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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是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的一种行为,情节严重者会触犯刑律。偷税是个世界性的问题,各个国家都会遇到。所不同的是,偷税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有别。长期以来,我国税制软化、税收领域存在无序性,严重损害了我国税法的权威性。新税制刚刚开始建立的时候,偷税逃税现象普遍存在,甚至到了法不责众的程度。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比起10年前税制改革初期已有所提高,但是偷税逃税仍有“市场”。
要弄清上述问题,首先应该对影响纳税人守法的因素进行研究,弄清了影响纳税人守法的因素,其他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像其他社会活动一样,人们的纳税活动也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本文拟从纳税人心理和环境两个方面对影响纳税人守法的因素进行探讨。
一、心理影响行为
不同的心理因素,能促进人们纳税或阻碍人们纳税。影响纳税人守法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的需要
心理学认为,需要是行为发生的动力。在人的多种需要中,生存需要是最低层次的基本需要。纳税人的生存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对其能否遵守税法影响很大。当一项纳税活动危及纳税人的生存条件时,不守法的行为就很可能发生。群体纳税人也有生存需要的问题。如果税负过重,危及企业的生存,同样会促使企业产生偷逃税或长期拖欠税款的动机。
需要也会对纳税人遵从税法产生促进作用。纳税人产生了尊重的需要之后,会对其名誉、地位、得到社会承认等方面看得很重。当企业意识到以损害自己的声誉来换取少缴税款得不偿失时,就会主动进入纳税守法户的行列。对基于上述需要而产生的主动纳税的热情应该予以积极保护和引导。
(二)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
社会心理学研究的态度,是对物或对人的一种心理倾向,包括认知、情感、行为三种成分。认知是人们形成对某一对象的某种态度的基础,常常表现为一种成见。情感对态度的作用也很大,可以说态度扎根于情感之中。态度在认知和情感的影响下,可以转化为行动,如对不喜欢的人表示冷淡。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往往与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态度紧密相联。可能因为对税收厌恶从而对税务人员也反感。反过来也可能因对个别税务人员或其做法不满从而对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也不积极配合。征纳双方的冲突中,往往也有税务人员的态度因素。北京地区过去曾经发生过为了几元钱的自行车税而暴力抗税事件,究其原因,就与态度有关。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有时也带有成见,正如有的文章所指出的,有些税务人员过去常把纳税人当成偷税者加以防犯,这种出发点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征纳双方都能消除成见,采取正确的态度,征纳双方的冲突就可能减少甚至避免发生。
纳税人的态度对守法行为的影响较大。从我国目前状况看,仍有许多纳税人对税收所持的态度并不十分端正。有资料表明:纳税人采用“积极主动”态度的人不多,采用“抗拒”态度的人也很少,大多数人处于一种中间状态,主要是“消极观望”:能不缴税就不缴,让缴再缴。
(三)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
人们对税收的认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税收意义的认识。这是一种较高级的理性认识,对于人们价值观的形成影响较大。形成正确的税收价值判断,有利于激发人们主动纳税的热情。第二,对税收内容的认识。包括对税法的实体内容和税收程序内容的认识。
我国纳税人大多对税收缺乏正确的认识,对上述两方面的认识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很多人没有认识到依法纳税是在“购买”“公共产品”,在这个特定的契约关系当中,人们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纳税,否则无权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一些人因为无知而违法,有的是对税收程序弄不清,有的是对税收的实体规定弄不清,更多的人是对偷税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值得一提的是.在纳税人对税收认识的形成过程中,税务人员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实际上,客观社会环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往往更大,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的。纳税人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来自外界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能促使大多数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
二、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社会压力、传统文化、法治环境给纳税人的行为造成的影响最为显著。
社会压力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直接的影响。在各种社会压力当中,群体压力和舆论压力的影响力最大。当一个人在群体中与多数人的意见相左时,会感觉到群体的压力,有时这种压力非常大,甚至会迫使他违背自己的意愿做出完全相反的行为。舆论是指人们在共同关心的有争议问题上多数人意见的总和,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论”。舆论是一种强大的社会压力。那些受到舆论谴责的个人,会感到四面楚歌,很可能被迫放弃自己原来的意愿。
社会压力对于纳税人的行为,可能起到正面作用,也可能起到负面作用。一个纳税人可能本不想缴税,但见到人们都缴也只好去。反过来也是如此。一个纳税人本来想主动纳税,见没人呼应,因怕人家说自己“假积极”,也只好作罢。
传统文化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当现行法律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传统习俗等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更倾向于遵守传统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与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往往不一致。在一个国家法律规范只有一种,而其他社会规范却可以有多种。人们对税法的态度往往更多地受其他社会规范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人性善、和为贵、忍为先、重义轻利、“君臣父子”等观念,至今还深深地影响着我们。在这种文化传统影响下形成的中国人的个性(人格)特征,更多地表现为中庸、随和、内倾、谦逊,比西方人更为顺从,具有反社会心理的人更少,不愿与众不同的人更多。从某种意义上讲,唤醒中国人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比要求人们“遵从”更为困难。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纳税人不遵守税法?究其原因,主要是新中国建立后,长期没有税法,税收与民众无关,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非税论”对人们影响很大,现行的税收法律规范与人们已经形成的习惯又不同,因而在观念上不能适应,纳税观念淡薄,加上税法知识的贫乏等等,这些都是导致人们不守法的因素。
三、提高税法遵从需要合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能否遵守税法、遵守得如何,取决于多种因素形成的合力。这些力量有来自自身的,如内心压力(良心、价值观),由需要形成的动力;有来自外界的如社会压力(群体、舆论压力)、法律强制力。当人们的法律价值观、道德观与法律规定一致时,就会采取自觉的纳税行动。当群体规范与法律规范趋于一致时,绝大多数人都会遵守税法。当人们养成了纳税的习惯,在惯性的作用下,只要没有其他因素的严重干扰,按期申报纳税就会形成一种循环往复的自发行为。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如果纳税人没有形成纳税习惯,不遵守税法,不受良心谴责,没有社会压力,违反税法不受法律制裁,那么,由其自身的某些需要未满足而形成的偷税、逃税的动机就会膨胀,结果就会出现不遵守税法的实际行动。
由此可见,自觉性、惯性、强制性是推动人们遵守税法的三股力量。
自觉性主要来自纳税人的正确的价值观。纳税的自觉性可以转化为出于纳税人心甘情愿的积极纳税的实际行动。唤醒人们的纳税意识,达到人人都把纳税作为一种自觉的行动,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利益驱动、生存需要未能满足、人们的税收观与法律观的要求相差甚远等因素的存在,给纳税自觉性的形成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应大力启发人们纳税的自觉性。建立宽松的纳税环境有利于启发这种自觉性。但是由于阻碍纳税人守法的诸多因素的存在,不能单纯依靠纳税人的自觉。人们即使树立了正确的税收价值观,也可能因受外界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变自觉为不自觉,如前所述可能迫于群体压力而选择“随大溜”,不积极纳税。
惯性是人们长期以来养成的纳税习惯产生的一种力量。在惯性的作用下,纳税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当纳税期限到来时,人们就会自动据实申报纳税,习以为常。不过纳税习惯的形成,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够完成的。
强制性是一种外界的力量,它包括来自各种社会规范的强制力和其他社会压力,其中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占主导地位。法律的强制力是促使人们遵守税法的坚强后盾,必不可少。税收法律制度“软化”时,其他社会压力的作用比较突出,阻碍人们遵守税法的力量往往就会占上风。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压力可以产生两种方向完全相反的作用力,一种是促进人们遵守税法的力量;另一种是阻碍人们遵守税法的力量。
上述三股力量既相互配合,又形成互补关系。当自觉性、惯性的力量较强的时候,强制性无需加强;当自觉性、惯性缺乏时,强制性措施就应该适度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