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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实践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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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实践科学发展观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出口退税为什么“既不能多退,又不可少退”,怎样才能做到“既不多退,也没少退”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并遵循增值税的自然规律,提出了按征税率退税的科学办法。本文认为按征税率退税不仅自然取消了退税地方负担,进出口征退税平衡,还会增加中央财政增值税收入;也只有取消退税率,才能外汇顺差急刹车!减缓和避免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征税率退税零税率退税率取消

人类的活动可以用生产和消费来概括,生产和消费的不断转换由买卖来完成,买卖又以货币为媒介;增值税是对买卖方按市场成交价同时征税,是国家用货币来体现意志、实现职能,公平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的首次强制性分配,终点都在货币,而通货膨胀或紧缩只不过是货币运动的现象。退税是征税的逆向运动,如果没有按照征税的规则退税,那么对社会生产消费的分配,公平参与就会变成干扰。

一、科学的认识要源于增值税的自然规律

由卖方向买方按成交价和征税率收取销项税,卖方以抵扣进项税后的差额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只要买卖成交,买卖双方一定分别就是销项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个过程和结果是增值税征收的自然规律。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科学地把同一市场成交价由买卖方按各自的规则同时纳税。买方的纳税额是成交价×征税率,由卖方收取,而把计算卖方的税分成固定和变动的两个部分,把卖方买入的原材料零部件价格÷(1+征税率)×征税率作为已经征收的固定税额,即进项税,也就是把这部分含税的价格作为将来卖出的整个成交价中国家已经征过税的一段价格,另一段在产品还没有卖出的时候,税是潜在和变动的,当卖出时,成交的价格就成了全部应该纳税的价格,那么全部应交税额减去已经交纳的税额,就是卖方的实际应交的税额,即增值税,这段价格也称为增值额。假如买方不是最终消费者的话,成交价÷(1+征税率)×征税率又会成为其已征的固定税额。因此,增值税的税收成本对买方来说仅与成交价有关,而卖方的税收成本也只是与买入的固定进项税和卖出的成交价有关,与经营者的其它成本等要素都毫无关系。

买方纳税的隐蔽性是造成我国退税问题的根源。由于买方交的税是在不知不觉中由卖方连货款一起收取,买方也不与国家直接发生纳税关系,容易被误认为只有卖方纳税人,我国一直实行免卖方出口产品本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退进项税,实质就是买方纳税隐蔽性的结果。

但免卖方本销售环节增值税并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世贸组织在GATT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关于“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的规定中并没有把增值税包括在内,只有进口商购买出口产品的进项税是该出口产品内贸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而免卖方增值税退进项税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因为退税的结果只不过是按免退卖方的税额为标准计算而已,实际上退的仍然是买方的税,因为结果只是买方价格降低了与退税额同等的价格;就算把卖方的进项税由抵扣改成了由国家直接退还,但是卖方按成交价向买方收取的销项税又怎么会自动改变呢?假如销项税照收,进项税又直退,岂不重复!

成交价是买卖方纳税的计算依据。要使内外贸价格不变,又要使外国的消费者不再是本国产品的纳税人,只有通过退税让出口的成交价正好零征税率,而国家退给卖方的税额加上零税率的成交价又正好等于卖方内贸含税的销售价。这样对国内来讲是经营者不会因内外贸的变化而税负发生变化,公平内外贸市场的贸易;对国际来讲,由于各国的税率和征税方法各不相同,需要以零税率来统一,所以,出口退税才会成为国际惯例。

以卖方固定变动税额和退税率计算退税,降低的价格就会改变原来环环相扣的征退计税依据,造成增值税对社会财富的无序分配和混乱!

二、科学的思想是破解现象的法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采用了现代经济学的经济制度,却出现了许多用相应的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理论来源实践又返过来指导实践,当出现了理论不能解释的现象时,就往往预示着执行中出现了问题,而问题往往也就隐藏在尚无法解释的现象之中。

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林毅夫有句话说得非常经典:“理论本身是一个简单的因果逻辑体系,一个理论在其逻辑中仅能保留很少几个对其所要解释的现象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变量”。

增值税是以国家权利作后盾,对社会生产消费的买卖双方按成交价和征税率进行的首次强制性分配,在各种要素形成的社会经济总量和格局中,是最重要的环节和经济变量,其中,为什么退税率与当前出现的许多用理论不能解释的现象都会密切相关?急需用科学的发展观进行深思!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出口退税为什么“既不能多退,又不可少退”,怎样才能做到“既不多退,也没少退”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并遵循增值税的自然规律,提出了按征税率退税的科学办法。本文认为按征税率退税不仅自然取消了退税地方负担,进出口征退税平衡,还会增加中央财政增值税收入;也只有取消退税率,才能外汇顺差急刹车!减缓和避免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征税率退税零税率退税率取消

人类的活动可以用生产和消费来概括,生产和消费的不断转换由买卖来完成,买卖又以货币为媒介;增值税是对买卖方按市场成交价同时征税,是国家用货币来体现意志、实现职能,公平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的首次强制性分配,终点都在货币,而通货膨胀或紧缩只不过是货币运动的现象。退税是征税的逆向运动,如果没有按照征税的规则退税,那么对社会生产消费的分配,公平参与就会变成干扰。

一、科学的认识要源于增值税的自然规律

由卖方向买方按成交价和征税率收取销项税,卖方以抵扣进项税后的差额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只要买卖成交,买卖双方一定分别就是销项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这个过程和结果是增值税征收的自然规律。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科学地把同一市场成交价由买卖方按各自的规则同时纳税。买方的纳税额是成交价×征税率,由卖方收取,而把计算卖方的税分成固定和变动的两个部分,把卖方买入的原材料零部件价格÷(1+征税率)×征税率作为已经征收的固定税额,即进项税,也就是把这部分含税的价格作为将来卖出的整个成交价中国家已经征过税的一段价格,另一段在产品还没有卖出的时候,税是潜在和变动的,当卖出时,成交的价格就成了全部应该纳税的价格,那么全部应交税额减去已经交纳的税额,就是卖方的实际应交的税额,即增值税,这段价格也称为增值额。假如买方不是最终消费者的话,成交价÷(1+征税率)×征税率又会成为其已征的固定税额。因此,增值税的税收成本对买方来说仅与成交价有关,而卖方的税收成本也只是与买入的固定进项税和卖出的成交价有关,与经营者的其它成本等要素都毫无关系。

买方纳税的隐蔽性是造成我国退税问题的根源。由于买方交的税是在不知不觉中由卖方连货款一起收取,买方也不与国家直接发生纳税关系,容易被误认为只有卖方纳税人,我国一直实行免卖方出口产品本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和退进项税,实质就是买方纳税隐蔽性的结果。

但免卖方本销售环节增值税并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世贸组织在GATT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关于“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的规定中并没有把增值税包括在内,只有进口商购买出口产品的进项税是该出口产品内贸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而免卖方增值税退进项税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因为退税的结果只不过是按免退卖方的税额为标准计算而已,实际上退的仍然是买方的税,因为结果只是买方价格降低了与退税额同等的价格;就算把卖方的进项税由抵扣改成了由国家直接退还,但是卖方按成交价向买方收取的销项税又怎么会自动改变呢?假如销项税照收,进项税又直退,岂不重复!

成交价是买卖方纳税的计算依据。要使内外贸价格不变,又要使外国的消费者不再是本国产品的纳税人,只有通过退税让出口的成交价正好零征税率,而国家退给卖方的税额加上零税率的成交价又正好等于卖方内贸含税的销售价。这样对国内来讲是经营者不会因内外贸的变化而税负发生变化,公平内外贸市场的贸易;对国际来讲,由于各国的税率和征税方法各不相同,需要以零税率来统一,所以,出口退税才会成为国际惯例。

以卖方固定变动税额和退税率计算退税,降低的价格就会改变原来环环相扣的征退计税依据,造成增值税对社会财富的无序分配和混乱!

二、科学的思想是破解现象的法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采用了现代经济学的经济制度,却出现了许多用相应的理论无法解释的现象。理论来源实践又返过来指导实践,当出现了理论不能解释的现象时,就往往预示着执行中出现了问题,而问题往往也就隐藏在尚无法解释的现象之中。

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林毅夫有句话说得非常经典:“理论本身是一个简单的因果逻辑体系,一个理论在其逻辑中仅能保留很少几个对其所要解释的现象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变量”。

增值税是以国家权利作后盾,对社会生产消费的买卖双方按成交价和征税率进行的首次强制性分配,在各种要素形成的社会经济总量和格局中,是最重要的环节和经济变量,其中,为什么退税率与当前出现的许多用理论不能解释的现象都会密切相关?急需用科学的发展观进行深思!

但征税与退税不同,以海关2007年1-10月公开的数据,从只受退税影响的钢材看,出口还是量价快增,出口总量同比增加63.8%,出口总额同比增长了88.9%;相反的是取消出口退税后,仅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加征10—15%出口关税的钢胚及粗锻件,出口绝对值同比就下降了13.1%,可见征税才会成本增加,退税则相反,不然今年退税下降了47%,还加快了升值,顺差为何只是增长率的相对数同比有些降低?

二是提高价格形成的外汇储备会造成资产与货币重组和价值扭曲

退税少提高的价格,累计结果就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储备顺差,本币就必须等额增加发行,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加,升值又会引来炒作的外汇;即使升值到位,减少的外汇也只能是炒作的外汇,因退税少而累积的外汇只有等美元大量发行时才会重新流回市场,日元一直升值值得我们借鉴。

对出口商来说可以按降低退税率提高的价格收汇,兑换本币兑现提高的价格,但外汇储备增加,本币增加发行,流动性增加,会引起货币与资产的价格重组、价值重估。

而货币与资产的价格重组结果决定于供求的关系。进口国会对因越来越便宜、供大于求的商品过度的消费,造成大量的浪费,这与我们由于钱越来越多,1分、2分和5分的钱早已不再实际使用了是一样的道理,不是这部分货币不能用,而是币值占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微不足道的结果,国际市场上到处是中国造质优价廉的商品,就是中国商品的价格已低到对外国人的收入来说已微不足道的表现,国际市场对中国商品的强劲需求是由大量浪费形成的;而出口商却因为退税率降低提高的价格,弥补了退税减少的损失,造成了产能没有过剩,虚假的供不应求现象,超量的生产又会超越环境的承载,付出惨重的代价,在被严重污染环境中生产出来的食品,又最容易遭到是否健康的怀疑。因此,在退税影响的价格导向下,货币与资产价格重组结果会造成商品价值与成本的严重扭曲。在欧美等国买一瓶矿泉水需要两美元,在国内买一瓶矿泉水也只需要1.5-2元人民币,而一些产品在国际市场折合人民币计价比国内市场还便宜,就是造成价格与成本严重扭曲的结果。

出口商的价格可以提高,对进口商又是更便宜,这是市场最容易成交的买卖。但成本不变可以提高价格,决定于哪种商品的退税率要降低或取消,任何再优秀的企业家也只能无奈的认命。

三是退税低会把原来以成本差异赚钱变成以资本赚钱的新模式

退税与征税正好相反。征税是增加成本,增加成本就意味着利润的减少或会被迫退出市场;而退税则是退还全部或部分已征收的税款,是增加收入。由于增值税只与价格有关,又因为计算卖方的增值税分为固定和变动价格两个部分征收,按现行免本销售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就闪失了征税与退税变动的价格相互制约的关系。而增值税征收的自然规律,是不管你愿不愿意,看没看见,卖方总是向买方收取了成交价×征税率的税额,价格越高,收取应交给国家的税也越多,但都免了,因此,退税实际上只是减少了原来的税收成本或相当于是提高了价格。

正常经济的发展,经营者之间是靠技术、生产、销售和财务成本的差异来获取超额利润的,而成本的降低主要靠劳动的结果,因此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就是关键,劳动者的地位和劳动力的价格也会随之提高,经营者增加的资本积累和劳动者收入的差距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是,退税率造成外汇储备增加、资产与货币的价格重组、价值重估的货币运动,只要有资本可以经营,小资本经营只要不被大资本经营重组,那么就可以从原来的靠降低成本赚钱,变成靠资本赚钱,可想而知资本赚钱比靠成本差异赚钱不知要容易和快多少倍!短短几年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少部分人集中,劳动力价格越来越便宜,就是这种原来靠成本差异赚钱变成靠资本赚钱的变化结果,因此,越来越多空闲的房地产,以及各层官位、学位、职位和煤等等,受到资源限制的产品越来越成了资本经营依附的主要对象。

四是国际纠纷和国内问题增加

退税率提高的价格使得进口商购买的产品越来越便宜,但也会损害外国相同行业的利益,会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倾销纠纷,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

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已达到了65%,退税的量和影响也越来越大。九十年代中期、2004年和2007年我国三次大范围降低退税率,都在短期内造成了货币流通量增加过快,还会引来国际热钱炒作人民币。即使我国已严重产能过剩的状况,新增生产的产品一时也难以弥补新增货币与资产等价的空缺,因此,短期内都引起了物价上涨,而通货膨胀造成的经济动荡容易引起社会的动乱。

1998年至2004年,我国的汇率能够得以维持历史上唯一稳定的时期,是因为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没有现在这么大,究其差别,是因为那个时期的退税率高,平均约15%,退税比较接近出口额÷1.17×17%的零税率。可见出口退税既不能多退,也不能少退,更不能不退。

三、科学的办法是遵循增值税的自然规律退税

退税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退税的作用降低出口产品的成交价到零税率,并不是为了有利于我国的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怎么退?怎么征还是怎么退!国家按买方已征的税额退给卖方,卖方市场的竞争,出口成交价就会下降与退税等值的价格,让买方得到的是一个零税率的成交价。

即使出口产品已是零税率的成交价,也无法改变成交价中仍然包含了卖方向买方收到了成交价×征税率应交给国家的税额,这是增值税征收的自然规律;卖方还因为销售的是出口产品,因而才收到了国家成交价÷(1+征税率)×征税率的退税额,该退税额是出口商因销售同一出口产品而发生的销售收入,同时该退税额中同样包含了出口商收取了退税额×征税率应交给国家的税额,因此,出口商把收取应上交国家的税额抵扣出口产品进项税的差额就是出口商应交给国家的增值税额,而退税额减应交增值税的差额才是征税与退税两清的结算结果。

例如有一台设备内外销的价格对企业来说都是117万元,销项税17万元,进项税13万元,内贸的话应交增值税是4万元。假设出口成交价为X,由于出口成交价+出口退税额=117万元,因此出口成交价是:

x+x÷1.17×17%=117万元

x=102.1567万元

退税额=102.1567万元÷1.17×17%=14.8433万元

外贸收入=成交价102.1567万元+出口退税14.8433万元=117万元

由于内外贸销售收入和已收的销项税相同,抵扣进项税后应交增值税4万元也应该相同。那么应交增值税“抵”出口退税才是最后实际应退还给出口企业的税额,即14.8433万元-4万元=10.8433万元。

四、科学的结论是退税对税收和货币的影响是否为零

衡量一个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属于“正常价值”,国际上最简明的衡量标准,就在于是不是“国内价”,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际贸易只是某种外币与商品的平价交换,才能保证不同货币之间的汇率保持相对稳定,使国际贸易可持续的发展。

下表是假设关于同一个企业生产相同的一台设备,用的是相同价格的零部件,只不过因为内外市场、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口数量的变化,依据现行的退税政策计算,结果却完全不同的情况。

退税与征税正好相反。征税是增加成本,增加成本就意味着利润的减少或会被迫退出市场;而退税则是退还全部或部分已征收的税款,是增加收入。由于增值税只与价格有关,又因为计算卖方的增值税分为固定和变动价格两个部分征收,按现行免本销售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就闪失了征税与退税变动的价格相互制约的关系。而增值税征收的自然规律,是不管你愿不愿意,看没看见,卖方总是向买方收取了成交价×征税率的税额,价格越高,收取应交给国家的税也越多,但都免了,因此,退税实际上只是减少了原来的税收成本或相当于是提高了价格。

正常经济的发展,经营者之间是靠技术、生产、销售和财务成本的差异来获取超额利润的,而成本的降低主要靠劳动的结果,因此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就是关键,劳动者的地位和劳动力的价格也会随之提高,经营者增加的资本积累和劳动者收入的差距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是,退税率造成外汇储备增加、资产与货币的价格重组、价值重估的货币运动,只要有资本可以经营,小资本经营只要不被大资本经营重组,那么就可以从原来的靠降低成本赚钱,变成靠资本赚钱,可想而知资本赚钱比靠成本差异赚钱不知要容易和快多少倍!短短几年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少部分人集中,劳动力价格越来越便宜,就是这种原来靠成本差异赚钱变成靠资本赚钱的变化结果,因此,越来越多空闲的房地产,以及各层官位、学位、职位和煤等等,受到资源限制的产品越来越成了资本经营依附的主要对象。

四是国际纠纷和国内问题增加

退税率提高的价格使得进口商购买的产品越来越便宜,但也会损害外国相同行业的利益,会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倾销纠纷,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

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已达到了65%,退税的量和影响也越来越大。九十年代中期、2004年和2007年我国三次大范围降低退税率,都在短期内造成了货币流通量增加过快,还会引来国际热钱炒作人民币。即使我国已严重产能过剩的状况,新增生产的产品一时也难以弥补新增货币与资产等价的空缺,因此,短期内都引起了物价上涨,而通货膨胀造成的经济动荡容易引起社会的动乱。

1998年至2004年,我国的汇率能够得以维持历史上唯一稳定的时期,是因为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没有现在这么大,究其差别,是因为那个时期的退税率高,平均约15%,退税比较接近出口额÷1.17×17%的零税率。可见出口退税既不能多退,也不能少退,更不能不退。

三、科学的办法是遵循增值税的自然规律退税

退税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退税的作用降低出口产品的成交价到零税率,并不是为了有利于我国的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怎么退?怎么征还是怎么退!国家按买方已征的税额退给卖方,卖方市场的竞争,出口成交价就会下降与退税等值的价格,让买方得到的是一个零税率的成交价。

即使出口产品已是零税率的成交价,也无法改变成交价中仍然包含了卖方向买方收到了成交价×征税率应交给国家的税额,这是增值税征收的自然规律;卖方还因为销售的是出口产品,因而才收到了国家成交价÷(1+征税率)×征税率的退税额,该退税额是出口商因销售同一出口产品而发生的销售收入,同时该退税额中同样包含了出口商收取了退税额×征税率应交给国家的税额,因此,出口商把收取应上交国家的税额抵扣出口产品进项税的差额就是出口商应交给国家的增值税额,而退税额减应交增值税的差额才是征税与退税两清的结算结果。

例如有一台设备内外销的价格对企业来说都是117万元,销项税17万元,进项税13万元,内贸的话应交增值税是4万元。假设出口成交价为X,由于出口成交价+出口退税额=117万元,因此出口成交价是:

x+x÷1.17×17%=117万元

x=102.1567万元

退税额=102.1567万元÷1.17×17%=14.8433万元

外贸收入=成交价102.1567万元+出口退税14.8433万元=117万元

由于内外贸销售收入和已收的销项税相同,抵扣进项税后应交增值税4万元也应该相同。那么应交增值税“抵”出口退税才是最后实际应退还给出口企业的税额,即14.8433万元-4万元=10.8433万元。

四、科学的结论是退税对税收和货币的影响是否为零

衡量一个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属于“正常价值”,国际上最简明的衡量标准,就在于是不是“国内价”,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际贸易只是某种外币与商品的平价交换,才能保证不同货币之间的汇率保持相对稳定,使国际贸易可持续的发展。

下表是假设关于同一个企业生产相同的一台设备,用的是相同价格的零部件,只不过因为内外市场、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口数量的变化,依据现行的退税政策计算,结果却完全不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