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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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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管理

依法治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当前,全国税务系统正按照“一个灵魂、四个机制、五个目标”的思路,围绕完善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司法保障以及培育税法意识等稳步推进各项工作。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也是21世纪税收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是税收工作必须牢牢遵循的宗旨。当前税收工作的难点与重点在依法治税,税收事业发展的机遇与出路也在依法治税。

一、依法治税是新世纪税收工作的必由之路

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已经成为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税收领域坚持法治原则即坚持依法治税不仅是当前治税的内在需要,也是适应外部挑战,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的一项战略举措。

(一)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保证,对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对税收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必须适应法治的要求,转变治税思想、治税观念、治税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依法治国,即要求以法律来管理国家一切事务,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税收作为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面,它通过规范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来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均衡,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但是如何把握与实现这种分配关系的均衡呢?要靠税收法律,只有法律才能合理地界定分配关系,实现稳定的长期均衡。只有真正推行依法治税,才能既有效制约个人,防止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占;又有效制约各级政府机关,防止因一时一事一地的需要而发生短期利益对长期利益的侵占,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的损害。大家都知道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而对国家机关的不规范行政行为缺乏应有的警惕,实质上后者有时会更为严重地偏离依法治税的目的并妨碍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依法治税要求税收的征收以及税收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且法律规定必须明确、清晰,也就是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比较大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不但纳税人而且行政机关也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

推进依法治税是坚持党对税收工作领导的需要,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因为税收法律体现着党和人民的意志,只有坚持税收法治,才能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管理与监督国家事务。

(二)依法治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并正在酝酿着新的突破与提高,在这个过程中,亟需发挥依法治税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展开有效竞争,才能形成正确的价格信号与资源的恰当配置。只有依法治税、规范执法,使相同的交易行为承担相同的税收成本,才能有效实现税法中公平税负的立法意旨,才能塑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场经济是统一经济。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依赖市场规模的扩张。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但市场的扩张是有阻力的,它会受到种种地方政策等隐形市场壁垒的抵制,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市场效率的实现。我国的税收法律是具有高度统一性的法律,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并以此清除各种潜在的贸易壁垒,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的统一与市场交易的扩张。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靠无数市场交易行为和契约来实现的,契约需要诚实守信,在市场主体作出交易决策时要求有一个安全、确定的交易环境,“未来”要具有可计算性、可预期性,这样企业才能放心大胆地做出经营与投资决策。所谓市场的进步、创新、成熟,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创造一整套市场制度来有效减少将来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使市场主体交易决策简单化,交易趋向发达。就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而言,道德建设诚然必要,但更为重要的手段应该是推行法治,法治是道德建设的保障。我们翻开任何一本法理教科书,都可以发现法治的根本特征就是可预期性、稳定性、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性,它契合了市场交易对稳定、可预期的需要,坚持与发展法治是巩固市场经济成果的必然要求,也是突破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瓶颈的一个方向。

法治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在税收法律上的体现便是诚信原则,这是税收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内涵一方面是纳税人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是税务机关严格遵守对纳税人的承诺,使纳税人不因信赖税务机关而受到损失,其本质在于让纳税人能稳定地预期他将来的行为结果。

综上所述,市场与法治密不可分,市场的公平、稳定、可预期、统一、开放等内在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只能由法治来提供、来实现。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三)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职能的根本保证

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等职能,通过这些职能的履行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当前的社会条件而言,只有推进依法治税,税收的职能才能得以很好的实现。同志在关于《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的批语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税,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和实施宏观调控中的职能作用”,这既高度概括了依法治税与税收地位、职能的关系,又指明了税收工作的方向。

就实现税收组织收入职能而言,只有通过依法征税,贯彻法治内涵,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征收阻力,使税收征管最具效率,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就实现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而言,只有通过依法治税,适度调整税法要素,在实践中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税法,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才能得以贯彻,宏观调控的力度才能到位。

就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而言,同样依靠依法治税。当前社会上对“大款大腕”阶层的关注、对基尼系数的关心都表明社会公平问题已经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形成有深刻的经济背景与社会原因,它的解决显然不是税务系统一家所能胜任,但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等税制以及加大执法力度,有助于社会分配关系的改善与社会公平的实现。

(四)依法治税是当前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的税收工作面临很多迫切任务,首当其冲的便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税收工作所面临的挑战。世贸组织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可预期原则、统一性原则等在税收上归根结底就是依法治税原则,但这时依法治税的压力不仅来自国内市场,而且来自经济全球化大市场,它的背后是一整套世贸组织的工作规则及运作机制。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税收工作特别是在国际税收领域已经没有退路,必须严格实行依法治税,否则容易引发大量的税收争论并可能因此受到世贸组织制裁,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心存侥幸,只有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治税才能争取主动;

其次,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靠依法治税。

由上可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发挥税收各项职能作用都要求实行依法治税,只有充分法治化的税收才能满足这些需要。可以说,依法治税是税收领域内外各种力量交织在一起推动的结果,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依法治税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历史选择

依法治税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在治税的具体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不过严格来讲,现代意义的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真正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初期。

(一)改革开放为税收法治进程提供了直接动力

1.涉外税收政策法律的制定,开创了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良好局面。

2.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从程序建设方面推动着税收法制向前发展。

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独立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把散见于各个税种法律法规中有关征管的内容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及各地先后制定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制度和方法,进行归纳、补充和完善,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比较系统的规范的标准和方法。这个条例是我国税收程序法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统一征管制度,加强税收监督管理,防止涉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于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征管法与原来的征管条例相比,有几个重要进步: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中外公民的税收征管办法,使我国税收征管法律规范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二是强化了税收机关的执法手段,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等;三是体现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益精神。对于改善和协调征纳关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税收收入增长,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化起到重要作用。

配合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国家还先后颁布实施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税收程序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皆备的税法体系。

3.“以法治税”口号的提出和发展,反映了时代对税收法治的呼唤。

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为税收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1988年提出要“以法治税”,要求加强税收执法,它是今天我们提供依法治税的先声。

(二)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依法治税创造了良好的体制条件

1994年,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税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指导下,建立了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税收制度。同时,配合改革的需要,设置了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负责中央和地方税款的征收。这次改革在我国税收法治进程中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立法方面,我们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皆备的相对完整的新型税法体系。

在执法方面,我们先后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征管改革。

但在税收法治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税收立法技术还不高。主要的问题是税法过于原则,细则该细不细,给各级税务机关执法带来一定困难,以致各级税务机关擅自在税法及其细则之外制定红头文件的行为比较普遍。二是税收收入考核机制还不完善,对税收执法构成较大的冲击。三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比较突出。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形成,没有起到防微杜渐、以儆效尤的作用。

(三)1998年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时机日趋成熟

1998年以来,随着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苦练内功,税收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外部环境也出现了一些有利的变化,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时机日趋成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收立法行为日趋规范。

二是税收征管法的修改集中体现了依法治税的成果,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有力武器。2001年5月1日,我国颁布了新税收征管法,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对税务机关与税务干部的相应义务做出许多规定,通过对权力义务配置的校正,使税收法律的公平性得到进一步的体现。本次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是我国依法治税进程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意识,是重在治权、重在治内的现代治税理念的法律化。

三是税收收入考核机制改革有了重大进展。在调整与完善原有的收入考核体系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扩充与丰富新的考核办法,由原来的计划任务考核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税法的规范执行为主。

四是“科技加管理”方针的落实为依法治税提供了强大动力。依法治税进程受制于许多因素,除了公民税法意识、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等因素之外,还取决于推进依法治税的工具与载体。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税并不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愿望,而取决于税收管理技术,包括税收管理理念与技术水平,即我们所讲的“科技加管理”。

通过以上历史回顾与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把握我国依法治税的发展脉络,它首先发端于涉外税制建设,并且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中作用与功能的恢复与加强,税收的法治化成为人们的共识。在税收立法上,税法的公平性、统一性、稳定性、透明性逐步得以加强与体现。在税收执法上,执法手段不断丰富,执法刚性不断强化,特别是随着征管改革的推进,使税收执法日趋规范,执法的效率与质量不断提高,“重在治权、重在治内”的现代法治理念已逐步贯穿于税收执法的实践。税收信息化的发展更为依法治税提供了强大动力,使依法治税从抽象走向具体,从口号走向实践。因此,依法治税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历史选择,具有客观必然性。

(四)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构想

根据税收工作的新形势,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提出了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深化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将税收工作的重心转向法治导向型;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着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切入点,以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为突破点,以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素质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并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构想——“一个灵魂、四个机制、五个目标”。一个灵魂即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五个目标是指:税收法制基本完备,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执法监督严密有力,执法保障明显改善,队伍素质显著提高。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则要依靠加强四个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收行政立法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参与税收立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对规范立法行为的明确规定,立法在为执法定规矩的同时本身也要有规矩。具体的要求是;一要严格遵守立法权限,二要遵守立法程序,三要提高立法质量,四要保持立法的系统性,五要提高税法的透明度。

2.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

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在很大程序上就是执法行为。要以贯彻新税收征管法为契机,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学习宣传新税收征管法,特别是正确认识和认真落实规范及制约税务机关、税务税收人员执法权力的新增条款,严格依法行政。强调要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指导方针,建立以信息化加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和机制,以此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高效,推进征收管理活动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3.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

要从分解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开展评议考核、严格过错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4.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权外部监督的日趋严格,税务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大内部执法监督力度。在现行征管模式下,除充分发挥各专业机构职能自身具有的制约作用外,要着力理顺监督职能,探索建立统一的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机制。将侧重对结果的监督变为对过程与结果并重的监督,做到关口前移;将被动型的监督变为主动型的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将对个别环节的监督变为层级与机构监督并重,形成监督体系;将内部执法监督与落实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以保障有效监督。在各个执法环节充分发挥监督机制内在的自我纠错、自我完善作用,切实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一个灵魂、四个机制、五个目标”的工作思想在税收实践中逐步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了依法治税的进程,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权行使上,正在逐渐从主观随意型向依法行政型转变;在管理模式上,正在逐渐从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转变。这些都有力地保障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

三、依法治税的内涵与要求

通过前面从逻辑与历史两个角度对依法治税的考察,可以概括出依法治税的一些基本特征与内涵:(1)重在治权,重在对行政机关与行政权力的约束;(2)税务机关秉公执法与纳税人诚实守法的统一;(3)程序发达且富于正义;(4)健全规范的税法体系,税法条文具有明晰度和准确性,而且事先公布,以便所有人都可以据以筹划自己的行为;(5)一切与税收有关的社会行为都要纳入法治轨道。

(一)依法治税是依法征税与依法纳税的统一

依法治税体现在依法纳税与依法征税两个方面,前者是就纳税人而言,后者是就税务机关而言。

目前我国依法纳税的情况并不乐观,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历史原因。“税收是国家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这种现代观念始终没有树立起来,更说不上深入人心,在税收实践中表现为不少社会公众对税收潜意识的反感与抵触。二是体制转轨原因。三是社会环境原因。因此,随着经济意识的觉醒,纳税人在“经济人”思想的支配下,在国家监管即外在约束又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滋长违法心理,表现为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獗。

依法征税的情况也不是很乐观,特别是权力的运用还不够规范。只有充分尊重、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并明确权利保障的途径,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纳税人去争取权利,才可以有效制约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我国税收法治的现状并不乐观,一是在税收立法方面,既存在着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同级税收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同时又存在着不少漏洞,有些方面尚无法可依,一些税种的立法进程滞后,税法级次较低,影响了税法的刚性等。二是在税收执法方面,既有执法随意、执法监督不力的问题,又有执法难的问题。协税护税网络和机制尚不健全,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仍然不容乐观,税收执法确实面临着不少困难。

(二)协调完备的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的基础

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协调完备的税收立法,也就是要有法可依。现阶段,我国的税收立法总体上是协调的,税收制度也是较为完善的,有力地促进了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新形势的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形成完备的税法体系。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各类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权力,是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税权行使的起点,是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存在与有效行使的前提和基础。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是税收立法权的自然延伸,以税收立法为合法性基础。

具体来讲,税收立法权的行使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解释或者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些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税法体系。

(三)规范有效的税收执法是依法治税的关键

首先,税收征管法进一步规范及完善了税收执法权;严格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是规范税收执法的核心。

其次,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多年来探索并付诸实施的重要工作。这一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税务行政处理程序和税务行政救济程序三个方面,它们相互联系,是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此外,对税收执法的程序制约可以有效防止滥用税权。

(四)治权是依法治税的核心

税权的运用是依法治税的重点与难点,“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思想,从权力运作的角度阐明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

为什么要把治权作为依法治税的核心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治权是实现依法治税宗旨的保证。依法治税的宗旨是保证人民对国家税收事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税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税权的行使要以人民利益为依归。只有通过治权,使税收权力在正确、合理的轨道上运行,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贯彻“执法为公,行政为民”的理念,才能实现依法治税的宗旨。(2)治权是依法治税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依法治税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有利于树立政府诚信,促进市场经济的活跃与扩展,以及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净化经济秩序,确保财政收入。这些功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税权尤其是税收执法权的规范、合法、合理行使的基础上,通过治权才能保证税法的可预期性、有效性。(3)治权是当前治税过程中主要矛盾与矛盾主要方面的体现。从现实中看,税收权力运用不规范,尤其是执法不公和执法随意性问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突出的问题。(4)治权是税收法治的一个本质特征。从理论上看,法治是依法治权,人治是依法治民,这是税收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所在。我们知道,由于行政事务具有繁杂性与时效性等特征,为保证行政的效率通常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它种下了膨胀的种子,行政权力需要一定的自由但又容易失范无度,需要控制而又难以控制,这是法治之所以强调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依法治税不是单纯治纳税人,而是重在治权,重在治内。

(五)“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是依法治税的实践原则

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效果的体现,也是依法治税实践的一个检验标准。“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正是从收入的角度阐述依法治税另一侧面的内涵。也就是在组织税收收入的实践中,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

应收不收与收“过头税”都是有悖于依法治税方针的做法,对税收工作贻害无穷,是当前税收实践中的主要矛盾所在,对其加以防范与治理是依法治税所面临的主要任务。

为有效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这一实践原则,今后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弱化税收计划的刚性与指令性。注意提高征管质量,切实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质量“七率”考核制度,把它作为对计划考核的必要补充并逐渐加以替代。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新税收征管法首次增加了对有税不收与收“过头税”的责任追究条款,为这一实践原则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必须严格依法执行,不可姑息迁就,特别是对领导干部更要严格,因为从实践看,各级领导干部违反这一原则的危害远甚于一般干部。三是争取相关部门特别是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及早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处罚措施。不但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而且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实行财政收入上的扣减或其他惩罚措施,使违法者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四是充分发挥多渠道、多形式监督作用。在继续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重视外部监督有效促进作用,积极配合党纪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特别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对破坏税收法治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是促进依法治税的有效手段。当然,大众传媒也要恪守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但现在的问题不是大众传媒对依法治税的监督过了头而是大众传媒对依法治税工作的监督还很不够,很薄弱,要充分重视它的意义。五是在坚持税权集中的同时适当分权。地方应享有一定的税收权限,以适应地方政府合理运用税收调节手段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使地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与实现其事权相适应的财力,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减轻税务部门的执法压力。

四、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思考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长期的战略目标和永恒的主题,也是当前的主要任务。纵观我国税收法治的进程和现状,必须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利益分配、权力意识上进行规范和改进。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立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给税收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完善我国税收立法,应与我国的国体、政体、国情、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与改革开放的形势相吻合。未来,我们要积极借鉴外国税收立法的有益经验,在完善税收立法体制,丰富和充实税法内容,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等方面作出积极努力,为依法治税提供坚实的基础。

1.从立法权限上实现税收立法权的横向、纵向合理配置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包括横向分配和纵向分配两个方面。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是指税收立法权在同级国家机构的立法机关与行政、司法部门之间的划分。所谓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是指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完善税收立法,必须从横向分配、纵向分配两方面入手。

(1)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实现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合理配置。

(2)按照事权与税权相一致原则,实现税收立法的纵向合理配置。

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实施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实现政治经济的稳定,需要中央政府集中税权、集中财力;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也需要进行适当的分权,逐步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使地方也能够通过税收手段调控区域经济发展。

按照这个思路,除了将那些为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外,可将其他地方税的立法权限作适当调整:

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转移、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税种,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中央只负责制定这些税种的基本税法,其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等可赋予地方权限来制定。

税源零星分散、纳税环节不易掌握、征收成本大,且对宏观经济不产生直接影响的税种,如契税、屠宰税等税种的立法权可下放给地方。

地方还可以结合当地经济资源优势,对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税源开征新税种,并制定具体征税办法。

2.加快税收基本法立法进程,建立完备的税法体系

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用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通常称为税收领域的母法。它一般规定税收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则、税务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及管理权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的税收基本法还是一项空白。因此,需要总结借鉴西方国家建立税收“母法”的经验,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特点,从健全税收法制和实现税法的统一出发,研究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基本法”,以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率,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收体系。

3.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完善税收立法工作

(1)加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审查。(2)提高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3)规范税法解释。(4)增强税法透明度。

(二)在税收执法中要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保障,是税收执法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它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程序虚无主义,认为程序纯粹是累赘,只要税收足额收上来就可以,而不在乎是通过什么方式征收的。程序虚无主义实质上是行政权膨胀的一种体现,行政权力不能忍受任何外在的制约,执法人员说了算,其结果是执法的随意性。二是职权工具主义,持这种主张者不否定程序的意义,但其程序观念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的,很多的管理规定大都以规定纳税人应该履行怎样的程序义务为主,把依法行政简单地理解为依法“管理”,而对如何用程序来制约自身的执法行为避而不谈。

实质上,税收程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税收执法是税收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结合,违反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其原因在于:(1)程序提供稳定性。税法的稳定性,即前面所讲的税法的可预期性、透明性、统一性等都是通过程序来保证的,税法价值的实现依赖于程序的执行。(2)执法程序是治权的重要措施。税收执法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权,而程序正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3)税收执法程序的合法可以有效维护税收程序,使征收行为变得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因为从理论上讲,税收征收的结果是尽可能接近于实体真实(指客观事实),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不尽吻合,但只要程序合法,仍然可以使征收结果体现合法性,得到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可和一致尊重,以保持税收征收程序的稳定。

因此,在推进依法治税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充分重视程序的作用与程序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执法的程序。要实行立法公告、执法公开制度,要健全听证、复议制度等,它们是依法治税的重要方面。

(三)在利益分配上要处理好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

就税收分配而言,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在最终意义上统一于人民利益,我国实行“统一税法、合理分权”的税收管理体制,在立法过程中已充分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协调。虽然也不排除在某个时期、某个环节、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上两者会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不能成为各地违反税收法定主义的理由。要坚持地方局部利益服从、服务于全局利益的原则,当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也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地方局部利益,否则税收制度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要进一步处理好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关系,还需要研究如何深化分税制改革,通过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来促进依法治税,为依法治税提供一个良好的体制环境。

(四)在权力行使上要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税收法律具有一般法律的共性,即通过税务机关执法权力与纳税人权利的配置来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秩序稳定。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需要,通过税法的形式将税收征收权力配置给国家税务机关,相应地为了加强对税收行政权力的约束,防止行政权力无限制地膨胀,也赋予纳税人一定的权利,如退税权、知情权、申请延期纳税权及听证权、复议权等。

要培养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意识。以前人们习惯于公民义务本位与政府权力本位,在提倡法治的今天,一定意义上要提倡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在税收立法与执法过程中,要将纳税人权利放在首位,这是人民权利的具体化、法制化,是人民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国家的法律体现与制度保障。我们要把尊重与保障纳税人权利,为纳税人服务升华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大实践。

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为纳税人服务是税收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中一定要有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内容与形式,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在这方面,特别要注意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提高对纳税人的政策服务水平,真正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