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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邓子恢的农业思想在中国社会主义农业史上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它为农业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先声;它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邓子恢;农业思想;历史地位
邓子恢是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卓越的农村工作专家,曾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他为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不顾顽疾缠身,忍辱负重,倾注了毕生的精力。邓子恢的农业思想是正确认识中国社会主义农业规律的结果,在中国社会主义农业史上有着特别重要的历史地位。
一、为农业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农业思想一直在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史上居于主导地位,但思想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党许多卓越的领导人对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都作出了重要贡献。邓子恢对农业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作出的贡献是尤为突出的。
第一,为作出科学判断提供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发展的许多重要思想、指导原则,主要是由在总结我国农业经济建设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地吸取其他重要领导人及专家的正确意见和理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邓子恢的农业思想是作出新判断的一个重要来源。邓子恢对农业的重要地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他明确提出了农业是工业的基础,农业和工业必须协调发展。他说:“人是要有饭吃、有衣穿、有副食品和许多日用品才能生活下去,这些东西绝大部分是从农业生产出来。如果农业歉收,人民吃不饱饭、穿不上衣服,而还谈得上什么社会主义建设呢?”“只有农业生产发展了,才能为国家工业化开辟道路,因为,工业化要解决几个问题:要开辟市场,没有销路,工业化不成;要供给原料,没有经济作物,没有原料,不能生产;要粮食供给城市人口,工人要吃饭,没有粮食不行。”“工业发展需要农业发展与之相适应,如果农业生产赶不上工业发展的需求,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对于粮食、原料、资金积累和市场的需要,结果就只有使工业化的速度被迫降低。”“农业必须配合国家的工业化,逐步加以改变。现代化的工业,必须有现代化的农业,同时并进。”曾多次听取邓子恢的工作汇报,邓子恢的这些论述,使对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在吸收邓子恢等同志正确意见和理论观点的基础上,1959年庐山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民经济必须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他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是一个普遍规律。”
第二,深化了有关农业发展问题的论述。纵观农业思想体系中许多内容,首先是由针对农业的重大问题提出了正确的理论原则或方针,但由于日理万机或其它种种原因而未能再作深入的研究和论述。邓子恢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则在贯彻这些原则和方针的过程中,又作了重要补充。如1958年,在党的一系列重要会议上提出了农业增产的“八字”措施、即水、肥、土、种、密、保、管、工。这八个字概括了农业增产的主要措施,因而被人们形象地奉之为“八字宪法”。邓子恢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同志的“八字宪法”,特别是对其中的合理密植作了详细的阐述。他说:“八字宪法中的合理密植又是构成单位面积产量提高的中心关键。”农作物实行合理密植,在同一耕地面积上之保持较多植株就能够增产呢,“这是因为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需要通过根部从土壤中吸取肥分和水分,通过叶部从空气中吸收其他养分,并在阳光照射下进行‘光合作用’,制成植性有机物质,才能促进作物的生长。空气和阳光是大地上到处都有的,在土壤里又蕴藏着许多肥分和水分,我们实行合理密植,在同一面积上种上较多的植株,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土壤的肥力、水分和空中无尽的空气、阳光,来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如果种植过稀,植株过少,就等于浪费可能利用的肥分、水分、空气和阳光。”“但是如果过度密植,株行距过小,以致枝叶不通风、不透光,不能起光合作用,根系互相打架,反而使农作物不能正常生长,……结果也是不能增产,甚至反而减产失败,所以密植必须力求合理,必须保持一定的株行距,使农作物能够通风、透光,根系有伸展的余地,做到‘苗不欺苗’,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农作物播种前还得选用优良品种,在生长期间,还需要注意田间管理和植物保护工作,使农作物安全生长。”“实行密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物制宜’的原则。密植程度必须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土壤水源,不同的气候条件,不同的耕作水平,不同的作物品种和作物特性等来分别规定,决不能机械地用一个规格到处乱套,凡是合乎这个原则的就叫合理密植,就能达到高产,反之,就叫做不合理,就不能达到高产,反而要减产甚至失败。”他还特别指出:“密植中较普遍的缺点,则是只注意株多、穗数多,而注意提高单株产量则较少。”“在实行密植时除了保持适当的植株密度以外,今后要更多地注意单株产量的提高,做到结穗又多、又大,子粒又多又饱。”经过邓子恢等人对“八字宪法”的深刻理解和理论阐述,就使农业“八字宪法”更加完善、具体,使之广为传播,深入民心。
第三,一些思想直接被吸收,使农业思想更加丰富。对中国农业发展的贡献举世公认,但是由于“八大”以后,“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一段时期内铸成了农业思想的不够严密,不够完整。邓子恢作为农村工作的直接领导者,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观点,一些直接为所采纳。1961年3月,中央在广州召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主持制定的《农村六十条(草案)》,这是对前期“左”的错误一个重大修正,但仍然不完善、不彻底。会上,邓子恢一方面对它予以高度评价,一方面则独立深思,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指出;“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基础放在大队一级是不可以的。既名为基础,就意味着它是一个经营的实体和居于最底的层次。因此把基础放在生产队最为恰当。它是最基层,生产、生活都直接联系群众,又是生产的具体组织者和指挥者。同时,生产队规模,一般只有二三十户,以它为基础和变成经营实体,很适应目前基层干部的经营管理水平。”后来,邓子恢经过调查,又提出了《草案》没有涉及到的林权问题、停办食堂等问题,这些意见大部分被5、6月间,中央北京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六十条(修正草案)》所吸收。关于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的意见,在多次听取邓子恢等人的看法后,于1961年9月表示:“我的意见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我以为非走此路不可。”11月,邓子恢经过调查和试点,写了《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试点情况的调查报告》,就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以后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看了这个报告,作了批示转发全国。批示说:“邓子恢同志这个报告很好,发给你们参考。”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先声
在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思想史上,农业思想新的发展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理论是极其光彩夺目的部分。邓子恢作为社会主义农业改革的先驱,为探索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济体制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第一,在所有制方面,主张建立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多层次占有的体制。农业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生产资料公有化达到什么程度,是确立和完善农业合作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第一个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经济形式是高级社,实行土地、耕畜、大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零星林木、家禽、家畜等归社员所有。在合作化后期,一些高级社把小农具甚至鸡、鸭、鹅等家禽也收归集体所有,使高级社公有化程度过高的问题更加突出。对此,邓子恢在党的八大上提出:“在生产资料的处理方面,应该采取‘主要公有,次要私有’的办法。”他以此作为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处理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的准则,防止人们不断扩大公有化程度的偏向。1957年,他在中央党校讲话时指出:“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归集体所有,其余生产资料看情况,不一定是百分之百集体所有。”他主张耕畜可以归社员私有,合作社有偿使用,鱼塘也可以归社员所有,但须缴纳的一定费用作为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邓子恢把上述主张概括为“集体所有中有个体所有,高级中有初级”。化后,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更高,给农业生产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邓子恢对此深表忧虑。1961年8月12日,他在东北、内蒙古林业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多种多样,这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在全民所有制领导下,搞些小集体、小私有,对社会主义经济,只会起巩固作用,不会起破坏作用。”19日,邓子恢在牡丹江垦区听汇报谈到所有制问题时又说:“过渡时期不要清一色,要混一色,这样好。全民所有制肚子里还有小私有、小集体。这不是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国家里的集体所有制是为资本主义服务的;社会主义中有小私有、小集体,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补充,有了就活了。”为了消除人们的顾虑,他反复强调:“在农业生产力还处于以人畜力经营为主的当前阶段,这种小自由小私有,是最能调动农民劳动积极性和责任心的。个体生产的危险性在于以个体经济作为主要社会制度,从而产生剥削,产生阶级分化,而最后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如果我们能保持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社会制度的主体,加上政权在我们手里,国民经济的骨干,如工业、交通运输、金融贸易企业等都是全民所有制,在这种条件下允许社员在一定范围内经营一些小自由小私有,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显然,邓子恢的这些主张实际上是坚持公有制为主、生产资料多层次占有的体制,把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降到与我国农业生产力状况比较合适的水平。邓子恢的这一思想,对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开拓性意义。
第二,在经营管理方面,关于责任制是合作社经营管理新体制的论断,为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济建立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奠定了基础。尽管50-60年代,中央一些领导同志不同程度地对责任制予以肯定,但当时从全党的认识来看,只把它看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具体方法,没有提高到新的体制的高度去认识。把生产责任制提高到合作社新的体制来认识,在党内,邓子恢是第一个。他认为,责任制使各级在生产过程中责任更加明确,在经营管理上允许合作社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散经营和分散劳动,使生产队有了一定的经营管理权,社员也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他明确指出:“这是搞好集体经济的重要制度”“是合作社管理上的新体制”,也可以说是“合作社的新体制。”尽管邓子恢的责任制思想在“分”的方面还不够,因为农户还不能进行相对独立的分散经营,但他的这一论断是对高度集中的原有体制的一个巨大的冲击,使人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鼓舞着人们沿着生产责任制的道路,进一步探索符合生产力水平的新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中央从农村的生产实际出发,对中国农业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象一颗希望的种子,散进了中国广大农村的土地,并且显示出了无限的生命力,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序幕。诚然,这种责任制不是对50-60年代生产承包责任制的简单恢复,而是把原有的承包责任制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确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我们不能否认,这一成果的取得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逐步完善和突破,是沿着邓子恢开辟的责任制道路不断实践、摸索的结果。邓子恢功不可没!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邓子恢等同志提出了农业中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的观点,在当时和以后都有重大意义。”
邓子恢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的先驱者,毫无疑问,他关于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主张,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改革的先声。
三、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为了发展农业,做好农村工作,邓子恢提出了一系列精辟的见解:(1)农村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切为了发展农业生产。”他指出:“在农村中一切的工作,一切的组织,一切的制度等等,都应该看它是否有利于生产。如果对生产不利,甚至相反还要使生产减少,就值得考虑,要研究毛病在哪里。”以粮为主,因地制宜,实行多种经营。“粮食是人人每天都不可缺少的生活资料。”“如果我们放松了粮食重点这个方针,如果粮食战线上发生问题,事情就要困难得多。”“要有计划地发展多种经济,要根据各社的具体条件增产棉花和其他经济作物,并发展林业、渔业、畜牧业、副业等生产,这些产品是国家社会所必需的,一般价值也比较高,实行这种多种经营,既能够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又能够使社员增加收入。同时实行多种经营,由于生活门路多,也才可以充分利用全劳力和半劳力,便于合理安排出工数,使劳动弱的社员可以得到一定的收入。”农业合作化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循序而进。“要使农民自愿参加,必须进行教育,没有别的方法。”“假如对农民采取强迫手段,拿对付剥削阶级的手段对付他们,那完全违反了马列主义原则,是不应该的。”“开始是临时互助,以后是季节互助,长年互助,最后是合作社,这是很自然的。”科技兴农。邓子恢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他说:“我们是靠农民的积极性吃饭,但单有这一条还不够,还必须靠科学技术吃饭。劳动加科学,增产才有保证。”向山区进军,发展山区农业。邓子恢指出:“我国山区生产是:地区辽阔;资源丰富;潜力无穷,前途无限。”“山区生产搞不好,就有可能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和水土流失的严重现象,不仅影响山区本身的生产,还会影响各河流域平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山区有许多地方是革命老根据地,对于我国革命事业有过巨大的贡献。全面地发展山区生产不仅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同时也有重大的政治意义。”(6)用社会主义精神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邓子恢认为,在合作化中,社内社外是有矛盾的,社内新社员,老社员的矛盾,劳动力多的与劳动力少的矛盾,出力多与出力少的矛盾,社外大社与小社的矛盾,这个社与那个社的矛盾,合作社与互助组的矛盾,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怎样处理这些矛盾呢?“就是要用社会主义精神处理。”为什么呢?“我们同资本主义有本质的不同,资本主义的原则是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来剥夺那些落后的,把人家排挤与剥夺得越艰苦、越落后,他就越发财。社会主义则不是这样,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先进的帮助落后的,大的帮助小的,强的帮助弱的。”“要统筹兼顾,逐户安排,用其所长,使所有社员都有工作,都有收入,尽可能做到不至减少收入以至增加收入,使这些人生活过得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