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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马博作者单位:郑州铁路局物资管理处
1准入概述
市场准入制度,特指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由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和其他类型经济组织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贸易技术壁垒,不同的国家、不同行业采用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尽相同。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采用的市场准入制度也趋于国际化、标准化。就铁路物资市场准入而言,除了铁路运输关键安全设备进行行政许可外,第三方标准化强制认证(CCC和CRCC认证)将成为物资进入铁路市场的安全合格认证的通用方式。
2国家准入的具体方式
2.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源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以《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录》的形式,用户可以进行检索、查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2.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他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2.1发达国家强制性认证制度。以欧盟CE认证为代表,还有美国的UL认证、日本的PSE认证、加拿大的CSA认证和俄罗斯的GOST认证等。WTO框架内,由于各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为保护本国民众的人身安全,普遍采用通过制定技术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手段对进入本国市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控制,形成“技术壁垒”。技术壁垒是WTO允许的行为,具有公开、公平的特性。
2.2.2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3C”认证从2003年5月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长城CCEE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认证同期废止。目前,实施“3C”认证的产品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原则上不再交叉;对低压电器等17种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2.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管理是目前我国市场准入的一种管理方式,即TS认证。特种设备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2.4自愿性认证
自愿性认证不同于强制性认证,它不影响市场准入,企业自愿决定是否申请认证。自愿性认证的价值在于:自愿性认证在多数情况下是针对更高质量的产品,对于提高企业品牌信用具有简便且易于识别的作用,会使产品在消费者和买家心目中更为安全可靠。目前,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为代表,我国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有:CQC标志认证,以加施CQC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性能、电磁兼容等认证要求;资源节约产品认证,以加施“节”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节能、节水等认证要求;环保产品认证,以加施“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环保认证的要求等。
3铁路产品准入规定和要求
依据2004年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条条款相关规定,产品进入铁路市场的准入依据有:国家CCC认证、行政许可、CRCC认证,以及铁道部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生产资质及铁路局认证的产品生产资质等。
3.1国家CCC认证
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3.2行政许可
依法列入国家或铁道部行政许可项目的产品设备或企业,必须取得行政许可证书。国家行政许可主要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铁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及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
3.2.1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根据《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对铁路运输安全设备实施生产认定管理。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对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铁道部制定相应的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认定证书由铁道部统一审核、颁发,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在铁道部政府网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公告》的形式每年4期定期公布,认定证书注明有效期限。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目录涵盖工务、电务、牵引供电3个专业。
3.2.2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为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铁道部依据《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对铁路工业产品实施制造特许证核发管理。制造特许证是对企业生产资格的许可,列入目录的铁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制造特许证。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行政许可管理处)负责受理制造特许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制造特许证在铁道部政府网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公告》的形式每年4期定期公布。按照关于《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目录涵盖工务、机车、车辆、电务、车务5个专业,共计7类产品。
3.3CRCC认证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认证机构为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RailwayProductCertificationCenter,缩写为CRCC),简称为CRCC认证。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产品认证工作,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独立对铁路产品进行第三方评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具体程序和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受理认证申请并实施产品认证;负责办理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认证的产品及企业实施监督和检查。认证证书由中铁认证中心印制并统一编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4年。目前,已的7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按产品类别分为铁路机车零部件、柴油机及零部件、铁路机车电气装置、铁路车辆零部件、铁路车辆电器部件、铁路信号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线上构件、配件、铁路线路养护机具、铁路运输包装及装备等10余个类别。
3.4铁道部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生产资质
在铁道部多年的管理过程中,各专业、技术主管部门颁发过一些资质管理文件(电报),或含有以下关键词:定点生产厂、允许批量生产、允许装车等,一般也作为铁路产品的生产资质。例如:《关于公布某配件第X批定点生产单位的通知》,《关于公布某厂协配件定点生产单位的通知》,《关于同意某家工厂定点生产某产品的通知》,《关于批准某厂批量生产某产品的通知》。
4.1各铁路局的常用做法
为加强铁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各铁路局相继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规定了各局物资市场准入管理组织结构、准入厂家及其产品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以及《准入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管理流程,其实质是加强对供应商资格(资质)的管理。这种资格(资质)范围很广,包括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规模、产品生产能力、相关品种的特别许可(行政许可、相关强制认证等)、铁路产品标识代码(铁道部相关文电及铁标要求)、社会信誉、售后服务、产品质量等。其中,对符合铁道部产品生产资质管理的物资供应商,直接列入供应商目录管理。对其他物资产品设备的供应商,由铁路局负责制定审查标准和审查办法,进行供应商准入管理或认证(鉴定)管理。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发放《物资市场准入证》,并建立准入厂商管理档案。
4.2准入证的应用和评价
《物资市场准入证》实行年审制度,准入证实行有效期限制。铁路局进行招邀标邀请时,必须是准入范围内厂家及产品。对供应厂商供应产品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受到铁道部、路局有关部门质量不合格通报,以及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有不良反映的,视不同情况实施准入资格清除、产品停用和产品召回等制度。各铁路局实施市场准入管理,能在短时间内、较大广度上高质量地提前获取合格的潜在供应厂商信息,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确保源头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并为客观、科学、系统地进行供应商评价建立了基础。存在的问题是,各铁路局对已有准入资质的厂商再进行准入审查,使部分铁路产品存在重复认证审核现象,加剧了准入企业的负担。
4.3铁道部关于物资准入管理的发展要求
2010年底,铁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物资管理的意见》对物资准入要求如下:一是建立健全铁路物资供应市场管理制度。铁道部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制定铁路产品准入制度,公布准入产品目录,并组织对铁路物资供应商准入资格进行审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规避准入审查,直接指定供货厂商。部属各单位根据铁道部公布的相关准入信息,实施物资采购,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供应商数量。二是相关产品资质及市场准入信息由铁道部及时。包括资质管理的依据文件、准入条件、审查结果、监督检查通报、相关考核评价办法、考评结果及调整处理决定等。经铁道部审查合格的企业及产品设备目录,统一在铁道部政府网和办公网上公布。三是铁道部财务司负责将部内各部门批准的产品资质和市场准入信息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四是对符合铁路物资准入条件的物资供应商实行目录管理。铁道部相关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准入供应商分类资质管理目录。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物资供应商进入铁路市场。五是建立铁路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制度。有关管理部门要依据各类专业物资需求及使用特点,研究制定相关考核评价指标和考评办法,通过抽查、年检、用户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物资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诚信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造成直接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供应商,应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准入供应商应取消其准入资格,并将其与非准入管理范围的不合格供应商一并列入不合格厂商名单,限制进入铁路市场。
2011年底,铁道部《关于公布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物资采购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物资准入要求如下:一是各单位要全面放开铁路物资市场,纳入行政许可管理的物资、纳入认证管理的物资、其他铁路专用物资、通用物资的采购均要依法实施公开招标,公开采购过程与结果。二是各单位采购纳入行政许可和认证目录的物资产品时,必须在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证书或认证证书的范围内,按照本文件规定的公开招标等程序及相关要求进行采购。三是其他铁路专用物资和通用物资,要严格按照其技术标准及本文件规定的公开招标等程序及相关要求进行采购。四是搭建铁路物资采购信息服务平台,行政许可、认证管理相关信息要通过平台公布,各单位所有采购相关公告、采购结果、供应商评价等信息必须在平台上,发挥平台在公开采购、规范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的作用。
2011年底,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准入管理的若干规定》对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准入要求如下:一是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铁道部行政审批事项。对铁路机车车辆、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牵引供电设备、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铁路工业产品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要求,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再实行行政审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同时,对直接关系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推行自愿性认证。对其中重要的专用设备产品,积极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三是除行政许可产品目录和认证产品目录之外,铁道部不对其他铁路设备产品实行准入目录管理,也不对其他铁路设备产品进行厂家认定、上道审查等变相审批。四是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各级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物资采购部门和产品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把铁路产品质量验收、物资采购招投标资格审查、采购合同审查、企业信用评价及日常安全检查等关口卡控,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复验复测,落实质量安全把关责任,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铁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