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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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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

1使用单位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现状和分析

电梯使用单位设立安全管理人员是保证电梯安全使用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我们将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使用单位作为第一类电梯使用单位,将其他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电梯使用单位,包括拥有少量电梯的工业区厂房或私人出租楼房等电梯使用单位作为第二类电梯使用单位。那么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第一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有正规的电梯管理处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而第二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综上所述,即不管是专职或兼职,第二类电梯使用单位亦需要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借鉴笔者在电梯检验行业对使用单位多年的检验经验可知,第一类电梯使用单位一般情况下在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方面执行的比较好,且配置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基本都能很好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但是这样的使用单位屈指可数;而第二类使用单位,尤其是私人出租的电梯使用单位在只有一台或者数台电梯的情况,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在这些使用单位流于表面形式或难以实施,更甚至未设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设立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以电工,门卫等充当。难以真正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这无疑给电梯的安全使用留下了隐患。究其原因,第二类电梯使用单位未正确实施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因使用单位拥有的电梯数量较少,单独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成本较高;

(2)由于电梯是特种设备,维保单位维保质量的好坏,直接与安全管理息息相关,与项目整体服务挂钩,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不仅仅要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责任,还要做好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因此,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文化素质要求相对较高。而第二类电梯使用单位,尤其是私人出租楼房的电梯管理人员(看护楼房兼管理电梯相关事务),难以实现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重任。

2对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建议

针对第二类电梯使用单位在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房产公司,或者大型物业管理公司的模式,与有资质的团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由这些团体或个人代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同时,为防止发生电梯安全事故时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如城市道路拥挤),亦为了能提供及时的服务,使这类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发挥真正的作用,这些团体或个人应在所服务的电梯附近。另外,公众场所电梯发生困人事故的抱怨也是屡见报端,舆论影响甚远,因此在发生这类事故时尽快将乘客安全救出,显得尤为重要。而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解救被困人员的职责,当发生事故时,还需要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前往解救。而当前全国各地的城市化发展加快,交通拥挤堵塞状况常常发生,大大加深了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的难度,可能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如果根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现场应变能力划分等级,级别较高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由于掌握更多的电梯专业知识,通过专业考核,可胜任这项困人事故的解救工作。这样的话将有效的解决一些问题。

作者:王初辉单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吴江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