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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博弈论是经济学中的重要分析工具,在企业纳税筹划领域中也得到广泛的应用。通过博弈理论建立适当模型,分析企业间、企业与征税机关以及与国家政府间的博弈关系,指出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时期企业必然的选择,对于合法的节税行为理应得到理解和支持。
关键词纳税筹划博弈企业征税机关政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纳税人收入的提高、纳税意识的增强以及企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税收问题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突出地位日益显现。与此同时,纳税人除了知道自身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外,也要考虑依据法律,通过合理安排来实现在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宗旨下尽量少负担税款的权利,即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自行或委托税收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合理安排,为达到纳税最优化的目标,而制定的税收计划或采取的税收决策行为。但纳税人常会把纳税筹划与避税等同,甚至与偷逃税相联系起来,不敢开展纳税筹划。征税机关也对此加以回避。到底纳税筹划是不是偷逃税或避税呢?应不应该支持纳税筹划?下面通过博弈理论来分析该问题。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会使自身效用达到最大化,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一般由3个要素构成:一是决策主体、参与人;二是给定的信息条件,可以理解为参与人可选择的策略和行动空间;三是效用,即参与人利益的定义或量化。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是否能够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获得效用。如果可以就是合作博弈,不能则称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强调的是集体主义,团体理性,是效率、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而非合作博弈则强调个人理性、个人最优策略,其结果是有时有效率,有时无效率。
经济学家纳什证明了非合作博弈的存在并求出其均衡解,证明了均衡解的存在性,即著名的纳什均衡,从而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彻底改变了人们对市场与竞争关系的看法。纳什均衡所选的策略组合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佳策略组合构成并强调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人会主动改变自己的策略以获得更大利益,即在个人与集体利益的理性冲突中,人人都追求利己行为则会导致利益的“均衡”。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会与其他企业、征税机关和政府之间形成不同博弈关系,并存在纳什均衡。下面就构造三个博弈模型来说明。
1两企业纳税筹划的博弈选择
假设条件:两企业信息完全对称,并知道对方可能的行为选择,同时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一次。此时纳税筹划是否是企业的最优策略选择呢?
现有甲、乙两个企业,如果二者都做纳税筹划,假设可取得15单位收入,缴税2单位,付出筹划成本0.5单位,则均可获得效益12.5单位;若都不筹划,则成本上升,取得10单位收入,缴税3单位后,可获得效益7单位;如果甲企业筹划,而乙企业不筹划,则甲因成本低竞争力强,可分得乙的部分市场,假设取得18单位收入,扣除2单位税款和0.5单位筹划成本,则获利15.5单位,而乙只有12单位收入,扣除3单位税款后获利9单位;反之亦然(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甲企业最优方案是进行纳税筹划,乙企业最优方案也是进行纳税筹划,并且(筹划,筹划)这一组合策略也是最优策略集合,自然也是该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解。所以,可以推断衡量好筹划成本效益的前推下,理性的选择必然是纳税筹划策略。
2企业偷逃税与征税机关的博弈
征税机关凭借国家政治权力要尽可能多征税;而企业则会因为利益考虑尽可能少缴税款。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二者就形成了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
纳税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对纳税申报有两种策略选择:偷逃税或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作为代表国家利益的征税机关,也有两种策略选择:稽查或不稽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构成了混合策略集合,形成纳什均衡解。
假设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为I,应纳税款为T,实纳税款为S,则纳税人偷税额为T-S,纳税人逃税被发现的罚款额为n×(T-S),其中n为罚款的倍数。税率为t,征税机关检查的成本为C,征税机关稽查的概率为A,纳税偷逃税的概率为B。可以得出,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策略组合(见表2)。
根据以上策略集合分析如下:
首先,当征税机关检查概率A一定时,纳税人选择偷逃税(B=1)和不偷逃税(B=0)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偷逃税:EP(A,1)=[I-T-n(T-S)]A+(I-S)(1-A)=[S-T-n(T-S)]A+(I-S)
不偷逃税:EP(A,0)=(I-T)A+(I-T)(1-A)=I-T
其中,EP表示纳税人预期收益,A和1-A是征税机关检查与不检查的概率。
当EP(A,1)=EP(A,0),得到税务检查博弈均衡时征税机关的最优检查概率:A=(T-S)/[(n+l)(T-S)]
税务检查博弈混合纳什均衡是:
A=(T-S)/[(n+l)(T-S)],B=C/[(T-S)(n+l)]
另外,当纳税人偷逃税概率B一定时,征税机关有两种策略可选择:稽查(A=1)或不稽查(A=O),各自预期收益分别为:
稽查:ER(1,B)=[T+n(T-S)-C]B+(S-C)(1-B)=[(T-S)(N+1)]B+(S-C)
不稽查:ER(O,B)=SB+S(1-B)=S
其中,ER为征税机关预期收益,B和1-B是纳税人偷逃税和不偷逃税的概率。
当ER(1,B)=ER(O,B)时,得到征税机关稽查时纳税人的最优偷逃税概率:B=C/[(T-S)(n+l)]
对上述情况分析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对于征税机关来说,若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惩罚越严厉,即n值越大,则预期的稽查概率A将会减小,因为征税机关认为税法此时会对纳税人带来足够的震慑力;若预测纳税人偷逃的税款越多,即T-S较大,则进行稽查的可能性A将增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如果纳税人某期实际纳税S值偏小,则征税机关稽查的可能性和力度就会加大。
二是对于纳税人来说,若征税机关对偷逃税进行相当严厉的惩罚,即n值特别大的话,则偷逃税概率B值将大大减小;若征税机关的检查成本C较小的话,可以通过减小B值降低偷逃税问题。因为C较小,征税机关可以组织多次税务检查,可对纳税人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所以,通过博弈分析,税收部门增加处罚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增加稽查次数就会减少企业偷逃税情况。同样也只有偷逃税情况越来越少,税务机关对于合法而又合理的纳税筹划才能给予更深的理解和支持,并有可能在政策指导下给纳税人更大的筹划空间。
3企业纳税筹划与政府间的博弈关系
对于纳税筹划的博弈双方来说,政府在考虑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要求下,制定出能够为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的政策,例如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就是通过利益引导企业采取这些政策,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目的。同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已经充分预测到企业会按照政府的意图筹划其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虽然这样会减少政府部门当前的税收收入,但是从长远来看,这些政策的实行效果会增大一个国家总的经济规模,从而最终会增大税收收入,也就是说,政府部门放弃一部分当前的收入,却在将来会获得更大税收收入;而作为博弈另一方的纳税人企业来说,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以及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大部分企业会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来规划指导自己的经营活动,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达到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同时因为筹划行为顺应政府意图,也会促进整个国家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总量的增大,产生政府与企业的“双赢”局面。因此,博弈双方预测具有一致性,这就是良性博弈,即博弈双方是非对抗性的,而是合作关系的,因而这种纳税筹划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纳什均衡。
建立一个简单博弈模型说明该问题。假设条件:①企业是具备“纳税理性”,即在一定的税收环境约束中(法制体系、征纳关系等)进行利己的、清醒的、主动的选择时,均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最少(缴纳税款、纳税成本等)效益最大(税后效益、股东权益)均衡;②假设参与人信息是完全的。即市场上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都对有关的经济情况具有完全的信息。
企业收入为I,缴纳税额为c,则企业净收益I-c,企业政府征税成本为d,因为提供税收优惠而带来的预期社会效益为P,当政府选择不提供优惠而征税的收益则为c-d,企业此时会为取得更大经济效益I而选择避税;同样,在企业选择避税时,政府会为了自身收益和社会效益而选择提供税收优惠,从而取得收益P(见表3)。
由此分析可得,当政府最初选择征税时,企业会根据个人利益选择在现有税法的约束下避税(I-c)<I,如果政府对纳税人避税行为坐视不理,那么就征不到税(0),如果政府根据经济情况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则会赢得长期的社会效益P,促进社会经济总量的增加。所以在企业选择避税时,政府的最优策略就是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税就属于该类型。
由以上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选择,是企业间的最优策略。纳税筹划中的节税筹划是具有合法合理性的,应该得到征纳双方的认可和支持。通过与征税机关和国家政府的博弈关系分析得出结论:企业纳税筹划应倡导合法节税,限制逆法避税,严格抵制违法偷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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