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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企业要将自己的筹划行为与不当避税、偷税、漏税合理地区分开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如:产品、劳务销售,货物运输后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等。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低税负,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不论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还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准确地判断“税收筹划”与“偷税”都是很有必要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不属于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偷税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少缴或漏缴税款,而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事先的设计和安排而规避部分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税法;③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于犯罪手段,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而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当前,一些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至于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收筹划,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其主要原因:一是不懂得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行为误认为是税收筹划;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进行偷税。
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是不难分清的。
三、税收筹划的应用
税收筹划是基于不违法并且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也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过程。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另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4.对外筹资的筹划。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虽然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就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
5.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这表现在:①存货计价方法筹划。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进行核算。根据各种核算方法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②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收筹划。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折旧计提方法等有效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例如计提折旧方面,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加速折旧法,适当的折旧年限等来达到节税目的。另外,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也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6.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7.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在这两种方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效益不佳的企业可采用第一种方法,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采用第二种方法,尽可能地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范围内。
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追求减税利益的实现。它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有时还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