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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公众的言论更加自由和随意,但是与现实生活中一样,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同样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处罚。
一、网络名誉权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条文体现了我国民法对公民、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就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而网络时代下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名誉权。网络空间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是公民与法人的名誉权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名誉权的特点
与现实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相比,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有其独特之处。
1.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更快,受众更广,影响范围更大。
消息一经,便会迅速传播开来。一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信息可以在几分钟内被上万人浏览,这种影响范围只有在网络环境中才能实现。
2.消息来源不易查明,处理具有难度。
互联网将全世界相连,一条消息可能是身处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人出来的。一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就会被立刻转发传播,大范围传播后,就很难再查出消息最初的来源,因此处理起来具有一定难度。其中跨国侵权消息的传播更难处理,因为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都不尽相同,所以,同一侵权案件往往会受到不同的处理,因此案件处理起来更加艰难。
3.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名誉权更加方便。
利用互联网,只需手指轻触几下键盘,就可以一条虚假信息,经过传播后,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便会很快降低,这种侵权方式十分简单又很方便。
三、网络环境下侵犯名誉权的现状及保护措施
我国当前很多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都做出了规定。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第38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它从根本上确立了名誉权的地位。此外,我国民法、刑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众多法律中都对保障他人名誉权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是网络环境下侵犯名誉权案件具有其独特性,因此笔者对网络时代下名誉权的保护也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1.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提高网民法律素质
因为互联网技术,使人类的言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人们在无所顾忌的发表自己言论的同时,难免会出现言论越界问题,虚假消息,恶意诽谤、夸大事实等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例如近日有微博网友了一段不雅视频,并称视频中女子就是演员杨幂,此事立刻引发轩然大波,随后杨幂发表公开声明否认视频中女子是自己,并向北京警方报案,希望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起事件就是典型的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这起事件中充分说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加强文化引导,提高广大网民法律意识对保护网络隐私权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2.加强网络监管,规范网络言论
网络监管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监管,一种是媒体平台自己监管。行政监管既包括对用户网络进行监管,也包括对媒体平台的监管,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用户与媒体运营商的行为,必要时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予以处理;媒体运营商要有自身责任意识,加强自身监管,对用户在其平台上的消息予以监管,发现涉及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消息要及时予以处理。此外,加强网络监管可以规范网民言论,构建健康良好有序的网络环境。
3.完善网络名誉权立法,对传播内容加以限制
因为网络自身的特点,使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变得十分简单,案件数量也日渐增多,所以为打击网络侵犯名誉权犯罪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笔者认为,应当提高立法层次,现阶段关于网络行业的规范大多为国务院各部位制定的行政规章,并且有一部分还是暂行条例,而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少之又少,立法效力级别不高,直接导致法律约束力难以发挥。对于公民在网络上发表的内容应当加以限制,对涉及到他人私生活,恶意诽谤、侮辱他人人格等行为都应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加以处罚。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与互联网联系的越来越紧密,但网络环境并不能逃脱法律的约束,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善立法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每个公民都能提高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健康良好有序的网络环境。
作者:邵爽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