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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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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保护探究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网络著作权人权利保护问题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权利保护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在对网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的同时,其个人隐私安全保护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侵害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的案件时有发生,强化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保护已经成为重要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保护

著作权起初被称为版权,其最初代指复制权。著作权诞生初期,由于印刷术并不发达,社会上普遍认为附着在著作物之上的最大权利就是可以将之复印出版,因此就将著作权称为版权。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于著作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加之著作的种类不断增加,版权的概念已经无法完全包涵所有的著作物权利,英国诞生了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这部法令明确提出要保护作者权利。此后,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对演员的表演权利提出了明确保护原则。19世纪中叶,日本在综合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著作权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正式提出了“著作权”一词。在国内,著作权一词最早出现在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中,其中明确提出了著作权的法律概念。此后,国内的相关法律都沿用了这个名称。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著作权可以通过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和接续,著作权的对象是指文学、艺术等作品中具有的独创性并可以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人是指权利拥有人可以利用著作获取合理报酬,著作权人又称为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拥有著作权的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的文学艺术作品通过网络媒介公开发表,网络著作权人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了。笔者认为,网络著作权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依法享有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但是互联网技术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网络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有着自身的一系列特点。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网络著作权人权利保护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其权利保护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与此同时,网络著作权人的个人隐私安全保护问题却凸显出来,强化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加强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意义

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保护与著作权保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网络著作权是著作权人隐私保护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强化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权保护也是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方式。具体来说,加强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保护具有如下几方面重要意义:

(一)加强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保护是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题中之义。笔者认为,网络著作权人是社会公民,其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实质上就是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我国虽然没有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概念,但是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却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名誉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共同构成了公民个人隐私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在网络空间之中,著作权人的个人隐私安全更容易遭受侵害,侵害行为所引发的后果更加严重,因此加强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保护,实际上就是在践行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要求,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保护是净化网络环境的本质要求。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同样需要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实现健康发展。在以往的侵害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网民的观众和点击率,不惜采取盗链、复制、转载等方式侵害网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更有甚者还会在网络上对著作权人的个人隐私进行“曝光”,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个人隐私安全,而且给互联网的秩序和发展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为了构建更加法治、开放、公正、有序的互联网发展环境,势必要对这些侵害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从而实现净化网络环境的目标。

(三)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个人隐私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如果网络著作权人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严重侵害,其行为的实质正是为了以此吸引网民关注,进而通过各种不法手段盗取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成果,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因此说,进一步加强网络著作权人的个人隐私安全保护意义重大,是强化网络著作权人其他权利保护的重要基础。

二、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人个人隐私保护的主要影响

在互联网环境之下,网络对于著作权人个人隐私保护主要会产生如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网络极大地拓展了网络著作权人的社会影响力。互联网媒体具有传播广泛、信息量大、交互性强等一系列特点,著作权人利用网络媒体各类作品之后,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在互联网上形成较大的影响力,许多网络作家都成为了“网红”,这就是互联网传播的重要作用。正是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许多互联网用户在阅读和关注了文字、摄影、视频等作品后,转而会将兴趣点转移到对著作权人本人的关注方面,试图了解作者真实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教育背景、既往经历等等。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作品的关注度和热度,但是也会给著作权人的个人隐私保护造成一定的压力。

(二)信息技术给个人隐私侵权提供了技术手段。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具有强大的技术优势,为了有效获取著作权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侵权者除了可以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广泛收集、整理、查询等操作之外,还有可能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个人信息盗取、信息系统非法侵入、盗图、P图等,非法获取著作权人个人隐私信息,甚至不惜编造虚假信息,混淆社会公众视听,造成一系列严重的违法犯罪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著作权人的个人隐私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面临着极大的侵权风险。

(三)互联网传播力扩大了侵权的危害后果。在传统的环境之下,即使著作权人的个人隐私权遭遇侵害,其传播范围和速度相对有限,后果相对来说不是非常严重,具有较强的可控性,对于著作权人个人的伤害程度也相对较低。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之下,一旦发生著作权人个人隐私权侵权,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速度、深度和广度会迅速放大侵权危害性,其侵害后果是不可预知的,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三、侵害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的主要方式

从近年来发生的侵害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侵害网络著作权个人隐私安全的主要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侵害网络著作权人肖像权。近年来,一些网络文学站点为了获取关注度,将一些他人创作的网络文学作品冠以知名网络作家的肖像,并在网站上公开进行传播。很多网民在看到了被侵权著作权人肖像后信以为真,开始充值或者购买,最终网站获得了大量非法收益。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网络著作权人的个人隐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还有一些不法网站将著作权人的私生活照片进行了广泛和传播,用以获取关注度,这同样属于侵害网络著作权人肖像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侵害网络著作权人的姓名权。侵害姓名权是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侵权最为普遍的形式之一。不法分子将一些其他作品直接冠以网络著作权人的网名、笔名、化名或者真名,达到以假乱真和混淆视听的目的,这是对网络著作权人姓名权的一种公然践踏,也是对其个人隐私安全的严重破坏。

(三)侵害网络著作权人的私人生活。一些知名的网络著作权人也属于社会公众人物,一些媒体或者网站出于满足社会公众知晓度的目的,混淆了公众人物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界限,采取偷拍、偷录等方式大肆曝光网络著作权人的私人生活场景,严重损害了网络著作权人的个人隐私安全。

四、加强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保护的建议

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赋予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保护以明确的法律地位,让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保护列入公民隐私保护法律体系之中。二要将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保护与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联系起来,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盗链、冒名等违法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和空间。三要明确法律界限,坚决杜绝各类侵害网络著作权人个人隐私安全的行为,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张旭东.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D].吉林:吉林财经大学,2018.

[2]李颖.论网络服务商信息披露义务与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平衡与博弈[J].法律适用,2013(08):15-22.

作者:王玖龙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