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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谐政治是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需要构建和谐政治。文章认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是构建和谐政治的必由之路。具体来说,要在稳步扩大人民民主、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优化政党关系模式、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以推动和谐政治目标的逐步实现。
[关键词]和谐政治;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党内民主;服务型政府;监督体制
和谐政治,是与和谐经济、和谐文化、和谐社会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所谓系统,是由若干要素通过一定的结构所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运用系统论的概念工具,我们可以对“和谐政治”作这样的表述:和谐政治就是指政治系统的和谐状态,也就是说政治系统的各种要素处于良好状态,而且各种要素通过合理的结构构成了运行顺畅的政治系统,这个政治系统能够发挥促进社会整体和谐的功能。
“和谐政治”范畴提出以来,学界已经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基础研究,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对构建和谐政治的路径进行专门探讨。构建和谐政治的路径,从总体上来说,主要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具体来说,则要在稳步扩大人民民主、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优化政党关系模式、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以推动和谐政治目标的逐步实现。
一、稳步扩大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民主是和谐政治的核心内容。构建和谐政治,首先就要求稳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健全各种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成为构建和谐政治的关键所在。
(1)完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例如要逐步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当前我国城乡协调发展、平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使修改现行选举法,逐步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上了日程。再如,要完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包括逐步扩大选举的差额比例,增加预选、代表候选人要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等,以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
(2)完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选民联系的各种制度,例如逐步实行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的专职化,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大也可以实行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3)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建设。如逐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进一步完善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制度等。应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的数量,并加强其职权,在议案审议过程中,实行专门委员会举办听证会的制度。
(4)落实人大对?一府两院现有的各项监督制度。如要落实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批职能,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乱花钱。要落实人大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质询制度。近几年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了质询有关政府领导人的工作,效果很好,应将这一做法在全国推开。再如要落实人大的调查委员会制度。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对国家机关严重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追究有关领导人的法律责任。但目前这一制度尚未落实,加快推行该制度应成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大重点。
我们认为,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不仅要靠现有监督制度的落实,而且要从体制设计上力求有所突破,这一点在下文“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部分将再作论述。
2完善人民政协制度
人民政协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完善人民政协制度应在制度创新上着力,比如应考虑扩大人民政协的功能,提升其宪法地位。目前,政协主要开展不同党派、界别之间的民主协商,缺乏不同地区之间的协商。在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发展差距长期存在的大国,赋予政协组织以地区间平等协商功能,对于执政党统筹协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分必要。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将政协组织的民主协商与监督机制纳入国家立法与监督程序,赋予政协组织立法审议权和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包括审核、质询和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弹劾,提请人大罢免的权力。
3积极发展基层民主
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从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构建和谐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1)完善村民自治,形成制度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我国村民自治的初始制度设计是在各方面条件均不十分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的,存在先天不足。从目前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除村民委员会这个“实体”机构之外,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都是薄弱环节。随着各方面条件改善和认识深化,必须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如决策职能方面,应明确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中行使。执行职能方面,明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执行机构。监督职能方面,明确由村民代表会议下设的监督组承担。其次,要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主要是处理好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应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将村党组织纳入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之中。如在选举环节,村党组织成员应依法参与村委会选举竞争,通过选举竞争赢得村民的信任和支持,逐步实现村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两委”成员交叉兼职,重塑基层党组织的权威,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在村民自治的其他环节,村党组织活动更应融入村民自治组织,遵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程序,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实现党组织的领导。
(2)完善城市社区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首先,要进一步强化社区党组织的建设。在新形势下,应通过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对基层社会的领导,使社区党组织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的主导力量。其次,要保证社区自治组织的主导地位,处理好自治组织与其他群团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各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的群众自发组织等,如社区中的业主委员会。这些组织的出现和发育,对于基层群众自治发展,既提供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应当探索在社区居委会主导下发挥其他群团组织、新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新路子。
(3)完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在众多的企事业单位中,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员工的民主权利。要积极推进厂务公开,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条主线,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干部评议与聘任、企业领导人职务消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公开力度。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规律与方法。
(4)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发展社会组织应遵循放宽准入、壮大培育、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等原则。放宽准入,就是降低民间组织成立的标准,允许和提倡成立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推动民间组织的多元性和多样化。壮大培育,就是扩大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科学管理,是指用科学的方法管理民间组织,引导其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监管,主要是指通过行政、法律和经济等综合管理手段,提高民间组织的管理水平。
二、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完善党的执政机制
1加强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建设,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
首先,从党的基层组织直至党中央,党的各级委员会都要普遍实行党内选举,各级委员会成员在换届时均应由党员或党代表选举产生。其次,凡是选举产生的党员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在任期届满前一般不调动,以尊重和体现党员的选举意志;对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出现的空缺,一般采取补选的方式补充。最后,要逐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与层次,以党内民主的不断发展推动社会民主的健康有序发展。
2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与年会制
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权力机关,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途径。要发展党内民主,就要切实贯彻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权力机关的规定,每年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同时要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度,党代表常任制度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早在1956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曾指出:“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以达到的。按照新的制度,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可以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代表由于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就便于经常地集中下级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他们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因此,我们相信,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论述放到今天仍然是适用的。目前,党代表常任制已经正式实施,而党代会年会制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必须进行周密的制度设计余论证,并进行较大规模的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推行。
3改革党内领导体制
从长远来看,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对党内领导体制进行较大的改革。
党内领导体制改革的可选方案之一是:由全体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党代会的代表,党代表实行常任制,党代会实行年会制;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内权力机关;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党代会的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党代会常务委员会(与目前的常务委员会性质不同)是党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是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关,行使党代会授予的职权。主要是:召集本级党代会会议,领导或主持本级党代会代表的选举,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
党的各级执行委员会行使执行权。执委会行使的执行权主要包括:执行本级党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领导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
党的各级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监委会行使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章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常委会、执委会、监委会向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党代会领导下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成员一般应互不兼任。
4完善执政党的执政机制
现代西方政党政治的基本经验就是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一般情况下,政党通过两个途径对政治运作施加影响:一是对立法过程施加影响,使本党的政治主张在法律中得到体现;二是通过执政,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通过一定的规范控制立法、行政与司法,从而实现党的主张。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目前阶段,执政党应着力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执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完善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执政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三、优化政党关系模式,促进党际关系和谐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对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基本特征的概括。促进政党关系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执政党要坚持正确的党际关系方针政策
中国共产党要在多党合作中切实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肝胆相照”的方针,充分发挥好派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中国的派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是和执政的中国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各派要用“和而不同”的理念,处理好与执政的共产党以及其他参政党的关系。即在一个统一体中,不同方面、不同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异相合。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彼此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2各派应增强政党意识,加强自身建设
政党意识是一个政党生存和发展的精神导向,其强弱关系一个政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及其介入国家政治生活的水准。长期以来,派政党意识的不足导致其政党形象相当隐晦,以至它们算不算政党都曾引起人们的争论。派增强政党意识,就是要增强作为参政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密切同对应阶层、群体的联系,增强利益表达和代表的功能,在进步性的基础上体现更为广泛的包容性;同时,要克服明哲保身、歌功颂德、凡事“拥护”、“照办”等积弊,敢于直言进谏,勇于坚持正确意见,善于唱“对台戏”,从而树立崭新的政党风貌,提升本党在党际关系互动中的份量。
派要依据法律和本党派的章程和思路,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把自身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为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奠定更好的基础。
3在制度上确保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机关中任职的比例
派成员要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中占有适当比例,要加大政府部门非中共人士的选配力度,重点在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中选配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4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法”
要争取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前制定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法”,对执政党和参政党派的组织、活动以及它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作出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使我国宪法规定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在具体操作层面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党关系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有利于促进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转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轨道;有利于发挥派的作用和多党合作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抵制西方政党制度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向世界提供一种新型的政党政治运作模式。
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推进建设法治国家
1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立法机关应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以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重点,继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立法,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要总结多年来立法经验,更加注重立法质量,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更好地发挥法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要统筹立法的门类和数量,尽快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民主立法的本质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使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在民主法治框架内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民主立法一是要求立法活动要公开;二是要求公民和社会团体等能够充分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民主的立法过程不仅体现为立法部门将法律草案在媒体上公布,而且包括动员各阶层群众积极参与、深入讨论,并正确对待各种不同意见,努力吸收有益意见。
2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要改革全国司法系统领导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领导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病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权全部归属地方,成为克服司法地方化倾向的制度性障碍。因此,必须在领导管理体制上改目前的:‘块块管理”为“条条管理”,即在人、财、物管理上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以保证国家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区差距拉大的情况下,不同地区司法机关的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差距也很大,不仅造成落后地区司法机关人员素质难以提高,人才流失,而且影响司法公正,引发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以克服司法机关对地方财政的依赖。
(2)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现行法院、检察院体制的一大弊病是实行类同政府机关的行政科层制,导致司法职权的行政化。法院、检察院的行政首长既拥有本院最高级别司法职称与职务,又负有本院行政领导的权责,这种双重身份往往使之行使本院司法职权的最终权力,其他法官、检察官难以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并承担其相应责任,为此必须深化法院、检察院体制改革,明晰行政首长的双重身份与职权界限,建立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负责制度。
4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真明执法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首先要解决好政治立场、群众观念同法治意识的关系问题,确保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同忠于宪法和法律相统一。其次,要在实行司法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的基础上,做到全国统一并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资质与行为规范。改革创新司法队伍的人事管理体制,设立国家司法机关独立的人事管理体制,建立司法系统终身职业制度、荣誉制度等,健全司法队伍的激励约束机制。
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的要义在于全体公民的自觉守法意识,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守法意识的基础在宪法意识。宪法意识的重点有两条: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二是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政党组织和人民团体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要突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自觉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经济社会与政治权利。
五、建设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按社会权利本位理念承担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和谐社会需要政府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社会秩序、义务教育、医疗保险、贫困救济、环境保护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等,政府充分履行这些职能才能保障人民享有的各项经济社会权利,实现社会和谐。
1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
在达至社会主义和谐政治的理想胜境的进程中。政府承担着十分重大的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在新的形势下,政府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
2建设服务型政府,要着力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其中既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服务等社会事业,也包括公共交通、公共通信等公共产品和公用设施建设,以及解决人的生存、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所需要的社会就业、社会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秩序等公共制度建设,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政府调控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有效手段和机制。当前要逐步完善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均等化的原则,既不断增加公共服务的总量。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又着力优化公共服务的结构和布局,努力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解决公共服务总量不足和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让公共服务的阳光普照共和国的每一寸土地、每一位公民。
3建设服务型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在现代社会,公共财政是公共体系运作的血液,是政府提供有效公共服务的基础。目前我国的财政支出格局还带有浓厚的“建设财政”甚至“吃饭财政”特点,财政支出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支出,以及那些本该由市场发挥作用的建设支出所占比重居高不下,公共服务支出偏低。因此必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建设步伐,加大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的比重;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建立规范化、法制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
4建设服务型政府,还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完整统一、多能高效的电子政务系统,是改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平台,是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优化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加快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的政务内网平台和公众服务外网平台的建设;要抓紧建立人口数据库、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数据库、法人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要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核心政务信息系统、金关、金税、金融监管、宏观经济管理、金财、金盾、金审、社会保障、金农、金水等电子政务业务系统;要积极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处理步伐,重点建设中央和地方的综合门户网站,促进并整合行政审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的网上处理;时机成熟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六、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中共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综观我国现有政治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这三权中,关于监督权的运行制度及机制是较为薄弱的一环。因此,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任务。
近年来,学术界对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我们认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必须从国家政治体制的层面进行改革,其他具体改革措施才拥有体制依托。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改革建议。
1改革的基本思路
如果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行合一”体制看成是一个系统的话,我国“议行合一”体制的设计总体上是比较科学的,是一种既有统一又有分工、既有制约又有协调的制度设计。但也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监督要素的缺位。为此,创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行合一”体制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以系统论为方法论指导,弥补系统要素的缺失,优化系统内各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形式,构建起一个要素完备结构合理的强有力的系统,以系统的强大功能来完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使命。
2体制创新的具体方案
根据上述基本思路,结合目前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现状,现提出如下具体方案:
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之下可以设立四套平等并列的国家机构,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家军事机关——军事委员会,最高国家监督机关——最高人民都察院。
最高人民都察院为新设立的国家监督机关,其命各来源有二:一是我国历史上监督机关曾称都察院;二是“都”老百姓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什么都可以监督”,因为都察院不仅有权监督行政机关,而且有权监督审判机关。地方各级政区都设立与本政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平等的都察院,受同级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各级都察院的内设机构暂时可考虑归并现有的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进都察院,其职能均暂不变,另外增设一个行政稽查与督导部门、一个监督法庭,总共五个内设机构,或者说五个要素,也可以看成是五个子系统,它们共同构成一个结构紧密的监督系统,对政府机关和审判机关构成强有力的监督态势。
监督系统五个内设机构(要素)的职能如下:(1)检察部门。负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其职能大体不变。(2)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纪、法纪监督。(3)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的财政经济活动进行监督。(4)稽查与督导部门,负责对行政管理活动尤其是行政决策活动进行主动的监督,政府机关的所有重要文件和法规、规章均须有此部门的副署方才有效,(5)监督法庭。对以政府、法院为控诉对象的案件,在监督法庭审理。把现在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移到监督法庭审理。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设立对最高权力负责的独立的监督机构的传统,以史为鉴,可知兴替;现代西方国家不论是总统制、内阁制、还是君主立宪制,其最高监督机关都直接隶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不是作为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这里提出的改革方案对现行政治体制不需要进行太大的变动,只是将现有机构进行归并调整、重新整合,也就是说优化系统各要素的联系方式或结构方式,使负有监督职能的要素(机构)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构建起一个结构紧密功能强大的国家监督系统。这样设计,改革的阻力很小,成效则可能很大,改革就容易获得成功。
综上所论,只要我们在稳步扩大人民民主、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优化政党关系模式、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我们就一定能够逐步步人和谐政治的胜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