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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治制度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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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治制度创设

论文摘要:人类无论如何都逃脱不了政治为我们编织的网络,除非你甘愿做“野兽”或“神祗”,所以创设一套完备的政治制度是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政治制度主要包括政治价值、宪法性制度、规范性制度三个层面,其中政治价值是政治制度创设的起点,它反映了共同体成员普遍的利益诉求,是政治制度的最终目的;宪法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创设的第二个层面,它是政治价值的原则性展开;规范性制度将政治价值落实在人的行动中,是政治价值得以实现的最关键、最具体的一步。

论文关键词:政治制度;政治价值;宪法性制度;规范性制度

古希腊伟大的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人在本性上是一个政治动物。”认为人天生就要过政治生活,这是人天性上的渴望。孔子曾说:“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政?”孔子是在告诫不愿意从政的人,“在家里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就是政治,就等于从政,何必一定要立于政治舞台之上呢?”这就是说人类无论如何都逃脱不了政治为我们编织的网络,除非你甘愿做“野兽”或“神祗”。所以,罗伯特·达尔说:“无论一个人是否喜欢,实际上都不能完全置身于某种政治体系之外……政治是人类生存的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每个人都在某一时期以某种方式卷入某种政治体系。”现代政治学家阿伦特在反思法西斯主义时指出,正是人们丧失了公共生活才导致了法西斯的产生。所以她提出了为“复数的、而非单数的人”重建“公共领域”,通过“公共领域”参与政治生活。但是我们以为政治生活并不是随意就可以进行的,它应在政治制度设立之后,并在政治制度的导引下才能实现。可以这么说政治制度“发挥着双重的作用,它束缚和腐蚀人类的行为,但它们也提供了人类解放的途径。”所以创设一套完备的政治制度是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

我们以为,政治制度创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政治价值是政治制度创设的起点,它反映了共同体成员普遍的利益诉求,是政治制度的最终目的,所以政治价值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的运行是否顺利,是政治制度成败的关键;其次,宪法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创设的第二个层面,它是政治价值的原则性展开,它是在政治价值的指导下,将比政治价值更为具体的政治原则,通过国家根本宪法等法律体系表达出来。由于宪法的神圣和不可侵犯性,把政治价值固定在更为具体的政治制度之中,并且用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给政治价值提供了保证;最后,规范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创设的第三个层面。它不仅是在宪法性制度的指导下,制定出政治生活所需的具体行动规范和秩序等,使政治制度运行起来,而且将政治价值落实在人的行动中,是政治价值得以实现的最关键一步。以下,我们将对政治制度创设的3个层面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政治价值。政治价值是政治制度创设的起点,政治制度是以政治价值为目标才展开的,所以政治价值选择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对于政治制度的认同,也就是合法性的问题。“所谓合法性,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治制度的心服口服。”诚如马克斯·韦伯所说:“没有一种统治仅仅以价值合理性为动机,竹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赴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所以人们只有在基本的政治价值方面达成明确的共识,才能依止匕注行澎治制度的选择和建构。因为“价值所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或者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衣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范要’做什么的观念。”所以,我们选择的政治价值,应该反映共同体成员的普遍利益诉求。但是如何迭择具有普遍诉求的政治价值呢?首先,我们以为不恒地域的民族由于独特的历史和文化环境形成了其狙特的政治价值偏好,也就是传统的政治价值,它对于本民族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所以政治价值选择很有必要从传统的政治价值序列中发掘出至今仍合适宜以部分,我们称之为自生的政治价值。自生的政治价伯蕴含在人们日常生活习惯、风俗传统之中,是被一什代人甄别和传承下来的,并且是在与不同的政治价伯的竞争中保存下来的在当今仍具有鲜活生命力的部分,它直接表现为人们的行为所反映的道德意识。因而在自生的政治价值指导下设立的政治制度可以说是对业已存在于共同体成员之中的行为规范的制度化,所以这样的政治制度很容易被共同体成员所接受和认可,并且在运行中很少会遇到阻力。其次,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也在加深,传统的政治价值观念会受到不小的冲击,动治价值认同会发生变化。更加适合人类自身发展区政治价值在不同民族之间逐渐达成共识,例如人权、自由等,所以还要在外来的政治价值中选择已经本土化的部分。这里所说的本土化,不是说对于外来政治价值带有地方特色的理解,而是说外来的政治价值在共同体内传播后已经得到共同体成员认同的部分。这些被大众接受的政治价值之所以能被本土化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是因为它们具有普适性。

第二,宪法性制度。宪法性制度是政治制度创设的第二个层面,它是整个政治制度的基础,因为宪法性制度上承政治价值,将抽象的政治价值内化于其中;下启规范性制度,给规范性制度的展开以指导。它连接了政治价值和规范性制度,使政治制度浑然一体。

首先,“一方面,政治制度不仅是政治价值的外在疑固形态,物化形态,另一方面,由特定的政治价值所形成的政治制度必然反过来要强化以及推动这种价值的进步、完善和发展。”而宪法性制度就是抽象的政治价值落实在现实中的第一步,那么如何将政治价值内化与宪法性制度之中呢?因为政治价值具有很强的抽象性,而且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政治价值的理解往往是不一样的,所以如何在政治生活中体现出政治价值经常令人难以把握。我们以为,第一,要从政治价值出发,发掘出更为具体的政治原则,这些政治原则是对政治价值的初步展开,要能体现出政治价值的诉求,而且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之后我们可以通过审慎的政治制度设计,将政治原则转换为可操作性的政治制度,这样的话政治价值就内化于政治制度其中了,这些政治制度我们称之为宪法性制度。比如我们将可以将自由看做我们要追求的政治价值,但是对于它的理解有太多的差异,单单说追求自由往往让我们感到无所适从。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分权制衡的政治原则去设计政治制度,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使自由免于被侵犯,也町以在宪法中设立一些具体的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给人们提供追求自由的环境等。第二,要将从政治价值中分离出的政治原则添加在宪法和基本法律之中,由于宪法的神圣性和持久性给政治原则以崇高和恒久的地位,那么根据政治原则设立的政治制度也就具有了强力的保障。同时,政治价值也就获得了宪法所赋予的合法性和法的威慑作用下的强力保障。

其次,由于规范性制度是在宪法性制度的导引下展开的,规范性制度也指明了共同体成员的参与政治生活的具体行为准则,所以宪法性制度的创设不能只考虑到对于政治价值层面的统一,还要考虑到它所导引下的规范性制度是否能从它这里得到展开具体行为活动的标准。所以宪法制度还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第三,规范性制度。规范性制度是在政治价值和宪法性制度要求的指导下所设立的规范政治生活的具体的行为标准。我们以为仅仅有宪法性制度是不够的,因为它仅仅表明了政治制度的价值属性,没有表明其工具属性。“政治制度的价值属性是指政治制度的理想和信念是什么,政治制度应该关心什么利益”,而“政治制度的工具属性是指作为一种规则,它所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实际上是指政治制度的效率问题”,前者告诉了公民“应该做什么”,而后者则解决了“如何做”的问题,但是政治制度的最终指向应该是人,人应该是政治制度设立的主体,也是政治制度运行的源动力。规范性制度是政治制度的第三个层面也是和共同体成员最亲密接触的部分,它是人能直接体会到的政治制度,它规定了政治生活中的条条框框,可以说规范性制度是政治价值和宪法性制度在现实中活生生的体现。没有它,我们的政治生活就没有了规矩,我们也就会无所适从。所以规范性制度首先要考虑的是现实性,它要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没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制度,也就将大众脱离在政治制度之外,政治制度也就失去了其运行的动力,政治制度本身的存在都会受到质疑。所以无论有再美好的价值诉求的政治制度如果它本身没有可行性,也是毫无意义的。乌托邦就是典型的具有美好价值追求的政治制度。乌托邦所呈现的生活场景是令人无比向往的,但是谁又会去追求它呢?所以,规范性制度的创设一定要是现实的可操作的。规范性制度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政治制度的框架内有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它制定了政治生活具体的行动规范和秩序等,使政治制度运行起来,而且将政治价值落实在人的行动中,是政治价值得以实现的最关键一步。

政治价值、宪法性制度和规范性制度是一套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3个层面。政治价值更多的是一个先验的前提,它预设了政治制度的最终目的和追求,所以政治制度的创设不仅要以它为起点,而且在政治制度的运行中也以它为最终归宿。这样看来其后的宪法性制度和规范性制度都是以政治价值为目标的去展开的,只不过宪法性制度更注重从宏观的层面去体现政治价值,而规范性制度是从中观和微观的层面去落实政治价值,三者是一个整体。一旦宪法性制度和规范性制度确立后,二者就和政治价值紧密的结合起来:政治价值通过宪法性制度的展开和规范性制度的落实最终化为政治制度最为核心的一部分;一套政治制度体系必然要体现合理的政治价值并且是在其规范下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