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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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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税收征管

加油站广泛分布于城乡各交通要道旁,同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加强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不仅有其积极的经济意义,而且对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前存在的加油站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中石化集团、中石油集团、其它社会加油站。石油石化集团由于有统一的经营模式、稳定的供货渠道、相对规范的管理,都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数量众多的社会加油站由于经济成分复杂、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不一,在2001年底前只有不足半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余的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税函[2001]882号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随后,国税发[2002]3号文件要求,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将税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因此目前所有加油站都已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都采取了税控装置监控的办法,对加强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确有很大促进作用.但同时必须看到,由于财务管理体制、加油站管理水平及税控装置本身的局限性,这种监控管理方式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财务核算一般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都是实际发生的销售记录,大致相当于油品的收付实现制。两者之间不能简单地进行直接比对,还必须排除赊销、预售加油券等多种销售方式对销售额的影响。

2、加装的税控装置存在计量误差。税控加油机由于加油机同税控装置共享电磁脉冲,记录的数据一般不会有太大的误差,但加装的税控装置特别是机械式加油机加装的税控装置,由于其取数同加油机本身取数来源于不同的计数装置,加油机显示的数据同税控装置显示的数据不可能完全一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误差,对加油的客户来说,通常会以较小的显示数值来付款,而加油站则希望以较大的显示数值来收款,这一必然产生的矛盾会使加油站竭力反对安装税控,不利于税控装置的日常管理。另外由于部分加装的税控装置性能不太稳定,供货和安装商售后维修服务不及时,影响加油机正常工作,不利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正常使用。

3、部门配合不力。目前对加油站的管理部门很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监督及安全检查;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经营监督;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及税控装置的管理和检查;城建部门负责规划加油站的座落位置;物价部门负责油品的销售价格。但各个部门都对各自分管的业务负责,缺乏统一的牵头管理部门和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甚至有个别部门少数人员做反面工作,认为加装税控装置影响了加油机具的计量准确性和消防安全。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计经、工商等部门在接到税务部门因加油站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而提请吊销许可证照时有相关义务,因而无法对相关部门的配合义务提供法律保障。而大多数社会加油站都是由个人投资的,兴建一个加油站往往耗费了家庭的所有积蓄,还要借一部分外债,且需经过相当繁琐的审批手续,如因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而被税管机关责令停业,损失确实太大,致使税务部门对加油机税控的日常监督管理倍感艰难。

4、部分企业管理水平低。一些中小社会加油站投入成本低,加油设施简陋,加油设备陈旧,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由于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达不到规定要求,给日常税务管理特别是专用发票管理带来隐患。一部分加油站由于达不到管理要求而被取消抵扣资格,按规定税率征税后,过高的税收负担反而会促使其想方设法采取其它方式偷税,容易产生税务管理上的漏洞。

5、税控装置调整价格不易操作,只能对其显示的加油数量进行监控。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受国际市场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石油及其产品,受经济、政治因素影响很大,油价变动频繁,对于税控加油机来说调整油价相对较简单,而对于加装的税控装置来说,调整价格操作比较复杂,一般的社会加油站管理人员不会也不愿意及时调整单价,以便“混水摸鱼”,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凭税控显示数据进行表面的监控,也不能认为只要安装了税控装置就万事大吉了,更不能因不能直接进行数据比对而以偏盖全彻底否定税控装置的作用,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深入客观分析税控装置的各个方面,取其利,避其弊,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

我国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对于加油站来说,正常情况下应当是在客户加完油,付款后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实现。而实际工作中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为了扩大销售和方便客户,普遍采取发行加油薄(卡)和加油凭证(券)的办法。对于通过加油薄和加油卡结算的销售额,一般都能按户按月进行汇总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实现;但是发行的加油券由于只有数量,没有金额,且不能按户登记,实际上已相当于有价证券,由于在油价上涨时能按面额加油而不加价,使用很方便,集团客户普遍喜欢使用这种方式,因而其销售额一般占总销售额的10%左右。但由于其不便于按月分户汇总,加油站在财务处理上一般在预售油券时即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因而会造成加油站当月财务销售收入同加油机税控显示数据不一致。由于加油券一般按季发行,因此一般也只能按季比对,应当在当季财务反映销售收入基础上,增加上季度在本季度内加油数(即上季度油券),减去本季度已售出但未回拢数后再同税控显示数进行比对(加油券一般都规定只限本季度内加油,季后一个月内换取下季度油券,过期作废,因而这些数据在季度一个月后也能取得)。

加油站为了扩大销售,往往还采取赊销的办法,即客户(一般比较固定)平时加油时采取签单的办法,于月末或季末甚至年末统一结帐,开具发票并结算货款,这种情况在中小社会加油站比较常见。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当督促其严格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时间结算,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并申报应纳税款,否则应当按偷税论处。

二、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的几点思考

1、加强油品源泉控制。国家应大力加强对成品油的源泉控制,一方面加强对正规炼油厂的监督检查,防止其账外经营;另一方面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小炼油厂,加大打击走私成品油的力度,使那些靠经营非法油品搞体外循环偷税的加油站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而促使其走上守法经营的轨道。

2、强制加油站全部更换税控加油机。鉴于加装的税控装置在税控计量方面存在诸多局限性,且这些加油机普遍比较陈旧,许多加油机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产品,本身存在计量、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和隐患,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制定相应的政策,在一定的期限内强制淘汰非税控加油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税控加油机存在的诸多问题和隐患。

3、加强部门配合。计经委、工商、消防、技监、国税等各主管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采取联合执法行动的方式,加大整治的力度,尽快取消经营规模小、无加油机及税控装置、管理不规范的加油点,彻底取缔无证照从事成品油零售的非法经营活动,使成品油市场能规范、公平、合理地发展。此外还应尽快立法明确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等违规行为,在税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可提请有权部门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从而形成联合打击的合力,确保税控监控的效果。

4、加强日常税收征管。各级税务管理分局必须按《成品油零售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对加油站实行台帐管理,加强日常审核监控,按季检查核对油品进销存情况,确保税控装置的监控效果。另外还应注意在国家调整油价后及时辅导并督促加油站调整税控机的单价,以便于对加油机销售金额同步比对。

5、加强对税控装置安装销售商的监督。由于部分安装销售商售后服务不及时,影响加油机和税控装置的使用,从而影响加油站的正常经营,使其蒙受损失,企业反响很大,而且税务部门也无法对其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行为进行处罚。少数安装销售商为了减少矛盾,在安装和维修过程中改动了线路,使以税控的使用为前置条件的加油机动力线路能直接接通,从而使这部分税控装置成了摆设。更有个别人员泄露了税控保护密码,从而使部分不法分子能轻易改动税控记录的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必需加强对税控装置安装销售商的监督,一方面督促其履行服务承诺,及时进行售后服务,正确安装线路;另一方面督促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严禁泄露税控保护密码。同时税务部门管理人员应在进行税控检查时经常改动密码,主动加强密码保护,防止不法分子钻税务管理的漏洞。

6、加强加油站安全检查。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天气很多,油汽、水汽蒸发旺盛,加装的税控装置接线因加油机经常振动而容易松动,某一地区去年就发生过两起税控装置因接地不良而遭雷击损坏的事故。各地税务部门应主动联系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加装的税控装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另外,还应重视专用发票及专用设备的安全。由于加油行业24小时营业的特殊性,往往有许多加油站由值班的加油工开具发票,甚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未受过专业培训,对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和开具、保管规定认识不足,极容易发生事故。必须充分认识所有存在的安全隐患,在管理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防患于未燃。

总之,加油站的税务管理特别是税控装置的管理对国税部门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借助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借助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机遇,不断探索税务管理的新方法、新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发挥税控装置的监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