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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断发展并逐步完善和健全,依法治国已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保障,依法纳税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税收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税收这一名词也逐步融入到千家万户,人们早已习惯了税收,税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要遇到的不可回避的事情,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税收也给执法者带来各种各样的考验,依法治税不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要实实在在的贯穿在每个执法者的行动中,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经济意识增强很快,但税收法律意识却不能同步跟上,企业、个体户偷税欠税甚至抗税的事时有发生,有的采取不申报、零申报甚至负申报来达到偷逃国家税款中饱私馕的目的,税收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国家履行税收管理职能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力,这是税务机关最能体现执法力度的两项执法手段,然而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要真正做到人尽其责,执法到位,还存在着一些现象和问题,略述并探讨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欠税大户想方设法逃避追缴,甚至不惜用破产或变相改制的办法来“合理规避”。这里有几种情况,一是部分欠税大户本身无力偿还欠税,只能是一拖再拖。XX县的欠税户较多,达40余户,欠税总额达1100余万元,近欠远欠都有,远的呆欠可追溯到1995年。这些企业是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一时还不能适应,处于调整恢复阶段;二是不少企业欠税较多,纷纷打起破产的招牌或者关停并转改组改制或租赁拍卖另起炉灶,甩掉债务(包括税款)一身轻装。如XT县某水泥厂,2002年宣告破产,其间欠税11万余元就凭法院的一纸裁决,一破了之,这样的呆欠全县就达300多万;三是纳税意识差,故意拖欠。我县某农业开发公司2001年欠税20余万元,一直到2003年上半年还只清欠一半,企业仍在不断发展,生产各方面都很正常,而且还被县委县政府捧为“明星企业”,欠税却欠拖未缴。
(二)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征收措施难以执行。
在当前的税务执行案件中,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因诸多因素的存在而使这些措施难以到位。一是企业仓库里本身积压的产品过多,甚至过期,扣押、查封这些产品对税务部门毫无意义,甚至出现有些纳税人故意刁难的现象,以所扣押、查封的货物过期变质为由,使税款执行变得复杂化;二是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从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税款的执行不能影响企业的连续性生产和发展,所扣押的财产就只有非生产性的汽车,那些生产设备和单个价值未超过5000元的生活用品也不在强制执行之列,退而言之,即使税务部门扣押和查封了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是否和应缴税金价值相等,由谁来估价,拍卖后能否拍出应缴的税金,如果拍卖价低于应缴税金,少征的税金又由谁负责?何况这个过程及程序和应办的各项手续也太复杂了,致使税务部门想办又难办;三是所扣押或查封的价值较大的公务用车,基本上早就成了银信部门的抵押品。因为金融系统为了防范金融危机,企业贷款都要有抵押物,使强制执行手段难以落实或不便执行。
(三)有关部门的配合不力使强制征收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企业的银行存款及资金往来账可以检查或采取强制从其银行存款内扣缴的办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银信部门并不能积极配合,有的甚至将情况及时向被查企业进行通报,使被查企业从容转账或更换基本结算账户,如县内某农业开发公司的欠税案,稽查干部上午查询其银行存款一事,其下午就知道了,而且不久马上又更换了基本账户,根据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账户必须要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并且在账户的底单上要留有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而实际上企业多头开户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于涉税企业的资金查询,税务部门不可能掌握其所有的开户帐号,也不可能将企业在各个商业银行里的所有帐号都来查询或冻结,对于这种银信部门不按规定和程序随意给企业多头开户的行为也应负法律责任。在对欠税问题上,企业并不重视,软拖硬抗,有时演变成暴力抗税,但在处理上往往难以彻底化,特别是政府的“明星企业”、“能人企业”,在打击上往往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其偷抗税的侥幸心理长期存在。
(四)、《科收征收管理法》本身也存在着某些纰漏。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条讲的“特殊困难”,在《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二是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正是因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在省局,而延期缴纳的理由只有硬性的两条,据笔者调查,企业只好退而求它的办法,要么当期少申报不求欠税,要么如实申报,软拖硬欠,据不完全统计,XT县企业欠税额(国税部分)达800余万元,其中50%是一年以上的陈欠。
《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某些私营企业。特别是租赁经营的企业,欠税较大,一夜之间就可以人去楼空,叫税务机关追缴无门,企业在银行违规多头开户在法律上应负何责尚不明确,《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离境清税制度”在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我县某企业欠税10余万元,法人代表却出国潇洒,一掷千金,其何时离境,以何种方法出境谁也不会通知税务机关,离境申请登记表上并不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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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加强税收执法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形成强大的稽查威慑力。
税务稽查局的威慑力来自高效率和高质量的稽查工作,来自税务稽查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处罚力度,基于这一点,稽查局要加强对内设科室特别是执行科室的领导,更多更积极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1、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维护税法的刚性。
作为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跟公安、工商、财政、银信等部门的配合,建立部门之间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共享,对涉税案件该扣缴的坚决扣缴,该查封的要查封,该拍卖的要大张旗鼓的拍卖,该提交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决不能手软,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
3、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条文,使之简便易行更具操作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网络银行正逐步走向现实生活,多种经济并存,纳税主体日趋多样化,税务执法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将必要的征管制度和条文具体化、完善化、科学化、增强可操作性,用法律的形式将估价部门、拍卖公司列入到税务强制执行者的行列,共同参与强制执法,以便于将扣押、查封的涉税标的物作出更准确的估价,又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其拍卖成功,充抵税款,一改以往的各种繁琐手续,使税务强制执行由多站式向一站式发展,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和逐步杜绝税收征管中的随意性和漏洞,形成严密的税收法律保障体系。
4、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宣传。
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征管质量的好坏,税务系统要经常组织各种各样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征收管理在整体上有一个质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我们也不能忽视税法宣传,而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不能停留在形式上,应不断深化税法宣传,如公开各项税收制度和办税程序,利用媒体宣传,建立“红榜”和“黑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税收舆论氛围,创造税收执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