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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建设对于推动实现服务型交通运输管理模式、降低政府决策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在阐述高速铁路建设中公众参与所存在的缺乏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缺乏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缺乏互动机制等内在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建设的途径,即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程序,建立并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和程序,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建立公众、专家和政府之间积极的互动决策模式。
关键词:高速铁路;公众参与;有效性
我国地缘辽阔,铁路建设一直是我国交通建设中的重点,截至2015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2万km左右。高速铁路作为一种安全可靠、快捷舒适、低碳环保的运输方式,已经成为世界铁路的发展趋势,截至2015年底,我国高速铁路运营里程已达到1.9万km。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建设广度和深度的增加,与之伴随而生的环境、土地资源等影响铁路沿线居民生活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如何在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切实维护民众的合理合法权益,已经成为高速铁路建设初期应考虑的重要问题。
1 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建设的意义
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建设是指公众通过一定的方法和途径对高速铁路建设相关利益决策及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参与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高速铁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需要公众参与到其规划和建设等环节中,以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利益需要。现阶段,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调查问卷、民意采集、公众参与热线等渠道参与到高速铁路的规划建设当中。通过公众参与,公众能够影响、支持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其参与过程在社会、政治、心理和技术等不同层面产生不同的作用和影响,这是公众参与的最大意义。
(1)推动实现服务型交通运输管理模式。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4]。高速铁路建设的决策规划、监督、评估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建设,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支持。同时,广泛而有序的公众参与,可以使政府信息更加透明化,使高速铁路建设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更加符合建设服务型社会的要求。因此,公众参与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服务型交通运输管理模式的必要条件。
(2)提高决策过程透明度。高速铁路建设作为一种含有科学背景的公共决策,只有当这些决策经过具备科学素质的公众的讨论,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民主决策。在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只有将铁路建设的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才能避免因公民不了解高速铁路建设的相关知识而对政府的决策产生抵触心理。因此,公民参与高速铁路的建设过程可以增加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政府出台的政策能够真实反映民众的利益需求,减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冲突与摩擦。
(3)降低政府决策风险。高速铁路建设关乎国家交通运输的长期发展,在推行中必将会遇到各种困难,进而阻碍相关政策的落实。因此,为使交通运输部门更加认真地履行其职责,利用公众的参与进行监督必不可少。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使公众与政府之间建立紧密的信赖关系,同时公众也能够更加积极地支持高速铁路建设。
2 公众参与在高速铁路建设中的内在困境
交通运输是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近年来随着高速铁路建设的不断发展,高速铁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我国交通管理中公众参与的内容尽管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但由于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许多局限和不足。
(1)缺乏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其决策过程的重要环节,只有准确、及时地向公众公开信息,才能使公众参与顺利地进行。在决策过程中,为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需要设计人员将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转化为能被公众所理解的程度,才能使公众更加确切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取向,从而有效地避免由于信息不透明,以及对专业知识的错误理解而造成的公众与决策者之间的冲突。
(2)高速铁路规划的专业性阻碍公众参与的程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运输方式,高速铁路具有技术性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其规划也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社会性[7-8]。因此,在策划高速铁路项目时,应在设计建设项目的同时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利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高速铁路项目规划决策的过程仍然缺乏充分的公众参与,使得公众的利益在决策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公众与决策者之间尚未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公众的诉求得不到合理的应答,对高速铁路的建设将会造成负面影响。
(3)缺乏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在高速铁路建设中,健全的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由于公众参与制度的兴起较晚,在公众参与的立法和法律保护机制方面还无法满足公众参与的要求。交通运输规划和决策领域中与公众参与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并且过多地使用非强制性语言进行描述。例如,在法律法规中多使用“可以”等用语,使得法律规定缺乏强制性,消弱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化和制度化。除此之外,现有法律中没有对公众参与的具体方法、途径、范围等进行规定,使法律效应大大减小。
(4)缺乏公众、专家、决策者之间的互动机制。现阶段,公众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调查问卷、民意采集、公众参与热线等渠道参与到高速铁路的建设中,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仍存在不足。在我国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的决策仍是以政府为主导,决策机制不够透明。近年来,由于政府不断引入专家参与到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虽然使高速铁路建设更加专业化,但是由于部分专家认为公众无须理解和认识其深层次的专业知识,使得一些专家以公众对其专业领域不认知为由,拒绝公众对高速铁路建设提出意见,从而造成公众对专家的不信任和专家对公众的不理睬。
3 加强高速铁路建设中公众参与的途径
3.1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程序
高速铁路作为一项以“为公众服务,提供便利交通”为核心的运输方式,需要时刻以公众利益为基础。因此,在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程序至关重要。信息公开主要包括3点:一是高速铁路建设的信息公开,包括选址、选线、占地等信息,建立贯穿始终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可以从政府的信息中全面、准确地了解高速铁路建设的全过程;二是公众参与的形式公开,可以为不同层次的公众设置多样的参与形式,如网站公开信息、听证会、电话咨询等方法,确保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深入性;三是公众意见处理信息公开,可由具有高速铁路建设专业知识和理论研究能力的人员组成公众意见分析小组,由分析小组收集公众的不同意见后进行分析研究,向相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处理,最后将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开。
3.2建立并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和程序
为使公众更广泛地参与到高速铁路的建设当中,需要有一套自上而下的、健全的、民主化的参与程序。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够完善。为使公民更好地参与到高速铁路的建设当中,应加强公众参与的制度和程序建设。一是应当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相关的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方法、程序、权责等,在规定中加入强制性的约束,以便政府在制定高速铁路的相关政策时,公众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当中。二是从高速铁路的前期规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实施到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需要建立能够保证相应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将公众参与渗透到高速铁路建设的每个环节,使公众在法律的保护下参与到高速铁路建设的整个过程。三是应设立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及赔偿程序等法律法规,例如,设立相应的奖惩方法,对积极主动协助公民进行民主参与的相关部门予以奖励,对阻碍公众参与的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确保公民在参与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
3.3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
公众作为参与的主体,其参与意识和科学素养极大地影响着参与的效果,而教育宣传等活动是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应大力推进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增强公众对高速铁路相关知识的了解,倡导“我的交通我管理,我的交通我规划”的公众参与意识,让公众了解到高速铁路建设与自身利益的密切相关性。另一方面,应不断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利用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普及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使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高速铁路建设中。公众参与的程度除了受参与主体的素质影响之外,还受到整个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和法治化进程的约束,因而应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在政府、媒体、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之下,逐渐形成规范的、权威的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建设的法律程序,使公众参与成为现实。
3.4建立公众、专家和政府之间积极互动的决策模式
随着民主意识的深入人心,公众越来越希望参与到政府的决策当中,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并推动政府决策的实施。高速铁路建设的高专业性客观上要求建立公众、专家和政府之间积极互动的决策模式。首先,这种模式建立的前提是相互信任,并且有法律保护,因而应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保证政府、专家和公众之间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其次,为保证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需要针对高速铁路建设的决策,设立独立的行政部门来协调公众参与过程中所需的信息、人力、物力等资源,使专家和公众更容易交流。第三,专家应在公众和政府之间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作用,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交流,而不是以专家的高姿态对公众的意见不予理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专家和公众之间的信任。
4 结束语
高速铁路建设作为现阶段我国铁路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生活质量的提高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在高速铁路的建设中必须引入公众参与,使高速铁路建设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面对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高速铁路建设中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对高速铁路建设的监督作用,以消除高速铁路大规模发展过程中可能给公众带来的消极影响,推动我国高速铁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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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菲,裴宗亭 单位:长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