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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相互交换,因此市场经济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市场主体要能比较独立地行使所有权,而以前的国有资产经营者显然不具备这一要件,为了使我们的公有制性质和市场经济兼容,就需要一个新的国资体系来建构一个桥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新的国资体系的建立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国资委的设立是改革过程中的一次尝试,是渐进式改革的思路在目前形势下的一个必然结果,它本身也需要在改革的实践中完善。至于国资委的设立是否真的能理顺利益各方的关系,是否能推动中国的改革进一步地向前迈进,都是需要时间检验的,因此,说到底国资委的设立只是一个方法论,而不是改革的目的。
在以前的公有产权之下,国有资产不光面临着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而且更严重的是面临所有者缺位的困境,经营者的责、权、利没有统一,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人权、事权、财权混杂不清,长此以往,不光导致国有资产收益的低下,而且导致国有资产大规模的流失。比如据估算在八十年代,全国国有资产每年流失量是500亿元,进入九十年代,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就是在去年,光审计机关查出的国有资产流失就有72.3亿。因此,新的国资体系的建立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尽可能地使国资主体的责权利统一。
市场经济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相互交换,因此市场经济的一个首要条件就是市场主体要能比较独立地行使所有权,而以前的国有资产经营者显然不具备这一要件,为了使我们的公有制性质和市场经济兼容,就需要一个新的国资体系来建构一个桥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新的国资体系的建立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
市场经济推崇平等,平等的市场主体构成判断一个经济体系是否成熟的又一重大标志。但在旧的国资体系下,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国有资产扮演了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的三重角色,往往能享受到政府的重重补贴与政策的倾斜。而民营资产至多就是一个二线运动员,它的发展受到限制。在新的国资体系建立起来之后,国有资产的实现形式就有一个分化,国资委不是企业法人而是教练员,而国资委下面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变成运动员,它们才是市场的真正参与者,这样国有资产就被从高贵的贵族降为了一个普通的市场主体,从而改变过去的国资和民资的地位之差,实际上间接地保护了民营资本,促进了民营化,这正是国资体系建立的又一重大意义。
有人简单地认为这次国资体系的建立是分产分家,认为分税制之后,这次是在分产。但这个分产在十六大报告里边用了一句话叫做出资人制度。虽然,出资人权利在法律中没有严格地定义,但是在公司法中提到出资人有三项权利:经营决策权、重大的人事任免权、资产处置权,仔细分析,它已经和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最重要的三项权能结构非常接近了。一般情况下三级出资人制度建立起来之后,所有的财产包括私有财产都应该得到保护,但是这个还不够,中央可能在关键时刻还是有动用财产的权力,所以这不是简单地分产分家,和搞联邦制是不同的。国资体系的建立也不同于搞诸侯经济,而是在公有制的框架下寻求多种实现形式的一种尝试。因为诸侯经济是对资源的一种无偿掠夺,或者是非市场手段的一种配置。而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只有通过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来实现,因此只要我们坚持市场这样一个大框架,国资体系的设立就无非是试图构造相对不同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来完成交换,因此我们不能把国资体系的建立和诸侯经济相提并论。
但是对于国资委的设立也不是没有不同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核心论点:(1)国资体系建立起来的收入是否是第二财政。国资委成立后的收益是用来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呢,还是有其它的用途。财政是依赖于税收和举债的,国资委既然属于政府的法定机构,它就应该从政府的行政序列中完全脱离开来,从而和财政分开,也就不构成政府的第二财政,因为它是和政府序列完全分离的,行政也没有资格动用国资委的收益,但事实上,上海等地的经验表明国资体系构成了实际上的第二财政;(2)新的国资委是否适用民法典。人们担心由于新的国资委的权力很大,已经超越一般的市场主体,从而民法典是否对国资委有约束力;(3)国资委的定性。目前对国资委的一个定性是非政府行政序列的法定机构,那么国资委究竟应该放到什么部门的领导之下合适,或者寻求另外的实现形式,因为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国资委无论是放在人大还是国务院都有其不合适的地方。“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当然,我们要明白,国资委的设立是改革过程中的一次尝试,是渐进式改革的思路在目前形势下的一个必然结果,它本身也需要在改革的实践中完善。至于国资委的设立是否真的能理顺利益各方的关系,是否能推动中国的改革进一步地向前迈进,都是需要时间检验的,因此,说到底国资委的设立只是一个方法论,而不是改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