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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税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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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税收审查

一、销项税额的审查

1对生产同一税率产品(无其他收入)的企业,首先要审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损益表》,看“产品销售收入”累计数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是否等于《增值税计算表》中的“销项税额”累计数。审查企业“销项税额”的提取是否正确,是否有销售不提销项税额或少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2对生产不同税率产品或有其他收入的企业,首先应审查企业是否按不同税率的产品销售进行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按高税率统一计算销项税额;对能够按不同税率产品销售分别核算的,则应按产品的分类,逐项审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再分别对应各产品适用的税率与之相乘,看是否有销售不提销项税额或少提销项税额(特别是高税率产品按低税率计税)的现象。

3抽查“产品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看企业有无故意滞后销售或明显低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产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让利冲减收入后再计收入的现象或者采用还本销售、以旧换新销售按新旧货物差价计收入的现象。

4逐笔审查“产品销售收入”和“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贷方红字发生额,看企业的销货退回和折让是否真实(比如仓库是否有货物退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产品销售退回与折让证明单》),冲减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看企业有无将混合销售收入或价外费用人为分为“产品销售收入”和非应税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应税收入虽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但未计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6通过各月《科目汇总表》,看《科目汇总表》中“产成品”的贷方发生额与“产品销售成本”的借方发生额是否相同。若不同,则应对“产成品”的贷方发生额逐笔进行审查,并可通过对产成品仓库的实地盘存,看是否有以下情况发生: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对外投资,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移送给外地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而未作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串换材料、抵偿债务,而未作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当然,审查以上情况时,我们还要对应“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利润分配”、“应付福利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进行审查和确认。

7审查“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看企业有无将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对外销售挂往来或用于抵偿债务、串换材料、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8审查“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付福利费”等费用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发生额,看企业有无销售残次品、下脚料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收取的价外费用等未计“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是直接冲减以上费用,漏计销项税额的现象。

9审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看企业有无将外购或抵账收回的材料不入库,直接用于抵账、串换材料或赠送他人等,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10审查“其他应收款———代垫运杂费”科目,看企业有无不符合代垫运杂费条件的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11审查“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科目,看企业有无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未并收入征税的现象。

12审查“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看企业有无销售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以及销售不符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标准的固定资产,而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13审查企业各开户银行账户的银行日记账和《对账单》及现金日记账,看企业有无账外经营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二、进项税额的审查

1抵扣凭证的票面审查。我们在对抵扣凭证的票面审查时,不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也不论是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还是交通运输发票,都要对抵扣凭证票面的计算是否正确、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有无涂改,章戳是否齐全等进行认真核对,同时还要对抵扣凭证的真伪、是否过期等进行鉴别。然后,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和交通运输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的特点,分别进行特殊的检查。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进行以下审查:适用税率是否正确;10万元版专用发票是否顶格填开;是否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及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经国税机关认证;销货单位是否属于用票的省份。

②普通发票的审查:是否是规定的专业用发票(如粮食销售发票);是否是从农业生产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中购入;开具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

③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审查:开具的收购凭证是否为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并从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凭证;开具的货物是否属于农产品的范围;是否是从农业生产者中直接购入。

④运费发票的审查:审查企业取得的运费发票是否是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运发票;运费发票的起运地与到货地是否真实。

2对记账凭证的审查。在对工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票面的初步审查后,我们还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逐笔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有无以下情况的发生: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有无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了应缴税额;有无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可通过资金的支付渠道异常、缺少仓库验收单等现象,对可疑发票进行外调;有无购进生产不需用的材料(而是用于生活福利、个人消费等方面)直接进入有关费用账户,抵扣了进项税;有无购进的货物未办理入库就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验收单);有无发票开具的货物数量、规格、品种与实物不符(与验收单或入库记录不一致);有无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购进的货物,在批准一般纳税人后抵扣了进项税额,这主要应审查发票的开具日期与批准一般纳税人的日期。

②普通发票和收购凭证购进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提高扣除率,多抵扣进项税款的现象;是否办理了入库手续;票面开具的货物数量、规格、品种有无与实物不同的现象。

③取得的运费发票。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提高扣除率,多抵扣进项税款的现象;运费中的杂费是否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是否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计算抵扣了进项税;是否有购进或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有无运费发票开具的名称、数量等与实际购进或销售货物的名称与数量等不符的现象;有无进口的货物入关前的运费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

3对账簿及报表的审查。

①审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账户,并对应“原材料”等账户的审查,看企业有无在建工程、生活福利、个人消费等用料、用水、用电,未转出进项税额的现象。

②审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看企业有无将非生产用料、用水、用电,直接打入有关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现象。

③审查“待处理财产损失”账户、“成本费用类”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看企业有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已作核销处理或直接打入有关费用,而未转出进项税额的现象。

④通过对仓库明细账的审查或实地盘存以及查阅有关部门作出的企业财产评估、财产清查报告,看企业有无已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而未作账务处理,未转出进项税额的现象。

⑤通过对“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账户借方红字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的审查,看企业有无发生进货退出,而未转出进项税额的现象。

⑥通过对“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借方红字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的审查,以及往来类(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账户的发生额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的审查,看企业有无取得的进货折扣与折让,未转出进项税额的现象。

⑦通过对“产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收入类账户的审查,看企业有无兼营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对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共同耗用的材料、电力、水等无法准确划分的物资消耗,是否按销售比例转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