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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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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开征

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现行的筹资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征收力度不够、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等一些问题,难以保证筹集社会保障收入的需要。如何改革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对开征社会保障税进行分析,得出了结论: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突破口。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保障基金税制设计

一、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紧迫性

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是用于筹集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收或税收形式的缴款。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政府可以为社会保险制度筹集充足的资金,对老年人、失业者、疾病患者和其他低收入阶层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目前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社会保障开支增长迅速,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足,社会保障面临收不抵支而可能难以为继的危险。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震动;在近期,则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这三个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如何妥善安排其中的轻重缓急,既解决好当前的紧迫问题,又完善制度和机制,以利于长远发展,是决策的难点与关键。

(一)深化改革和经济的全球化,要求加快开征社会保障税

就我国改革的可持续性而言,必须解决生活救济和再就业安置的问题。而解决这两个问题,就需要建立健全强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当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并通过加入WTO来融入国际经济主流体系时,也就选择了自由竞争并需要接受相关规则的约束。在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也处于整体转型阶段。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欠规范,意味着该领域受WTO的影响不仅是直接的,而且是全面而复杂的。比如,企业负担不平等直接损害着市场竞争环境,增加着社会保障改革的成本。以2000年为例,[1]全国城镇从业人员年末数为21274万人,当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为1044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为10408.4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为4332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为3002万人,分别占从业人数的49.1%、48.93%、20.36%、20.45%、14.11%。隐藏在这一组数后面的信息,即是部分企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一项或多项,部分企业根本未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目前的标准,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相当于企业工资总额之比率)平均为22%、失业保险费率为2%、医疗保险费率为6%,上述项目合计,则企业需要缴纳相当于工资总额30%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再加上职工个人缴纳的份额,还将提高10个百分点;而未被社会保险覆盖的企业却可以不承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种现状的直接后果,一方面是企业因承担着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不平等而造成企业人工成本结构的巨大差异,进而直接损害着企业的公平竞争。

(二)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要求加快开征社会保障税

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离退休人员数量剧增,带来全国福利保险费总额剧增,2001年达到4000亿元,与1990年的938亿元相比,年均增长17%,远远超过同期GDP增长率。[2]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是基数大、速度快、底子薄、负担重。具体来说,一是老龄化速度快于世界老龄化速度。据联合国预测[3],1999年~2020年世界老龄人口平均年增速为2.5%,而我国65岁老龄人口从1990年的6310万人增至2000年的8810万人,近10年年均增长3.4%,预测到2020年年均仍增长3.4%,快于同期世界老龄化2.5%的增速。发达国家老龄化进程长达几十年至100年,而我国只用二三十年就达到了老龄化的比例。二是老龄化速度快于经济发展速度。由于老龄化的加速,老年抚养比由1964年的6.4%上升到2000年的10%,城镇离退休人员由1978年的314万人增至2000年的3876万人,增长了11.3倍,与在岗职工之比由1978年的1:3.1降为1:2.9,离退休金由1978年的17.3亿元增至2694亿元,增长了155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0.5%上升至3%。在全球72个人口老龄化国家中,人均GNP达1万美元的占36%,1万至3千美元的占28%,而我国在2000年只有855美元[4]。医疗保险也直接受到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关于《中国健康模式转轨和服务需求变化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5]报告提出,即便是按1998年的医疗实际费用支出计算,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医疗需求量负担到2025年将增加47%,如果考虑到各年龄组的医疗费用按GDP年增长率同比增长,我国医疗需求量费用到2025年将达到6万亿元以上,占当年GDP的12%左右。

(三)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要求加快开征社会保障税

2000-2002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口从1030万人增加到2000万人,登记失业率从3.1%提高到4.25%。调查失业率远不止于此,根据国务院政策研究中心提供的数字,今后10年我国的城镇失业率将达到10%以上,失业人口在2000万人左右。未来5-10年,全国每年将新增就业人口1000万人,加上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这将给我国就业环境带来巨大压力[6]。这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诱导着人们福利价值观念的不当选择,最终激化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形成个人风险——群体风险——群体要求及相应行动——社会动荡的链条。

(四)克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筹资和管理中存在的“范围小、层次低、差异大、管理乱、收缴难”问题,要求加快开征社会保障税

1.“范围小”即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小,覆盖面狭窄。我国真正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人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这部分人员占社会成员的一小部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小集体企业职工及个体经营者多数并没有参加。特别是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民,目前仍基本上被摒弃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全部的保障依赖于家庭和土地。

2.“层次低”即统筹层次低,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程度低。目前,在我国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外,其它社会保险项目仍然停留在试点阶段,没有全面实行社会统筹。即使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除少数省市以外,大部分地区仍停留在市县级统筹阶段。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也进展较慢,还有许多事务性的工作基本上仍由企业承担。

3.“管理乱”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一是部门分割,导致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成本高昂。具体来讲,劳动部门负责城镇国有企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救济;人事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城镇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承担了相当一部分职工福利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工作。这种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体制导致机构重叠,执行成本高昂。二是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未引入市场机制,存在挪用、挤占甚至浪费现象,制约其提升社会效率作用的发挥。据统计,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情况进行检查,初步核定1996年至1998年3月各地违规动用基金173.98亿元。[7]。

4.“差异大”。首先,缴费水平、待遇标准和范围差异大。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法政出多门,筹资方式不规范,缺乏法律保障,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2001年,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在新兴工业城市的深圳仅为6%,在持续发展中的北京为19%,而在老工业基地的武汉却高达24%,高低之间相差18个百分点。从山东来看,各地也不相同,济南为22.1%,威海为17.9%,临沂为19.1%。[8]仅此一项即对当地的成本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客观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在已享受社会保障的人群中,由于保障资金来源不一,其享受的待遇还存在很大差异。

5.“收缴难”。首先,法制缺乏,刚性不足,收缴困难。社会保障税的征缴不适用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不能使用《税收征管法》这一强大的法律武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自然低于法律,且其规定难免失之宽泛。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统计表明,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企业累计欠费395.39亿元,其中欠费千万元以上的企业207个,欠缴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有4900多家,最多的欠缴上亿元。由于欠缴严重而导致收缴率下降:1992年、1993年、1998年、1999年养老保险的全国收缴率分别是96.3%、92.4%、89%和90%[9]。从清理欠费情况来看,截至2001年6月底,全国清理收回企业欠费55.37亿元,仅占年初累计欠费的15.12%,占当年清欠任务(130亿元)的42.59%,而同期累计欠费净增额达23.26亿元[10]。其次,对于统筹缴费,在狭隘的部门利益驱动下,一部分企业拒缴、滞缴和逃缴。一些经营效益好的行业和企业将部门单位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错误地认为社会统筹是搞“变相平调”,纷纷要求独立“自保”,千方百计地逃避缴费的责任。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社会环境成熟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截止2002年6月底[11],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10567万,参保离退休人员3418万,实行养老金社会发放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3241万,社会化发放率达99.2%;参加事业保险人员10095万,2002年上半年月平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达348万;全国1930.8万城市困难居民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对社会保障的认同感逐步增强。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2]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93.8%的被调查人关心社会保障问题,88.5%的被调查人希望国家加大社会保障力度。从中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金,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同时,“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后,征收具有强制性,管理具有规范性,税款具有专项返还性,能够保证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二)税源基础基本具备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个人倾斜,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同时,国有企业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另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前景广阔,它们愿意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据世界银行统计[13],2000年我国国内储蓄率43%,世界总计为23%,其中低收入国家(中国和印度除外)为17%,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国家为22%。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指的是税收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和经济运转三方面尽可能地讲求效率。即税收效率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规模效率、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从开征社会保障税上看,是基本符合税收效率上述三原则的。

1.税收的规模效率。从经济角度上看,社会保障税是符合规模效率原则的。2001年[1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分别达到2914.6亿元和2591亿元,约占当年GDP总量的3.6%左右,占当年工商税收总量的22%上下;历年社会保险基金累计节余1396.6亿元;全年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费支出达到426亿元,覆盖1500多万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6000多万获得临时救济的城乡居民及相当数量的优抚对象、残疾人群及部分特殊保障人群。

2.税收的经济效率。开征社会保障税,把原来由企业管生管病管死的事,交由社会来处理,对企业无疑是一种解脱,会对企业的生存、生长和发展带来事半功倍的效益。

3.税收的行政效率。目前,我国税务机构遍布全国,分布面广,渗透性强,拥有一大批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统计,截至2003年6月[15],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机关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当地政府规定,负责征收各项、单项或部分企业社保费。2003年1-6月份,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已达77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77亿元,增长约29.4%。

三、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长远目标应该是为所有劳动者(由城镇逐步到农村)筹集维持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基本保障需要所需资金,为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近期目标应该是为除农村劳动者以外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资金来源。

(一)征收范围和纳税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可先定为以下单位和个人:1.国家机关及各企事业单位。2.国家公务人员。3.实行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5.自营人员采取自愿原则缴纳社会保障税。6.县(市)人均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的农业人员。

(二)税目的选择和计税依据的确定。按照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可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统一税基,分别征收,以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再逐步增设税目。根据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养老保险、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失业保险主要由企业缴纳。对于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则全部由个人负担。在计税依据上,采取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工薪收入额为主原则。根据我国实际,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单位工资总额,另一部分为职工个人工薪收入额。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计税依据,按纯收益为计税依据,对不易核定的,可授权征收部门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限度以内确定或定额征收。

(三)积累模式的选择。事实上,在社会保障税的3个税目中,只有基本养老税目涉及积累模式的选择问题,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国际实践看,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都遵循“收支平衡”原则,一般实行现收现付即可,而养老保险由于会面临未来人口老龄化的支付高峰,因而往往强调实现一定程度的积累。面对我国目前在养老保险方面面临的严峻形势,部分积累式将是我国当前阶段养老保障筹资方式的明智选择。一方面对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现收现付式的筹资方式,另一方面对在职职工建立一定比例的积累基金,为渡过老龄化高峰期做准备。

(四)税率的确定。在税率方式的设计上,采取比例税率为主,定额税率为辅的两种税率结构。(1)养老保险项目的税率确定。目前,我国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立足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和截止2000年全国养老金社会发放率仅为81.1%[16],支付能力明显不足等现状,我国的养老保险税税率可略高于现行养老费的缴费水平。因此,养老保险项目的税率应当确定为工薪总额的28%,其中单位缴纳工薪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薪收入的8%。(2)医疗保险项目负担率的确定。目考虑到与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社会保障税医疗保险项目的适用税率定在8%左右为宜,其中单位缴纳工薪总额的6%,个人缴纳工薪收入的2%。(3)失业保险项目负担率的确定。社会保障税失业保险项目的适用税率大致可以确定为工薪总额的4%,其中单位缴纳工薪总额的3%,个人缴纳工薪收人的1%。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负水平大致可确定为40%,其中单位缴纳工薪总额的29%,个人缴纳工薪收入的11%。

(五)纳税期限和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在单位发放工资时同个人所得税一样实行源泉按月扣缴。考虑到我国原来一些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是按年缴纳,为了衔接,也可以按年缴纳,纳税人可选择缴纳期限。社会保障税实行自行申报纳税与税务部门核定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帐证健全的单位,由单位自行申报纳税。对财务不健全、难以准确提供工资发放情况的企业和个人及自由职业者,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额。社会保障税应不分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采取属地征收原则,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六)税种归属选择。我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对基本社会保险的收、支和结余进行统一管理应该作为中央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计划是由省、地或县市一级政府来搞,中央并没有统起来。所以,如果要将社会保险税作为中央税,财政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大调整,但这项工作十分复杂,因而近期内将社会保障税作为中央收入难度很大,短期内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只有当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基金的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统筹,社会保障税才有条件成为中央的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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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山东省国税局社会保障课题组调研报告,2003年7月。

[11]山东省国税局社会保障课题组调研报告,200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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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富子梅:“怎么看8.7万亿储蓄存款”,《人民日报》,2003年2月10日第6版。

[14]“2001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白皮书”,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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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刘小兵:“我国社会保障税税负水平应如何确定”,《税务研究》,2001年第11期。

本文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