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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几千年前的古人都已经在探索诚信与治国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信用危机已经威胁到了国家经济大动脉的税收领域,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骗税行为时有发生,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强制性有其可取性,但道德的倡导显得尤其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一种道德约束下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体,诚信纳税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因此,诚信纳税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最低要求。本文作者试图作一些诚信纳税的道德思考。
关键词:诚信纳税道德思考
在《论语》里,子贡问孔子治国之道,孔子答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又问,如果不得已,要在这三者中去掉一个,那么先去哪个呢?孔子回答:“去兵”。子贡再问,如果不得已,要再去掉一个,应去哪个呢?回答:“去食”。孔子接着说了句名言:“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在非常遥远的几千年前,思想家就早已开始了诚信与治国的关系探讨,以后的若干年来,儒家学说的正统思想始终信奉“信”字,将其演化成为封建的道德思想,以规范着社会秩序。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20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市场经济体制所代替。在社会经济转轨时期,由于体制原因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乃至政府信用的缺失,并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市场;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骗税;合同违约,商业欺诈,欠债不还,三角债、多角债,逃避银行债务;财务失真,做假帐、搞两本帐;假数字、假政绩、报喜不报忧,凡此种种,表明出现了“信用贫困”、“信用危机”。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低下,失信行为盛行,已成为妨碍我国经济正常运转的严重障碍。它不但影响社会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而且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破坏企业的正常经营,导致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影响我国对外开放的整体形象。大量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骗税行为的产生,也已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的税收收入,因此,诚信纳税已不仅仅是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概念,他更是一个道德的范畴。利已主义与基础设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相比,个人的道德与社会的道德发生了碰撞,而与此相关的税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它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在税收的整个过程中,必然发生着国家与社会各阶级、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而这种分配关系是以国家为主体采取强制无偿形式而发生的。国家通过设置税种,规定税收的调节领域,通过设计税目,规定各种税调节的具体范围,设计税率,规定各税的调节程度,通过税收的减免和加成征收,调整调节幅度。税收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非生产领域,也不论是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任何环节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骗税这一系列行为公然与道德的要求不相符合,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去甚远,因为这些行为已经毫无诚信可言。
市场经济其实就是一种诚信经济,作为国家的经济大动脉,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一定的社会产品分配关系,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财政总体意义上的分配关系。我们一提到税收就自然而然地想到它的三大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这三个特征正是以国家征税凭借的政治权力,它对于纳税人来说有一种被动的地位,因而使纳税人少了几分主动参预意识,因为纳税人不知道他主动纳税的利益所在,再加之高额利润的引诱,一些人就自然而然地采取了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骗税等一些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于是,道德便沦丧了,社会主义的信用体系便遭到了严重侵害,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便没有了,受损害的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正常的纳税秩序。
诚信纳税,既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最低要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法也对此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纳税行为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来保证这种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这是不可或缺的,但是,道德的倡导和追求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的基本保证。法律可以将某一具体的违反税法行为加以惩罚,但是道德却是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撑点,这种被道德所规范化了的行为就可以自觉地约束每一个纳税人。
诚信纳税,并不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本身,更多的是规范的一种社会的行为。诚信其实是一种自律和他律的辩证统一,即使在高度法制化、规范化的现代社会,如果人们的道德水平不高,法律再多再严,也起不到威慑作用而形同虚设,自律较他律而言显得更为重要,即其道德心的驱动。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公民由道德的自律而产生的自觉,税收能否得以实现税法的保证绝不可少,但是道德的理性在税收行为的实现过程中更显重要。道德的基础和其配合作用,对于税收和实施都是“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由此可以看出,诚信纳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法律的强制作用与道德的规范作用正是诚信纳税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体。
诚信纳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低道德要求,首先,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促进作用。道德的产生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于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诚信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就是诚实信用,是一个道德的范畴,但是它也属于经济范畴。一定的道德对社会的发展究竟是起促进作用,还是起促退作用,必须要看其所反映的经济基础,是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宏观上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税收所调节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利国利民,因此,在纳税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这种诚信,使市场经济作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的活动方式,对于克服自然经济的封闭性、落后性,推动社会化大生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次,诚信纳税从市场经济的本身来看,市场经济本身也需要道德控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诚信经济,更是自由经济,它的自由特征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性上,市场主体具有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调节等权利。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自由并非可以任意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和既得税收利益的无道德规范的放纵,它必然受到商品经济本身所具有的为已性与为他性矛盾所左右。这种矛盾无节制的发展,必然使整个社会陷入尔虞我诈的混乱状态,最终的结果是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化,因此市场显然需要加强国家计划指导、价格指导、税收调节乃至税收监控,加强反假冒伪劣商品,反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骗税行为的社会立法工作。无论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还是法制建设,都需要全体公民有明确的善恶观念和道德意识的有力支撑,特别是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的重要手段,更需要发挥道德的社会舆论,精神信念以及教育约束的功能来调节市场经济中诚信纳税的道德观念,从而保证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有序健康地运转。第三,诚信纳税不仅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主体的一种纳税行为,它更是一种文化精神,是一种道德规范。市场经济必须追求这样一些道德规范:公平、守信、守法。当市场主体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出售自己的商品,就必然会公平地承担税赋,承担自己的纳税义务,不仅仅如此,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命脉,诚信不仅体现于交易过程担负有如实告之如实履行之义务,更体现于如实申报自己的流转额、纯收益额或总收益额、财产的占有或转让、资源和开发条件差异、特定的行为等等,以确定自己的应纳税额,而且每个公民还必须要守法,体现在纳税上,就必须遵守税法,因为市场的健康必须借助于法律、法规来完成,它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市场的各种规则及所规定的有关法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加强对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对于公民诚信纳税意识的培养,应营造一种氛围,熏陶一种思想,塑一种道义形象,对社会起到一种感召作用。虽然税法的强制作用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但是,强制行为不足以使所有的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骗税的行为都可以得到制裁,而且在强制的情形下,缴纳税收是因为人们有一种畏惧感,而我们所追求的是一种纳税的自觉自愿,是纳税人从心底的认同,是将国家、集体、自身的利益相统一的态度,这才是我们追求诚信纳税的终极目标,诚信纳税才能真正得以实现。由此,我又想起生活在哥德斯堡的康德说过的一句话:“这世界有两样东西让我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