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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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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荡不安的时代,往往也是不同思潮竞逐最激烈的时刻,因为旧的思潮常常无法应付变动不居的情势。霍布斯(ThomasHobbes)正是一位身处于这样的年代的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写于1640-51年的一系列著作,发挥了他罕见的天才,结合了当时欧洲思想的一切倾向,为后来的政治思想指引出新的方向。在这些著作中,最能充分表现其思想的,莫过于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Leviathan)。在这本书中,霍布斯一方面为了克服当时英国所面临的战争状态,指出了古典共同体理论中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他以一种崭新的思想,回答了构成近代国家的两个课题:可运作的政治制度与维持国家存在所必须的政治或伦理凝聚力(cohesion)1。在以下的文章里,我将铺陈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首先,我将对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作一番思想史上的考察,以说明其理论在西洋政治思想史上的某种承先启后地位。其次,我将介绍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创见,以说明其思想新颖之处。最后会列举若干当代对霍布斯思想的独到诠释,藉此指出当代霍布斯研究的多样性。

一思想史上的考察

斯图亚特(Stuart)时期发生的英国大内战(theCivilWar),直接促成霍布斯写作《利维坦》。然而这个历史事件却是“有限王权”与“绝对王权”两种政治思潮相冲突的结果2。正是因为这个历史的转折点,促使霍布斯做出超越传统的贡献。

内战前的英国,正处于一个变动剧烈的时期。在思想方面,最主要的争论在于:国王是否应该同时担任教会的领袖·胡克(RichardHook)被认为是对王权最有力的辩护者。为了论证为何国家的法律必须高于宗教的律令,胡克发展出一套崭新的政治义务理论。他根据一种准契约论的说法,认为“人类若遵其理性而行,则自然对主权者(即制法者)及一切法律有服从之义务”3。他所要表明的是,清教徒拒绝代表主权者的国教教会的同时,也拒绝了一切政治义务,这种作法显然违反理性法典范。另外,他认为基督教的组织与信仰本身无关,因此并不需要一个普遍的、独立于政权外的教会4。胡克所代表的意见与中世纪以来(仍被当时的清教徒与天主教徒所信仰)的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大相径庭,使得当时不同宗教派别间的冲突不断。

王权除了试图染指教权之外,也与议会发生冲突。在内战前的都铎王室受到法国博丹(JeanBodin)学说影响,开始倾向绝对王权的看法。此外,国王也频频因征税问题与议会发生龃龉。国王常为了扩大税收却未经议会同意径行征税,而议会方面往往认为这是国王破坏英国政治传统的作法,因为当时普遍流行的想法是国王与议会及其法庭间的和谐与礼让。这支政治思潮形成了古宪法理论。该理论以当时的大法官柯克(SirEdwardCoke)为代表。柯克的理论重点在于普通法(commonlaw)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也是政治权力的来源,整个国家体制是这个传统的产物,而非法律是国王的意志。换句话说,国王并不高于这套法律;相反地,他必须臣服于这套法律5。

简言之,英国在内战前夕,各方面的矛盾已经相当严重。各方不但在现实利益上角逐(在宗教上有国教徒与清教徒、在政治上有国王与议会、在经济上有新兴中间阶级与国王间的冲突),在思想上更是处于新旧思潮的转捩点(中世纪的基督教传统与新的国教传统,以及古宪法与新绝对王权间的冲突)。这一切的纷争,都可以归类于国王/国家权力是否应当扩张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霍布斯尝试在理论上为当时的困境寻找出路。他旋即于1651年内战结束、共和政府初成立时,出版他在政治哲学方面最成熟的著作——《利维坦》。

二思想史上的贡献

内战时期的英国,在思想上可说正处于保皇派与议会派交锋的高潮。霍布斯的目的很显然是要为君主专制辩护,然而这点却不是他在思想史上的贡献。事实上,《利维坦》固然不可能受到反对王权扩张的议会派青睐,就连保皇派本身也十分反对书中的看法6。这本书之所以备受后世尊崇,是因为霍布斯将近代的思想体系导入了政治理论中。再加上其所展现的企图,也使得它成为一部超越议论时政的伟大文献。霍布斯从最基本的人性(humannature)出发,经由严格的演绎方式,最后得到“主权者必为专制”的结论。就方法而言,这样的结论必然是普遍有效的,而经由这种诠释,霍布斯把人类行为的研究变成了一门科学;在政治思想上,霍布斯对于契约论、自然法以及国家主权的相关讨论,更启发了政治思想的新境界。

霍布斯先后完成了《论公民》(DeCive,1642),《论物体》(DeCorpore,1655)及《论人》(DeHomine,1658)三本著作。这个架构似乎也暗示着霍布斯认为统治着所有物体的法则是世界的基础,人类社会乃至于国家组织的运作规范也能从此一法则推导而出。在这里,我打算沿着这样的次序来讨论霍布斯如何从他的物体理论推导出政治理论。

华特金斯(JohnW.N.Watkins)认为,霍布斯早期的哲学中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征,这两点不但把霍布斯与当时的英国思潮区隔开来,更进一步成为他后来政治哲学的基础。第一点是他扬弃当时盛行的科学方法“归纳法”,转而接受更早的典范演绎法;在政治哲学上,他的这种观点与英国的古宪法传统是相冲突的。另一点则是唯物主义倾向,这使他从传统目的论式的宇宙观转向机械式的宇宙观,从而彻底地改变了他对物体、人与公民乃至于国家的认识7。经由欧几里得的几何学,霍布斯了解到一个命题的真假值即使看起来跟直觉相反,只要是经过演绎所得的,必然可以从显然为真的前提获得证明8。然而,这一点也是他与古宪法学者在哲学方法上的冲突。从柯克等人的观点来看,英国古老的普通法体现了一种“人为理智”(artificialreason),一方面其历史久远,甚至比王制更为古老;另一方面,这是一种集体智慧的结晶,绝对不是任何一个国王的聪明才智所能比拟的9。因此,王权必须尊重普通法传统与其体现(也就是巴力门)。然而对霍布斯来说,这个说法显然不具说服力。从方法上来看,普通法采取的证成方式属于归纳法,而他认为这样的归纳法如果要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历史中已经包含了所有事件发生的定律,而且对这样的历史的认识有助于预测历史事件的结果。但霍布斯否定了这两个条件的存在可能性。他认为人不但缺乏发现所有定律的能力,即使有,也不见得能准确运用。因此,霍布斯以为柯克的说法是错误的。此外,普通法下的法官仍非法律的创造者,而是法律的发现者,因为他必须从以往的案例中推演出一般原则。但是对霍布斯而言,这不必然是正确的。

如果在哲学方法上的差异让霍布斯否定了英国的政治传统,那么他对当时科学理论的接受与应用,则是催生其政治理论的积极因素。霍布斯的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一个机械系统,所有变化都源自最基础的物理变化;这种最基础的物理变化是“运动”,而且这些变化必然受某些自然法则规范10。有关物体世界的知识则提供了认识另外两个哲学范畴(人与国家)的模式。在谈论“人”的时候,霍布斯将其物理知识应用到心理学的范畴中,并论证人类行为与其动机受心理驱力(endeavour)影响。心理驱力又会影响到人类维生的(vital)运动。这种运动的遗迹会在人的心理留下某些想象,而这些想象则是自发(voluntary)的运动(指人体外的、反应心灵的活动例如四肢的运动等)的直接动机11。在这里,霍布斯将物理学的原则应用到人类心理学中,从一些最基本的公设推演出人类行为的基本模式。

接下来的问题是,霍布斯如何从他的机械论心理学推演出有关国家的科学?华特金斯认为这种心理学带来的结果是一种隐私论点(privacythesis)。根据这种心理学,一个人的思维来自于运动,不同的运动就会带来不同的思维。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如果要了解另一个人的思维,唯一办法就是感受到相同的运动。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其他中介物(例如相同的经验),我不可能直接感受到你的感受12。这里所描写的心灵孤立的个人,正好是霍布斯笔下处于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中的个人,也正是因为这种孤寂的心灵状态,才使得自然状态的存在成为可能。如何从自然状态导出国家必须是个巨灵般的“利维坦”的过程,大概是霍布斯理论中最被人熟知的,在此不赘述。

三当代有关的讨论

有关霍布斯理论中理性演绎面向的探讨,一向是霍布斯研究中的焦点,而这个面向大致又可以分成二类:一类可以奥克萧特(MichaelOakeshott)为代表,认为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与其哲学思想是一致的。换句话说,理性演绎不仅是政治理论中的必要假设,也是其整体哲学观里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另一类则以施特劳斯(LeoStrauss)为首,认为这二者不是统一的。虽然霍布斯尝试以理性演绎方式来建构其政治理论,但是其整个政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在其发展机械论前就已经完成,理性演绎只是后来被霍布斯用来证成其政治思想的方法。不论对霍布斯的政治思想抱持何种态度,理性演绎都是共同关注的焦点。

另一个对霍布斯政治理论的讨论则是由斯金纳(QuentinSkinner)首先提出,主要在于考察其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与当时思潮间的关系等。这个面向所着重的,与其说是对霍布斯政治思想内涵的考察,不如说是着重于如何研究霍布斯(以及广义的政治思想)的方法,这个途径强调对霍布斯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其作品内容(text),必须要同时关照其背景(context),否则常会做出以今测古的不当诠释。奥克萧特在谈论《利维坦》时,首先指出政治哲学并不是一个封闭系统,不但是要对政治生活的本质提出新的见解,对一般人生也无法忽视,因为政治生活乃是人生中的众多面向之一(而且可能是其中极为重要的面向)13。如果政治哲学背后有较政治生活更深沉的关怀,那会是甚么?陈思贤认为可用“人生困境”(humanpredicament)一词来表示,意指“心灵上漂泊彷徨而不知何所止”14。这个困境之所以会发生,主要是由于“人”的某种心灵特质:一方面,人作为一种上帝的创造物,就跟其他的创造物一样,只会关注到眼下个别的事物;另一方面,人又不同于其他创造物而具有理性,所以人可以意识到有一个更普遍、更完美的生活的可能。人生的困境就发生在人对理念世界与现实生活间的落差。因此哲学不仅要关照到个别事件,还要能告诉人们如何达成更抽象、更完整的生活,而政治哲学则是这种哲学计划里的一个部分。

从以上简述中可以看出,奥克萧特认为是人的特殊性决定了政治哲学的意涵。换句话说,对“人”的不同解释就会产生不同的政治思想,而研究政治思想的困难就在于如何给上述的两个世界一个完整一致的说法。就这点而言,奥克萧特认为霍布斯的确做到了。首先,因为霍布斯的唯名论态度(nominalism),使他有重个别(particular)而轻普遍(universal)的倾向。把这点放到政治哲学中,他断定“个人”才是政治哲学里最基础的单位。其次,霍布斯根据其机械论,认为世界是由自然法则所统摄。从这两点出发,奥克萧特认为我们可以因此理解霍布斯政治理论的要点:最好的政治理论必须是符合并且能维护自然法则,这个自然法则就是个人的存在。这也是为甚么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会是霍布斯眼中的第一美德的原因。而“利维坦”这个概念的重要性也可以由此看出:“利维坦”作为一个“人造之人”(artificialman)正是要拯救处于失序的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使自然法则得以有效运作。陈思贤因此认为,奥克萧特所诠释的霍布斯其实是重“个人自由”而非“公共权威”的。

除了“自然”的这一面外,奥克萧特认为霍布斯还关照到了政治哲学背后更深层的一面。在《利维坦》这本书的后半部,霍布斯花了相当大的篇幅来探讨上帝与基督教。为甚么霍布斯要保留这个属灵的部分呢?从奥克萧特的角度来看,这证明了霍布斯的哲学体系远超过“政治哲学”的局限。一个完美的人生,除了“自然”的这一面必须接受“利维坦”般的国家及其所代表的自然法则的管辖之外,还有一个理念界必须受到另一个权威——上帝——的支配15。

从上述的说法中,我们可以发现霍布斯笔下的个人已经异于当时仍极具影响力的“人是政治动物”的古典假设。对奥克萧特来说,这个假设已经被霍布斯以他的机械论与唯名论所取代。也就是说,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其实是派生自其对人或世界的更深层看法,而这些看法主要来自他所接受的新思潮。因此,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乃是其整体哲学计划里的一环。

在奥克萧特眼中,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其自然哲学是完全相容的,都是一个更大的哲学计划中的一部分,但是施特劳斯对这样的看法却有保留13。如同奥克萧特,施特劳斯也认为霍布斯已经远离“人是政治动物”的古典目的论理想。然而与奥克萧特不同的是,施特劳斯并不认为这是因为霍布斯受到机械论以及唯物论影响所致17。相反地,他认为霍布斯仍旧是重要的古典人文主义者,这样的精神远在他接受唯物论机械观之前就已经显现出来。因此,即使他猛烈批判古典政治哲学,但实际上仍属于这个传统的一员。

施特劳斯是经由以下推论得到上述结论的。首先,霍布斯心目中的古典政治哲学是一种(相对于其机械唯物思想的)理念式(idealistic)的哲学,这种理念式政治哲学所隐含的前提是“高尚(thenoble)与正义(thejust)截然不同于快乐(thepleasant),而人基于其本性必然追求前者;或者,必然有一种完全独立于人类契约(compact)或常规(convention)之外的自然权利存在;或者,必然存在一种最好的政治秩序,只要其内容合乎(宇宙)本性”18。对霍布斯来说,政治哲学之所以包含上述原则,并非只是要处理具体的政治事物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发觉赋予这些事物政治意义的一种政治精神(politicalspirit)。在这个意义上,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是个不折不扣的古典学者,因为他的政治哲学正式奠基于“政治哲学不仅可能而且必要”的这种古典理想上。转贴这个看法可以说是一般研究其思想的通论。施特劳斯特出之处,在于他不认为霍布斯之所以反对这个假设是受到机械式唯物论的影响,他甚至认为这个观点对澄清霍布斯之所以反对这个古典假设有害无益19。从这里可以看出施特劳斯与奥克萧特观点差异之大。那么是甚么因素让霍布斯弃绝古典理论中的假设、却又保留当中的精神呢?施特劳斯同样地将此归因于其自然哲学。然而,这个自然哲学并不是后来的机械式唯物论,而是来自辩士(sophists)学派,特别是伊壁鸠鲁(Epicurus)。虽然霍布斯从来没有直接论及这些人,但是这些人的非目的论倾向的确对他有很大影响。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笔下的个人与伊壁鸠鲁的享乐主义下的个人几乎没有不同。霍布斯政治思想真正新颖之处,在于他为享乐主义下、不具政治性格的个人赋予一个政治的意义。也就是说,政治生活变成个人享乐的充分条件(施特劳斯甚至称之为“政治享乐主义”)。因此霍布斯得以以非目的论的假设完成了目的论式的政治哲学的最高理想——一个最好的政治体制。

可以想见,一旦自然法则中的目的(telos)被剥除,古典政治思想的自然法则将失去作为“法则”的道德强制性。这样一来,还有甚么东西可以支援自然法则的优越性呢?施特劳斯认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法则的意义来自于对“自然权利”(naturalrights)的维护。也就是说自然法(jusnaturale)的概念被霍布斯转化了:jus从带有规范性的(normative)意义转而具有法理上(jurisprudential)的含意了20。我们可以大胆地说,对施特劳斯而言,霍布斯理论中的自然法并非上帝,而是人间的“会死灭的神”(mortalgod)——也就是“利维坦”般的国家——使其生效的。霍布斯把自然法带到人间,并赋予实证法(positivelaw)的意义。

然而这并非对霍布斯政治哲学里的自然法的唯一见解(虽然这可能是众多见解中最有见地的一种),例如泰勒(A.E.Taylor)与(尤其是)沃伦德(HowardWarrender)就认为霍布斯的自然法带有本务论(deontology)色彩21。为了反对这种说法,斯金纳在1960年表了一系列有关霍布斯的论文22。因此在讨论斯金纳的诠释之前,有必要对这种特别的自然法诠释稍作说明。

沃伦德认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并不是一个统一在机械式唯物论底下的完整体系,因为其中的自然法概念具有二元的结构:一方面其包含了有神论的目的,这使自然法带有本务论的特性,让自然法存在于自然状态中。另一方面,他又是出自于机械式唯物论的自利心理学,因此在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作为国家“利维坦”统治的阶段后,自然法才转变成具有实证法效力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即使是在后一个阶段,这个实证法的效力仍旧来自其本务论的成分:是本务论才使自然法带有规范意义的。

斯金纳并不赞成这样的看法,但是他并不是直接去反驳这种看法是否能内在一致(如同华特金斯的作法),而是从与霍布斯同时期的思潮中辗转验证这种看法有效与否。简单地说,斯金纳认为对某一思想家所做的历史诠释成功与否,不仅要探讨该思想家本身的作品,还要探讨该思想家以外的其他史料,才可能接近其思想原貌。斯金纳在60年代对霍布斯的一系列著作,可说是其独特的研究法初试啼声之应用。

在1964年的一篇文章中,斯金纳首先提及如何才能贴近作者的原意。他指出对相关文献的仔细判读当然是一个非常必要的途径,但是其重要性不能被过份夸大。其原因在于所有对本文的再诠释都必然是基于某种对原文的选择阅读(textualsuppressions),这几乎是重现作者原旨的必要途径。但是如果仅止于此的话,这样的再诠释常常会有见指忘月的反效果。因为再诠释者会为了克服文本的内在不一致而忽略了外在的一致性--亦即原著写作当时的意识形态脉络(ideologicalcontext),其结果常常是:虽然这样的再诠释的确给了原著一个更首尾一致的理解,然而当把这样的诠释放到更大的思想史(intellectualhistory)架构中时,反而会让原著与此历史架构格格不入。在斯金纳的另一篇文章中23,就可以看出这种诠释法的局限。以霍布斯为例,如果以沃伦德为首的本务论式自然法可以成立的话,那么霍布斯根本就不会成为当时备受争议的人物;所有围绕着他所起的辩论都会失去意义。在这篇文章里,斯金纳先以无与伦比的充足史料,说明霍布斯的思想在当时并非孤立无援的。虽然已有许多研究讨论他与当时的反对派(特别是反对“无神论”的教士们)间的对立,但是几乎没有人讨论他在当时的同志们之间的相同点。接着斯金纳指出霍布斯与敌对者间的辩论,恰好就是针对着霍布斯的自然法的新诠释而发:反对者反对的正是其自然法中的无神论。斯金纳因此质疑:如果沃伦德等人对霍布斯的自然法概念的诠释是合乎当时的思想史脉络的话,那么这场辩论根本就不应该发生,因为赞同者无从赞同而反对者也无从反对起。从历史脉络的一致性来看,斯金纳认为沃伦德等人对霍布斯的自然法诠释是不恰当的。转四结论

萧高彦曾经很精要地指出霍布斯对当代共同体理论的贡献:一是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笔下的国家最大的区分在于“秩序”,但这个秩序并不带有古典理论中的更高目的,这个对国家的中立性基础(neutralground)之强调,是其对近代国家学说的一大贡献;另一则是,尽管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是一个无所不能的“伟大的界定者”24,但此种界定能力也仅限于与公共事务相关的领域中,换句话说,在公共事务之外,只要不违反“利维坦”般的国家的命令,个人便享有自由,这可看出近代消极自由(negativefreedom)的雏形25。《利维坦》不仅指出了国家之所以必须存在的理由,更指出了生活在其中人们所能获得的利益,而这一切都已成为今日国家理论中不可或缺的前提,奠定了近代“自由”概念的基础。这些都是霍布斯对今日政治理论的伟大贡献。

原载于《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1年12月号,(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页142-150。

注释

1;25萧高彦:《共同体的理念:一个思想史的考察》,《台湾政治学刊》,创刊号(台北:台湾政治学会,1996),页266-67;268-69。

2这种看法似乎已经是西洋政治思想史学界对霍布斯(尤其是对《利维坦》)的通说。参见GeorgeH.Sabine,AHistoryofPoliticalTheory,4thed.,revisedbyThomasLandonThorson(Hinsdale,Ill.:DrydenPress,1973);C.B.Macpherson,ThePoliticalTheoryofPossessiveIndividualism:HobbestoLocke(Oxford:ClarendonPress,1962);LeoStrauss,ThePoliticalPhilosophyofHobbes-ItsBasisAndItsGenesis,trans.ElsaM.Sinclair(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52);MichaelOakeshott,HobbesonCivilAssociation(Oxford:BasilBlackwell,1975).

3;14陈思贤:《“个人自由”或“公共权威”——简论区克夏诠霍布斯》,《政治科学论丛》,第五期(1994),页87-97;89-97。

4同注2Sabine,页458-59。

5;9;20陈思贤:《从王治到共和——古老习惯、自然权利、公民道德与三次英国革命》(板桥,台北县:作者自印),页19-29;22-23;33。

6霍布斯的理论明显为保皇派辩护,因此受到议会派抨击乃属必然。但是何以保皇派也不领情?这是因为从其观点来看,霍布斯的看法非但无法为王权至上的概念辩护,相反地还会削弱王权的合法性。当时保皇派中对霍布斯抨击最力的是海德(EdwardHyde)、克拉伦登伯爵(EarlofClarendon)。他指出“利维坦”所认可的主权必然是拥有力量(power)的。换句话说,不可能存在合法但是无能的主权者。然而这样的说法不但无法说明国王的权威来源,反而证明了有力者(例如内战中的反叛者克伦威尔[OliverCromwell])才是合法的英国主权者。如此一来,"利维坦"不但不能巩固内战时查理一世的王权,反而是为克伦威尔的统治做辩护(因为他是当时英国政坛的实力派)。因此保皇派主张以古宪法学说来巩固王权,如此可以将王的合法性与其力量脱钩。参见PerezZagorin,“ClarendonandHobbes”,JournalofModernHistory57,no.4(1985):593-616。

7;8;12华特金斯著,蓝玉人译:《霍布斯》(台北:远景,1985),页2;19;101-104。

10JeanHampton,HobbesandtheSocialContractTradition(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6),11-2.

11ThomasHobbes,Leviathan(Harmondsworth:Penguin,1985),chap.6.

13同注2Oakeshott。

15参见J.G.A.Pocock,“Time,HistoryandEschatologyintheThoughtofThomasHobbes”,inhisLanguage,PoliticsandTime(NewYork:Atheneum,1973).

13同注2Strauss。

17;18LeoStrauss,“OntheSpiritofHobbes’PoliticalPhilosophy”,RevueInternationaledePhilosophieIV(October1950):405-3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