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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治措施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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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治措施探究

摘要:村民自治是国家与农村社会进行互动的一个主要形式,它们之间互动的状况如何。将关系到国家对新农村建设能否合理调控。文章就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中的问题。尝试性地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以期促使村民自治能更好地良性发展。

关键词:村民自治;选举;民主建设;法律建设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生活在一定区域中并获得这一区域相应身份的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渠道的形式,以村民委员会为依托组织,对本区域的村庄社区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依法进行管理、参与的群众性自治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1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几经曲折。建国初期,我国大部分农村实行的是行政村体制。20世纪50年代末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农村占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结束了体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村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进而农民主意识增强,日益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于是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诞生了。特别是自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农村村民自治逐步深化,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村级事务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4项民主权利与民主制度的实践,逐渐认识了现代民主运作的基本制度及基本技术、基本程序,民主管理能力大大提高。农村村民自治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学会民主管理,锻炼和提高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可以这样说,搞好农村村民自治,就等于办好了中国大部分农民的民主培训班。农村村民自治推动了农村社会民主的发展,进而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方面,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社会民主的发展,使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步发生变化,从而推动了国家制度的民主化。另一方面,村民自治重构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秩序,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相对稳定,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村地域和人口为主导的超大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而这正是中国民主建设赖以顺利推进的社会基础。此外,农村村民自治还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缓和了一些社会矛盾。人民直接的参与监督,使一些腐蚀社会主义的“蛀虫”难以下手。

2当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现状

2.1制度方面

(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矛盾突出,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脱节。乡镇政府过度干涉导致村委会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乡镇政府同村委会之间本该是“指导”非“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指出,政府仅仅是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是服从领导,而仅仅是协助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而现实中人民常常把乡镇政府错误的看作是领导。村委会逐渐异化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委会的成员也逐渐异化为乡镇政府的人而不是村民的人。

(2)村委会过度越权。自治权本应该由村民行使,但在实践中,权力往往集中在村委会主任一人手中。村干部权力不能得到有效制约,一些民选的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开。在处理村里的重大事项上,很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只有村委几个人决定,甚至是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经常造成决策失误,影响了村里的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

(3)村委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错综复杂。许多农村党支部书记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在农村就是坚持党支部的领导。那么党支部书记还是村民的一把手,村委会主任应该听党支部书记的。这种矛盾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

2.2具体运作方面

(1)村民文化水平不高,政治素质偏低,当家作主意识不强。村民参与度低。我国农村人口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文盲、半文盲主要集中在农村,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村劳动力则流向了发达地区,使得村民自治落实度降低,参与度低。

(2)村民对村民自治态度冷漠,影响到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及作用的发挥。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态度冷漠主要表现在村民对于村委会选举的态度上。根据调查,只有刚满1/10的村民对选举表现出了较高的热情,而近一半的村民对民主选举持冷漠态度。村民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而很少有热情去参与村级政治事务和关心村集体的公益事业。他们中的大多数缺乏法律意识,不注意珍惜自己的政治权利。

(3)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差,凝聚力不强,许多村庄处于瘫痪状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付诸实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和自治性,但在某些程度上注重了个人生产经营,却忽视了集体经济的创造。其实,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正常运转的后盾,现实中,村组织凝聚力的缺乏,使得农村村民自治难以付诸实践。村民罢免不了村主任,暴露了法律制度在设计和执行方面仍存在很大问题。

2.3民主选举工作

(1)贿赂问题。在很多地方换届选举中,送钱、送物,拉拢选票等现象广泛存在,但真正受到查处的却屈指可数。

(2)非正式组织及家长制的参与,在广大农村姓氏、血缘和姻亲,依旧是维系社会关系的主要纽带。同姓人、同族人之间产生了相互保护、联合的关系,投票时,村民往往局限于熟人圈子里,他们相信这样的投票会使自己得到更大的利益。这种思想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了民主的选举发展。

(3)乡镇府不合理介入。《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有些地方图省事,往往由乡镇政府直接指派或由党支部村委会直接确定。有些地方用一纸“文件”强行将自己认为不称职的村委会干部停职、撤职等等。

(4)村民流动性强,很难展开选举,农村社会出现空心化。农民离开村庄越远,参与村民自治成本(车费、来回花销等)就越大。有很多村庄参加会议仅是一些妇女和年迈的老人,他们的议事和决策能力相对较低,很难展开选举。

3完善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3.1制度方面的对策建议

3.1.1改善乡村关系

国家应进一步加强立法,用法律保护村委会的自治权,防止村委会自治权受到行政权不适当的干预。要用法律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使指导而不是管理关系,要明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程序、步骤。同时,要使乡镇政府明确意识到其在农村发展中的职能、定位以及与村委会的关系,使其意识到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而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组织,不能对村委会职能的实施加诸不适当的干预。

由于村委会在某些决策上的局限性,乡政府应该以“查、缺、补、漏”的方式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和必要的补充

。其实,所谓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主要是指在一个村的村务范围内而言,但是如果超出了一个村的范围,涉及到全乡(镇)、全县、全省乃至全国的事务,如计划生育、扶贫、征兵、收购等工作,村委会则应在乡镇的领导下协助乡政府去完成,因此,村民自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能完全不要上级政府的领导。

3.1.2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要建立适合村民实行民主监督的硬性规定。建立健全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制度,要积极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3.1.3规范村级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有许多地方采用的是村支书和村主任“一肩挑”的模式以此来解决村级党政关系。这样就减少了树干部的数量,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村级组织的工作效率。但这种做法只能暂时解决二者关系。因为村委会主任任职资格并不要求一定要是党员,而在实际中,许多村委会主任根本就不是党员。在“一肩挑”的情况下,可能排斥非党员当选村委会主任,这就违背了民意和村民自治的精神。从长期来看,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使村级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关系规范化、制度化之后,才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地方逐步考虑“一肩挑”,这样,既减少了村干部数量,又保障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此外,在适当的时候,要实现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功能转换。村级党组织功能转换内容就是要把直接管理生产和全面干预农村社会事务的功能转变为以农村社会关怀和利益协调为轴心的功能结构。而村委会则应该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发动村民各项活动,带领村民治理好村务,尽量使二者和谐相处;

3.2具体运作方面的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提高村民文化素质,建立先进的农村社区文化。目前,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与政治参与要求有很大差距,远不能适应政治参与的需要,严重制约了他们的政治参与能力。文化水平落后的地方,民主制度、民主观念和民主作用都很难树立,而愚昧、盲从现象却盛行,这样,务必制约村民自治活动的进行。因此,必须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不断培养农民政治参与的主体意识,从而培养农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2)采取政治、经济、思想等多种手段,提高村民对农村自治的热情,大力引导村民参与农村自治。村民之所以对农村自治存在冷漠,是因为他们没有从身边的村民自治组织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因此,在加强思想教育,改变村民传统观念,使村民认识到农村自治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农村自治的同时,还应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奠定村民积极参与农村自治的物质基础。另外,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鼓励农村各种农业协会等多种形式的自治组织的发展,提高村民自治能力,使村民真正感受到自治的好处,从而逐步改变村民对自治的冷漠态度,使村民真正参与到农村自治中来。

(3)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当前中国村级干部普遍的低素质构成了影响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另一个障碍性因素。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需要党支部的于部与村委会的成员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去把握和处理,‘而中国农村村级干部素质相对不高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村级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的培训就非常重要了。一般来看,村里两委关系不协调的主要原因在支部身上,因而尤其要加强对党支部书记的教育培训。

3.3规范民主选举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治,强化监督。在确定为候选人和正式选举期间,上级应该专门设立临时督察小组,对候选人进行监督。科学、有效的监督应当是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与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有机统一的双向运动过程。一经发现并查实不当行为,立即取消被选资格,同时,村民也要积极举报并进行相应的物质奖励。

(2)对家长制残余比较严重的村庄的村民进行政治教育,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民主选举是为了实现他们自身长远利益,不能因为一时的“压力”、“面子”、“交情”而置本村的长远发展于不顾。选举是公民自身的权利,珍惜自己的权利也就是通过捍卫自身政治权力进而维护自己经济利益。因此在投票时不要因小利而失大利,慎重考虑投出自己宝贵的一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他们消除非理性的、狂热的、偏激的或冷淡的政治心理和意识,确立一种民主的、正确的选举观。

(3)针对农民流动削弱村民对村务的参与。建议利用中国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等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之际,对他们进行选举动员。这样既降低了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成本,也使村委会工作更易开展。村民自治制度应该服务于当地农村特殊人口结构形成的特殊需要,加强保障及维持农村社会治安、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协助照管老人妇孺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目标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这个论断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特征和根本精神,村民自治正体现了这一宗旨。因而加强农村村民自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