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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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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准则

【摘要】会计经历了其重心从资产负债观到收入费用观、再到资产负债观的转换过程。2006年2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指出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则是关键所在。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暂时性差异也分为两种形式: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会计经历了其重心从资产负债观到收入费用观,再到资产负债观的转换过程。200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的报告。该研究报告通过比较后指出:“在制定准则,特别是在确立目标导向的体系时,采用收入费用观是不恰当的。历史的经验表明:资产负债观为经济实质提供了最有力的概念描述,从而成为准则制定过程中最合适的基础”。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上,也经历了从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到目前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样一个核算过程由简单到复杂、计量准确性由低到高的过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早在1987年的96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就建议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当年和以前年度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纳税影响。1996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也由原来要求企业采用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改为禁止采用递延法,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由此可见,无论从制定准则所依据的基础观念还是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都顺应了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国际趋势,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一、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是关键2006年2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成为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该准则明确指出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与原来企业适用的《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有较大差别。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分别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要求进行计价,简称会计计价基础和税法计价基础。会计计价基础即账面价值,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账面上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税法计价基础即计税基础,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也是申报所得税时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金额。二、所得税准则的比较分析1、所得税差异的分类方法不同在原准则中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的不同,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产生了差异,并将这一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企业一定期间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产生于当期,以后各期不做转回处理;时间性差异是由于企业在某些收入、费用项目计入应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会计收益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多期内可以转回。而新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摒弃了“两种差异”的提法,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新准则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暂时性差异也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应税收益额的亏损)时,将导致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二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应税收益的亏损)时,将导致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这种变化体现了对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损益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观,反映了当前会计界视野的拓宽和认识的深化以及目标的国际趋同。2、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原准则中企业既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核算。应付税款法不要求对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也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而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必递延到以后各期,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债务法则要求对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在核算时首先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交所得税款,最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算出本期的递延款.新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即要求将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首先根据税法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然后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据此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余额,其期末、期初余额之差是本期发生和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净额;最后通过确定了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来推算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本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有三方面的变化。一是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不允许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间做选择,统一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二是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不允许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之间做选择,统一要求采用债务法。三是摒弃了损益表债务法,而改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3、所得税项目列报和披露不同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对所得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内容的规定也有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得税相关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不同。原准则只要求企业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于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增设“递延税款—递延税款借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负债方增设“递延税项—递延税款贷项”项目,以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这种在资产负债表上将“递延税款”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表示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的列报方式混淆了资产与负债的内涵,如果资产与负债抵消后反映,则这种列示方式不恰当,因为抵消后递延税款无法完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利用资产负债表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客观、公允的评价。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l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合并列报,并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也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别开来,使得“递延税款”的含义大为扩展了,并且更具有现实意义。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决策。(2)所得税相关项目在损益表中的列示不同。原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损益项目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具体是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损益类科目不仅包括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3)所得税相关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不同。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中运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确认以及计量时能够严格地遵循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进而能恰当地反映一个企业在一定时点的财务状况,从而为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由于新准则不再要求提供两大类方法供企业会计人员进行选择,而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核算,这能更好地满足不同企业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面的可比性,即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准则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如果预计未来会计利润不能大于应税所得,那么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虚增资产,因此新准则设定了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上限:“企业应当以可能获得的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见,新准则不仅沿用了谨慎性的会计原则,而且对其加以丰富,其内容都是首次出现在所得税会计规范中,首次执行新准则会影响企业的当期损益。【参考文献】[1]刘洋: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分析[J].财会通讯,2007(9).[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S].2006.[3]陈兆芳:浅议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J].财会通讯,2007(7).[4]屈中标: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例解[J].财会通讯,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