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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进行了整体性,结构性的工商税制改革。这次实行的新税制是建国以来规模范围最大的一次制度创新,也是对中央与地方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一次重大调整。它最根本的目的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调整分配关系,转换财政运行机制,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其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将关系到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税源分散,适宜地方经营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将有些收放稳定、数额较大的主体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设置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进行征收管理。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收机构负责征收,同时合理确定地方财政支基数。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
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是这国主体税种之一,目前约为税收收入10%左右,是国家直接参于企业再分配的主要税种,它将随着税制结构的调整,国民收入的不断增长而增长,从而使国家具有较稳固的财政收入来源。经过2年多运行,部的情况是好的,达到了增加财政收放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但也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本文就企业所得税共享的必要性谈点看法。
一,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企业所得税应该共享
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从理论上讲其作用应该有利于促进企业责权利相结合,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企业经营活动开展平等竞争;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是,目前由于财政体制尚未理顺,国有资产管理现状较为混乱,按预算隶属关系划分征收企业所得税,往往落实较难,从而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企业所得税应该共享。
我们一般将国家予算管理体制看作财政管理体制。它是指国家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之间,划分予算资金收支范围和予算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实行分税制后的企业所得税划分为中央收入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有: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予算内的、外国有企业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所得税,这些企业和单位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与地方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各方所占的股份、投资比例成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为中央予算收入和各级地方予算收入外,其余的都作为中央予算固定收入。划为地方收入并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有: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由上述纯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予算的固定收入,微入各级地方国库。
上述收入的划分及征管格局,使得企业所得税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出现了攀比以至扯皮的现象。如有的属中央地方的联营企业,为了享受地方政府的优惠政府,隐满原始投资的情况,造成中央予算支出与收入不配比,国有资产流失。又如有的地方企业项止投资是中央予算拨款,但因企业属地方予算,造成中央投资得不到回报。再如中央在各地直属企业或再创办的国有企业,因企业所得税上缴中央、社会保障金又实行行业统筹,造成这些企业与地方财政缺乏联系,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遇到职工子女上学,就业等问题时,鉴于各地政府财力有限,难于解决时,形成了企业办社会的现象,从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特别在企业向现代化企业制度转换过程中,这种联系对企业的影响就更大了。再有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以来产业单一,实行分税制后,中央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地方财力更加紧张,反映的问题就更为严重了。
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使各级予算收入中的企业所得税,能按总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分比例落实到各级财政可以避免上述种种弊端。一方面通过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比例固定下来,然后将国家征入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所南非资金在国家总予算支出中的比重分别划分为中央予算收入和地方予算收入。同时,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差异,由中央根据各在近年来收入的实际水平,参照税基和法定税率等因素加以计算确定中央对不同地方的税收返还数,能较合理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往往急需动用机动财力。若将企业所得税共享后,各级政府为了集中更多的机动财力,就会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这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便于宏观调控,从而推动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二,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保证政府职能实现,企业所得税应共享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纯收益征税,企业利润的高低与国家财政收放有着直接关系。为了保证国家行政职能的执行,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采取税法与财务制度适度分离的原则。将企业所得税列作共享税,可减少各级予算对税收的干扰。
国有企业的财务受各级财政予算的监督管理,且企业所得税又按予算级次入库,分税制后,企业所得税管理极不规范,上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有各级财政和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还有各级国、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这样容量造成政出多门,加之理解政策角度不同,解释政策也不尽相同,造成对所得税管理的混乱,使纳税人不知所措。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横向,纵向渗股,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还有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再联营、再渗股又组成的新企业。预算多次的划分和联营入股的比例很难界定,而且这些企业经常随着经营方式变更,撒资撒股,各方的比例很难做到固定不变。还有中央与其它地区的地方企业组建的联营、股份制企业及其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预算级次、比例虽有,但也无法正确地按预算级次入库。加之国有资产意识谈薄,产权归属不明,帐外资产严重,资产不合理的占用,计价不实,资产权益管理软化,特别在产权变动中,资产权益受到侵害,大量流失,便原来变不顺的产权变得更加复杂化。分税制后,虽然其它税种划属中央,地方管理或中央地方共享,但企业所得税仍按行政关系作为划分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在各种预算收支还来完全挂钩,各级组织的收放和安排支出的状况还不可能配比的情况下,各地财政为了保证和增加收入,采了一些优惠政策以吸收税后,如纳税人每年入库税额达到多少,年底财政返一定的比例给企业……,纳税人为了能享受这些优惠,不得不在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上,以混洧国有资产来源渠道以及混库作为代价。
将企业所得税共享,税务机关依法对各种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规范税前准予和除项目,强化税基管理,消除企业所得税政出多门难以征收的因素,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既可以减少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直正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法人的主体。又可减少各级政府的行政干扰,转换政府职能,保证税法的严肃性,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应收的企业所得税能及时入库,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
三,为了保证税收的宏观调理动能,企业所得税应该共享
企业所得税即是国家参予企业再分配的主要税种,那么它本身的功能应从国家角度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它不应该仅代表某一级政府的调近期功能。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企业所得税应该共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按价质规律和公平竞争原则运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经济运行创造公平的环境,通过宏观政策的产业政策等辅助市时,同时,通过一些政策手段实现地区间的平衡,从保证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税收杠杆中的具体法规,由于保留了按企业行政来属关系划分国有企业所得税并通过国、地两个税务机关征收的做法,就使企业所得税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征收与管理方面出现了互相攀比以至扯皮的现象,严重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调控功能,影响了依法治税的钢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不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
新税制后,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企业所得税还保留一部分减兑税改革。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政策时,我们一般是考虑税收效益和宏观调控问题,而税收效益主要体现在税收的中性上。通常把资本按入某一地区后的税收待遇,不因供应者所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的行为称为资本输入中性;把税收制度能够做到投资者无论在哪一地区进行投资,其投资收益所负担有的效税率都是相同的行为称为资本输出中性,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投资者都愿将资本投向投资环境优势的地区,以获取更多的利润。由于决定投资者投资动机不仅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收益率,更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后收益率。这就要求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政策时,能够考虑到投资者无论在哪个地区进行投资,其投资收益率所负担的有效税率应相同以及企业所得税基宽窄确定的统一性。这样税后收益率水泄不通产才真正仅映税前收益率的遍低,企业所得税也才不会影响投资地点的选择,从而配合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企业的资本流动等于合理。企业所得税实行共享,可避免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对各级国有企业投资的影响,减少所得税管辖权的冲突,使各地区的所得税政策保持一致,协调地区之间的税负,约束各地对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随意征收,解决地区之间税基的合理一致,防止因企业所得税造成的差异而扭曲投资的地区有效配置。致于在企业所得税政策制定上,对资本性输入中性和资本性输出中性政策,谁应优先考虑,则在于国家宏观调控所需要而定。
总之,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因此企业所得税政策要尽量避免扭曲市场经济行为,使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同南企业所得税政策还要为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调节国民经济总量实现经济稳定,调节产业结构、保证经济增长服务。只有企业所得税共享,才能保证企业所得税制的完整统一,达到正确下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市场经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企业所得税共享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规定,并以此作为与税法兼容的税前列标准。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自制财会规定作为税前列支标准。真正做到财务制度与税法适度分离,公平税负,减少各级预算对企业所得税的行政干预,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对财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一律不允许税前和除,强化税基,使共享趋于合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实行一个征管机关征后,分率入库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纯收益征收的税,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年计算,分且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于这个税种跨越全年计算,涉及到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和收入费用的方方面面,如实行国、地两个税局征管,必然造成重复价值,再说每个税务查人员各自所处的角度不同,影响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方面造成税收成本增加,征管削除,税款入库不畅另一方面双加重企业的工作量和负担。
鉴于目前中央与地方事权尚难彻底分清的状况,地方政府多承担着为国有企业现代企业转换过程中的负担。为了有效调节经济,减少政革的震动,企业所得税宜按收入的40%划入中央金库,60%入地方金库对地方收入的60%又按纳税人所在县、区30%,省、市各15%入各级金库。
由于企业所得税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直接相关,根据分税制的原则由国税局征管为宜,这样可以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减少地方税避的征管压力,从而有利于地方税制的建立完善和征收管理。
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尽快合并,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公平税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例外资企业的管理进行。对一个辖区内的纳税人确定以法人为纳税人;对跨地区经营的分公司,采取"独立核算"确定为纳税人,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时对总公司的税收实行税款抵免办法。对总公司、因公司向其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分摊的各项费用,实行税前扣除的审批办法,强化税基管理,硬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同时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应清理规范,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
4实行企业所得税共享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应建立比较科学、规范的返还制度。在预算收支划分确定之后,由于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既然确定收入大于支出地区应上解中央的比例和数额,也要确定收入小于支出地区能从中央获得的补助数额,从而实行中央统筹安排,调剂,以达到地方预算收支平衡,保证分税制的健康运行,对上述中央的比例和数额是否可采取对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上划,取消利润代替税收或用承包税收代替上交利润的情况,使企业的税、利真正分流。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管理和审批权限的划分,加速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及建立完善国有资产托管工作机构、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尽快建立完善地方税体,配套实施,保证分税制沿着健康正常的方向运行,推动我国的经济体制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