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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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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财税政策

摘要:从国际环境看,企业自主创新已成为支撑各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从国内环境看,“十一五”期间,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线。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比较弱,尚处于发展初期,多方面的因素制约着创新能力的增强。通过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国际比较,分析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对策。

关键词:自主创新;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国际比较

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十一五”规划中指出: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中小企业不仅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还在增加就业、推动技术进步、扩大出口贸易、促进公平竞争、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大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完善财政政策以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对于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税政策的国际比较

(一)财政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多,科技进步贡献大

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主要从R&D占GDP的比例及人均R&D经费来分析。最近几年,世界各国都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美国联邦政府、英国政府都提出了这些国家历史上最大的科技投入预算,欧盟提出到2010年要把研究开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增加到3%,韩国提出要增加到4%。从表1可以看出,当今世界经济发达国家花在研究与开发上的钱在GDP中所占的比重都比较高,说明其经济对科技进步的需求都十分强烈。很明显,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也同样在科技经费投入上表现出来。表中所列数据已明确显示,美、日、英等经济发达国家的R&D经费投入,是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好几倍。

表1R&D经费的国际比较

R&D经费(亿本国币)R&D/GDP(%)人均R&D经费

美国227.9(1998)2.79(1998)720(美元)

日本14794(1997)2.92(1997)685(美元)

英国14.70(1997)1.87(1997)362(美元)

法国184.8(1996)1.23(1997)477(美元)

德国—2.29(1996)485(美元)

瑞典—3.59(1995)627(美元)

韩国12185.8(1997)2.87(1997)379(美元)

印度68.2(1995)0.81(1995)—

中国57.56(2000)0.64(2000)44(人民币)

注:美国R&D经费不包括大部分资本性支出;括号内数字表示年份数据来源:引自夏杰长《经济发展与财税政策》,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二)运用政府采购和财政专项补贴,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世界各国的财政支持体系主要包括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手段。其中,政府采购的应用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将其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给予中小企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如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都有类似的规定。而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主要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出口等方面,不是普惠的。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资助的主要形式是制定各种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并设立政府专项基金,由专门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来管理与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专项补贴。如美国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创新补贴,科研鼓励基金,科研成果显著的企业还可得到25~250万美元奖金。法国对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补贴、研究人员聘用补贴及招工、培训补贴等,其中技术咨询补贴额相当于企业咨询费的50%;印度甚至对优秀小企业家提供补贴,如1963年以来,印度中央政府实行承认和奖励小企业家的国家裁定计划,对有重大发明或在经营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小企业家颁发国家级小企业家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

(三)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加速中小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换代。各国提高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幅度不一样,如德国从10%提高到20%;法国对新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25%。提高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有利于加速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

(四)运用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一些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扶持方式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R&D)投资减免税以及对一部分中小及微型企业实行单一税制。在税收优惠方面,其是最直接的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的方式,是普惠的,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如加拿大联邦政府为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R&D,提供投资减免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R&D支出的第一个200万加元,可以有35%的额度来抵扣应缴税款,每年经常性支出的第一个200万加元,通过投资减免税收政策全部返还,其他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则返还40%。在对部分中小及微型企业实行单一税制方面,主要是简化纳税手续,适当降低税额,从而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如阿根廷把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多项社会福利税金合并为一。巴西从1997年起就建立了微小企业单一税制,将微小企业原来要缴纳五种联邦税费、两种地方税统一合并为一个税目,使税收负担平均减轻50%,其平均税负大约相当于企业产值的5%~6%。

二、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分析

(一)财政科技拨款不足,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弱我国财政科技拨款支出,从总量和相对值而言都是很低的。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在总量上虽是逐年提高的,但从相对指标上看,科学研究支出占财政GDP的比重虽然有上升的趋势,但是一直没有超过1%,且距发展中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自1997-2002年逐渐下降,2003年在国家政策的大力调控下回升至4.01%,而2004年又下降到了3.8%。这一现象一方面说明了财政支出结构存在有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由财政承担科技投资主体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表2我国财政科研支出及其比重一览表

年份财政科研支出(亿元)占GDP比重(%)占财政支出比重(%)

1997408.860.553.67

1998438.600.563.34

1999543.850.663.60

2000575.620.643.28

2001703.620.733.36

2002816.220.783.32

2003975.500.844.01

20041095.300.803.80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财政年鉴》

(二)财政融资渠道不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有限

我国由于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中小企业贷款困难,而通过财政渠道拨付资金又存在种种问题。一是财政资金和银行资金的划分不严格,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货币发行收入留在了中央银行,又通过再贷款和再贴现给了商业银行;各级政府财政又自办一些商业性机构,把一部分财政渠道的资金投入这些机构循环使用。二是分配制度跟不上。财政拨付了资金,但是负责资金分配的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分配和管理办法,也没有解决防止分配环节中产生腐败的问题。三是政府产业导向不明确,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没有具体的规模标准,缺乏享受财政资助的企业资格认定。

(三)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企业科技创新成效不明显

1.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优惠效果不明显。税收优惠通常表现为直接优惠,如定期减免所得税,适用低税率,税额扣除等,其特点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免除,政策透明度高,便于征纳双方操作,偏重于对科技成果的优惠。目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大多以减免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形式存在。由于流转税和所得税均属于终端税种,就科技进步而言其优惠的给予是在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了成果转让取得收入以后,即优惠政策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作用下,企业必定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大而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2.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不够,缺乏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现行税法一直比较注重对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而缺少对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财政收入的压力,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中,不仅未考虑居民家庭负担状况、人均收入水平等合理因素,而且更未涉及个人的人力资本支出问题,对科技人员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入的减免税也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发放的“科技奖金”和“政府特殊津贴”。显然,由于缺乏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激励,使得中小企业在实际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难以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个人人力资本投资,从而也不利于科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3.税收优惠定位于企业,而非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科技事业的发展是以全民族的科技活动作为推动力的,因此,税收优惠应定位于科技活动过程和科研成果。而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大多定位于企业,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简单地以其总体收入作为优惠基础,对所有结果都进行税收减免,而不考虑具体的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如此根本无法区分企业收入中真正属于创新收入的部分,在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条件下很难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

(一)增加财政对科研的投入,从资金上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首先,增加预算内投入。在财政预算上,打破基数法,采取一年一定的方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使预算内科技投入增长速度超过GDP的增长速度。其次,合理利用预算外资金。把财政部门管理的小型技改贷款、文教卫生行政周转金,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技术改造资金的需要。最后财政拨款应该具有针对性,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项目。

(二)提供财政担保和财政资助,扩大政府采购和补贴支出。财政担保主要是针对一些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面临较高风险,因而难以募集到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财政资助则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或直接提供设备与服务的资助或提供银行信贷资助,适用面较广、操作简单的则是鼓励银行低息贷款的间接资助。

扩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需求拉动科技创新比单纯的资金供给的效果更为直接。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采购范围大,针对科技创新产品的采购很少,有必要在每年的财政支出中,专门划出一块针对科技创新产品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进行政府采购。

调整财政补贴的范围。财政补贴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不仅具有“四两拨千斤”的功效,更具有明显的方向性,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也大有可为。一方面,对用自有资金创建中小企业和对现有中小企业增加投资进行补贴,旨在鼓励居民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启动民间投资;另一方面,对有成果的科研开发项目支出进行补助,旨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社会科技进步。

(三)完善税收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

1.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第一,税收优惠应直接与间接并重,并适当加重间接优惠的比例。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特定准备金等多种间接优惠方式,适当向创新过程的优惠倾斜,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第二,实行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经济学家A.P.瑟尔瓦尔说过,促使技术进步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本国的人力资本投资。通过个人所得税给予科技人员的减免优惠,促进个人多接受教育、培训,增加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如对科技人员有关科学技术收入(技术援助费、版权费)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对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究工薪收入的所得税给予较高的起征点或减免额等。第三,针对具体的科研项目进行优惠并跟踪管理。可考虑建立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适时予以调整。对最终成果不符合要求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可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追回所给予的优惠。

2.优化税收环境,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服务。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负担重的问题,要通过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变费为税,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在现阶段,我们有必要建立中小企业税务服务中心,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在税务咨询、建账建制辅导、税务、税务处罚等方面尽量向其倾斜,大力推广税务制度。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对诚实建账的中小企业,我国可完全借鉴阿根廷、巴西等国的成功经验,实行单一税制。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为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投资融资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应当互相配套,相应的财政、税收、金融、进出口管理制度也应作适当调整和改革。如取消对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的非税收负担,加大各级政府对企业自主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贷款实行贴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等,以优化企业自主创新环境。

参考文献:

[1]夏杰长.经济发展与财税政策[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2]叶美萍.促进科技进步的财税政策评价与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04,(12).

[3]程红丹,李敏.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支持体系探析[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