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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税收目标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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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税收目标研讨

关键词:市场经济税收目标税收公平

一、注重有限公平,构建税收公平评价体系

税收的绝对普遍公平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公平必须是考虑到投入和收入之间合理关系,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对人(含法人)的能力和努力起促进作用的收入均等,这就是有限公平,它将有利于效率。我国税制的公平目标应该是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公平,本文从经济、社会、生态三个层次分析公平问题,探讨适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的税收公平评价体系。

(一)经济公平

税收的经济公平考虑的是如何通过课税机制建立起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通过有效的途径将税负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合理分配,不至于使不同社会成员有负担沉重或负担很轻的感觉,主要运用纳税能力负担原则。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应当一视同仁。目前外资企业享受的15%优惠税率,实际上是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这对国内企业显然有失公平。一直以来,我们对外商实行1到2年免税、3到5年减半,据统计,从1983年到1992年期间,仅这一项税收优惠,税基就损失了1500亿,税款流失了500亿,并对内资企业带来严重歧视。从实际效果来看,税收的优惠并非外商投资中国最重要的考虑因素。首先,应该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把《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所得税法》和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合并,制定一个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税率问题。我们过去的法定税率是33%,因为对外资企业有很多的优惠,实际税率可能只到12%~15%.内资企业在扣除优惠以后实际税率在25%左右。税率高,优惠多,就为逃税漏税创造了机会。税率降为25%~30%比较合适。三是税收优惠问题。除了减少优惠以外,税收优惠应该体现鼓励高科技产业的精神,对特定的行业、项目应给予更多的优惠。最后,应该对西部开发给予地区性优惠。

(二)社会公平

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税收公平要考虑如何利用课税机制达到社会有序发展的目标,应从两个方面来贯彻税收的社会公平。一方面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用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失业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具有相同负担能力的人应缴纳同样数量的税。社会公平的实现不仅需要好的税收制度,还要求在实行过程中能普遍征税。一个税种对纳税人征税应尽量普遍地触及征税环节的每一次交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免税减税,并防止偷漏税。整体税法是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惟有个人所得税相反,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种考虑是因为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过程中不是先考虑怎么把居民的钱都收上来,而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器,平衡贫富差距。首先,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只有800元,这个起征点是以20年前的收入标准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而现在800元在一些大城市仅仅可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但却要交税。另外由于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个人所得税60%以上是由工薪阶层所缴纳的,高收入者根本触及不到。为了保护居民消费热情、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应尽快将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由800元提高为1500元或2000元,扩大扣除额,并按一年的总收入征收所得税。同时税收减免应考虑家庭负担的不同,根据纳税人抚养、赡养的人数不同,扣除额也应不同。目前我国80%的收入集中在20%的人手中,必须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税收所得可用于补贴低收入者、用于建立社保基金。其次应抓紧制定遗产税法。遗产税的好处是鼓励人们勤劳,也能够使贫富差距缩小,同时也是国家收入的来源,遗产税也存在起征点的问题,在我国将起征点定到100万比较合适。

(三)生态公平

生态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经济发展只有在不仅维护了生态平衡而且改善了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如果由于外部效应的作用,一部分企业的利润获取以牺牲其他企业和居民赖以生存、享受的条件为代价,或这一代人的资源享用以牺牲下一代人甚至以后各代人的资源享用或生存条件为代价,都是不公平的。生态外部效应破坏了帕累托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因而也是不经济的。税收的生态公平,就是要通过课税机制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形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防止企业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将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转嫁给社会和未来,消除企业因资源环境占用条件不同而形成生态层次上的机会不平等环境,克服市场机制只注意“最近、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短期行为,引导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组合——生态经济效益的提高。建议加快对污染征税立法,以污染税代替罚款措施。

二、强调收入适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效率优先、有限公平的税收制度是通过收入原则体现的。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实现财政预算平衡,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均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收入目标的实现是效率、公平目标实现的基本保证。税收收入规模的大小,税率的高低,征收方法的选择,都应力争减少对效率和公平的损害。税收的收入适度,就是要尽量减少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从大背景看,在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中,资本和劳动力都会向税率低的地方流动,其他国家税率下降而我国税率保持不动,无疑将削弱我国的竞争力。据了解,2001年我国的税赋水平大致在15%左右,但这并不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各种收费,如果按“大口径”(包括财政收入和各种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计算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国的税赋水平估计在30%左右。从这个现实看,中国有减税的空间。因为我国政府收入的构成比较复杂,所以减税可通过税制改革的方式变相进行。具体而言,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后,可以对买进的设备进行抵扣,估计这一项可以减收300亿元。停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一项可以减收100多亿元。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后,内资企业的税前抵扣将大大增加,其实际税率将明显降低。当然税制改革也会带来部分税收的提高,但从总体看,是在减少。对于消费者则应通过减轻直至取消消费税、减少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减少利息税征收等方式,间接促使居民收入增加以扩大消费需求。我国连续几年财政收入增长超过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由1995年的10.7%提高到2000年的15%,国家财力增强,也使实行结构性减税具备了经济基础。

虽然目前我国不具备全面减税的条件,但可以实行有针对性的减税:(1)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实行全额退税结合增值税的转型,对出口商品实行彻底退税的办法,即实行完全的零税率,逐步取消退税指标的分配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扩大出口。(2)取消汽车、化妆品等商品的消费税。对个别商品征收消费税,不利于消费增加,如目前购买汽车要收10%的消费税,消费税和汽车牌照费、泊位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加起来要支出几万元,这就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一部分居民的汽车消费。此外一辆汽车每年大约需要3000元的各种杂费,“买得起车,养不起车”的现象也严重扼制了汽车成为消费热点的进程。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国家应及时取消汽车、部分化妆品和家电等商品的消费税,给国内外产品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也给消费者提供一个更广阔的消费选择范围,使消费者被抑制的消费需求释放出来。消费税应该扩大征收范围。例如在商店、饭店的消费,可以考虑除了正常的消费外,再征收消费税。征收可以采取由消费提供者代扣代缴的方式,但也要达到一个起征点才可以征收。(3)鼓励高档商品的消费。国家对购买住房、汽车、通信、家用电脑等商品的消费,可采取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政策。(4)减轻农民的税负。3年内减免农民的部分农业税,继续进行农村费改税的试点,并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在全国推广和实施。目前农民在全国的收入水平是最低的,但农民的个人储蓄存款仍要征收20%的利息税,这无疑等于减少了农民的收入。鉴于农民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农民的存款大多数要用于生产性经营,建议对农民个人储蓄存款5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储蓄存款利息税。(5)营业税也应对税率及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国内金融保险机构的营业税3年内应从8%降到5%左右。

「参考文献」

[1]刘溶沧。关于“减税”的几个问题与判断[N].光明日报,2002-04-02.

[2]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处。明年财政政策的基本取向——调整支出结构与减税并举[N].中国证券报,2001-12-11.

[3]安体富。当前中国应采取适当减税政策[J].财政与税务,2002,(1)。

[4]吴俊培。积极财政政策及效应评析[J].当代财经,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