却是非常古老的,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西方人权思想在古代哲学中已经萌发的判断。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主张人类不分种族、身份、国籍、财产等应一律平等,这可看作是人权理论的思想渊源。基督教所主张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逐渐发展成为西方民众的普遍信念,并为近代人权观念的形成奠定了精神基础。
近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起源于14到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致力于这场运动的思想家们倡导要研究人本身,要求把目光从神转向人,从“天堂”转向尘世。经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西方人权理论已初见端倪,而后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了更为系统、全面的人权理论体系,这主要表现为“天赋人权论”[1]。天赋人权论主张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人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合乎人的本性,是自然权利,是由人的本性所赋予人的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西方人权思想也在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最主要的表现是人权理论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状态。尽管一部分西方人权学者仍坚持认为,人权概念的外延只能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社会福利或者利益不能认定为人权。但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已经普遍地进入国际法领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构成了人权领域的三大宪章,人权概念的外延大大拓展了。
二、人权概念的本质与特征
正如《人权公约》所说,人权“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人权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一个人,仅因他是人,而不仅因其社会身份和实际能力就应该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与他作为人的属性相伴随,并因此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人权观念是以对人的尊严的理解为基础的,这种理解将每个人都视为平等的、宝贵的人,从权利与要求的严格意义上讲,人权本身即构成了资格的基础。人权其目的在于实现有关人的尊严的特定本质。“在近现代各种政治体制的比较中,充分地证实了人权是对抗现代主权国家和资本主义经济对人之尊严侵害的最有效的防御手段。”[2]
人权概念的演变史表明人权概念具有开放性、延展性,但同时体现出其外延存在某些共性的特点和内容。
首先,人权概念的外延不是僵死不变的,而是不断丰富的。瓦萨克根据公民与国家的不同关系形态,将第一代人权定性为消极的人权,将第二代人权定性为积极的人权,而将第三代人权定性为连带的权利。不管这种划分是否显得过于机械,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权利的引入,表明了在当今世界中人权发展与国家及社会的关系,赋予了人权以动态发展的观念。
其次,人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与特定文化相关联的。有多少种文化,就有多少种对人权概念的解释。近代人权理论根源于西方的文化和文明传统,其人权理论中心是保障个人的自然的和不可让与的权利。这是西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在人权理论中的体现。个人中心主义以独立的个人为中心观察人类、社会、自然,并从事活动,含有以否定态度解释人对于他人、社会、自然的依赖以及它们之间紧密关系的倾向。由此,衍生出了法律中心主义,亦即从法律、权利、裁判等与法相关的观念和感情来理解社会现状,重视强制性规范的实现机制和制度性观念的法律[3]。与此不同,非洲文化、伊斯兰文化就有不同于西方的价值观念,有自己的人权价值体系,对人权的理解自然不同于欧洲中心主义的人权观。
第三,就内容而言,人权是个多义词,应当把人权概念置于开放的认知世界的系统中,在最广泛的意义和最大包容度上把握该词,以便保证人权概念的兼容性和适应性。就结构而言,人权概念的外延构成涉及到人权的主体、形态和客体等[4]。
就人权的主体而言,人权本质上只能为人所享有。无论以个人为优先,还是以集体为本位,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人权的主体为“人”这个基本属性。凡不属于“人”这个范畴的主体,原则上不应当纳人人权概念的范畴。所谓的集体的第三代权利、共同权利或人民权利,其最终指向还是充当社会集体成员的个人的权利。
从人权的形态来看,人权概念的外延应具有较大的包容性,人权不能仅是或者道德(应有)权利,或者法定权利,或者实在权利,而应是以道德的应有权利为基础的上述三种权利的有机结合。人权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不是由法律来支持的权利。人权可以表现为法定权利.但人权本身是不依赖法律而今在的。从历史上看,人权还是一种反抗权利,反映了人们反抗特权、反抗统治者压迫和剥削的愿望。现实中,法律权利逐步增长乃至进化为人权,是人们反抗人身依附、政治专制和精神压迫的斗争不断取得胜利的结果。如果在结合过程中,“上种权利之间的某些内容发生冲突,通常应当以法定权利适从于应有权利,以实在权利适从于法定权利”[5]。“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基本形式。”[6]从而保证人权形态的统一与和谐。
从人权的客体来看,人权只是权利的组成部分,是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不是权利这个类概念的本身。因此人权的客体应当是权利概念涉及到的正当的“主张”、“资格”或“权能”,人权的客体不能完全覆盖权利的客体。人权是实现人的物质和精神福祉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人权也有其不足。今天,一些发达国家出现的人权的“通货膨胀”现象值得我们反思。三、当代人权建设的几大主题
人权是思考现行法律、政治、社会以及进行各种制度设计时最重要的观念之一。它构成控多数宪法在思想源上所依据的社会契约学说的主要部分,同时,它作为思维的规范性框架,深刻影响着人们对社会制度存在方式的思考和行动[7]。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保护人的尊严的一个特别合适的机制。现代国家、现代经济以及与其联系的“现代”价值势必要创立相对自主的个人的共同体,这些个人却没有传统社会所提供的位置和保护。除非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否则今天人们所面临的是特别具有威胁性的现代国家和不断变化的现代经济的极为剧烈的冲击。所有人针对国家平等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限制国家的活动范围,又要求积极防备某种可预测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偶然性,这是对于传统的和现代的人的尊严和人的基本价值的特定现代威胁的自然而然的反应。
在世界人口中占压倒多数、与产生出“人权”的欧洲有不同的文化、宗教、历史环境的第三世界各国国民,使用“人权”这一术语来表现从殖民地统治下的独立、从贫困的解放和经济发展等对他们来说最为切实的各种要求,并且在人权这一框架中来规定这些要求。这一事实如实说明,不仅对欧美国家的人们来说,而且对世界上所有人们来说,人权在成形规定人的切实希求、希望、愿望和期望方面,是一个相当有魅力的概念,其普遍性已得到充分的认可。随着西欧和北欧国家开始的社会国家和福利国家理论的实践的展开,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国际人权公约规范的制订过程中,自由权中心主义的人权观念认识已得到修正。这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以发展中国家为中心所提出的生存权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第二,在西欧,人们依据著名的社会国家理念开始强调社会权;第三,为保障自由权,国家必须承担积极义务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第四,对免受跨国公司、恐怖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主体对自由侵害之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第五,在作为实现人权手段的司法权之外,各种人权委员会的活动更活跃,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也在提高;第六,新的人权分类理论出现,它代替了将人权分类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之传统性的人权二分论;第七,对各种人权互相依存的认识更为普遍[8]。
具体而论,随着全面人权观念的确立,几大人权建设的主题也逐渐凸显出来[8]。
(一)中轴性的自由权。自由权始终是人权的中轴和灵魂,因为它最终决定着作为人权主体的人的最终目的与归宿。自由权不仅包括免受非国家主体侵害的自由,还包括需要借助于国家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的自由。国家有对自由权保护的积极义务,这一点在管理国家机关的人才训练、教育和机构性配备不充分的国家尤其明显。任何政府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最终都要以它是否促进自由权的发展为根据。
(二)前提条件性的平等权。自由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平等的社会构造,平等是自由得以证成和实现的前提条件。德沃金认为在人权的诸权利中还有一个基本的、甚至是不言自明的权利。这一最基本的权利便是对于平等权的独特观念,我将之称为受到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
(三)基础性的财产权。财产权在人权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市民社会的成长是和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密不可分的。“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格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近代以来的宪法确立了财产权的保障制度,从而为人的精神自由、机会平等、自助自主的生存以及政治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各种契机。”[9]
(四)底线性的生存权。生存权的实质是保证每个人过起码的生活的权利,是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保障义务的权利。在所有权利之中,首要是生存权利,从中再衍生其它权利和自由。生存权才是最大的人权,这种呼声不可能只是侵害自由权的发展中国家独裁政权为自己行为辩护的意识形态,它实际上也是挣扎在饥饿线上的民众呼声。1966年联大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生存权作了广泛规定,包括劳动权、健康权、基本生活水准权、免于饥饿权、教育权和文化性生活权等。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努力改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给予他们特别保障,使其能平等和有效地享有人权,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
(五)连带性的发展权。社会连带性理论的引入,妥当地表明了在当今世界中人权发展与国家及社会的关系,反映了在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存在结构性缺陷下发展中国家对全球一体化发展趋势的回应,赋予了人权以系统、全面及动态发展的观念。
人权是一个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整体,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构成了人权大厦的内容,生存权构成了人权制度的安全阀,发展权反映了人类生活一体化的时代趋势。公民、政治、文化的权利,除非人获得经济资源去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它们便没有多大意义。同样地,如果没有政治自由,没有机会发展和表达个性,没有机会参与文化和其它方面的讨论,物质财富的追求和获取最终也是徒然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需要警惕一种倾向,即以牺牲政治参与、人权的享有和人的更高本质的展现为代价来实现物质进步。公民政治权不仅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价值,而且其行使可能会有大量益处。言论、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可以成为政府的重要的信息渠道。公民政治权还有助于使一个国家转向公平的发展。即使面包是首要问题,公民政治权也许是获得面包的最佳的通常也是最和平的方法,因为贫困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而不是一种自然现象。再者像恶劣对待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做法几乎是随时可以取消而不会给发展增加什么成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看来也只有很低的发展成本。正当程序要求付出的代价可能会大一点,但也不会大得没有边际。即使像言论、出版和集会自由权以及选举权这样的权利,成本比较高,但具体多少,也要根据特定的经验环境来评价。我们必须坚持主张,发展战略要努力把任何不足减少到最小限度,而不是去证明这种不足的合理性[10]。发展战略和压制都是政治行为,取决于道德和政治选择。同所有这类选择一样,它们不仅受工具性与道德性评价的影响,而且受批评的影响。有相当多的发展抉择不包含压制,所有发展抉择只是偶然地包含着压制。因此,任何一项人权的发展都必须以其余各权得到基本保障为前提,尤其是最基本的自由权、平等权,更是不容侵害的,否则一切人权制度建设都将失去合理性、合法性和正当性。
当然,在实践层面,各类人权要实现齐头并进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种理论幻想。人权的享有和落实取决于社会、经济和文化处境。人权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行动和政策的根基,我们必须脱离对人权的抽象陈述,仔细审视人权受到严重侵犯的群体的情况。处于不同人权发展阶段的国家会有不同的人权制度建设主题选择,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会有不同的人权建设重点。在一个生存权得到了基本保障的国家,自由权的追求就相对彰显;而在一个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生存权的保障则是制定人权政策的基点。
四、文明相容的人权观
现代人权构成在时间上是代际演进的产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本位的人权;在空间上是不同文化的产物,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价值观的人权。正如前面所言,人权理论起源于西方的文化和文明传统,尤其是近代人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中,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奠定了其精神基础。当今世界占据支配地位的美国式人权观仍然是重视自由权,而轻视社会权,它反映了自由权在发达国家占中心地位的历史,这与他们强势的媒体话语霸权也有密切的联系。
今天,对那些生活在信息领先世界、经济高度发达社会里的发达国家的人来说,对国际人权、全球环境关心的提高已成为现实的利益。而对大都经受过殖民统治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方言,摆脱物质困境仍然是相当紧迫和诱人的画面。而且,欧美列强在推行强权主义政策时,常常使用“文明的使命”、“人道干涉”一类冠冕堂皇的意识形态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这唤起人们对帝国主义的记忆,增添怀疑和抗拒之心。在至今为止的人权评价中,也总是纠缠着以“人权”为借口的大国对小国的干涉、各国的“人权外交”和国际组织提出人权要求时的恣意性和双重标准的问题。尤其是他们漠视社会国家理论所追求的经济性、社会性权利以及保障人之最低限度的生存权的态度,难以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认同。
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人权应当是世界性的,人权应当超越任何地域性、国别性的具体文化形态而成为全人类共同的道德追求和价值选择。达成对人权的普遍共识,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前提;而达成对人权的普遍共识,有赖于确立一种文明相容的人权观。
首先,要克服人权崇拜的必要性。人权是实现人的物质和精神福祉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作为手段,人权有其固有的缺陷。在欧洲之外的文明圈中,各种文明都存在有追求实现人的物质和精神福祉或利益的思想和制度机制,但并没有被作为人权来认识和定性。往往是顺应各地区和各时代的特性,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今天西方一些国家,将人的精神与物质欲望规定成人权,出现了本来不适合规定为人权的价值通过人权来追求的现象,人权的“通货膨胀”导致了人权声誉的凋零。奉行“法律中心主义”,过度依靠主张法律权利的对抗性诉讼活动来实现各种目标的做法,已暴露出一些弊端。
其次,人权保护的国际责任与国内责任的均衡。国际社会及各个国家都有责任保障人权。国际社会已就落实人权的规范和制度达成协议。但促进人权首先是国家责任,实施国际人权标准实质上有待于每一个国家。因此,任何社会中的人权状况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国家,有赖于国家尊重、保护人权的程度和方法。任何国家的个人权利状况,将不可避免地依赖国家所赞许的权利观念,依赖国家的习俗和制度,依赖国家的态度、政策以及社会的力量。因此,对人权侵害的国际干涉,就需对受侵害的人权的内容、规模、性质、可采用的手段;干涉主体的正当性;诉诸武力的最后性、均衡性以及干涉的一贯性和避免双重标准,需要做出缜密的分析和谨慎的权衡[11]。另外,非政府组织在提高公众对人权的意识,制定标准,确保政府及其它群体都维护人权等方面也扮演了一个相当重要的角色,这有利于促进民间观点的交流,补充和完善正式人权条约所体现的诸国政府人权观的机能,使各种人权保护手段趋向协调与均衡。
再次,需要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数据导入人权评价,创造出能评价个人人权水准的框架和基准,从而使其能适用于评价国际人权政策、发展援助政策和NGO的国际合作活动等等。今天,在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下,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一味强调参加市场经济的自由,而对对非洲某国因饥荒而导致数万儿童死亡、亚洲某国婴儿死亡率很高等事例视而不见,拒绝将经济性、社会性权利包含在人权概念之内,反映的是西方自由权中心主义的傲慢与偏见,
最后,文明相容的人权应该从包括代表国际社会多种文明、文化和宗教的国家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批准或赞成了的主要普遍性国际人权规范文件中去探求。任何一国国民都是在自己心理底层拥有传统的社会规范、宗教和文化的基础上,并且都是在诸如国际经济和信息状况、现今经济情况和政治体制状况、过去的战争和殖民地统治或被统治的记忆等等多种规定人们思想和行动的要素中,来思考和对应人权的。因此,促进国际间人权观念的深化,就需要提高文明相容性、跨国的正统性。一方面,这需要发达国家克服欧洲中心主义偏见、人权“独善病”和双重标准,努力促进与欧洲之外的文明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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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大沼保昭.探索文明相容的人权观[J].二十一世纪,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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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李林.人权概念的历史和文化解读[A].王家福等.人权与21世纪[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6、37.
[6]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J].法学研究,1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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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显明.中国人权制度建设的五大主题[J].文史哲,2002,(4).
[9]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75-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