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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31月12日,国务院规定农业持产税税率一股定为
5—10%,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最高不超过15%,在此范围内,
由各省、日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林特产品获利情
况,在不低于粮田实际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
税率。1989年国务院通知,对大宗农业待产收入实行全国统一
税率,通知规定;海、淡水养殖收入为lo%,其中水珍品为15%;
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收入为15%;果用
瓜收入10%;原木收入为8%;其他应税产品收入的税率不得低
于5%;但最高不得超过30%。1993年2月,国务院对农业特产
税税率又做了一些调整,海、淡水养殖收入由lo%降为洲,其
中水珍品收入由15%降为瞅,水果收入降为lo%,其中柑桔、
香蕉、荔枝、苹果收入由15%降为12%;果用瓜收入由10%降
为8%;原木收入由8%降为7%。其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应税品种的税率,最低为5%,最高由不超过
30%降为20%。随同农业特产税征收的不超过应纳税额10%的
地方附加继续执行。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第143号的
《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作了新的规定和补
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同一税率8%执行;生
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同一税率执
行。
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随农业特产税附带加征的收入,地方
附加的收入一般属于预算外资金收入,用于乡、镇的公益事业,
兴修乡村道路、桥梁和农村中小学的校舍修缮等。国务院原规定
可以随同农业持产税,征收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lo%的地方
附加。在财政部具体解释时,暂不征收地方附加,由备省市、自治
区、直辖市决定。从1994年起,本市对农业持产税停止征收地方
附加,这主要是考虑到农业特产税税率作了调整,以减轻纳税人
的负招,有利于促进农业持产生产的发展。
五、减免规定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权限实行高度集中、从严控制的管理办
法。减免政策统一由国务院制定,公政策规定范围一般性的减免
项日,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仔佃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扩
人减免税范围,随意F发政府文件规定或开减免税的口子,任何
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都不能超越国家规定的减免范围力、理减
免。
农业持税的减税、免税:
1.农业科研机构的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持
’—:品收入,仟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2.对在新开发的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
时起1—3年内准予免税;
3.对民政部门尚在补助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减
税或者免税;
L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或
3.为配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支持精简职工,压缩城市人口的
政策沼施,鼓励职工到农村安家立业,对下放到农村的职工,用
退职金购买房屋自任的,经乡镇政府证明属实.给予免税。
(三)社会减免
1.交换房屋产权转移时,若两个价值相等,免征契税。
2.房产继承、若系当然继承人,如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弟,可持房产所有权的凭证.办理过户,免征契税。兄弟分家
持原契连同分单报验后,另换新契,免征契税。
3.凡届其有房屋,如分析Bf应将原契连同分析单据呈验核
准后,另换新契,免征契税,只收契纸工本费。
4.已税契纸,如有毁坏遗失者,报乡村政府召集邻居出具证
明,申请扑契.不另征契税,只收契纸本工费。
关税是主权国家根据其政治、经济需要,由设置在边境、沿
海口岸或境内的水、陆、空国际通道的海关机关,依据国家制订
的海关法规,关税条例和税则,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商品为征
收对象的一种税。上述的国境和关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完全
相同的概念*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领域范围,
而关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一般情况
下,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但当前存在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关税
同盟国家在成员之间免征关税的情况下,国境相关境就不一致,
前者国境大于关境,后者关境大干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