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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目前已有监理公司48个。由于铁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公司,大部分是由铁路设计院和铁路工程局组建,都属于铁路系统,因此,铁路系统对监理公司的管理仍沿用部门行政管理的方式鉴于工程局已与铁道部脱钩,设计院也将脱钩,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方式需要进行从部门行政管理向市场管理的转变,为了稳妥地搞好管理方式的转变,我们需要首先对目前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针对问题寻找解决的办法。
一、监理合同有失规范由于我国目前的铁路工程项目,绝大部分是由铁道部投资建设,所以,业主方代表即成为铁道部的代表。而监理人又往往是隶属于铁路企业或事业单位,因此,合同双方的关系,即委托人与监理人的关系,往往容易被视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表现之一就是监理合同一般是由委托人事先制定,而且没有谈判的余地,监理人只有履行的义务。表现之二是委托人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委托人认为需要加大监理密度,就可以决定增加监理人数。例如有一个铁路大型建设项目的外资部分,虽然地形平坦,工程简单,大部分标段没有特大桥和长大隧道,但仅因是亚行贷款,委托人便要求增加监理人员数量,而工程的实际却是可以适当减少监理人员的,也就是说委托人的这个决定是不合理的。又如委托人若认为某一个建设项目需加大监理力度,就可以加大这个项目的监理酬金的取费率,而且加大的程度也是由委托人单方决定、再如计算监理酬金的工程建安费,是该建设项目总的建安费,还是标段的建安费,也是由委托人说了算。这就造成监理人员关心监理酬金,而对一合同中的其它条款并不在意。事实证明,由于委托人地位的局限性,由委托人单方制定的合同条款.不一定都有利于监理工作的加强。况且,由于在制定合同时,缺乏双方讨论工程实施细节问题的过程,往往会在执行合同时产生很多差异和矛盾
二、合同不能严格执行表现在委托人方面的有:设讨一图纸不能按时按量送给监理人;没有向监理人提供_仁地值班室;没有认真核定监理人按合同自备的办公房屋和设施,并以监理酬金形式补偿等等.表现在监理人方面的有:随意更换和减少上场的监理工程师,甚至是更换总监理仁程师;承诺上场的监理人员和仪器设备不到位等等、现在执行的监理合同文本,没有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的专用条款.
三、监理酬金偏低铁路工程的特点是建设_L期较长,11有其它工程所不具备的站后」_程,所以,铁路监理的工作复杂,时间长。但是,与国内公路、水电、地铁、市政等工程的监理相比,酬金却较低,只有公路工程监理酬金的l/2/~1/3据了解,铁路工程监理酬金的使用大多数是良好的,80%以上都能使用到现场。但是由于监理酬金偏低产生了一系列问题:1.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突出表现为监理公司没有经济能力在现场建立能够满足工程检测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因而也无法按规定频率开展工程监理的检测项目,致使监理工程师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过程,失去了一个以数据说话的重要手段据了解,建立一个工地试验室,需要投资50万元以上,而且由于铁路工程工期较长和工程类型复杂的特点,试验室的设备无法重复使用,故建立试验室的投资相当于一次性投资。同时,监理公司为了节省费用,往往交通工具、仪器设备不能按合同承诺上场,直接影响了监理工作的开展,致使委托人得不到高质量的服务,从而达不到委托监理的预期效果。2.制约了监理质量的提高。监理公司受资金的限制,往往不得不在派出上场人员上采取变通措施:例如派一些业务水平较低的监理人员参加铁路建设监理,而将高水平的监理人员派到其它监理酬金较高的项目任职;大量使用工资比在职人员低的临时外聘人员,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外聘人员在专业、年龄等方面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甚至有部分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也被聘用;不按合同书的承诺配齐监理人员,造成监理密度不够等,这就必然要影响监理的质量。3.不利于监理公司的发展。要发展铁路系统的监理行业,首先是要发展铁路的监理公司,而监理取费偏低使铁路监理公司缺乏足够的发展空间。一是监理公司得不到原始的积累。现有的酬金绝大部分都已用于现场,监理公司缺少必要的原始积累能力,一些设计院所属的监理公司,对母体有极强的依托性而不愿脱离;一些工程局所属的监理公司,则靠工程局制定的免交房租费、水电费等办法维持。二是监理公司得不到人力资源的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取得铁路行业的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必须要同时取得国内水电、公路、市政等工程监理资格,方能走向市场对此唯一的途径是参加培训,而据对部分监理公司的了解,一年的培训费可高达20万元,这对监理公司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同时,由于监理酬金偏低而使铁路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的待遇相对较低,由此近年来,出现了监理人员,特别是业务水平较高的监理人才严重外流的现象。三是监理公司没有形成规模。当前铁路行业的监理公司,尚无一家拥有固定的、专业配套齐全的监理队伍,大多数公司只有少量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而缺乏其它专业类的监理工程师,更缺乏高素质的人才,所以,往往是中标之后再东拼西凑,到处张罗找人。据了解,有一家建设部甲级资质的监理公司,一连中了2个四电工程的监理标,而当时公司可上场的监理人员,包括外聘的人员还不能满足一个标的要求,其困难就可想而知了。目前,大多数监理公司在职人员与外聘人员的比例为l:4或更多,而外聘人员中大多数是监理公司在工程所在地当地聘用,对被聘人员的情况不甚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专业配套和年龄结构不尽人意等现象,给监理工作带来隐患。
四、巫需建立规范体系要规范铁路监理市场,发展铁路监理行业需要制定一系列有关铁路监理工作的规范及有关制度。首先应制定“铁路工程监理旁站制度”,即要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但在一些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理合同书中,却没有配备必须设置旁站监理员的条款。因为工程内部缺陷可以进行表面的掩盖,外部缺陷可以修复,内业资料可以修改,所以如果没有对工程每道工序都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及下一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要部位不进行旁站监理,是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因此,没有旁站监理就等于没有监理。二是应制定“监理工程师行为准则”,以规范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并依此逐步完善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行业规范。三是应制定“监理酬金管理制度”,以避免发生“一线一制;一项目一制;一公司一制”的情况,使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此外还应制定现场监理工作统一表格,加快监理管理微机化的进程。
五、尽快为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进行行业定位近年来,铁路监理事业发展得很快,但是作为一个行业,却还没有能够得到准确的定位,因而产生了以下一系列不够公正的现象:1.委托人与监理人的关系没有确立真正的“双方平等”的合同关系,在潜在意识上仍然残存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对于一个建设项目而言,如果工程质量优良,成绩是承包人的,可获得各类优质工程奖;而对监理人至今还没有设立任何政府级和专家级的奖项。但如出了工程质量事故,则主要责任人将是监理人。这种只罚不奖的做法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发展。3.目前的监理公司,大多隶属于设计院或工程局,而国家也没有对监理工程师建立职称体系,所以“监理”尚未作为一个专业得到认可,故监理人员在设计院或工程局的技术职称评定中,其监理业绩不能与设计业绩、工程管理业绩等同,甚至是监理业绩得不到应有的认可。以上是笔者近年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管理工作的体会,希望对铁路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能起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