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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保护
国内外不少法学家认为,软件的法律保护制度以著作权法或是版权法为主,实际上并非具有天然性,只是许多国家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把软件等同于知识版权进行套用了。多重立法模式下,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在不同部门法之间有所侧重,结合计算机软件行业的特征,采取著作权保护法作为主要手段即可。软件完成即受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其时效性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快速更新换代这一特点是相适应的。另外,由于著作权的专有性没有专利权那么强,这也有利于新软件的推广,与计算机软件行业传播广的特点也是相符的。因此总的来看,著作权保护法作为主要手段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迎合行业发展的,能够达到对权利人的保护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
2专利权保护
尽管著作权保护法已经明确作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手段,但专利权的保护方式也在许多状况下,符合计算机软件的特性与利益需求。比如,著作权保护法只能保护软件的推广,但实际上并不能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思想、工艺、操作方法等。然而计算机软件有别于传统的作品形式,软件创作者开发软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它是一种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方案,因而理应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当前专利法在专利性的限制上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明显过于狭窄。其便利性、广泛传播性是属于计算机行业的必然特点,专利法的保护模式却难以满足这些要求。因此在明确计算机软件受专利法保护之外,也应同时放宽对专利权的审查,并缩短专利审查时间。如此才能适应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创新性与时效性的特点。除此之外,在实施专利申请的时候,应该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特性设计一套相符的程序,即在申请通过前,对软件保持秘密状态。但也因为原本的先期公开制度是为了保障专利的独创性,因此在设计新专利申请程序的同时,也可以给予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更严苛的惩罚制度作为修正。
3商业法等补充
保护计算机软件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柱型产业,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涉及到更多的商业利益。因此,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适当引用商业法规的保护,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让相关法律规范满足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辅助作用。另外,计算机软件的企业,也可以利用商业保密法规制度,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软件知识产权意识,从而形成自主的保护体系。
二结语
多重立法模式,具体应用时可根据软件知识的侧重点做出调整。无论采取哪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法为主,只要符合目前我国软件产业的特征以及发展趋势,就是可行的。面对今后必然还会出现的新问题或矛盾,只要结合软件产业的新发展环境,进行合理化的改良,就能真正做到为计算机软件产业保驾护航。
作者:杨利航 单位:广东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