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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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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农民、农业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问题。但是,近年来,农村的收费问题日益严重,极大的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农村收费的主要问题,然后,总结了农村税费的重要意义和应遵循的原则,最后,提出农村税费改革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农村、农民、农业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之风愈演愈烈,致使农民负担不断加重,中央虽三令五申以制止这种不正之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至今未得到彻底解决。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村公共分配关系不顺,乡镇财政制度不健全所致。而农村公共分配关系的不顺,又突出的体现在农村乡镇统筹和村提留上,因此,必须以“费改税”为突破口,切实理顺农村公共分配关系,健全乡镇财政制度,积极稳妥的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不解决这个问题,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就无从规范化,农民负担问题也就不可能得到切实减轻,农村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也就无法顺利进行。

一、当前农村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费项目多。据有关部门对某乡的调查显示,以可统计的项目计算,该乡向农民收取的电费、教育集资、公路建设集资、共同生产费、“三提五统”、农民义务工、集体工,各种保险,公益建设集资等达十余种,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4%以上,大大超出了中央控制农民负担的比例。其他难以归类的隐性收费更是难以统计。

(二)收费行为不规范。有的项目搭车收费严重,而且层层加码;

有的本为有偿服务,事实上却只收费不服务;收费的部门多,征收的成本就高,既增加了村组的负担,又不利于资金的集中管理;“五统”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却分散在部门管理;收费按各户的耕地数分摊,使种田的农民吃亏,搞副业的农民占便宜,造成分配不公平。

(三)收费难度大。由于收费的随意性很大,加之干部急于完成任务,强行收费、工作简单粗暴等等,极易引起农民的不满情绪,从而导致基层政府与群众关系恶化,该收的费反而收不上来,收费的难度加大,一些部门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收费上,形成干部怕下队,“下队就开会,开会为收费”的局面,影响了基层政权建设。

总之,农村的乱收费问题,已成为妨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并已到了非该不可的地步。也就是说,改革现行的农村收费制度,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已成为保护或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或阻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巩固或是破坏农村安定团结大好局面的一项重大政治问题。

二、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

1995年以来,我国大约有7个省的50多个县市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从各地改革的实践来看,“费改税”是乡镇政府在财政分配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完善我国农村公共分配关系的最佳选择,也是落实中央减轻切实农民负担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加强了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我国农民负担高居不下的一个直接原因在于收费制度一直出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况,合理的与不合理的,合法的与不合法的聚合在一起,是收费项目繁多,农民负担据高不下。各地实行“费改税”的实践证明,实行“费改税”后,以规范的税收代替混乱无序的收费制度,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二,强化了乡镇财政的职能,培植了新的财源。过去的农村收费既不是财政预算内资金,又不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它游离于国民收入的宏观管理之外,是一种“体外循环”。这种状况既严重影响了乡镇财政支出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职能的发挥,也影响到新的财政体制的建立。“费改税”后,财权由政府集中,财力得到了充实和加强,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调控和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培植乡镇财源方面,更是可以集中一部分资金办大事。

第三、加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费改税”前,由于资金使用分散,形不成规模,办不了什么大事,公益事业一直是乡镇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费改税”后,由于支出项目明确,对一些社会公益事业提供了资金,真正体现了税收的支出功能。

三、农村税费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从客观,不违事实。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界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份纲领性文件对我国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作了最客观的阐述,也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了指针,农村税费改革一定要遵从其精神。具体到计税依据、税目、税率一定要实事求是,符合农民收入和农业生产状况。

(二)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农村税费要作为一个有机整体,通盘考虑,做到公平公正;各税费之间要比较,要协调,使其共同发挥组织财政收入,促进农业发展、支援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的作用

(三)实行轻税政策,稳定农民负担。轻税是我国农业税的一贯政策,它是指国家参与农业生产部门规模收入分配的比例要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坚决取消向农民的乱摊派、乱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且。轻税政策有利于休养民力,调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四)简便易行和有利控管。农村税费改革,应从我国农村现实出发,借鉴全国各地试点的有益经验,适应纳税人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工作现状,具有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既方便纳税人缴纳,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和监督管理。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构思建议。

根据各地区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成果及其比较,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大体思路应该是调整现行的农业税制,将现有的农业附加和乡统筹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并入农业税,并依据从轻、稳定、规范的原则对其重新进行设计。具体做法如下:一是乡统筹等各项收费在并入新的农业税后全部予以取消,不再税外另行收费,原有的支出项目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二是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实行滚动调整,时间间隔一般可定为5--8年。三是调整新的农业税的平均实际负担率,其新增税额的幅度必须控制在所合并费用的目前平均负担水平之下,可实行地方差别比例税率,比例以不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为限,以确保税费总体负担有所下降,比例一经确定,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四是继续保留不能改为农业税征收的村级三项提留费,采用科学规范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由乡镇财政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乡管村用。其征收标准范围严格核定,以避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为避免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重复征收的现象,应进一步明确划分两税的具体征收范围,从而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调节作用。五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继续实行严格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为积极、稳妥、顺利的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还必须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一是科学的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建立健全县乡财政体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重新界定乡镇政府职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二是科学的界定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职能的界限。乡镇政府财政分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职能的界限

。乡镇政府财政分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分配主体不同,本质有别,必须严格加以区分,从根本上杜绝政府部门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任意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行为,新增农业税收入由乡镇财政留用,其它支出只能由财政部门提供。三是加快地方税制建设步伐,把费改税与完善和改革农村税收结合起来。要彻底改变按人头征收的办法,全面转向依据财产、收入征收的办法,已保证农村公共分配的公平性,充分发挥农村公共分配地调节作用,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四是费改税要注意实行分税制的需要,在费改税的同时积极推进县与乡镇的分税制。建立乡镇金库,已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保障费改税效果的实现。同时在科学的划分各级政府职能范围的基础上,划清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权利与责任,以杜绝上级政府部门脱离乡的实际,要求乡镇府搞一些超过财力所限的“达标升级”等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五是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规范乡村两级财务。要根据乡镇自身实际,对以前的乡村财务进行整顿,然后建制见帐,是乡村收费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六是建立健全税费稽查监督制度与征收公告制度,使改革后的税费制度在强约束、高透明的环境下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1、张佑才,《财税改革纵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2、俞传尧,《农村税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3、王陆进,《发展税收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4、高培勇,《费改税--经济学界如是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5、何振一,“费改税研究要着重探索治本之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12期。

6、白凤文,“关注农村税费改革”,《中国财经报》,2000年2月2日。

作者简介:阎肃,男(1975--),财政部科研所在读硕士生,主要从事财税及宏观经济的研究。

作者单位:财政部科研所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