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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国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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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国债管理制度

韩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以来,其发债规模日益扩大,国债发行种类繁多,品种齐全,可归纳为四大类型:即政府债券、特殊债(特别法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货币控制债券。

(一)政府债券

1、国库券。韩国的国库券分为短期和中、长期债券,国库券期限逐渐缩短,中期的国库券已不再发行。韩国的短期国库券在政府债券中占有很大比例,是第一个被发行的债券,国库券是依照《短期融资法》规定,经国民大会认可,内阁及总统批准,为筹庥财政临时性资金不足。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一年内由政府赎回,实际为30-180天赎回,反映实际的市场利率,以贴水形式出售。

2、外汇平衡基金债券。韩国在80年代对外贸易出现巨额顺差,1989年达50亿美元,导致国内货币流通量增加,为了吸收资金,调节国际收支平衡,于1987年发行“外汇平衡基金债券”,一年内到期,一次性偿付,此种债券占政府未偿债券的25%。

3、粮食基金债券。首发1975年,目的是为了弥补粮食价格双轨制而造成的财政收支不平衡而发行,该债券占到期末偿债券的25%。

(二)特别法债券

韩国的特别法债券是为特别项目融资和有效运用设计。其目的一是为了支持国内工业、农业、电力、交通运输及通讯等项目的技术开发而募集专项资金所发行。二是为特别信贷而筹措资金。三是为了控制货币增长,稳定币值而发行。

1、第一类为支持工业和技术开发项目发行的债券:

(1)电话债券。目的是为扩建、改建通讯设施之用,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发行通过义务认购方式,销售给电话申请者,目前该项目已经完成,电话债券停发。

(2)道路债券。道路债券于1968年至1976年间发行,目的在于支持汉城-釜山高速公路的修建。公路债券反映的是市场的实际利率,强制性地卖给得到机动车辆开车许可证者。

(3)国民住宅债券。80年代韩国掀起不动产投机热,使公寓房的所有权者大发横财,为了平衡不动产价格,吸收经营不动产聚集的资金,发行了此种债券,强迫性地卖给购买新房的买主,债券分配数额据买房人所出价格确定。

2、第二类债券是为特别信贷而筹措资金,如外汇金融债券是为了支持出口信贷而发行。

3、第三类债券是为了控制货币增长,稳定币值而发行的货币稳定债券,该债券是1960年发行的最重要的债券之一,按面值以贴水利率发行。1991年发行13兆韩国元,到1989年发行了20兆。该债券占特别法债券的很大部分,以分配方式售给非银行机构。货币稳定债券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实现对市场流动资金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需注入资金时,中央银行可通过回购货币稳定债券向市场注入资金,市场需减少资金时,中央行可通过发行货币稳定债券吸收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

为了弥补当地政府的财政赤字、地方政府的公共事业投资而发行。发行首先要经当地地方议会和内部事务长的批准,首都汉城发行要经首相批准。如1968年至1976年发行的汉城-釜山地铁债券。由汉城地方政府发行,由金融机构承购。

韩国国债的发行

(一)法律依据

韩国国债的发行必须要遵循有关法律。韩国的企业会计法,国家会计法列在特别帐户-基金建立法中。

韩国的特别帐户包括特别帐户、公众帐户、公众基金帐户、普通帐户。“普通帐户”是为执行政府全体财政而设计,“特别法帐户”是为特别项目的融资和有效运用而设计的。

会计核算法中规定,政府通过税收而征发的满足财政支出的发行债券必须在不可避免下方可获准发行。

(二)发行程序

首先要向财政部门递交建议书,向经济计划委员会递交结算申请书,向政府内阁递交建议书,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发行条件、资金运用计划、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方式。内阁阅后转呈总统批准,经国民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批准发行。

(三)发行条件

议会对政府利用公债的目的严加审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发债目的要符合条件,要为弥补财政赤字,平衡财政收支而发;二是控制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三是专用基金,如工业复兴债券、粮食基金债券等;四是支持工、农业和技术开发项目。

(四)债券的期限

韩国债券分为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如国库券、粮食债券;中期债券一至五年,如投资国库券、国民投资券;中长期债券五至十年,如国家基础建设投资债券;长期债券十年以上,如第二种国民住宅债券。无限期债券即无到期规定,是为了向国际金融组织交纳会费所募集,何时赎回得按照金融组织要求,所以叫无限期债券。

韩国发行中长期债券多是1949-1963年间,短期债券(指一年以内)1967年-1971年间发行,1977年以来发行超过5年以上期限的债券只占5%不足,说明韩国的国债向短期化发展的特点。

(五)债券的利率

韩国的国债与市场利率相比较,有三种利率水平:第一种债券低于市场利率水平,如电话债券;第二种是与市场利率波动幅度挂钩的债券;第三种是零息债券,如田地投资国债券等。

(六)国债的发行方式

韩国采用的方式是间接公募法,财政部门发行国债是由韩国中央银行作为中介人承办,财政部将发行的债券以分配方式交给韩国的中央银行总部,再由央行分配给金融机构后卖给认购者。

韩国央行对政府债每年分两次包销,债券的收入支出均列在“国民帐务帐户”中。

韩国的“货币稳定债券”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及调控流动资金水平的重要工具,它的发行是由承购包销包销,即中央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金融公司等54家机构包销。

第四节韩国国债的流通转让

韩国的国债流通转让主要是通过交易市场实现。由于国债的种类和发行条件没有标准化,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较低,通过交易所买卖的国债数量很少,大多数是通过证券公司的门市部-柜台交易而实现流通转让。

1991年政府债的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25%,特别法债券的交易量占64%;公司债占34%。政府债的二级市场很大不发达,政府为了鼓励政府债的交易,刺激二级市场,给予了各种优惠政策。政府债券多是担保,承购人多是公司、金融机构而非个人,政府给予各种投资性的刺激,包括免费的上市股票登记,优先上市,免交年费。中央银行对待有规定数额的国债且达到一年以上的机构提供优惠税收,利息收入所得税降低,政府债、货币稳定债还可以作为银行向央行贷款的抵押工具。

韩国央行对政府债券进行包销,通过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非金融机构认购,余下部分由央行承购,韩国国债每年分两次包销,为控制市场流动资金,央行对某几种债券的交易,一次性购买、出售通过再回购业务承兑,如粮食债券、短期国库券、外汇平衡基金债券。

70年代韩国实行了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政府逐渐取消了债券利率的控制,国债券的利率会突破13%的界限,随市场利率波动,韩国的二级市场日趋完善,国债的交易量也会随之活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